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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承包工程中的合同管理工作

李楠楠律师2021.12.18629人阅读
导读:

随着项目经验的积累、业务的扩展、语言问题的不断解决和管理层次的提高,我们逐渐认识到:中国公司具有实施几乎任何大项目的实力,有些工程的组织和质量都很出色,但亏损和效益低比较普遍。中国公司在对外承包工程或国内的外资工程中大都负担了较多的风险,牺牲或影响了可能的效益,客观上也影响了国家的利益。由于以往计划经济体制的习惯影响和语言能力、法律合同知识和实践经验和技巧不足的局限,中国公司在合同管理方面与国际市场的差距比在技术、工艺、组织和标准等方面要大,合同管理工作是中国承包商实施国际工程管理环节中最薄弱的一环。那么国际承包工程中的合同管理工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随着项目经验的积累、业务的扩展、语言问题的不断解决和管理层次的提高,我们逐渐认识到:中国公司具有实施几乎任何大项目的实力,有些工程的组织和质量都很出色,但亏损和效益低比较普遍。中国公司在对外承包工程或国内的外资工程中大都负担了较多的风险,牺牲或影响了可能的效益,客观上也影响了国家的利益。由于以往计划经济体制的习惯影响和语言能力、法律合同知识和实践经验和技巧不足的局限,中国公司在合同管理方面与国际市场的差距比在技术、工艺、组织和标准等方面要大,合同管理工作是中国承包商实施国际工程管理环节中最薄弱的一环。关于国际承包工程中的合同管理工作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工程承包合同制在西方已经推行了一百多年,在我国则是近二十年的事。此前,国内的工程项目均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基建程序下运行;概算原则控制、变更洽商“秋后算帐”,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拖期司空见惯,纠纷行政解决。这种方式客观上放任了管理上的松懈,加大了各方的成本,也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浪费。但在相对成熟的承包合同体制下,投资基本得到控制,工期较有保障,各方均在合同约束下不得不加强管理,承包商尤其竭力地控制成本以扩大盈利,工程的风险由各方比较合理地分担。

在参加国际承包工程的初期,我们比较关注和学习国外的施工组织、先进技术、工艺、标准系统等。随着项目经验的积累、业务的扩展、语言问题的不断解决和管理层次的提高,我们逐渐认识到:中国公司具有实施几乎任何大项目的实力,有些工程的组织和质量都很出色,但亏损和效益低比较普遍。中国公司在对外承包工程或国内的外资工程中大都负担了较多的风险,牺牲或影响了可能的效益,客观上也影响了国家的利益。

土木工程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但应由合同双方合理地分担,这个分担的准绳和保障就是合同。在国际承包界已经形成了以法律合同观念为基础的日常管理制度和专业人员构成的成熟的合同管理体系。由于以往计划经济体制的习惯影响和语言能力、法律合同知识和实践经验和技巧不足的局限,中国公司在合同管理(包括计量计价和索赔)方面与国际市场的差距比在技术、工艺、组织和标准等方面要大,合同管理工作是中国承包商实施国际工程管理环节中最薄弱的一环。

有一个项目的英籍监理组长在其向业主递交的《竣工报告》中写道:中国承包商似乎给当地市场带来了一股新鲜空气,他们只关心工程本身,缺乏合同、工程法知识,合同观念淡漠,可能附加成本巨大,但又不进行有力的索赔,同时确定具有实施任何一个项目的财力和实力,这对于业主确实是极佳的选择。

下面结合笔者的理论学习和工作中的实践体会,谈谈国际承包工程合同管理几个重要方面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原则:

一、精确界定合同工作范围和计量计价

在西亚一个公路项目,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以工地指令迫使我承包公司加修8.5km,四车道22m宽的公路,当时项目组没有仔细研究,更没有坚决反驳,工作内容大大超出了原合同范围,造成了巨大损失。

我们的项目管理者通常缺乏对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的认真研究,忽视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本质区别。有些人甚至习惯性地认为业主和监理下达指令的工作不能不执行。实际上对于额外工作,承包商并没有义务一定执行,而需要重新协商、定价、并可以坚持重新签约;对于附加工作,也应区别几种不同情况,判定是属于合同清单已列的工作,还是合同清单未列出但又在合同范围内的。对于后者,应该定新的单价,核定新单价时,根据不同情况又有多条原则,这些原则在FIDIC或I……C.E及其它标准合同中通常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区分在于判定该工作是否为原合同所必要的,没有这部分工作,原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是否可以发挥预期的作用。

