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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的行使

赵金保律师2021.12.11582人阅读
导读:

浅析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的行使担保物权其性质属于主债权的从属性权利,主债权适用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然而作为主债权从属性权利的担保物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国新出台的物权法第202条只规定了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抵押权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而对于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下质押权及留置权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浅析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的行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浅析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的行使担保物权其性质属于主债权的从属性权利,主债权适用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然而作为主债权从属性权利的担保物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国新出台的物权法第202条只规定了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抵押权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而对于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下质押权及留置权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浅析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的行使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浅析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的行使

担保物权其性质属于主债权的从属性权利,主债权适用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然而作为主债权从属性权利的担保物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国新出台的物权法第202条只规定了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抵押权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而对于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下质押权及留置权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将以物权法202条分析的基础上对该种情况进行分析。

一、担保物权的属于何种权属

在民法理论界,对担保物权的性质究竟是属于债权还是物权存在很大争议,关于其性质而言,存在着三种学说:“债权说”、“物权说”及“中间说”。

1、债权说。认为担保物权属于债权,主要理由:首先,担保物权不具有支配性,担保物权人不能现实的支配标的物;其次,担保物权具有从属于债权的性质。基于以上两点担保物权应属于债权。

2、物权说。尽管担保物权与所有权及用益物权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其本质上仍然属于物权之范畴。理由如下:其一,将担保物权作为物权是为了确保其具有优先于债权的优先受偿效力,从而保障担保物权人的对物权的交换价值的优先性。换言之,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主张就拍卖、变卖标的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二,担保物权具有支配性、排他性和追及性。就支配性而言,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中间权利说。该种观点认为担保物权既不是物权,也不是债权,而是介于债权和物权之间的一种财产性权利。主要理由,担保物权具有支配性,但该支配性的行使必须借助担保物的所有人,因此其具有对人权的性质。

以上三种学说具有其合理性,但本文以学术界通说即物权说来定位其功能。理由如下:担保物权以特定担保物为客体,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其次,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具有一定的支配力,如在抵押担保的债权清偿期届满前,抵押权的存在构成对所有权的限制;再次,担保物权具有一定物上请求权的效力,在担保物权存续期间,如担保人造成担保价值减少,担保物权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及要求其修缮担保物或另行提供担保等;最后,担保物权具有物权的排他性,主要表现在担保物权人可排除担保人的其他债权人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二、担保物权与主债权的关系

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主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与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主从关系。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担保物权为从权利。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成立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的成立或设立,以债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不能脱离债权而独立存在,即担保物权为主债权存在或将来存在而存在,若主债权不成立,担保物权亦不成立。

2、移转上的从属性又称处分上的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原则上因所担保的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但担保物权不得脱离主债权而单独移转。

3、效力上的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效力受制于所担保的债权,被担保的债权无效的,担保物权亦无效,即主债权无效,担保物权随之无效。

4、消灭上的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因所担保的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担保物权消灭情形包括,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及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三、担保物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如前文分析,我国学术界将担保物权属性定性为物权范畴,作为担保物权的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属于物权法上的支配权,而其性质不属于请求权,依据民法原理及物权法原理,担保物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笔者认为,担保物权不应与其担保的债权适用相同的诉讼时效制度。

四、主债权过诉讼时效之抵押权的行使

物权法第202条是关于主债权诉讼时效与抵押权的关系的规定。对于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将对抵押权产生何种影响,在物权法出台前,理论界存在四种观点:其一,依据抵押权和其所担保的债权的主从关系,即抵押权依据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认为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抵押权人未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归于消灭。《法国民法典》第1280条即规定了抵押权因时效届满而消灭。其二,除斥期间届满,担保物权未行使的,抵押权归于消灭。即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一定期间内抵押权人未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归于消灭,例如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后结束的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其三,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仍然存在,只是抵押权人丧失了对抵押人的胜诉权。其四,抵押权不受诉讼时效的影响,即抵押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后,抵押权人无论何时都能够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其理论依据为抵押权属于物权,而物权不受诉讼时效制度之限制。

笔者认为,尽管第一种观点有其合理性,但笔者不敢苟同,因为抵押权作为主债权的从属性权利,其消灭应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届满,并非导致债权的消灭的法律是由,而只是使该债权转变为自然债权,其仅仅是丧失了人民法院公力保护。这一点被理论界通说所采纳,即主债权未消灭,担保物权亦未消灭。

