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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确认债权是否可以依法转让

龙珊律师2021.12.10611人阅读
导读:

生效判决确认债权转让行为的法律属性与法律效果(一)生效判决确认债权可以依法转让—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法律属性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是否可以依法转让的问题,取决于对作为转让标的之“生效判决确认债权”法律属性的认识。而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法律属性是否发生了这种转变,又取决于生效判决的效力构成。那么生效判决确认债权是否可以依法转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生效判决确认债权转让行为的法律属性与法律效果(一)生效判决确认债权可以依法转让—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法律属性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是否可以依法转让的问题,取决于对作为转让标的之“生效判决确认债权”法律属性的认识。而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法律属性是否发生了这种转变,又取决于生效判决的效力构成。关于生效判决确认债权是否可以依法转让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生效判决确认债权转让行为的法律属性与法律效果

(一)生效判决确认债权可以依法转让—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法律属性

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是否可以依法转让的问题,取决于对作为转让标的之“生效判决确认债权”法律属性的认识。即:通过诉讼主张的私法(民事实体)债权是否会伴随生效判决对它的确认而转变为公法债权?如果认为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仍属私法(民事实体)债权,就应当允许对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依法进行转让;如果认为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已经转变为公法债权,就应当禁止或限制对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进行转让。而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法律属性是否发生了这种转变,又取决于生效判决的效力构成。已经生效的判决,其效力包括三种形态:既判力、形成力和执行力。鉴于只有确认判决或给付判决才能产生确认债权的法律效果,而具有形成力的形成判决,不存在确认债权的问题,故而此处无需考虑形成力的问题。

所谓判决的既判力,是指判决一旦获得确定,其主文就诉讼中出现的实体性主张所作的判断,就成为规范双方当事人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定依据,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就同一实体性事项再行争议或提出不同的主张,法院也不得就同一实体事项再次以诉的形式受理或作出不同的判断。大陆法系各代表性立法例对既判力多有明文规定,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22条、《法国民事诉讼法》第500条、《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14条,及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事诉讼法》第400条等。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是生效判决诸多效力中的一种,是以诉讼标的为目标和界限的实体性判断,对纠纷中的实体性事项以及当事人和法院所产生的终局性约束力。

所谓判决的执行力,是“指能透过强制的执行方法去实现已被命令(或已经约定)的特定给付的效力”。大陆法系的传统理论认为,判决生效后,债务人不依其内容履行时,债权人即可根据该判决的内容,申请法院以强制执行的方法,责令其履行,以达到保护私权的目的。

从理论上说,生效的确认或给付判决对争议债权所产生的确认效果本质上源自于其既判力,而非其执行力。原因有三:第一,确认判决可以对争议债权产生确认效果,但确认判决只具备既判力,却没有执行力;第二,既判力是执行力产生的前提,二者产生的时间,一般有先后之分,即:当给付判决产生既判力之后,其执行力才得以现实发生;第三,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转让均以判决的生效为必要,却不以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为前提,而判决的生效意味着既判力的产生,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才标志着执行力的现实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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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就生效判决的既判力的本质属性问题,理论层面众说纷纭,先后形成了诸如“实体法说”、“诉讼法说”、“新实体法说”、“新诉讼法说”等观点,不同学说争执的焦点是将实体法(私法)效力还是诉讼法(公法)效力作为既判力的本体。笔者认为,关于既判力本质的讨论,应当兼顾生效判决既判力的实体法(私法)属性与诉讼法(公法)属性,由两个层面构成:其一,既判力源于判决所确定的实体法律关系,对当事人所产生的约束性效果;其二,既判力以国家司法的权威为保障,并以“一事不再理”原则和“纠纷一次性解决”为价值目标,禁止法院重复受理或作出相反的判断。而就此处的主题—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法律属性—而言,则无须考虑既判力在诉讼程序层面或针对裁判主体所产生的阻止后诉或矛盾裁判的效果,而只须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关注既判力的实体法(私法)层面的内涵。因此,既判力本质上属于实体法(私法)属性的效力,它源于判决所确定的实体法律关系,从而对当事人产生约束性效果,要求其按确定判决处理其民事权利义务。

