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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领域中清包人的法律地位

陈明月律师2021.12.18955人阅读
导读:

鉴此,有必要对清包人的内涵及法律地位进行梳理、界定与探讨。对清包的内涵,一般认为属于劳务分包性质,是工程分包合同的一种,笔者认为该观点并非准确。而劳务分包主要针对的是劳务的提供与管理。二是工程分包人成建制地承担一部分工程的施工,而劳务分包人仅从事工程中某些工种的劳作。那么建筑领域中清包人的法律地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鉴此,有必要对清包人的内涵及法律地位进行梳理、界定与探讨。对清包的内涵,一般认为属于劳务分包性质,是工程分包合同的一种,笔者认为该观点并非准确。而劳务分包主要针对的是劳务的提供与管理。二是工程分包人成建制地承担一部分工程的施工,而劳务分包人仅从事工程中某些工种的劳作。关于建筑领域中清包人的法律地位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内容摘要:随着建筑业的管理层与劳务层的“两层分离”及劳务层由固定用工转换为零散用工或临时用工的方式,一部分临时工人逐步转化为清包人(劳务承包人),而由于经济体制与立法上原因,清包的内涵、清包人的法律地位并未明确,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同一性质的纠纷在同一法院都存在作出不同判决内容的现象。本文拟根据清包存在的形式对清包的内涵作出界定,同时提出清包人法律地位应根据其是否具有独立行使管理权能和其在工程中发挥的作用、获利能力等因素来作出判断——划归工程分包人范畴抑或劳动者范畴。

关键词:建筑、清包、内涵、地位

随着我国建筑业的长足发展,其产业结构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最为明显的就是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层和劳务层的“两层分离”,劳务层由原先的固定用工转换为零散用工或临时用工的方式,与此相应的是大量的农民工涌进了城市的建筑施工行业,充任零散用工往往是他们唯一的务工方式,在此基础上,其中一部分人分化成为清包人即劳务承包人。长期以来,由于 经济体制和立法上的原因对劳务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地位存在忽视,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劳务承包人拖欠报酬纠纷、工伤纠纷时,由于对清包人的内涵、法律地位认识不一,以致于对同种性质的纠纷有时在同一法院也会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鉴此,有必要对清包人的内涵及法律地位进行梳理、界定与探讨。

对清包的内涵,一般认为属于劳务分包性质,是工程分包合同的一种,笔者认为该观点并非准确。首先,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内涵并不相同,之间既非相互重合关系、也非包容与被包容关系。工程分包的涵义通常是指工程总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工程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按照总承包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总承包人向第三人支付报酬。分包合同的内容包括分包工程的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与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合作等条款。

而劳务分包主要针对的是劳务的提供与管理。两者除主体资格认定上应严格依照《建筑法》《合同法》《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外,尚存在着以下区别,一是工程分包人对整个分包工程实行独立管理,而劳务分包人不具有独立管理工程的职能。“独立管理”是指分包人对整段工程行使行政、技术、材料、质量检测、安全、保险等各方面的全面管理,而不是将仅管理劳务扩大理解为“独立管理”。许多劳务合同名为“工程分包”,实际上是合同项目经理部在管理、技术、质量、材料等,分包人仅仅从事土石方,混凝土浇铸等工种的劳作,而工程操作、施工程序等技术问题完全在项目部派的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监督下进行,怎能谈得上“独立管理”?这只能是提供劳务和管理劳务。二是工程分包人成建制地承担一部分工程的施工,而劳务分包人仅从事工程中某些工种的劳作。“成建制地承担一部分工程的施工”,是指一个合同段不超过30%的独立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内部既有技工、普工,更有各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是在工程质量上,合法的工程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一样依法对业主承担终生责任;而劳务分包人对其劳务作业,仅对发包人承担“合格”的质量责任,并以监理工程师验收认可为标志。劳务提供人不对工程质量承担终生责任,这是劳务合同不同于工程分包合同的一个本质区别。工程分包人有对主材的采购和自行使用权,而劳务分包人只能在项目部领用主材。