对于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从抵押权的从属性入手来分析,该种预留一定期间来行使担保物权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如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人(第三人提供抵押物的情形)向抵押权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可否向主债务人主张?如可以,债务人可否援引对抵押权人的诉讼时效抗辩对其进行在抗辩。若不可以,将造成抵押人承担责任后,自身权益得不到任何救济。笔者认为,该观点与民法原理相违背,并且在解释上也难圆其说。

对于第三种观点,如前文的第四部分的分析,若承认抵押人丧失胜诉权无异于承认了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显然违背了民法基本原理。

对于第四种观点,尽管其符合抵押权作为物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民法原理,但是该学术观点将引发如下令人费解的法律现象。举例以析之,如:甲欠乙100万元,丙以其楼房一栋为甲提供抵押担保,现甲乙之间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对于该案例如依据第四种观点,乙作为抵押权人向丙行使抵押权后,其债务得到清偿,对于丙的损失如何处理,该种情形与第二种观点导致的后果大同小异,无论如何处理都将出现不符合逻辑的结论,因此该观点也不足取。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对抵押权行使的影响,应从主债权与抵押权的主从关系及抵押权的物权性质来分析,抵押权属于物权性质,其具有支配性,同时其又属于主债权从属性权利,所以其又具有从属性。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条以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抵押权人未行使抵押权,将丧失抵押权的公力保护,但是并没有否定抵押权的存在,其立法目的显然应考虑到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因此基于以上的考量,笔者倾向于: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并不消灭,但是抵押人能够依据债务人对主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时效抗辩,对抗抵押权人。

五、主债权过诉讼时效之质权及留置权的行使

质权与留置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两种形式,质权人与留置权人行使担保权能否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影响,我国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物权法》第220、237条对出质人、债务人可以请求担保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其担保权。这种规定是否符合物权法原理,是否符合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是值得商榷的。我国很多学者认为,基于担保物是以转移占有关系为基础,担保物为质权人与留置权人所占有,其担保权人可以依据占有关系而处分其占有物。也就是说,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权人仍然能够行使其担保物权。笔者认为该种观点存在其不合理性。因为作为担保物权依然属于主债权的从属性权利,仍然要受到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的影响,正如前文所分析抵押权的行使问题一样,即债务人能够基于诉讼时效制度抗辩抵押权人。故笔者认为,对于质权与留置权行使问题,担保人同样可以依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诉讼时效抗辩对抗担保权人(质权人与留置权人).结语抵押权、质权及留置权同属于担保物权,其应当受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影响,同时作为主债权的从属性权利,主债权因诉讼时效届满转变为自然债权,而丧失公力性保护,那么从属性权利的担保物权尽管其未消灭,但也应受其影响。因此笔者认为,物权法第202条应适用于质权及留置权,即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不消灭,但是担保人能够依据债务人对债权人诉讼时效的抗辩,对抗担保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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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担保届满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是什么?

    内容:《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留置性担保物权是以留置标的物,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为其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和质权;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是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以确保优先清偿为其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那么担保届满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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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如何行使担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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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如何行使担保权

    内容: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物权。合同中一般有保证期间的约定,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全期间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期六个月。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是实现一般保证权的前置程序,保证人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仲裁,且经强制执行仍无法履行的条件下,才承担保证责任。提起诉讼或仲裁必须在保证期间内进行,这是保证责任得以确定的条件,否则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无所作为,保证人即免除保证责任。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须注意法律对保证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在判决或裁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起保证诉讼。那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如何行使担保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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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不影响担保物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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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宗琼

    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不影响担保物权的行使

    内容:内地一加工企业老板、港商苏某近日心烦起来,原因是他行使的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诉讼时效已经完成,他急於知道自己作为担保物权人是否还可以要求行使其抵押权。那么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不影响担保物权的行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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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担保诉讼时效以及抵押担保的特点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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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抵押担保诉讼时效以及抵押担保的特点