综上,有关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法律属性问题的一个基本论证逻辑得以形成。依据这一论证逻辑,结论只能是:通过诉讼主张的私法(民事实体)债权不会因生效判决对它的确认而转变为公法债权,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债权仍属私法(民事实体)债权,可以依法处分(转让)。

(二)生效判决确认债权转让行为的法律属性

1、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转让属私法行为。

生效判决所确认的私法债权的转让在本质上属于私法行为,而非公法行为。如前文所述,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私法债权,在诉讼中随着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而获得生效判决既判力的确认。而既判力在本质上属于实体法(私法)属性的效力,它源于判决所确定的实体法律关系,从而对当事人产生约束性效果,要求其按确定判决处理其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确认后的债权仍属私法(民事实体)债权,其本质属性(私法属性)并未发生改变,故而可依法处分。而该转让行为也只能定性为私法行为,而非公法行为。

2、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转让不能等同于“买卖判决”。

对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的转让,不能等同于“对生效判决的买卖”。笔者认为,生效判决对争议债权的确认效果源于生效判决的效力(既判力),但不能人为地将二者混为一谈。获得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本质上属于私法债权,应当归入私法概念的范畴,而生效判决的效力则属于公法意义上的概念范畴,其执行力属于公法属性的效力,而既判力则兼具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二者分属私法与公法的概念范畴体系,不能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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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效判决确认债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效果

1、生效判决确认债权转让行为的实体法(私法)效果—直接效果。

既然对生效判决所确认的私法债权的处分在本质上属于私法行为,作为其处分标的的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仍属私法债权,那么,就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实施的处分行为,其直接的效果即表现为对该债权本身的处分效果。而如果处分表现为对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的转让,则其最直接的效果表现为债权的转移(债权主体的变更)。显然,这种直接效果属于实体法(私法)层面的效果。

2、生效判决确认债权转让行为的程序法(公法)效果—间接效果。

对生效判决所确认的私法债权的转让行为,尽管其直接效果是导致债权的转移(债权主体的变更),属于实体法(私法)层面的效果。但是,它也会间接地导致原审诉讼当事人程序地位的概括性转移,此即其在程序法(公法)层面的效果。而由于程序法的效果须以实体法的效果为前提,故也称“间接效果”。

所谓“原审诉讼当事人程序地位的概括性转移”,是指原审诉讼中依据生效判决的确认效果而享有争议的私法债权的一方当事人,将生效判决所确认的该项私法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其在原审诉讼中的程序地位也概括性地转移给该受让人。由于原审诉讼程序已经伴随着原审判决的生效而在常规意义上宣告结束,当事人的程序地位也已经相应地转换为其在生效判决中所享有的程序利益。所以,此处所说的“原审诉讼当事人程序地位的概括性转移”,也相应地表现为“原审诉讼当事人于生效判决中所享有的程序利益的概括性转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利益的转移。随着对生效判决所确认的私法债权的转让,受让人不仅自出让人处取得了作为转让标的的私法债权,而且也取得了原审生效判决就该争议私法债权所作的结论性判断的既判力利益。而由于确定判决的既判力兼具实体法(私法)属性与诉讼法(公法)属性,由实体与程序两个层面的内涵共同构成,所以判决的既判力利益也有两种作用形态: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所谓积极作用,是指既判力对当事人产生的要求其按确定判决处理其间民事权利义务的约束力;所谓消极作用,则指既判力要求当事人不得再行讼争或提出相反主张、请求,并禁止法院重复受理或作相反判断的否定力。因此,对于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受让人而言,其所取得的既判力利益也包含两个层面:一是要求义务方当事人向自己履行义务的法律地位,并有权禁止义务方当事人向出让人履行义务;二是阻止他方当事人就已经确认债权所涉的纠纷再行讼争或者提出相反的主张、请求的法律地位,并有权阻止法院对同一纠纷的重复性受理或作出相反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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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利益的转移。能产生确认债权的法律效果的生效判决仅限于确认判决或给付判决,司法实践中,生效判决确认的私法债权的转让所涉及的生效判决,则主要是给付判决。笔者认为,其原因有二:

一是给付判决虽以给付内容为核心,但却隐含了对争议债权的确认效果,故其效力以既判力为核心和基础,并以执行力为保障和归宿;而确认判决以对争议债权的确认为全部内容,不涉及给付义务的判定,故其效力以既判力为全部。

二是受让人取得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目的是债务人的现实给付,而非判决文书对该债权的形式性认定,所以仅仅取得既判力利益是不够的,还要取得执行力利益,而具有执行力的判决仅限于给付判决。从这个意义上说,在生效判决所确认债权的转让中,受让人不仅自出让人处取得了原审生效判决就该争议私法债权所作的结论性判断的既判力利益,同时也取得了蕴涵于该给付判决的给付性判断结论中的执行力利益。既然债权受让人是概括性地承继出让人于生效判决中所享有的程序利益,那么就必然在取得原审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利益的同时取得其执行力利益。而且,判决确认债权的转让只要在判决生效之后,受让人就取得了该生效给付判决的执行力利益。至于转让判决确认债权的具体时间,究竟发生在强制执行程序启动之前还是强制执行程序进程中,则非所问。具体而言,如果转让发生在强制执行程序启动之前,受让人就取得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资格;如果转让发生在强制执行程序进程中,受让人则有权要求变更执行当事人,并有权“获得执行利益,即要求法院将强制执行的财产交付给受让人,或者要求义务人直接向受让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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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判定债权转让是否生效

    内容:怎么判定债权转让是否生效债权转让生效要件有以下几点: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那么怎么判定债权转让是否生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07970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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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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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是需要向债务人及时送达相应通知的。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转让行为不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而通知的方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必须送达债务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担保范围是否超出申报债权以及对申报债权的核查确认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担保范围是否超出申报债权以及对申报债权的核查确认

    内容:主债权是相对于利息和其他附随债权而言。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其确认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据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担保范围是否超出申报债权以及对申报债权的核查确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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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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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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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效判决确认债权是否可以依法转让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生效判决确认债权是否可以依法转让

    内容:生效判决确认债权转让行为的法律属性与法律效果(一)生效判决确认债权可以依法转让—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法律属性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是否可以依法转让的问题,取决于对作为转让标的之“生效判决确认债权”法律属性的认识。而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法律属性是否发生了这种转变,又取决于生效判决的效力构成。那么生效判决确认债权是否可以依法转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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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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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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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后,债权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后,债权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

    内容:相关规定及理解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在人民法院已经作出撤销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的生效判决后,债权人以相对人无权处分,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为由,请求该第三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如果受让人知道债务人通过不合理价格与自己进行交易,更知道该行为会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则其不再是善意,没有给予保护的必要,应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在债权人撤销权的两种情形中,撤销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并不要求受益人知情,而撤销债务人的有偿处分行为则需要受让人知情,在债务人有偿处分行为之下,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还需具备相对人知情的主观要件,只要债务人和受让人实施了二者互相认可对价的法律行为,且受让人不知道该行为会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就不应被动辄撤销。

    李维律师
    2023.07.07488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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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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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必须要通知债务人,如果不通知债务人,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且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除非经过受让人同意,债权转让的其从权利也一并转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 判决债权转让是否还需要起诉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判决债权转让是否还需要起诉

    内容:法定之债与自然之债的划分主要依据在于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予以保护。那么,判决债权转让是否还需要起诉?债权转让后,在满足起诉要件的条件下,受让人是可以起诉的。跟着大律网律师一起来学习下吧。

    陈宗琼律师
    2021.11.18479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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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双方签订该合同的时候,债权转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没有通知债务人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且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除非经过受让人的同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是否生效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是否生效

    内容: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该通知债务人,如果没有通知的,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可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那么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是否生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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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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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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