还有一个项目,在竣工后又接受了一项变更令,在已完工的公路项目一端改造26km路面,而且使用原项目的单价。很显然这是一项额外工作,没有它,原项目已可以发挥预期作用。而且这种追加又不是利润丰厚使承包商志在必得的,这种变更令没有执行的必要。况且,根据合同解释原则,在养护期开始后,工程师已无权下达变更令。

在精确划定工作性质后,应周密地进行计量计价工作。这当中要谙熟合同规定的各种计量计价规则并灵活运用。 [page]

一是,要将所有工作完整地计量,这里应注意国内、外不同标准、体系计量计价原则的差别;

二是,注意边缘问题、变更问题,尽管多结算。如:有的合同计价规定本身有不严密之处,与施工实际环节有出入,有些工序未包含在工作描述中(或者由变更令VO引起新增的),这部分工作就应该单独计量,甚至调整新的单价。有的承包商对计价规则和清单描述理解不清或经验不足,投标时说不准,项目进行中还拿不准某一项工作与清单中的哪一项对应。这样出现结算额大大低于合同额的情况就不足为怪了,当然,如果低到一定比例,根据合同还可以调价,那是另一种情况。

对已完工作的计量结果要及时计入月帐单,特别是对变更的工作内容。有些私人业主就是以拖延对变更的计量来降低对承包商的同期付款额。计量计价工作还应包括:合同规定的对单价和总价的调整;由于附加工作、延长工期及不利的现场条件造成的附加成本;合同规定的人工、材料涨价补偿;后续立法造成的附加成本等。计量计价是一项专职的专门工作,如在英联邦地区及香港等地称Quantity Surveying,简称Q.S.,有专门的学会,在大学有相应的系和专业,与我们传统的预算、统计概念有较大差异,在这项工作上的差距直接影响到项目的效益。

二、工程变更的索赔

一项大的土木工程总要有变更,因此也总是存在着索赔的可能。在国际承包工程中经常遇到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硬将事实上的变更工作挤入原工程清单中旧科目和单价的情况,或是只发出口头指令,却不以书面确认,使承包商蒙受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目光敏锐、及时发现,据理力争,及时书面确认变更令,确认计价方案。只要是监理工程师指示的施工方法、次序或质量要求、标准的改变,即便没有变更令,根据合同解释原则,也可以视为可推的变更令。我们在工地大量要处理的是工程变更,我们经常在项目结束发现亏损后一揽子提出的索赔,其内容有很多是应在发生当时以工程变更处理的。即便是总价合同,有时也允许计量设计变更并随之调价。如果盲目扩大索赔的范围,反而会使问题复杂化。

有一种特殊情况值得特别注意:一般合同均规定当有效合同价增加或减少一定比例(FIDIC第四版为15%)时,合同总价可以相应调整。但有的项目因工程变更工程量减少,最后总价本应达到合同规定的范围而得到补偿,工程师和业主故意以变更令V.O.,增加一些工程,并诱以优惠的单价使承包商就范。而这部分工作累计入计量结果后,承包商就失去了获得巨额补偿的机会。识破诸如此类的手段并拿出有效的对策,这也是合同管理工作的任务之一。

索赔是对附加成本的追索,应在干扰、延误、变更、违约或勘察特殊事件造成损失时,及时发出通知,并严格地纳入月计量结算的轨道,违反合同中的程序规定可能会导致丧失权力或大打折扣。索赔是当今国际承包商保持生存的必需手段,是日常管理行为。索赔不是伤面子、碍面子的事;不索赔或做不好索赔倒真会被对方轻视。秋后算帐的索赔通常陷入被动。曾有个项目在初验后,提交了一揽子索赔,由于领导更替、调动和重视不够,一直拖到业主与银行贷款协议的最后期限将至,谈判地位很差,只得忍痛割舍许多本年很有希望的科目。

完整的同期记录、及时按合同要求发出通知是索赔成功的重要前提。

三、延长工期的罚款

有一些兄弟公司曾被巨额罚款,但仍有不少人缺乏严格的工期观念,不在乎进度落后于计划,更在乎造成延期要求的事件(非承包商方面的原因)发生时,及时整理和提出延期要求,而是到将要罚款的时日才着手开始申请;总以为只要心里有数,知道不是由于自己原因造成的就一厢情愿地认为会平安无事。