工程分包人按照设计要求,自行采购和使用施工用的主材。目前,有关项目部同劳务人员符合签订的所谓“双包合同”(包工包料)是容易引起误解的。这种“双包”实际上是计算劳务费的一种变通操作方法(以计件工资为基础的计价方法),所有工程定额,基本上都是按“方”计价,这个“方”涵盖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要素。随着成建制的劳务企业的产生与发展,该类企业的劳务分包模式也逐渐被接受和纳入工程分包概念的内容范围之内,且演变成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类工程分包合同。但成建制的劳务企业所采用的模式仅仅是众多劳务承包模式中的一种,而其他劳务承包方式由以上不难分析得出在性质上很难具有工程分包的特征。其次,清包裨上尽管仍是劳务承包,但其具体形式民内涵与已归入到工程分包合同的劳务分包相距甚远。从清包存在形势的现状分析,清包大致可分企业自带劳务承包、成建制的劳务分包、零散的劳务承包三种形式,所谓自带劳务承包是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所谓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是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所谓零散的劳务承包是指建筑企业临时雇佣(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雇佣)、不成建制的施工劳务,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临时用工。[page]

从以上不难发现,劳务作业分包含义只能涵括成建制的劳务分包,对其他两种清包情形则互不相涉。此外,零散用工方式还有所不同,存在以下情形:

(1)总承包人或分包人或转包人将承建的工程的全部劳务或某部分如瓦工或木工劳务承包给某工匠,由该工匠召集、负责组织民工提供劳务;

(2)分包人或转包人将所分包或转包的工程某部分瓦工或木工劳务承包给数个工匠,并服从分包人或转包人的管理完成指定工作量;

(3)分包人或转包人将所承包的工程的某一项工作交某个工匠或数个工匠承包,工匠需要在指定时间完成,且服从管理、保质保量。故清包与劳务分包、工程分包是不能等同的,若一概认定清包为工程分包范畴,显然有所偏颇。

作为建筑市场运行中的新生现象,“清包人”尚不是一法律概念,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来作专门调整,其内涵也是处于不断发展充实的状态,是难以准确界定的。而“清包人”的出现,有其产生的特殊背景,是灵活的用工机制与建筑企业提高效率、效益及竞争力的必然要求。若不及时予以承认和进行准确的定义,就意味着法律没有合理调整的可能,也就不能起到引导和鼓励功能,从长远看来,会影响建筑企业的工程管理模式的选择,进而不利于建筑企业的发展。因此,尽管内容难以稳定,仍有必要对“清包人”的内涵作出界定。对清包人的内涵,依笔者理解,就目前而言,清包人一般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以一定形式为上一级工程施工主体选任、组织人员提供劳务并履行一定管理权能,接受上一级施工主体的管理与监督,在按要求完成一定工程量后,由上一级施工主体给付相应报酬的自然人或单位。

从清包人的内涵不难发现,清包人不能等同于工程分包人,两者之间仅仅是部分重合关系。在不同形式中的劳务承包中,清包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而司法实践中恰恰常忽视这一点。由于法律至今没有明确清包人的概念,在界定清包人的法律地位时,可运用法律的解释方法,根据清包人存在的不同形式,将清包人划入现有的法律概念——工程分包人(劳务分包人)或劳动者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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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分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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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工程分包的法律后果

    内容:工程分包的法律后果首先主体是特定的。分发包人是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接工程任务的建筑企业分承包人是从分发包人那里承接工程任务的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单位不是分包合同中的民事主体。分发包人与分承包人没有隶属关系在市场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最后工程分包合同属“并存的债务移转”。工程分包合同属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人之间共同约定由第人加入的关系债权人即发包人债务人即建设合同中的总承包人第人即分承包人。总承包人与分承包人就分承包人完成的成果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工程分包的法律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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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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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法律规定建筑工程可以转包吗?

    内容:建筑工程可合法转包。根据《民法典》、《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承包人在承接建筑工程后,可以依法将部分建筑工程的转包出去的。但是建筑工程存在以下行为时,就是属于违法转包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建筑工程合同明确不许转包的。《建筑法》第28条明文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总之,承包人在承接建筑工程后,征得发包人同意,可以将部分非主体工程转包给有资质的单位,那是合法有效的。那么法律规定建筑工程可以转包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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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劳务分包包括哪些

