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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对施工企业工程款清欠影响

刘晓红律师2021.12.0973人阅读
导读:

1988年最高法院出台的《民法通则》中的7个条文,奠定了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基石。此后,有关诉讼时效的一些规定也零散地分布在不同的司法解释中,而且时间跨度漫长。2008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我国迄今为止第一个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的专门的司法解释。《解释》的出台对工程款纠纷案件的审理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对施工企业工程款清欠工作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那么最高院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对施工企业工程款清欠影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988年最高法院出台的《民法通则》中的7个条文,奠定了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基石。此后,有关诉讼时效的一些规定也零散地分布在不同的司法解释中,而且时间跨度漫长。2008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我国迄今为止第一个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的专门的司法解释。《解释》的出台对工程款纠纷案件的审理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对施工企业工程款清欠工作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关于最高院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对施工企业工程款清欠影响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988年最高法院出台的《民法通则》中的7个条文,奠定了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基石。此后,有关诉讼时效的一些规定也零散地分布在不同的司法解释中,而且时间跨度漫长。2008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解释》”),这是我国迄今为止第一个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的专门的司法解释。

《解释》的出台对工程款纠纷案件的审理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对施工企业工程款清欠工作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有些问题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案例一:某钢结构公司(乙方)与某实业公司(甲方)签订的《项目轻钢结构材料供应及安装合同》规定:

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920万元整(其中材料费1085万元,安装费115万元),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即384万元;乙方在主次钢结构发货前7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发货日期,甲方在收到发货通知后支付总价款的40%,即768万元,乙方收到该款项后开始发货;乙方在屋面板发货前7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发货日期,甲方在收到发货通知后支付总价款的20%,即384万元,乙方在收到该款项后开始发货;主厂房及办公楼钢结构、屋面板及墙面板安装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总价款的10%,即192万元;钢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总价款的5%,即96万元;尾款(合同总价的5%)96万元作为质保金在保修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保修期为2年。

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甲方)并未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节点支付工程款,项目于2004年9月22日开工,2005年8月16日完成竣工验收。2007年8月15日,保修期满,截至该日甲方共拖欠工程款354万元(含96万元质保金)。期间乙方未向甲方进行过催讨。

2008年12月乙方财务部门进行应收账款核查过程中,发现该合同还有354万元工程款未收回,因此,提交公司法务部门。法务部门找到律师,就诉讼时效问题咨询如下:

除质保金之外的258万元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解释》出台前:合同规定的除质保金之外的最后一期付款时间为竣工验收合格后的5个工作日内,竣工验收时间为2005年8月16日,最后付款期为2005年8月21日,其诉讼时效届满日为2007年8月21日,因此,该部分款项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案例二:案例一中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付款方式调整如下:钢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开具金额相当于总价款5%的为期2年的保修保函,甲方支付乙方总价款的10%,即192万元。其余付款条件同案例一。合同履行过程亦如上例,截至保修期满,甲方共拖欠乙方354万元。唯有不同的是,2008年5月甲方又向乙方支付了150万元。此后没有再进行支付,双方也未达成任何协议。

问:甲方2008年5月支付15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整个债务的重新确认?

此时该354万元的最后履行期限是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即2005年8月21日,其诉讼时效于2007年8月21日届满。这个是没有争议的。那么甲方部分履行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全部债务的重新确认呢?这个问题,根据现行的规定不应得出肯定的答案。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6号)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解释》第二十二条进一步明确:“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中甲方于诉讼时效届满后支付的150万元,甲方不能翻悔,不能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进行抗辩。但是对于剩余的204万元工程款,甲方是否亦不能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进行抗辩则值得商榷。此时需要对《解释》第二十二条进行进一步的解释:当事人自愿履行部分义务的,是否视同是作出了同意履行全部义务的意思表示?

笔者认为,此处应当作限制性的解释,不应将当事人部分履行义务的行为扩大解释为同意履行全部债务的意思表示。尽管《解释》在第十六条、第十一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中,将部分履行扩大到了全部债务(债权)的范围。但,此时,诉讼时效仍未届满,因此,规则向债权人倾斜。但对于诉讼时效届满后,从公平角度出发,规则不应再倾向债权人。故在诉讼时效届满后的规则设定上当然要与诉讼时效届满前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则有所区别。然而由于目前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该问题仍将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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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施工企业预防工程款拖欠可以使用连带责任制度对工程款的按时支付给予特殊保护;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拖欠工程款发过书面催告后承包人有权顺延工期;可以约定对拖欠的工程款计息。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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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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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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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拖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在建设施工合同中,建设方建设完成以后,发包方需要及时支付工程款,双方的权利义务应该及时履行,可是总有一些发包方不及时支付导致被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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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院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对施工企业工程款清欠影响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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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对施工企业工程款清欠影响