一般的恶劣天气不能构成延期的理由,非承包商自身造成的延误才可能被批准延期。这当中又分为可原谅但不获赔偿的和可原谅又可获赔偿的延期。所以,延期不只是免除罚款,还是经济补偿的来源之一,有时还可能成为调整单价的理由。工期延长也是常规索赔的目标之一。延期要求也是随事件发生一次一次提出来的,也不应该一揽子“秋后算帐”。 [page]

如果工程由于业主或工程师的原因拖了期,而业主又要求在原定工期内完工,承包商为此投入了新的超过投标预算量的资源,这就会构成加速索赔的动因,如果没有严密的论证和祥实及时的资料、同期记录、申请文件及批准等,就常常加了速而得不到赔偿,替业主承担了他应承担的风险。值得一提的是,承包商在投标时应正式提交预计的资源投入和生产效率等资料并得到确认,为日后对比、索赔埋下伏笔。

四、现场自然条件及其变化

一承包公司在打桩时遇一岩层,项目组绞尽脑汁,变换多种方法,旷日持久,最后终于自己加工设备把桩压了下去。而由此产生的延误,采取附加措施动用的人工、材料、设备及勘察损失就都被默默地“消化”了。经事后考察,原标书提供的勘探资料上标明这一深度应为粘土层。土木工程中不利的现场条件和条件的改变很常见,但这种风险应被合理的分担。业主通常会在合同中写入免责条款(如现场确认书中的描述等)或把勘探地质材料报告作为非正式文件。但这并不能真正将风险转移给承包商,从法律上说尤其如此。尽管咨询工程师一般都要“捍卫”原地质报告以维护其声誉,说这种条件承包商应合理地预见到,这确实会给承包商带来一定困难。只要承包商认真进行了现场考察,周密地估计、预测现场条件达到合理的程度,在极不利条件出现或原文件所述有重大改变时证明:这属于与图纸和勘探资料之中所描述的条件有本质不同的现场条件;或合同中未做描述,但即便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合理地预料,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和附加成本就要由业主负担。

在这类情况出现时,如不及时谈判、确定、并提出工期成本索赔要求,将是合同管理工作的失误。

五、加强合同管理措施,抑制不公正行为

中国承包商是公认的“鸽派”,这与合同观念薄弱,合同管理水平低有很大关系。一些监理工程师或业主行为不公正,若不遇抵抗,则变本加厉。有的业主将额外工作借监理之口下达给承包商去完成而不想付款;有的咨询工程师故意不下书面指令使工作完成后查无对证。而我方由于合同管理不成熟,经常出现档案不全,往来函件、帐单无签收、无登记,现场工作无同期记录及签认等情况,被人钻了空子,吃了亏还说不出来。

有人认为国际工程标准合同看起来上下左右都有限制承包商的,其实这有失偏颇。因为标准合同即使有偏袒一方的倾向,也总是约束双方的。承包商与业主的地位都是客观的,关键看自己如何利用合同赋予的权力。比如说,合同规定由监理工程师负责核批结算帐单,然后由业主付款。业主、监理的地位固然优越,但若业主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付款;或监理工程师在帐单签收后规定的期限内未核批,那就是违约。承包商尽可以理直气壮地指出,并索赔延期付款的利息,严重的还有权停工、要求仲裁或提出终止合同等。

从合同上说,承包商必须执行工程师在合同范围内的所有指令;但同时,他可以不执行超出工程师授权范围的指令。对于合同范围内的指令,他也有提出计量计价要求的权力,尤其是对工程变更。如果工程师无视合同规定的计量计价程序,不经与承包商商议而诸事自己说了算或对变更不予计量,又属于违约行为。

有的工程师习惯发口头指令而不予计量,承包商可以即以书面确认并申请计量计价,按合同规定(FIDIC和I .C.E都是这样)如工程师不书面否认,在规定日期后(七日、十四日等)届时生效,如此办理,上述行为自然收敛。

有的工程师为避免附加成本,保持预算不突破,当工程情况变化需要采取附加措施时不明确下指令,而是建议承包商如此这般。如果这种情况不是有经验的承包商可能合理预见到的而附加措施又是执行合同所必需的,根据法律原则解释合同的默示条款(Implied Term),工程师必须及时做出指示,否则又是违约,可以索赔。 [page]

