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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加强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通知

孔孟廷律师2021.12.14277人阅读
导读:

同时,收集、汇总本区域、本专业内各不良记录管理责任单位记录的“不良行为记录表”,并将汇总后的“不良行为记录表”在每季度后第一个月的前10日内上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负责记录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不良行为。那么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加强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通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同时,收集、汇总本区域、本专业内各不良记录管理责任单位记录的“不良行为记录表”,并将汇总后的“不良行为记录表”在每季度后第一个月的前10日内上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负责记录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不良行为。关于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加强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通知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测机构,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行质量责任的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文)和省建设厅《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辽建[2004]69号)(以下简称《细则》)以及省建设厅《关于落实<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方案》的通知(辽建[2005]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市建委不良记录监督管理承办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全市不良记录管理工作的实施,并依据《细则》规定,具体负责记录在市内四区区域实施质量监督、质量检查、事故处理和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良行为。同时,收集、汇总市内四区区域各不良记录管理责任单位记录的“不良行为记录表”和各区、市、县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记录的“不良行为记录表”,并将汇总的“不良行为记录表”在市建委网站上公示,同时上报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二、各区、市、县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分别是本区域、本专业不良记录监督管理承办机构,具体负责记录在本区域、本专业内实施质量监督、质量检查、事故处理和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良行为。同时,收集、汇总本区域、本专业内各不良记录管理责任单位记录的“不良行为记录表”,并将汇总后的“不良行为记录表”在每季度后第一个月的前10日内上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记录工作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为。

四、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负责记录工作中发现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良行为。

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负责记录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不良行为。

七、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所记录的“不良记录表”,在每季度后第一个月的前5日内上报本单位所在不良记录监督管理承办机构。

八、对不良行为的记录应统一使用由省建设厅制定的“不良行为记录表”(此表可在市建委网站和市工程监理网站下载),并明确记载实施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责任人、时间、地点、不良行为事实、承办机构及人员等。

同一责任主体的同一事实不做重复记录。

九、对不良行为做记录的责任单位对不良记录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负责。

不良记录监督管理承办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不良记录的准确性负责。

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开发、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资质年检和晋级审查时,除考核其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外,还要检查其在上次资质检(审)查后是否有不良行为记录,对存在两次不良行为记录的一年内暂不予受理资质等级晋升、资质增项等申请,本次年检基本合格;对存在三次及其以上不良行为记录或者被记录的不良行为内容属于处罚条款的本次年检不合格降一级资质等级,具有最低资质等级的撤销其资质。

十一、对投标资格预审前6个月内有不良记录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投标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招投标代理单位进行提示,在建设工程投标资格预审和工程评标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名称出现l次,在评标质量业绩分数中扣除1分。

此通知。

附件:

1、摘录《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

2、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表(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1:

摘录《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

第七条建设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审查而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擅自施工的。

2、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合同要求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3、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5、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或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6、未按照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

7、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8、未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9、对质量投诉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其他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的。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的。

3、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4、勘察、设计中采用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未按规定审定的。

5、勘察、设计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6、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7、勘察、设计文件在施工图审查批准前,经审查发现质量问题,进行一次以上修改的。

8、勘察、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未获批准的。

9、勘察、设计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10、在竣工验收时未按规定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的。

11、设计单位对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

12、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揽工程的。

13、其他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施工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l、未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2、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3、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4、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未按规定送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5、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6、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无相应资格的;施工人员未按规定接受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

7、施工期间,因为施工质量原因被责令停工的。

8、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揽工程的。

9、基础、主体分部工程未经监督站监督验收而进行下道工序的。

10、因施工质量原因一次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11、工程技术资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2、施工中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13、不按照监理单位下达的整改通知对质量问题及时整改的。

14、对质量投诉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5、其他影响施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超越核准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活动的。

2、未按规定的审查期限、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存在错审、漏审的。

3、工作中发现勘察、设计单位存在本细则中不良行为未按规定报送的。

4、其他影响审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2、超越核准的检测业务范围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内。

3、出具虚假报告或检测报告数据和检测结论与实际严重不符合的。

4、检测结论不合格的报告未及时按有关规定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

5、工作中发现施工、监理单位存在本细则中不良行为未按规定报送的。

6、接受未按规定见证取样的试件,并予以试验的。

7、检测报告内容应填未填或试验项目应做未做的。

8、其他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按规定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配套的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的。

2、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进行签字的。

3、监理人员未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的。

4、未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

5、未按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

6、在竣工验收时未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或质量评估报告与工程实体质量相差甚远的。

