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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的观点

郭铭芝律师2021.12.09395人阅读
导读:

另有观点认为,债权转让通知属于让与人或受让人的权利,是两者可行使的自主权的体现,让与通知之主体不限于出让人。那么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的观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另有观点认为,债权转让通知属于让与人或受让人的权利,是两者可行使的自主权的体现,让与通知之主体不限于出让人。关于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的观点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转让通知】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的观点

关于通知的主体,一种观点认为,通知义务是出让人的义务,即使受让人为通知行为,也不能产生债权转让协议拘束债务人的效力,受让人将出让人单方出具的让与字据向债务人提示不过是转达出让人的意思,受让人仅向债务人出示债权转让协议不能发生债权人通知的效力。因为:

1、合同法只规定了债权人让与其债权时应当通知债务人,没有对受让人是否有权通知以及该通知的效力如何作出规定;

2、按目前学者广泛认可的物权变动模式,转让合同本身不能直接发生债权实际移转的效力,受让人既然不能通过合同直接取得债权,当然也不能以债权人的身份进行通知;

3、转让合同本身具有相对性,债务人作为第三人无法了解真相,如果允许受让人通知,当转让不存在、转让无效或被撤销时,则可能给债务人带来清偿无效的风险。除非出让人追认或法院判决确认。另有观点认为,债权转让通知属于让与人或受让人的权利,是两者可行使的自主权的体现,让与通知之主体不限于出让人。理由在于:让与通知为事实通知,是把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使债务人知晓,谁为通知均无不可。虽然出让人为通知,债务人不必费心谨慎,且其通知有绝对效力,但否认受让人可为通知,并不利于受让人权利的保护,也不符合流转的需要。实践中,积极作为者多为受让人,而非出让人,这就表明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而非出让人更为关注债权的实现,出让人往往会因出让而认为债权已经与其无关,对该债权能否实现漠不关心。受让人受让债权的目的在于获得债务人清偿,倘仅出让人可为通知,受让人利益的实现不免过于依赖出让人。

我们认为,虽然出让人、受让人均可为通知,在诚信社会中有利于债权正常的自由流转,但当前我国目前市场信用体系有待健全和完善,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后,为确认受让的真实性,债务人还要付出审查转让真实性的额外劳动,为克服当事人未获债权转让向债务人为虚假、欺诈的转让意思表示,及可能陷债务人清偿于无效,保护债务人利益,实务中宜采用第一种观点,将通知义务加于出让人较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之规定,实际采取的是出让人通知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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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行为一般来说是无效的。债务人是履行义务的人,是当事人之一。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给第三人的,必须及时通知债务人,转让行为才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 债权人转让权利未通知债务人,那么该转让对债务人是否发生效力?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债权人转让权利未通知债务人,那么该转让对债务人是否发生效力?

    内容:应理解为,债权人作为主语,将转让权利的作为省略状语,那么后一句应当通知债务人主语当然是债权人。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法院责令履行通知的主体是原债权银行,也即债权转让中的债权人。在通知未到达债务人前,其债权转让协议仅在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此时债务人尚未加入到债权转让关系中,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并没有发生合同关系,债务人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那么受让人就没有资格向债务人作出通知。而在正式通知以前,合同关系仍只存在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而债务人与受让人没有发生合同义务,所以应当只能由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那么债权人转让权利未通知债务人,那么该转让对债务人是否发生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09285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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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通知撤销生效需满足以下法律条件:1、转让的债权合法有效;2、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3、该债权转让的通知已经发出;4、债权人征得债权受让人同意后,可以撤销转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债权转让主体方面的限制有哪些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债权转让主体方面的限制有哪些

    内容:债权转让主体方面的限制有哪些主体方面的限制:《合同法》第79条规定了合同债权可以转让,但没有对转让主体进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为:债权人不论性质如何,形式怎样,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债权。债权转让不论主体、客体,还是内容、形式均应受到限制。但合同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那么债权转让主体方面的限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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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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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效力认定:依法应认定该债权转让行为是合法生效的。债权转让系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双方行为,只要双方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该转让行为就合法有效。债权人转让债权没通知债务人,并不影响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 债权转让需履行通知义务是如何的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债权转让需履行通知义务是如何的

