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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未尽真实审查义务 应承担连带责任

张旭律师2021.12.17712人阅读
导读:

而邱某正是持这两份公证书将房产擅自出售给了他人。李女士认为,公证人员有责任,因此将邱某及思明区公证处同时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损失。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伪造李女士证件,使得思明区公证处向其出具了两份委托公证书,邱某拿着公证书卖掉共有的房子,侵害了李女士的权利,邱某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思明区公证处对邱某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上审查,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但李女士认为,思明区公证处没认真审查,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是又向厦门市中院提起上诉。那么公证处未尽真实审查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而邱某正是持这两份公证书将房产擅自出售给了他人。李女士认为,公证人员有责任,因此将邱某及思明区公证处同时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损失。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伪造李女士证件,使得思明区公证处向其出具了两份委托公证书,邱某拿着公证书卖掉共有的房子,侵害了李女士的权利,邱某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思明区公证处对邱某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上审查,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但李女士认为,思明区公证处没认真审查,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是又向厦门市中院提起上诉。关于公证处未尽真实审查义务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导读:在福州工作的李女士很郁闷,前男友邱某伪造了她的身份材料,到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申请公证,假称受委托处理共同房子,随后拿着公证书将两人合买的一套房子偷偷卖了。李女士一怒之下,将邱某和思明区公证处告上法庭。 思明区公证处一审被判无责,李女士又向厦门市中院提起上诉。

基本案情介绍

2003年,李女士和前男友邱某在厦门合买了一套房子,产权证两人各执一本。后来,两人因分居两地分手。“当时房价一直在涨,所以我们暂时没有分割房子,约好由他负责出租收益。”李女士说。

2007年初,李女士父亲到厦门玩,顺路就去看了看女儿的房子。没想到,物业说房主已把房卖了。父亲告诉她这事后,李女士十分吃惊。“房产证还在我手上,没有我的同意,他怎么能卖房?”李女士十分奇怪,通过咨询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找到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通过查阅公证处的公证存档材料,这才发现,原来2007年6月12日和2007年6月27日,邱某伪造了她的身份材料,还带着一个女子冒充她,到该处办理了产权证遗失补办及房产过户的委托公证书。思明区公证处经过审核,在2007年6月13日和2007年6月27日出具了相关证书。而邱某正是持这两份公证书将房产擅自出售给了他人。

李女士详细看了邱某提供的材料,却发现邱某伪造的材料上存在明显的错误。李女士认为,公证人员有责任,因此将邱某及思明区公证处同时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损失。

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伪造李女士证件,使得思明区公证处向其出具了两份委托公证书,邱某拿着公证书卖掉共有的房子,侵害了李女士的权利,邱某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思明区公证处对邱某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上审查,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但李女士认为,思明区公证处没认真审查,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是又向厦门市中院提起上诉。

不满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主张公证处负连带责任

申请公证的材料有四大漏洞 公证处是否尽了审查义务

李女士质疑:邱某提供的材料漏洞如此明显,公证处审核时难道没有丝毫察觉?还是说他们根本没有尽到审查的义务?

漏洞一、离婚时间有三个。邱某提供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称,“从2000年1月至今,未发现当事人有离婚后再婚的登记记录”(即李女士从2000年1月起至今是离婚状态)。而离婚证书发证时间却是2002年4月4日,离婚证所附的离婚协议书的签署时间又是2002年3月10日。“我怎么可能有三个不同的离婚时间呢?”李女士说。

漏洞二、假离婚证与假身份证相矛盾。假身份证签发时间是2002年2月8日,是第二代身份证编号:350121197510166027;而离婚证签证时间是2002年4月4日,上面身份证号是旧编号:350121751016602。“既然已经办了二代证,办离婚证时怎么还会用老证的编号呢?这明显不合情理嘛。”李女士说。

漏洞三、离婚证编号有错。虚假的离婚证编号为“闽福民婚字第2002035号”。李女士说:离婚证应当是“离”字号,结婚应该是“结”字号,什么时候跑出一个“民婚” 字号。福州简称“榕”,闽侯简称“侯”,什么时候会有“闽福”的编号。

漏洞四、申请表落款时间和公证人员审核落款时间不同。在补办产权证的材料中,申请表、谈话笔录等落款时间为2007年6月27日,但公证员在产权证上标注了“已核,林07、6、21”。“也就是说,公证员在邱某未申请之前就审核了材料。”李女士说。

公证处答辩 只对材料进行表面审查 义务审查其真实性

针对李女士提出的疑问,思明区公证处林志芳主任称,当时邱某带着女友(冒充李女士)过来,其提供的身份证照片与原人一致,他们核实无异就审查通过了。事后,他们才知道被邱某欺骗了,他们也是受害方。

针对邱某提供的离婚证与身份证相矛盾等状况,林志芳称,他们只对材料进行形式上的表面审查,至于材料本身的真实性,他们没有这个义务。公证人员在材料上签“已核”,只表明他们审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没有其他意思。

而对于自己在“邱某未申请之前就审核了材料”之事,他表示,之前,邱某将材料送过来审核,27日再过来填表格,这很正常。

而李女士认为,如果公证人员稍微认真点,就能看出这些问题,就不会出具公证书导致其房子被卖。因此,她将邱某及思明区公证处同时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损失。

思明区公证处向法院表示,他们只对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表面真实性进行审查,无法完全确认身份证的真伪,相关身份审查义务应由申请公证的双方当事人自己履行。

专家说法 公证人员有义务审查材料真实性

记者查阅了《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对此,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的杜副处长称:公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公证处有审查材料真实性的义务,公证处在出具公证书时应当谨慎仔细地审查材料。但是,从现在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谁造假谁担责,造假者首先要承担责任,公证机关也难逃相应责任,至于责任分担应由法院来判定。如果材料中存在明显的虚假而公证处没有核实审查出来,责任就要大点。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宜军称,公证人员有义务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核实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公证人员如果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就应对作出的公证书立即撤销。如果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当事人赔偿受损方损失,公证处负连带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2011年新婚姻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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