    内容:2、零散劳务零散的劳务承包。3、成建制劳务成建制的劳务分包。在零散的劳务承包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应等同于分包人,而是根据受劳务作业方有无用工资格分别界定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即劳动者或劳务地位。承包人在提供劳务期间属临时性质的劳务人员,对施工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均不能承担责任。综上所述通过分析可以得知,建筑劳务分包包括很多,有木工作业脚手架作业混凝土作业钢筋作业等等,在分包中需要承担的责任没有总包的那么多。那么建筑劳务分包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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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建筑领域中清包人的法律地位

    内容:鉴此,有必要对清包人的内涵及法律地位进行梳理、界定与探讨。对清包的内涵,一般认为属于劳务分包性质,是工程分包合同的一种,笔者认为该观点并非准确。而劳务分包主要针对的是劳务的提供与管理。二是工程分包人成建制地承担一部分工程的施工,而劳务分包人仅从事工程中某些工种的劳作。那么建筑领域中清包人的法律地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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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适用法律

    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减少工程款的数额,应相当于因整改需要支出的费用、因整改逾期竣工承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那么建筑工程质量纠纷适用法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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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建筑工程分包的法律规定

    内容: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的行为,分包主体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主体结构施工不得分包、非主体结构工程可以分包,工程不得全部分包、不得再次进行分包,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2、总承包人发包给分包人的工程是总承包工程中工程主体结构以外的部分工程,2、总承包人发包给分包人的工程是总承包工程中工程主体结构以外的部分工程,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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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建筑工程挂靠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内容:被挂靠人只收取管理费,不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担工程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的;(四)被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实质上工程款收付关系,均是以委托支付、代付等其他名义进行工程款支付,或者仅是过账转付关系的;(五)施工合同约定由被挂靠人负责采购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施工机械设备,实际并非由被挂靠人进行采购、租赁,或者被挂靠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据证明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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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宗琼

    涉及建筑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内容:(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涉及建筑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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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包工程的差价收入法律地位是怎样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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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转包工程的差价收入法律地位是怎样

    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曹某共同收取余某15万元所依据的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而曹某在该合同的最后一页清楚注明收到的余某15万元是工程差价款。遂驳回了潘某和曹某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潘某和曹某从建筑公司分包建筑劳务已属违法,再次转包更是违法。通过上文介绍,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转包工程的差价收入在法律上是不合法的。那么转包工程的差价收入法律地位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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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地拆迁中土地估价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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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征地拆迁中土地估价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

    内容:在征地拆迁实际工作中,征地部门有的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的重置成本低评,以便征地部门与被拆迁人谈判。但是这种要求明显与土地估价机构“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地位相违背,低评的价格也往往为被拆迁人所质疑,影响土地估价机构客观、公正的形象。在征地部门看来,被拆迁人总是要获得比评估结果高的补偿才能取得心理上的满足,所以,低评才能保证最终补偿价格比较合理,土地估价机构应当配合征地部门的工作。那么征地拆迁中土地估价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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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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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内容:一 目前我国建筑施工领域劳务分包主要存在的问题1 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中没有单价分析表。2 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定要求,很多都是“包工头”直接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包工头”众多,市场混乱,使得发包人处于强势地位,发包人利用买方的这种强势,往往直接与“包工头”签订很不利于承包人的合同,甚至存在大量的未签合同先干活儿的现象。那么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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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业挂靠的法律后果 被挂靠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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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建筑业挂靠的法律后果 被挂靠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

    内容:如果出现了承包人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形,发包人仅仅具有总承包施工合同的解除权,而没有宣告总承包施工合同无效的权利。那么,建筑业挂靠的法律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合同的终止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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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责任强制险受害人的法律地位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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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机动车责任强制险受害人的法律地位

    内容:但在保险法领域,我国不仅承认人身保险中受益人的地位,而且对责任保险中受害人的利益也规定有专门条款,以肯定责任保险中的受害人,可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享有保险单约定的利益。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那么机动车责任强制险受害人的法律地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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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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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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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内容: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那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1.12.10237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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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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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毁约牵扯到哪些法律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建筑工程毁约牵扯到哪些法律

    内容:关于建筑工程毁约牵扯到的法律法规有:《民法总则》、《合同法》、《建筑法》等涉及工程索赔的条款,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各种示范文本,也可以作为行业惯例,作为工程毁约的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建筑工程毁约牵扯到哪些法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1.12.13122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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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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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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