    内容:1988年最高法院出台的《民法通则》中的7个条文,奠定了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基石。此后,有关诉讼时效的一些规定也零散地分布在不同的司法解释中,而且时间跨度漫长。2008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我国迄今为止第一个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的专门的司法解释。《解释》的出台对工程款纠纷案件的审理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对施工企业工程款清欠工作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那么最高院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对施工企业工程款清欠影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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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内容:《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肯定不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劳动合同法》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同样如此。下面就把《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作进一步的分析。首先分析《劳动合同法》实施对建筑企业有利得方面: 一、放宽了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要求,符合建筑企业实际操作《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浅析《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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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以下法律保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欠款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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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欠款的对策

    内容:(六)连带真正业主谨防项目公司拖欠建筑施工企业与项目法人合作时,为避免建筑企业的工程款难以收回的风险可采取的防范措施为要求发包人让真正的业主提供履约担保,风险的工程,一旦业主拖欠进度款时间过长,立即向其发出限期催款函,如仍不支付,则果断停工,诉诸法律手段,除非业主支付或提供了充分适当的担保,方可继续施工,针对上述工程欠款的成因,建筑施工企业可采取如下对策:(一)施工企业要加强管理并做好防欠清欠工作施工企业要预防拖欠工程款发生,加强企业管理,特别要加强对施工合同、施工质量、工期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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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企业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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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企业的诉讼时效

    内容:工程合同纠纷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具体如下: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3、法律主观:对于 工程欠款纠纷 的案件,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如果有证据表明在该期间内,债权人向欠款人主张了权利,诉讼时效重新计算,5、法律分析:只要过了约定付款的时间就可以去法院起诉,但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2、法律分析:工程欠款之后拒不支付的,就可以进行起诉,而且需要注意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需要在拖欠行为的三年内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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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拖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内容:拖欠工程款已经成为建筑行业常见的问题。在一些情况下,建筑商或施工方会因为无法获得工程款而与业主纠纷不断,这导致一些工程被迫中止或搁置,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度。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不仅会影响工程进度,也会对相关企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在这方面,可以通过可行的法律途径维护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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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拖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拖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是多少年

    内容:拖欠装修工程款起诉时效多久1、拖欠装修工程款的时效,应当是工程验收合格,双方结算完毕之日起3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拖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拖欠工程款,诉讼时效为三年,从依照建筑工程合同约定付款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2、通过电话录音、录像等方法取得时效中断的视听证据,录音主要的内容应包括:一是对方欠款数额,1、债权方可以先派人去对方单位清欠,能清多少是多少,清欠不拿现金,通过银行走汇票,设法恢复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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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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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院法官:欠付工程款不得作为实际施工人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最高院法官:欠付工程款不得作为实际施工人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内容:最高院法官:欠付工程款不得作为实际施工人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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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 施工企业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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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 施工企业如何应对?

    内容: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已经成为建筑行业的普遍现象,因而工程竣工后如何清收工程款,已经成为施工企业最头痛的难题。其实不然,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虽然从各方面规定了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一些权利义务,但还有很多是通用条款没有规定的,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第三人如果在收到法院协助履行通知后十五天内提出了书面异议,则法院不能对其强制执行。这时,承包人只能另外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第三人向其履行债务。那么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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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百万工程款被拖延怎么办(实际施工人如何主张工程款)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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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百万工程款被拖延怎么办(实际施工人如何主张工程款)

    内容:转包、分包下的实际施工人应向谁主张工程款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层层转包、分包下的实际施工人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施工单位索要工程款《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天用专案组通过对案件的分析,首先指导当事人王女士完善证据,包括施工合同、结算单、现场照片等9项证据资料,为在庭审中主张工程款奠定了强大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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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款过了诉讼时效还能要回吗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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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工程款过了诉讼时效还能要回吗

    内容:各承包商可以采取书面发函、向清欠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投诉、与发包方补充协议或签订还款协议等办法,使诉讼时效中断。施工方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允许的方式,采用电话录音、录像,取得了时效中断的视听证据。为了获得证据,施工方可以确立了首先派人去对方单位清欠,对方能给多少就要多少,但是不拿现金,要求从银行走汇票,想方设法恢复诉讼时效。故意主张法:若欠款金额为4万,已超过2年时效。那么工程款过了诉讼时效还能要回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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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处理垫资条款时,律师应请施工企业注意的事项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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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在处理垫资条款时,律师应请施工企业注意的事项

    内容:鉴于司法解释规定,在为当事人签署合同进行法律风险把关时,作为律师应当提请建筑施工企业注意如下事项:带资、垫资条款按照有效原则处理,垫资约定条款受到法律保护。因为根据《合同法》286条规定,凡是承包人将货币、劳动力等物化为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的,一旦发包人不能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根据该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拍卖而从中优先得到工程款。而如果以向发包人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再由发包人支付形象进度款的方式,容易造成发包人将部分资金挪用、不支付进度款,届时如果发生诉讼,承包人拟通过《合同法》286条行使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时,将存在法律障碍。那么在处理垫资条款时,律师应请施工企业注意的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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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是否影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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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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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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