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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反诉问题

陈宗琼律师2021.12.10511人阅读
导读: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此种诉讼,法律已赋予了债务人抗辩权,但是对于能否反诉,并未明确规定。反诉提出后,即使本诉的诉讼请求被放弃或驳回,不影响反诉的存在,法院仍然对反诉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反诉只能在被告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只能另行起诉。如果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仍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那么债务人则可基于其与债权人之间法律关系向债权受让人提出反诉。那么债权转让的反诉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此种诉讼,法律已赋予了债务人抗辩权,但是对于能否反诉,并未明确规定。反诉提出后,即使本诉的诉讼请求被放弃或驳回,不影响反诉的存在,法院仍然对反诉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反诉只能在被告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只能另行起诉。如果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仍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那么债务人则可基于其与债权人之间法律关系向债权受让人提出反诉。关于债权转让的反诉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债权受让人之后,因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债权受让人将债务人诉至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法明确规定“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并且在《合同法解释》第27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由此可以看出对于此种诉讼,法律已赋予了债务人抗辩权,但是对于能否反诉,并未明确规定。若不能反诉,仅有抗辩权,能否完全保障债务人的权利?

一、抗辩与反诉

《担保法》第20条规定“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依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抗辩在诉讼中只体现为反驳,它只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从事实和法律上进行反驳。这是被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也是被告在诉讼中经常采用的防御手段,其目的是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但它并非向原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诉是一种特殊的诉,是本诉被告为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用以达到抵销、吞并原告诉讼请求而使之部分或全部失去作用的目的。这种反请求尽管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密切的关系,但它本身具有独立性,不因本诉的消灭而消灭。反诉提出后,即使本诉的诉讼请求被放弃或驳回,不影响反诉的存在,法院仍然对反诉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由此可见,反诉与抗辩在诉讼中有不同的法律效用,抗辩仅仅能反驳对方,而反诉却可以抵消、吞并原告诉讼请求,尽管两种权利都有对抗性,但是彼此独立的,不可彼此替代的。

二、反诉提出的条件

1.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反诉与本诉当事人的同一性的特征决定了只有本诉的被告才能够向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如果不是本诉的被告,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则无权提出反诉。

2.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反诉只能在被告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只能另行起诉。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反诉是在本诉进行中提出,并且要利用本诉的程序一并审理,因此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审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的管辖权可以基于牵连管辖而获得,但如果反诉属于另一法院专属管辖则无权管辖,本诉的被告只能向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反诉须与本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方能利用本诉的诉讼程序合并审理。如果本诉适用的是简易程序而反诉适用的是普通程序,则难以将两诉合并,反诉也就没有意义。

5.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反诉的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须有牵连,才能够实现上述目的。所谓存在牵连关系,是指两者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联系。法律上的牵连包括两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两者源于相关联的法律关系。

三、反诉权的认定

由反诉提出的条件可以看出,要认定在这种因债权转让行为而引起的诉讼中,债务人是否有反诉权,最重要的就是要认定本诉与反诉是否存在牵连法律关系,也就是要认定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如果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属于债权转让法律关系,那么债务人就不能基于其与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对债权受让人提出反诉,因为毕竟债权受让人只是受让债权人的债权,他并没有受让与此债权有关的债务。如果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仍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那么债务人则可基于其与债权人之间法律关系向债权受让人提出反诉。

笔者认为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承受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可以反诉,其理由如下:

在这种因债权转让而引起的诉讼中存在三种类法律关系。首先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譬如买卖合同关系,建筑工程合同关系等等。其次是债权人与债权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建立的基础是依据债权人与债权受让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债权转让合同关系。最后是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实践中认识不一,有的认定为债权转让法律关系,有的依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来认定。笔者认为,这种法律关系的性质应该依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来认定,而不能认定为债权转让法律关系。首先,债权人与债权受让人建立债权转让法律关系,债务人并没有实际参与,只要债权转让通知了债务人,该债权转让行为即可生效,债务人实际在债权转让合同中是无所作为的,他不能提出异议,实际处于一种被动承受的地位。在实践中,绝大部分债务人根本不认识债权受让人,也不知道债权人与债权受让人之间有何种交易关系,如何建立债权转让关系的,实际就是一个毫不知情的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债务人与债权受让人之间的关系认定为债权转让关系,对债务人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因为他对债权转让行为是根本不知情的,仅仅知道债权已经转让给债务人而已。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信息是应该对称的,而在债权转让行为中,对债务人而言是根本不对称的。其次,在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法律关系中,债权受让的角色问题。债权受让人之所以能够要求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他的依据有两个,第一个是他与债权人之间建立的债权转让关系,另一个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对于债权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建立的债权转让关系,债务人只能从形式上予以抗辩,而无法从实体上进行抗辩,因为他对实体方面是一无所知的。所以债权受让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他实体上的依据就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关系,也就是说债权受让人所扮演的只是债权人“替身”的角色,他只不过代替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而已。既然是“替身”,他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就不会超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只能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从另外一方面来讲,倘若债务人不能反诉的话,那将会导致债务人本来应该可以向债权人提出反诉,由于债权人转让债权,不能反诉,只能另行对债权人提起诉讼。这样使本来可以合二为一的诉讼又要分立为两个诉讼,这对债务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有违民事行为的公平原则,因为仅仅因为债权人转让债权,债务人就要分立为两个诉讼,债务人的诉讼成本增加了,而他又未从债权转让中获取任何收益。而且分立为两个诉讼,极易导致因分别审理而造成的裁判相抵触,有违司法裁判的统一。

