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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机械秦皇岛公司不服秦皇岛市土地规划管理局土地使用权处

王学瑞律师2021.12.15320人阅读
导读:

上诉人中国建设机械秦皇岛公司因秦皇岛市土地规划管理局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一案,不服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秦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1994年10月5日,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向秦皇岛市文化局和中国建设机械秦皇岛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那么中国建设机械秦皇岛公司不服秦皇岛市土地规划管理局土地使用权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上诉人中国建设机械秦皇岛公司因秦皇岛市土地规划管理局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一案,不服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秦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1994年10月5日,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向秦皇岛市文化局和中国建设机械秦皇岛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关于中国建设机械秦皇岛公司不服秦皇岛市土地规划管理局土地使用权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上诉人中国建设机械秦皇岛公司因秦皇岛市土地规划管理局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一案,不服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秦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中国建设机械秦皇岛公司于1993年经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批准,与秦皇岛市文化局合作开发“国际文化花园村”城市文化设施建设项目。1993年11月26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项目用地。1993年11月29日,秦皇岛市土地规划管理局向秦皇岛市文化局和中国建设机械秦皇岛公司颁发了有效期为5年的《建设用地批准书》。1994年10月5日,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向秦皇岛市文化局和中国建设机械秦皇岛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此后,中国建设机械秦皇岛公司陆续进行了拆迁地上物、垒临时性围墙等准建项目开工前的一些前期准备工作,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则一直没有开工,也没有就此及时向原批准机关报告并征得同意。1997年9月30日,秦皇岛市土地规划管理局作出秦土规(1997)131号《关于依法无偿收回秦皇岛市文化局、中国建设机械秦皇岛公司“国际文化花园村”土地使用权的通知》,以秦皇岛市文化局、中国建设机械秦皇岛公司连续3年闲置土地,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法律为由,决定依法无偿收回“国际文化花园村”划拨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原审认为,中国建设机械秦皇岛公司和秦皇岛市文化局在依法取得项目用地使用权之后,虽然做了准建项目开工前的部分前期准备工作,但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却一直没有动工,并且没有及时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故不能视为对土地的实际使用。秦皇岛市土地规划管理局对此依照法律规定,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做出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决定,是正确合法的。秦皇岛市土地规划管理局所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中的“有效期”,是填发机关对用地单位建设项目从开工到竣工建设施工周期的时间限制,并非等同于《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所指期限。秦皇岛市土地规划管理局所作行政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秦皇岛市土地规划管理局1997年9月30日秦土规(1997)131号《通知》;驳回中国建设机械秦皇岛公司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

中国建设机械秦皇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秦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和秦皇岛市土地规划管理局秦土规(1997)131号《通知》,由秦皇岛市土地规划管理局赔偿中国建设机械秦皇岛公司经济损失,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秦皇岛市土地规划管理局承担。其主要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给予上诉人的开发动工期为五年,并非两年,如果在这五年的动工期限内上诉人对主体工程尚未动工,被上诉人方可依法收回该地使用权。根据1996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原批准机关已批准延长了动工期限,并且该宗土地已不是原来批准的城市文化设施建设,而是房地产开发及相配套的建设。一审判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认定错误,该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不是行政处理决定。一审判决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是错误的,被上诉人所作行政处罚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曾向被上诉人提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申请,而被上诉人至今未发,造成上诉人无法动工。[page]