    内容:债权转让需履行通知义务是如何的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用通知主义原则。从审判实践看,如果严格限定债权转让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为转让人,那么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合意达成后,转让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时,受让人有可能错失行使债权的时机,进而遭受损失。因此,通知的行为既可由债权转让人直接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由受让人持其与债权人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或债权人出具的债权转让凭证进行通知,两种通知的法律效果应同等。那么债权转让需履行通知义务是如何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07804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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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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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知转让债权的方式有:口头通知、书面通知、以及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方式。只要债权人通知到债务人,并且债权人是依法进行转让的,转让行为就是有效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是谁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是谁

    内容:债权转让通知的目的是使债务人知悉债权已经发生转移,从而产生对抗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效力。鉴于此,有些国家将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严格限定为债权出让人。将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严格限定为债权出让人,虽然有利于维系债权流转关系的稳定,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但是对于推动债权的迅速高效流转多有不便。那么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是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1.12.1090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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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后诉讼主体变了,诉讼主体是原来的债务人和受让人。在债权让与情况下,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通知义务是债权让与成立的关键。如果未尽到通知义务,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果引起诉讼,原债权人才是适格当的诉讼主体。债权债务转移的类型有哪些?1、债权让与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就债权让与的性质而言,其实是债权人处分其权利的表现。这就要求处分人(债权人)必须享有处分权。2、债务承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其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称为债务承担。该第三人叫作承担人。就债务承担的性质,其实质则是债务人转嫁其义务的表现。3、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所谓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的承受全部权利义务的行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实际包括了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两个行为,但又不是这两个行为的简单叠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概括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 债权转让的主体有特殊规定吗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债权转让的主体有特殊规定吗

    内容:债权转让的主体有特殊规定吗通知的主体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从语法分析来看,这句条文可以有两种解读,一是将“债权人”作为主语,将“转让权利的”作为省略状语,“应当通知债务人”是谓语和宾语。债权转让通知,对通知人而言,由于法条中存在“应当通知”的文字,似乎是将通知归为其义务的范畴,但从债务人角度来看,我们发现债务人没有请求通知的权利。因此,应据以认为,通知是债权方的权利,接受通知是债务人的义务。那么债权转让的主体有特殊规定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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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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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让债权债务的主体具有一定的限制。主体需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需要是依法享有债权,或者承担债务的主体。其中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需要通知债务人;而债务人转让债务的,要获得债权人的同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 深圳要债公司:债权转让通知的问题都有哪些?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深圳要债公司:债权转让通知的问题都有哪些?

    内容:所谓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必须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应当说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签字盖章,可以认为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上述司法解释基本采纳了第一种观点,该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因此,将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显然是不妥的。那么深圳要债公司:债权转让通知的问题都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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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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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不需要通知法院,债权转让需要注意应当通知债务人,没有通知债务人的,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且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除非经过受让人的同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 债权转让后诉讼主体变了吗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债权转让后诉讼主体变了吗

    内容:债权转让后诉讼主体变了吗债权转让后诉讼主体变了,诉讼主体是原来的债务人和受让人。如果未尽到通知义务,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果引起诉讼,原债权人才是适格当的诉讼主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又包括意定概括转移和法定概括转移两种,意定概括转移即是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是基于当事人之间民事行为而产生的,而法定概括转移是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那么债权转让后诉讼主体变了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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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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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通知需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债权转让通知需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内容:债权的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更,第三人取得合同权利成为合同当事人。转让合同尽管是转让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但往往涉及到债务人的利益。对于债权转让生效要件,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只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但是如果债权转让通知中同时有催收债务的内容,或债务人收转让通知后明确表示同意履行义务,债权转让通知就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那么债权转让通知需注意的问题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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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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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根据合同法第79条和第80条的规定,债权的转让并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前提,故无需王某同意。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经法院调解已就债权转让达成一致意见,以消灭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王某作为案外人其权益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故无需通知王某参与到诉讼中来。对于李某对王某的债权,被告李某需证明其对王某的债权确实存在且未超过诉讼时效,另外在法律文书中明确约定被告李某负有通知王某的义务即可。
  • 债权转让通知主体有哪些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债权转让通知主体有哪些