四、反诉的主体

因为本诉与反诉的当事人的同一性特征,导致在只能是债务人对债权受让人提出反诉,当然还可以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但是如此一来,对债权受让人来讲有极不公平的,市场交易是有风险的,债权受让人受让债权本身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但这种的风险只是该债权本身瑕疵及债务人支付能力的风险,也就是本诉的风险,但他根本不能预知跟该债权相联系的其它风险,也就是反诉的风险,因为他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交易的参与人。但因为债务人的反诉,债权受让人极有可能要替债权人承担债务,使本来有限的债权受让可能面临无限的债务承担的风险,而债权受让人在承担债权人的债务后只能向债权人追偿,这对债权受让人而言是极为不公平的。而且这样的法律后果打破了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的界限,有违法律设立独立设立债权转让的立法初衷,因为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其生效条件也是不一样的。

对此,笔者认为应该追加债权人为反诉被告,使债权受让人与债权人为共同的反诉被告,使债权人能够完整地参加到反诉中来,而且反诉的法律后果也是由债权人自己单独承担,而不是由债权受让人承担,使债权受让人能够从无限的债务承担的风险中解套。但是似乎这种做法打破了反诉与本诉当事人同一性的特征,但是在这种债权转让而引起的诉讼中,法律关系的性质并未变化,客观事实也未变化,仅仅是作为债权人一方的债权、债务分立出来,由不同的主体去承担而已,即债权由债权受让人承担,债务由债权人本身来承担,实际上仅仅是一个主体的两个方面而已,由此可见,从表面上来看,似乎打破了本诉与反诉当事人同一性特征,实则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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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协议的注意事项具体如下:第一,转让的债权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第二,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根据需要可以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也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由转让人直接向债务人发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转让。特别是冲抵债务的债权转让更需要签订书面的债权转让合同。第三,债权转让通知。不论是否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一项债权转让都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第四,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生效时间债权人转让债权须与受让人达成转受让债权的协议。达成协议只是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合同成立后,债权人应及时地将债权转让的实事用合适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须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内容,此时,转让合同开始生效。所以,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具备之时,也就是生效时间的开始之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债权转让应明确哪些问题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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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债权转让应明确哪些问题

    内容:债权转让应明确哪些问题1.债权转让的禁止性规定。如转让的债权存在以上三种情况,将导致债权转让行为无效,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另外,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应遵循法定形式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如转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的债权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债权转让生效后,受让债权一方取得从属于该债权的相关从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债权的受让人在债权转让生效之后,可以据此向相关的抵押人、担保人等主张权利以实现自己的债权。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原债务人。根据以上资料,可以知道债权转让是否符合法律允许以及了解转让关系。那么债权转让应明确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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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中的几个问题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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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债权转让中的几个问题

    内容:债权转让中的几个问题一、债权转让时由谁通知债务人方发生法律效力尽管债权转让主要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完成,但债权转让并非因此与债务人无关。即债权人转让债权而对债务人作的通知,一经通知便不得撤销。笔者认为,由受让人进行通知的情况,因受让人不具有通知债权转让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有关通知主体的要求,因此,受让人进行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这并非说无任何关系,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虽不涉及债务人,但转让合同生效,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必须与债务人有关。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那么债权转让中的几个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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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债务人可不可以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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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债权转让债务人可不可以反诉