    内容:但是,物权法第202条却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很显然,担保法《解释》赋予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超过后的三年内仍可行使抵押权。这种规定的理论依据在于,认为抵押权系独立的物权,其不应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物权法已将抵押权的实现期限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直接挂钩,使二者在司法保护期上完全重合。主债权诉讼时效一旦届满,抵押权也将归于非强制力保护的范畴,使之丧失了依据旧法可以享受缓期两年的特权。抵押担保的特点1、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那么抵押担保诉讼时效以及抵押担保的特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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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担保物权诉讼时效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应从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适用一般诉讼时效规定为二年。《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担保权人可以就债权起诉债务人,也可以就担保物权起诉担保人。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同时起诉。在《民法典》的“保证”里,有除斥期间的规定,即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担保物权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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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物权诉讼时效是多久?

    内容:担保物权诉讼时效是三年,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应从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适用一般诉讼时效规定,为3年。《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法定担保物权通常是为担保一定的债权而成立的,所以具有强烈的从属性。留置性担保物权是以留置标的物,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为其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和质权;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是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以确保优先清偿为其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那么担保物权诉讼时效是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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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后诉讼时效是否会中断?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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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担保物权后诉讼时效是否会中断?

    内容:实现担保物权一般不会诉讼时效中断,物权明确了抵押权的行驶期间,对质权又不明确,所以对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一般会在三年内行使,如果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优先得到财产。担保物权后诉讼时效一般不会中断。物权法只是明确了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对质权并未明确,这样一来,对于抵押权应适用《物权法》,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对于其他担保物权则仍应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即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3年内行使。如果权利人没有在诉讼时效间行使权利,那么等诉讼时效一过,权利人就不再享有胜诉权。那么担保物权后诉讼时效是否会中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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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规定是什么

    内容: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规定是什么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3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所规定的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限,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亦即债权人应该在对主债权提起诉讼时同时要求实现抵押权。《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那么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规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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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担保物权行使期间有时间限制吗?

    内容:物权法所规定的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限,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亦即债权人应该在对主债权提起诉讼时同时要求实现抵押权。该等规定短于担保法所规定的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对于担保物权期间问题,担保法未作规定。但是担保物权的行使不能没有时间的限制,否则将会导致担保权人滥用担保物权。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担保物权可以因一定期间的经过而消灭,该期间就是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再加上两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但若主债权诉讼时效一直没有完成,则担保物权将始终存续。那么担保物权行使期间有时间限制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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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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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内容: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那么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07354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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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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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诉讼时效已过担保物权还在吗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债权诉讼时效已过担保物权还在吗

    内容:债权诉讼时效已过担保物权还在吗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根据这一解释,内地法院对在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或向法院诉讼要求行使担保物权的,法院都应予以支持。担保物权与诉讼时效关于担保物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关系,担保法体系和物权法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应当充分注意到这一立法制度的变动状况。那么债权诉讼时效已过担保物权还在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2.07197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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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有效多久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担保物权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有效多久

    内容:接受抵押物的债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期间行使抵押权,要是没有在这期间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另外,若是满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况下,就会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现在的民法总则已经将诉讼的时效延长为三年。如果权利人没有在诉讼时效间行使权利,那么等诉讼时效一过,权利人就不再享有胜诉权。那么担保物权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有效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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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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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诉讼时效过了担保物权还在吗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债权诉讼时效过了担保物权还在吗

    内容:如果是抵押权跟据物权法规定要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过了诉讼时效抵押权消灭。根据担保法解释如果是质权或留置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2年内行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所以,债权诉讼时效过了担保物权还在的。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那么债权诉讼时效过了担保物权还在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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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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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的行使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浅析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的行使

    内容:浅析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的行使担保物权其性质属于主债权的从属性权利,主债权适用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然而作为主债权从属性权利的担保物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国新出台的物权法第202条只规定了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抵押权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而对于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下质押权及留置权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浅析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的行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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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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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担保权,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如何行使担保权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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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什么是担保权,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如何行使担保权

    内容: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如何行使担保权1、注意保证。合同中一般有保证期间的约定,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全期间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期六个月。提起诉讼或仲裁必须在保证期间内进行,这是保证责任得以确定的条件,否则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无所作为,保证人即免除保证责任。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须注意法律对保证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在判决或裁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起保证诉讼。那么什么是担保权,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如何行使担保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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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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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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