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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和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段建国律师2021.12.101045人阅读
导读:

而《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那么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和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而《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关于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和法律规定是怎样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变更诉讼请求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当事人要求相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更换;第二种是当事人认为提出诉讼时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经常会遇到需要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如要求增加赔偿金额、增加赔偿项目,甚至提出与以前完全不同的诉讼要求,那么法律对在诉讼的什么阶段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是如何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而《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从以上法律规定看,两者规定不一致,但是《证据规定》生效时间为2002年4月1日,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于2015年2月3日实施,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限应当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即变更诉讼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变更诉讼请求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当事人要求相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更换;第二种是当事人认为提出诉讼时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

如果用来支持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没有改变,仅仅是依据赔偿标准计算的赔偿额有所改变,不属于诉讼法意义上的诉讼请求的变更。即诉讼标的额变化未必像普通变更诉讼请求一样,需要重新确定举证期限,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作为律师,如果代理原告为避免法律的适用上争执和风险,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最好按《证据规则》的规定在举证期内完成为当。如果代理的被告,对方当庭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应向法官说明应在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要求法院不予采纳,如果法院同意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则要求法院另行指定举证期限,从而延期开庭,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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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规定是怎样的?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规定是怎样的?

    内容: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应当主张、行使自己权利的时间期限,未能在诉讼时效内主张行使权利的,该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强制保护。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尽快行使权利。根据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综上,交通事故诉讼时效根据诉讼请求不一样诉讼时效规定也是不一样的。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与人身体无关的损失,例如车辆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等,诉讼时效为两年,与人身有关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总之,交通事故诉讼因事故处理不同,时效规定也不同。那么交通事故诉讼时效规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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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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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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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变更和转让的法律规定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合同变更和转让的法律规定

    内容:合同变更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给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调整更是合同变更的主要原因。合同变更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但有的情况下,仅有当事人协商一致是不够的,当事人还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比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七条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那么合同变更和转让的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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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还款法律责任是怎样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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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还款法律责任是怎样

    内容:所谓法定违约金,是指违约金的数额、幅度、范围和支付方式等由法律法规加以规定。约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法规未作规定,而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加以约定的违约金。无论是法定违约金还是约定违约金,只要当事人一方在客观上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的违约事实,就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欠款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那么还款法律责任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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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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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抚养权变更的规定是怎样的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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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法院抚养权变更的规定是怎样的

    内容:法院抚养权变更的规定是怎样的父母双方协议一致的,是可以变更抚养权的,如果协商不一致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会依据一定的规则作出判决。相关法律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那么法院抚养权变更的规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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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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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变更抚养权的管辖法律规定是怎样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变更抚养权的管辖法律规定是怎样

    内容: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种情形,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由此可知,变更抚养权案件的管辖法院应该为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那么变更抚养权的管辖法律规定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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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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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没要孩子的抚养权以后怎样变更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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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离婚时没要孩子的抚养权以后怎样变更

    内容:可见,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只要已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而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那么离婚时没要孩子的抚养权以后怎样变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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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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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期限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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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附期限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内容: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该期限的作用是延缓合同效力的发生,合同在该期限到来之前,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才发生。附终止期限合同中的终止期限与附条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条件的作用相当,故其又称为解除期限。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指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那么附期限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1.12.28397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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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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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期限的法律规定!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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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静月

    财产保全期限的法律规定!

    内容: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四)若申请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而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那么财产保全期限的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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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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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规定离婚后应该如何变更抚养权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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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法律规定离婚后应该如何变更抚养权

    内容:法律规定离婚后应该如何变更抚养权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变更,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征询子女的意见。那么法律规定离婚后应该如何变更抚养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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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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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是怎样的?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是怎样的?

    内容:第三条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第五条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第八条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第十条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那么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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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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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变更原告需要给被告举证期限吗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变更原告需要给被告举证期限吗

    内容:变更原告需要给被告举证期限吗给被告还是原告要看情况,一般都会重新给举证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那么变更原告需要给被告举证期限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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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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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和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内容:而《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那么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和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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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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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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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终止期限怎样规定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合同终止期限怎样规定

    内容: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法律名词。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终止期限,也称为解除期限或终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消灭。这就是《合同法》第46条所称的“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如合同中规定,“本合同至某年某月某日终止”,该期限即为终止期限。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那么合同终止期限怎样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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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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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纠纷的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不当得利纠纷的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内容: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那么不当得利纠纷的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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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内容: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先诉抗辩权在以下情况之下不得行使:一是,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二是,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三是,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权利。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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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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