对此,被上诉人秦皇岛市土地规划管理局作了如下答辩:第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有效期五年是指填发机关对用地单位建设项目从开工到竣工建设施工周期的时间限制,上诉人以秦皇岛本乡建设有限公司领有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为根据来支持其上诉主张是不能成立的,上诉人擅自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违反了有关规定,不受法律保护。本乡建筑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人,用本乡建设有限公司的文件不能证明上诉人的用地期限和用地性质发生改变。上诉人并没有履行改变“国际文化花园村”用地期限和用地性质的批准手续。第二,被上诉人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是行政处理决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国土(法)字第153号文件作了明确规定。第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1993年经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批准,上诉人中国建设机械秦皇岛公司与原审第三人秦皇岛市文化局合作开发“国际文化花园村”城市文化设施建设项目。1993年11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同意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征用秦皇岛市海港区马坊乡后马坊村集体非耕地41.025亩。1993年11月29日,被上诉人秦皇岛市土地规划管理局将该地划拨给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作为兴建“秦皇岛国际文化花园村”用地,并向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颁发了有效期自1993年11月至1998年11月的《建设用地批准书》。1994年10月5日,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领取了秦皇岛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秦籍国用(1994)字第09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1996年10月18日,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收回秦皇岛市文化局、中国建设机械秦皇岛公司“国际文化花园村”土地使用权。1997年9月4日,河北省土地管理局作出冀土函字(1997)118号《关于依法收回秦皇岛市文化局、中国建设机械秦皇岛公司“国际文化花园村”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其主要内容是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收回划拨给秦皇岛市文化局、中国建设机械秦皇岛公司的41.025亩土地的使用权。1997年9月30日,被上诉人作出秦土规(1997)131号《关于依法无偿收回秦皇岛市文化局、中国建设机械秦皇岛公司“国际文化花园村”土地使用权的通知》,认为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自1993年11月26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际文化花园村”项目土地使用权至今,除进行了简单的地质勘测和修建临时性围墙外,建设工程一直没有启动,使该地块连续3年闲置,违反了国家的土地管理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决定依法无偿收回“国际文化花园村”划拨土地使用权,注销该宗地秦籍国用(1994)字第09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限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到主管部门办理清退和注销手续,否则,被上诉人将直接收回该宗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吊销土地使用证书。1998年8月20日,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在《秦皇岛日报》上发布秦政(1998)104号公告,其公告内容主要是依法收回秦皇岛市文化局、中国建设机械秦皇岛公司“国际文化花园村”土地使用权,注销该宗地土地使用权,秦籍国用(1994)字第09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上述事实有秦皇岛市海港区(1993)秦土管字第183号《建设用地批准书》、秦籍国用(1994)字第09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常纪(1996)22号常务会议纪要、河北省土地管理局冀土函字(1997)118号《关于依法收回秦皇岛市文化局、中国建设机械秦皇岛公司“国际文化花园村”土地使用权的批复》、秦皇岛市土地规划管理局秦土规(1997)131号《关于依法无偿收回秦皇岛市文化局、中国建设机械秦皇岛公司“国际文化花园村”土地使用权的通知》等书证和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page]

本院认为,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在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用地使用权至1995年期间,对该土地进行了拆迁、垒围墙、工程规划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但此后未再使用。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也没有按批准机关的要求,对建设项目主体进行实际投入,且在建设项目没有落实的情况下,未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必要的申请,没有得到原批准机关的同意,造成国有土地不能合理利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被上诉人以秦皇岛市海港区(1993)秦土管字第183号《建设用地批准书》给予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建设项目用地五年有效期,确定了该建设项目施工的时间期限,并不是赋予上诉人可以连续二年不使用该地的权利。上诉人主张曾向被上诉人提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申请,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上诉人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诉讼费各30522元,由中国建设机械秦皇岛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袁瑞玲

审判员李源

代理审判员于丽华

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宋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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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虹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土地使用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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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虹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土地使用权出

    内容:法公布第59号上诉人上海虹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1993年2月24日,信托公司、新城公司与开发公司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投资组成合资企业虹城公司,上述A地块土地使用权即转为虹城公司。同日,虹城公司与上海房地局签订《A地块出让合同备忘录》载明:双方同意将A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延长至2043年10月8日止,与B地块土地使用权期限相同。那么上海虹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土地使用权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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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舟山市锦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舟山市土地管理局土地行政处罚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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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舟山市锦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舟山市土地管理局土地行政处罚