经验表明,外国咨询工程师并非个个是合同高手,有些甚至在本专业也不是高手;有人还带有种族歧视等阴暗心里。只要我们以合同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理、有利、有节地坚持合管理,是可以抑制那些不公正行为,使工程风险合理分担,使项目正常实施的。

六、停工、仲裁和终止合同

在国际承包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客观的原因或合同某一方原因导致暂停施工的情况并不罕见,严重的可能导致终止合同。

暂停可能是由业主或其授权工程师指令的,也可能是由于特别紧急状况所迫。还有一种情况是承包商提出的。

这在FIDIC第三版及以前版本和I .C.E第五版及以前诸版都是没有的。FIDIC第四版69.4条规定当业主不按规定期限支付工程款而使承包商财源枯竭,无法继续施工时,承包商可主动提出暂停施工或放慢施工进度。

尽管在国际工程实践中,承包商提出暂停施工的权力有限,但我个人认为应充分利用这个权力以摆脱被动局面。例如:有一个项目,业主财政紧张,在支付上严重违约又无力改变,我承包公司举棋不定,勉强垫资支撑近一年,最后还是提出了暂停,而这个项目二年后才复工。回头来看,长期垫资还不如及时停工。

在业主违约的情况,果断暂停或以终止合同相威胁,对中国公司特别重要(终止的具体提法和策略应听取律师或专家的意见)。因为对于信誉本身就不太好的业主,“绥靖”可能导致更加被动。

仲裁通常不被认为是好的纠纷解决途径,但如果明知胜算较大,而且金额巨大,却无处讲理,另无他路,也该尝试。在发展中国家,“工程师”通常被指定为业主的某一官员,而且监理工程师在合同中的身份只是“工程师代表”。这样,在合同管理实践中,我们应充分利用工程师的争议调解权,还可以通过业主来制约监理工程师的某些不公正行为。

正式仲裁前一般会先进行调解,有的国家和地区还有专门的调解机构。找一个中间机构来调解,如土木工程师协会等,出于声誉等各方面因素,一般会比较公正,也经济得多。这时,聘请法律顾问、请著名律师出书面意见,引用所在国诉讼和仲裁安全,及时提到的仲裁威胁都是有效的手段。在这些综合措施下,一般显失公平的业主或工程师就开始退让了。

另外仲裁或调解也并非一定要对整个合同,而可以就某一项索赔或某一个问题,如不可预见的不良现场条件的判定等。

总之,为了比较公正、合理地解决合同纠纷,应利用各种可以利用的方式和手段。绥靖的代价往往是利益。

仲裁的裁定是否可在所在国依法生效,也是我们采取行动前必须研究的重要法律问题。

加强和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对于提高项目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承包工程项目的效益,都有重要作用。合同管理与其它工程管理环节丝丝相扣、互相影响。有些索赔提不出来,是因为成本核算精度不够;没有实施网络计划管理,许多延误就无法证明等。改进和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是中国承包公司共同面临的问题。

七、如何改进合同管理工作

第一,普及和加强法律观念、合同意识。

凡事从合同规定的责权利出发去考虑,项目负责人应时时牢记合同管理贯穿项目始终的原则,即便是做具体工作的工程师也应把技术问题与合同条款联系起来考虑,以技术方案在合同上的影响经济效益作为评价可行性的重要指标。比如打桩遇到不良地质情况,应在准备技术方案的同时,分析是否已超出了合同规定的情况;是否需动用超出预定方案的资源已并应告知合同管理人员,看是否属于业主应偿付的情况。

项目组碰到天灾人祸或其它特殊情况,应同时想到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业主应负什么责任。在着手处理时及时做好记录并按时按既定方式向有关部门通知并提供有关的资料表格。其中某一步骤的不完整或不合理规定都可能影响风险的分担和承包商全部权利的实现。 [page]

合同和法律观念还涉及到签收发文、分类档案系统、同期工作记录和签认、书面证据和及时确认口头指令等等。这当中应避免可能由于因袭老经验和按习惯做法而忽视合同法律原则的情况。比如:不少人认为工程承包合同是协议签字后才生效的,但实际上按照合同法的原则,一个报盘(要约)被无条件接受(即承诺)时,合同就约束双方了。也说是说,从收到中标通知书起投标人就成为合同中的“承包人”了。从这个时刻起,业主有什么行为违背合同精神,就可以视为“违约”了。

