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受让担保债权合法吗
导读:
我国法律未规定担保人不得受让担保债权,担保人和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合法有效。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代偿能力"并不是担任保证人的必要条件,不具备代偿能力的保证人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受让担保债权合法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法律未规定担保人不得受让担保债权,担保人和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合法有效。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代偿能力"并不是担任保证人的必要条件,不具备代偿能力的保证人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保证人受让担保债权合法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法律未规定担保人不得受让担保债权,担保人和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合法有效。我国法律未规定担保人不得受让担保债权,担保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和债权人招商银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合法有效。
保证是以人的信用和财产来为主合同债务的实现提供担保的,它要求债务人不能发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
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就当然要求保证人必须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代偿能力"并不是担任保证人的必要条件,不具备代偿能力的保证人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何况,"代偿能力"问题,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考查操作标准,在实践中债权人也难以确定保证人是否真正具有代偿能力,只能在签订具体的保证合同过程中凭其所获得的有保证人的资料来作出主观判断。而且,有可能保证人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具备"代偿能力"这一条件,但借款期限及保证期间往往有较长的一段时间,在经过几年时间后,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已经没有代偿能力了。所以《担保法》中"代为清偿债务能力"这一规定实际上只起到警示债权人注意的作用,并无多大实际操作的功用。
依《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其他组织主要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5、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据此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范围较为明确。而对于可以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依其民事行为能力不同,可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作为保证人的公民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作为保证人为他人提供担保。法律既无禁止性规定,则应理解为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