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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应该怎么办理离婚

王熙律师2021.12.13910人阅读
导读:

同时,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冯某与被告张某系同居关系,并生育三个子女,均未成年。那么怀孕期间应该怎么办理离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同时,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冯某与被告张某系同居关系,并生育三个子女,均未成年。关于怀孕期间应该怎么办理离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如果怀孕期间女方要求离婚;或者因女方与他人通奸导致怀孕,男方提出离婚的,男女双方可以相互协商,直到双方都自愿离婚并对财产分割无异议时,就可以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来实现在怀孕期间离婚的目的。

3、男方和女方双方行为而发生的怀孕、分娩,不应包括女方和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的怀孕、分娩的情况,否则,对男方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女方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分娩,存在严重过错,也是对男方感情的严重伤害,在此情况下再剥夺男方的离婚请求权,既不人道,也容易导致矛盾的激化,而且与法律保护妇女的本意相违背,所以,应赋予男方在这期间起诉离婚的权利。

十年前,冯某选择了背井离乡,跟随年长自己十三岁的张某来到北京,过着漫长的同居生活。如今,冯某已是三个孩子的母亲,但对方仍不与她办理结婚登记,并开始无故不回家,对孩子不闻不问。冯某无力独立抚养孩子,一气之下拿着孩子出生证明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孩子成年之日。被告张某辩称:其与原告冯某无婚姻关系,并称自己非三个孩子的父亲,要求进行亲子鉴定。

法律分析: 亲子鉴定确认张某系三个子女的亲生父亲。同时,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冯某与被告张某系同居关系,并生育三个子女,均未成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五条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每月给付原告冯某三个子女抚养费1800元(即每个孩子600元),分别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本案是一则特殊的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首先,双方当事人系同居关系,而非事实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本案原告冯某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为案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予以受理。其次,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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