7、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揽工程的。

8、由于监理失误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

9、监理档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0、不按规定履行见证取样程序的。

11、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存在本细则中不良行为未按规定报送的。

12、其他影响监理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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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我国常见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主要有混凝土构件裂缝、屋面渗漏、地面起壳起砂等,从建设工程参与主体上对造成上述质量问题的原因作划分,主要有建设单位的原因、勘察单位的原因、设计单位的原因、施工单位的原因和监理单位的原因,也有可能是以上参建单位中的两方或者多方原因。一旦建筑物的质量出现问题,我们首先就需要查明质量产生的原因,进而确定应对该质量问题的成因承担责任的责任主体。比如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国家、行业标准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是责任主体。勘察、设计单位借用资质或超越资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是责任主体。施工单位除了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外,还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如果因施工单位未履行合同义务和法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是责任主体。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备案表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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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备案表

    内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实行总分包的工程,分包单位应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那么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备案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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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责任是由建设方、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共同承担。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 水利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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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水利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

    内容:(一)行政管理人员渎职、腐败,是造成重大恶性工程质量事故的重要原因。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中强调,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各类领导以及行政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施工单位指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的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投资大、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生产环节多、参与方多、影响质量形成的因素多等特点,不论是哪个主体出了问题,都会导致质量缺陷,甚至重大质量事故的产生。因此,工程质量管理最基本的原则和方法就是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度。那么水利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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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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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凯旋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记录

    内容:(一)建设单位1、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2、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合同;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通知书;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5、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6、现场机构设置及人员基本情况表。(三)设计1、资质证书;2、项目负责人以及建筑、结构设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3、设计图纸会审、交底记录。那么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记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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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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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责任承担

    内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在实践中较为复杂,不同情形下承担责任的主体及责任承担方式也都存在差异,《民法典》《建筑法》区分不同情况做出了规定,具体情况如下:(一)发包人发包人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不享有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权利,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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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及其义务

    内容: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行政管理人员渎职、腐败,是造成重大恶性工程质量事故的重要原因。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中强调,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各类领导以及行政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指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的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投资大、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生产环节多、参与方多、影响质量形成的因素多等特点,不论是哪个主体出了问题,都会导致质量缺陷,甚至重大质量事故的产生。那么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及其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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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加强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通知

    内容:同时,收集、汇总本区域、本专业内各不良记录管理责任单位记录的“不良行为记录表”,并将汇总后的“不良行为记录表”在每季度后第一个月的前10日内上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负责记录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不良行为。那么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加强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通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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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损害赔偿中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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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损害赔偿中的法律责任

    内容:作为技术和智力较为密集的两个建设活动主体,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决定了他们与工程质量缺陷和损害具有密切 的关系。设计质量缺陷将带来实际工 程质量的先天不足。因此,为工程质量首先奠定技术基础的设计单位和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的监理 单位对于建设工程的最终质量负有重大责任。那么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损害赔偿中的法律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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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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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公平原则

    内容:但是这些建设法规还有很多疏漏和执行不力的情况存在,导致工程质量事故频繁发生。因此,制定和细化与《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配套的建设法规已是当务之急。具体明确各个建设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修订不合理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是减少工程质量损失和杜绝工程质量事故的有效途径。在本文中,笔者从各个建设主体出发,就当前建设领域比较突出的有悖质量责任公平原则的问题进行探讨。建设单位控制着建设工程全部投资,并且是该投资行为的最大受益者。那么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公平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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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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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哪些人

    内容:(2)施工方的质量责任是确保施工过程符合承包合同规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施工人因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对工程进行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以达到约定的质量要求。发包人可以根据施工人违约程度和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请求施工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那么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哪些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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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归属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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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静月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归属

    内容: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可能是原告提供的建材或主体结构不平均沉降等因素引起,原告无证据证明系争工程的质量问题由被告施工造成。原告从未通知过被告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被告承担保修义务。那么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归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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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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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内容:各设区市建设局、公用事业局、房管局: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那么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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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监理初审意见如何填写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监理初审意见如何填写

    内容:(一)行政管理人员渎职、腐败,是造成重大恶性工程质量事故的重要原因。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中强调,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各类领导以及行政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施工单位指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的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是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在建设单位的委托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因此,工程质量管理最基本的原则和方法就是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度。那么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监理初审意见如何填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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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0437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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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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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哪些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哪些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任何一方依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应予支持。那么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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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4636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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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乡市建设工程质量首席责任人管理制度施行办法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新乡市建设工程质量首席责任人管理制度施行办法

    内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新乡市建设工程质量首席责任人管理制度施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00四年四月九日新乡市建设工程质量首席责任人管理制度施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市工程建设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十条实施参建单位工程质量评价登记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实施情况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督。那么新乡市建设工程质量首席责任人管理制度施行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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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4809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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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责任承担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责任承担

    内容:工程合同纠纷包括以下这些纠纷:(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该怎样处理?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责任承担有哪些?

    刘晓红律师
    2023.08.07531人收看
  •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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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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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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