第二,设置专人或组负责合同管理。编制有关规程、手册,使合同管理程序化、制度化。

在国际上,合同管理知识是项目管理人员的必备知识,并没有负责计量的Q.S专门归口管理。这种人学过工程,还学过法律,有合同管理的专门知识和经验,对合同的理解、解释、执行、纠纷等决策都要听取他们的意见。这些人利用已成熟的制度有效地进行合同管理,保证了对合同正确理解、对已完工程的正确计量,对额外工作的准确判断和对额外成本的索偿。大的问题出现时,再聘请合同专家和律师加盟。

适当雇佣专业的合同管理和索赔公司也是应该考虑和比选的方案和选择,在许多情况下不是值得的:从学习、借鉴、提高的角度来说,尤其如此。

针对我国公司合同管理普遍偏弱的情况,建议多进行一些普及和研讨活动,特别是由有关专家编写出可操作的规程、手册等,再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同时,应争取设专人或小组专职或侧重合同管理,从合同角度影响和参与决策。项目签约、开工、接受变更令、停工、复工、纠纷都应尽量征求专门人员的合同管理意见,以避免项目在合同管理上失控。

合同原文一般看起来冗长、繁琐,译文更是费解,但这是执行项目的“法则”,非详细考究不可。事实上真正用的时候,常常会发现它并不够详细、不名周全。如果能参与国外的做法编写一些简明表格、规程等,会有助于项目管理人员在进行合同管理时参考、执行。

我国的国际承包工程事业虽然起步较晚,但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发展迅猛。已有多家中国承包公司列入美国ENR工程新闻杂志“世界最大的250家承包商”的排行榜,开始在国际承包界崭露头角。但仍应看到,中国承包公司在合同管理工作上与国际市场的差距客观上起到了限制和阻碍承包事业发展的消极作用,也大大影响了整体经济效益。这与国内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体制、管理水平的现状和发展是密切相关的。我国的国际承包工程企业应积极培养合同管理的外向型人才,开展对合同管理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不断汲取、引进国外先进的体制和做法,不断提高合同管理和项目管理水平。这样,不仅能加快我国承包工程事业的发展,对于带动国内工程市场的发育、项目管理体制的健全和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从而为国家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也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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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20个法律案例及分析 1. 香港锦程投资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心血管疾病医院、第三人山西寰能科贸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案审结日期:2010.08.17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2. 陈全、皮治勇诉重庆碧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昌均、重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审结日期:2010.05.31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3. 葛宇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审结日期:2010.04.21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4. 枣庄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柴里煤矿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保税区华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审结日期:2010.04.15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联营合同纠纷5. 赵子文与潘日阳财产侵权纠纷案审结日期:2010.03.24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6. 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澳诺(中国)制药有限公司、王军社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审结日期:2010.03.23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7.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青岛鹏飞国际航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审结日期:2010.03.20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8.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诉申东兰生产、销售假药,赵玉侠等销售假药案审结日期:2010.02.08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案由分类:生产、销售假药罪9. 蔡红辉诉金才来信用卡纠纷案审结日期:2010.01.06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信用卡纠纷10. 广州市仙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远兴房产有限公司、中国投资集团国际理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审结日期:2009.12.30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股权转让纠纷11. 沈阳银胜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审结日期:2009.12.22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12. 北京公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祥和三峡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审结日期:2009.12.22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13. 山东聚丰网络有限公司与韩国MGAME公司、天津风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游戏代理及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审结日期:2009.12.22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网络服务合同纠纷14. 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政府、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矿权纠纷案审结日期:2009.12.19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采矿权纠纷15.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审结日期:2009.12.15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6. 江油市城市信用社撤销清算组申请确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法案审结日期:2009.11.27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错误执行赔偿17. 韩龙梅等诉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审结日期:2009.11.20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保险合同纠纷18. 兰州神骏物流有限公司与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审结日期:2009.11.20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股东出资纠纷19.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诉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戈擅自发行股票案审结日期:2009.09.24 审理 ...。

    王熙律师
    2023.02.27365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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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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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承包工程的概念及工程承包合同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国际承包工程的概念及工程承包合同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内容:经发包人或其代理人同意,承包人方可把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但原承包人仍对全部工程负责。以上问题须经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的代表确认,发包人才能偿付额外增加的费用或同意工程延期。那么国际承包工程的概念及工程承包合同的基本内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1.12.19255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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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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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内容:通过律师的法律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定义与特点、类型与成因以及解决争议的方式,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类型与成因合同条款理解分歧:由于语言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双方当事人可能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导致合同履行出现问题,3、纠纷解决方式:在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合同条款的特殊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通常涉及货物的品质、数量、价格、支付方式、交货时间等条款,需要双方当事人特别注意。