    内容:虽然出让人为通知,债务人不必费心谨慎,且其通知有绝对效力,但否认受让人可为通知,并不利于受让人权利的保护,也不符合流转的需要。那么债权转让通知主体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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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通知的时间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债权转让通知的时间

    内容:债权转让通知的时间是多久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另一种观点认为,应支持原告(受让人)的请求,因为债权转让通知是形成权,一经通知便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原债权人脱离债的关系,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原告起诉时虽未取得权利,但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取得了该权利,法院应支持其主张。由此确立了在诉讼中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的法律制度。那么债权转让通知的时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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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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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债权转让合同主体?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资格是什么?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什么是债权转让合同主体?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资格是什么?

    内容:债权债务关系往往是相互对应的,而现实中处于便利需要,有的债权人会采用转让自己债权的方法来抵债或是其他用途。而由于部分债务的特殊性,债务人只能向原始债权人履行债务,就此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与损失。债权转让合同主体为出让人和受让人白无疑问,从法律规定来看:1、债权转让为处分行为,要求出让人应有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转让应当认定无效或效力待定;2、受让人是否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观点认为,受让人取得债权,属纯获法律上的利益,故依合同法的上列条款,只要有限制行为能力即可。那么什么是债权转让合同主体?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资格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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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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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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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必须要通知债务人,如果不通知债务人,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且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除非经过受让人同意,债权转让的其从权利也一并转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 债权转让合同成立的条件以及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债权转让合同成立的条件以及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

    内容:债权转让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四)、必须有转让通知。那么债权转让合同成立的条件以及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09358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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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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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后诉讼主体变了,诉讼主体是原来的债务人和受让人。在债权让与情况下,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通知义务是债权让与成立的关键。如果未尽到通知义务,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果引起诉讼,原债权人才是适格当的诉讼主体。债权债务转移的类型有:1、债权让与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2、债务承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其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称为债务承担。该第三人叫作承担人。就债务承担的性质,其实质则是债务人转嫁其义务的表现。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的履行,义务的转嫁意味着对权利存在潜在的侵害。所以,就债务的承担、要求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手续后才能产生其预期的法律效果。3、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所谓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的承受全部权利义务的行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 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的观点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的观点

    内容:另有观点认为,债权转让通知属于让与人或受让人的权利,是两者可行使的自主权的体现,让与通知之主体不限于出让人。那么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的观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1.12.09395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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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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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对于债权转让时承担通知义务的人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出让人、受让人均可为通知人,但在实务中,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后,为确认受让的真实性,债务人还要付出审查转让真实性的额外劳动,为克服当事人未获债权转让向债务人为虚假、欺诈的转让意思表示,及可能陷债务人清偿于无效,保护债务人利益,实务中让债权出让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实更为妥当。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具体形式我国现有法律是没有明确的规定的,但从立法本意上债权转让时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或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一般的通知方式主要有:①口头通知;②债务人本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中签字确认;③向债务人出具书面的转让通知书;④在无法联系到债务人的情况下可登报公告。律师提醒:务必固定好“已通知”的证据,尤其是口头通知、书面通知的情形,以免在发生纠纷后难以证明通知事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如何确认债权转让无效之诉的主体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如何确认债权转让无效之诉的主体

    内容:如何确认债权转让无效之诉的主体债权转让无效之诉的主体是与债务转让有关的当事人,包括债务转让人、债务受让人、债务人等。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转让的特征1、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以外,无须履行特别的合同的形式,债权让与合同是否作成书面形式,不影响其效力。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那么如何确认债权转让无效之诉的主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07744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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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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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的通知主体有哪些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债权转让的通知主体有哪些

    内容:债权转让的前提必须是合法的债权,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转让无效。达成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那么债权转让的通知主体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1.12.10450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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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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