    内容:上诉人舟山市锦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舟山市土地管理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舟山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舟山市锦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曙明及委托代理人贺浩忠,被上诉人舟山市土地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斌、张晖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锦明公司先期与海山集团协议联合开发土地并办理了有关审批手续,并无不当。那么舟山市锦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舟山市土地管理局土地行政处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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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建设机械秦皇岛公司不服秦皇岛市土地规划管理局土地使用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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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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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上诉人中国建设机械秦皇岛公司因秦皇岛市土地规划管理局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一案,不服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秦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1994年10月5日,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向秦皇岛市文化局和中国建设机械秦皇岛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那么中国建设机械秦皇岛公司不服秦皇岛市土地规划管理局土地使用权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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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动物养殖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内容:原告某某地区aa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某市乡镇企业管理局、被告某某地区bb特种动物养殖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03年10月20日作出甘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某某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不服,提起上诉,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4年5月25日以张中民终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决,发回重新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某某地区aa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某某、陶光泽,被告某某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委托代理人田慧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地区bb特种动物养殖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那么特种动物养殖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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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取得临时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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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如何取得临时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内容: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2、县国土资源局依据申请实地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及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3、审查符合要求的,县国土资源局对申请予以受理,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4、依法批准后,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临时用地批准书》。那么如何取得临时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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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权利性质不同。土地承包权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利中的一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物权,具有排他性。二、权利内容的不同。承包权主要包括:承包土地的权利、其他承包方式的优先权。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权。三、权利放弃的标准不同。承包权的放弃主要表现为不参加土地承包,明确放弃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承包经营权的放弃要以承包人提前半年书面通知为准,否则村委会不得随便收回承包地。法律对承包经营权放弃与收回的法律条件规定较为严格。四、继承方面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七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条例中抵押的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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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条例中抵押的特点是什么?

    内容: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本身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即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继续对土地进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债务不能履行时,抵押权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处分土地使用权,此时土地使用权才发生转移。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抵押后,并不丧失转让权,但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告知抵押权人。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分别是划拨和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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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立公司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出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等是否一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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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等是否一并处分

    内容: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等是否一并处分,土地转让,土地流转,征地拆迁,法律知识大律为您提供快捷、高效的在线律师咨询、在线委托律师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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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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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什么意思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什么意思

    内容:此外,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需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土地出让合同及附条件的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承担相应的土地收益金等土地使用费用,综上所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国家或集体授予企业或个人使用土地进行建设项目,因此,在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和使用过程中,特别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2014年的&ldquo,一旦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合法地使用土地,建设住宅、厂房、商铺等各类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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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怎么办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怎么办

    内容:综上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之后的处理方法有多种选择,包括续期使用、出售土地和与相关部门进行谈判等,其次,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权利人也可以选择出售该土地,与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可以帮助权利人更好地了解处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的具体流程,同时也能够及时获取最新的政策和规定,为了更好地处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的问题,权利人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另外,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权利人还可以选择与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谈判,以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案,这些法律文件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理方式和流程有着详细的规定,权利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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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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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扬中市江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中国银行扬中支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扬中市江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中国银行扬中支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内容:上诉人江城公司、上诉人扬中支行因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镇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江城公司通过转让方式从扬中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本案的本诉是江城公司起诉扬中支行拖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费,而扬中支行反诉是土地管理部门在征用土地中遗漏了补偿安置费问题,两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那么扬中市江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中国银行扬中支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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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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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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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烟台市国土资源局诉山东烟台长城科工贸(集团)公司等土地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山东省烟台市国土资源局诉山东烟台长城科工贸(集团)公司等土地

    内容:上诉人山东省烟台市国土资源局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烟台长城科工贸(集团)公司、烟台龙晴建设开发公司诉其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作出的鲁行重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烟台市土地局委托代理人王颖、顾先平,被上诉人长城公司、龙睛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国庆,委托代理人方晓梅、钟炜参加了诉讼。1994年3月17日,烟台市土地局向长城公司核发了烟国用字第6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那么山东省烟台市国土资源局诉山东烟台长城科工贸(集团)公司等土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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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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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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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付连胜、赵明起不服吴桥县于集镇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上诉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付连胜、赵明起不服吴桥县于集镇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上诉

    内容:上诉人付某胜、赵某起因对被上诉人于集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于土字第1号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吴桥县人民法院吴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付某胜、赵某起及其委托代理人史卫东,被上诉人于集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徐志恒、刘跃起,原审第三人陶国元到庭参加诉讼。那么付连胜、赵明起不服吴桥县于集镇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上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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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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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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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权转入在建工程后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般有两种:土地使用权在列示于在建工程的期间内不进行摊销。但在转入固定资产后,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剩余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则在预计该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这一因素,并将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土地使用权在列示于在建工程的期间内继续摊销,并将其记入“在建工程”账户的借方。在转为固定资产时,仍应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剩余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将其作为净残值预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及土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及土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

    内容:国家通过出让的方式,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获得一定期间内利用土地的权利。那么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及土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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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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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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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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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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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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