    任冰峰律师
    2023.11.01288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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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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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期限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期限

    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参考格式(中文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甲方(买方):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就以下货物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及价格: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交货方式及期限:交货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交货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三、付款方式:预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到货款:____________________质保金: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四、质量标准及检验: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检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检验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异议期:____________________五、违约责任:甲方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解决争议的方式和适用法律:__________六、其他约定事项: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____。

    冯清琴律师
    2023.11.02244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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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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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头经济特区金海湾大酒店有限公司诉汕头金海湾国际名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汕头经济特区金海湾大酒店有限公司诉汕头金海湾国际名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内容:汕头经济特区金海湾大酒店有限公司诉汕头金海湾国际名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2月21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并于2001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酒店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8月6日签订了一份《金海湾大酒店副楼商业场地租赁合同书》,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承租金海湾大酒店副楼商业场地,租期为12年。因此,原告要求仍按合同约定计收租金及空调费,不合约定也不合情理,原告负有与其公司协商并赔偿损失的义务。那么汕头经济特区金海湾大酒店有限公司诉汕头金海湾国际名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1.12.27786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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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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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承包工程的经营方式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国际承包工程的经营方式

    内容:按与业主的关系划分,国际承包工程的经营方式可分为总包、分包和劳务分包。国际承包工程的普遍问题是人员当地化问题,特别是在劳动力资源丰富,成本很低的发展中国家,利用当地人员和当地劳务是提高竞争力,控制成本所必需的。同期,一家中国公司在孟加拉承担一条合同额为800万美元的公路项目,中国人员为42个。这是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业务管理体制的首次根本性的改革。由于政府管理体制的特殊性,使中国的国际承包工程的经营有其特殊的方式和特殊的矛盾。那么国际承包工程的经营方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1.12.10704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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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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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及管辖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及管辖

    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时,往往地域区间跨度较大,法院管辖地的问题也要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约定,《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法律分析】据相关规定,在涉外合同中,合同双方可以协议选择与本合同有实际联系国内法院和涉国外的法院管辖,包括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合同当事人所在地、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注:原、被告所在地是根据纠纷发生后,起诉时双方的身份确问定的,也就是有可能是在甲方所在地,也有可能是乙方所在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法院管辖答,可以约定由一个法院管辖也可以约定由数个法院管辖,只有约定的法院对因合同引起的纠纷具有内管辖权。

    崔玉君律师
    2023.04.13979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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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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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最新国际欠款合同范文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2022最新国际欠款合同范文

    内容: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第七条 借款划拨在办妥本合同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上述借款金额拨入乙方在甲方处开立的存款帐户(帐号)内;甲方同时根据乙方预先签署的《委托付款授权书》,将借款金额一次性以乙方购房款名义划入售房人在甲方处开立的售房存款帐户(帐号 )内。甲方于每期还款日根据乙方预先签署的《付款授权书》直接从该存款帐户中扣收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款项。那么2022最新国际欠款合同范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1.0264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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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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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

    内容:公约还规定,在下述两种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就不能撤销: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据以行事。公约规定,如果在对要约表示承诺时载有附加或更改条件,原则上应认为是对要约的拒绝,并视为反要约,即受要约人向要约人提出要约。逾期承诺指超过要约的有效期到达的承诺。《合同法》第20条规定了要约导致失效的四种情形,即: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那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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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7115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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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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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么确定国际运输合同履行地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怎么确定国际运输合同履行地

    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地按下列原则确定: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那么怎么确定国际运输合同履行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1.12.31111人收看
  •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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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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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

    内容: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以及加入WTO后建筑市场全面与国际接轨,更增大了合同管理的风险性和多变性。企业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企业的各个领域,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二是缺乏预见性,不能对工程及时地跟踪、行有效地动态分析和管理。加强合同管理的社会性应突出以下“四个重点”,来推动合同管理工作的全面落实。以工程合同为重点,把好合同管理的入口关。在这个合同网络体系中,工程合同是纲,也是合同管理的中心。那么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1.12.26867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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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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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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