    内容:否则会呈现下述问题1、与债权转让的初衷相悖。这实践上是混杂了债权人与受让人的权益与义务混杂了债权人有权转让与债权人应承当的义务混杂了债权转让前后已改动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合同法及其解释均明白规则了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但仅是债权转让债务人则不能够向受让人反诉否则即与立法的原意相违犯。那么债权转让债务人可不可以反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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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必须有对价吗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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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债权转让必须有对价吗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内容:债权转让不一定需要进行对价。对于债权转让是否需要对价,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而且我国也没有对价的制度。可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对于债权转让是不可以用于牟利的。从实践中看,借助债权的转让赚取利益,只要对债务人利益没有影响,债务人不会因此而增加义务,牟的不是暴利,法律便不必干涉。因此,根据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债权转让合同具有无因性,并不是必须要支付对价的。那么债权转让必须有对价吗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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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债权转让通知需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内容:债权的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更,第三人取得合同权利成为合同当事人。转让合同尽管是转让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但往往涉及到债务人的利益。对于债权转让生效要件,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只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但是如果债权转让通知中同时有催收债务的内容,或债务人收转让通知后明确表示同意履行义务,债权转让通知就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那么债权转让通知需注意的问题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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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根据合同法第79条和第80条的规定,债权的转让并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前提,故无需王某同意。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经法院调解已就债权转让达成一致意见,以消灭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王某作为案外人其权益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故无需通知王某参与到诉讼中来。对于李某对王某的债权,被告李某需证明其对王某的债权确实存在且未超过诉讼时效,另外在法律文书中明确约定被告李某负有通知王某的义务即可。
  • 债权转让应明确有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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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债权转让应明确有哪些问题

    内容:债权转让应明确有哪些问题1、时效中断与丧失时效的债权可否转让。因此,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债权转让应该构成时效中断。虽然已经完成了诉讼时效,但债务人尚有自愿履行债务的可能,且债务人履行之后不得以诉讼时效完成为理由请求返还。如果债权转让后,债务人以诉讼时效丧失提出抗辩,受让人则可以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但应注意,如果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完成为由拒绝履行债务或行使撤销权而使债权归于无效,受让人可以因此主张债权转让无效。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那么债权转让应明确有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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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需要注意的问题有转让债权要通知债务人,且该通知不得撤销,除非经过受让人的同意,私人债权可以转让,但是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可以转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对债权转让问题的几点想法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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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对债权转让问题的几点想法

    内容:债权转让中的抗辩不能超出上述范围。笔者认为,除当事人特别约定或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外,债权转让中债务人不能以抗辩为由向受让人提起反诉,否则与我国现行的法律及立法原意不符。在债权转让前,债务人依法已提出质量异议的,且对质量异议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前,债权不得转让。债权转让经债务人同意的或对该债权中的质量问题三方另有约定仍由债权人承担的,不得向受让人反诉。那么对债权转让问题的几点想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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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都有哪些相关法律问题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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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债权转让都有哪些相关法律问题

    内容:债权转让都有哪些相关法律问题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具有原告资格。那么债权转让都有哪些相关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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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债权转让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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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要债公司:债权转让通知的问题都有哪些?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深圳要债公司:债权转让通知的问题都有哪些?

    内容:所谓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必须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应当说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签字盖章,可以认为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上述司法解释基本采纳了第一种观点,该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因此,将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显然是不妥的。那么深圳要债公司:债权转让通知的问题都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10441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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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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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之间是否可以签债权转让协议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公司之间是否可以签债权转让协议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内容:企业之间进行债权转让时,应该要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前,债权人还需要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需要注意的问题1、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各国民法对债权的转让是否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存在不同的主张。美国法实际也是承认合同权利的转让无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那么公司之间是否可以签债权转让协议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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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处理债权债务转让赔偿问题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如何处理债权债务转让赔偿问题

    内容:具体操作应由债权人出具书面的《债权转让通知》,并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或由债权人委托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合同成立后,债权人应及时地将债权转让的实事用合适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须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内容,此时,转让合同开始生效。那么如何处理债权债务转让赔偿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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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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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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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的反诉问题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债权转让的反诉问题

    内容:”由此可以看出对于此种诉讼,法律已赋予了债务人抗辩权,但是对于能否反诉,并未明确规定。反诉提出后,即使本诉的诉讼请求被放弃或驳回,不影响反诉的存在,法院仍然对反诉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反诉只能在被告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只能另行起诉。如果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仍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那么债务人则可基于其与债权人之间法律关系向债权受让人提出反诉。那么债权转让的反诉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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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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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债权转让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内容: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债权转让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各国民法对债权的转让是否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存在不同的主张。而《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那么债权转让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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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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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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