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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业务指引操作

李楠楠律师2021.12.20955人阅读
导读:

外国人与中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办理离婚,不论是双方自愿协议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因此,孙女士可向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都在国外的当事人,在达成一致的离婚意见时,为了减少费用,会要求代理人代理双方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将进行审查,并在一个月内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那么涉外离婚业务指引操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外国人与中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办理离婚,不论是双方自愿协议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因此,孙女士可向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都在国外的当事人,在达成一致的离婚意见时,为了减少费用,会要求代理人代理双方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将进行审查,并在一个月内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关于涉外离婚业务指引操作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涉外婚姻(即一方加入外国国籍)

(一)诉讼离婚

1. 管辖权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离婚案件,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外国人与中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办理离婚,不论是双方自愿协议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因此,孙女士可向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适用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理。

2. 委托事项

国内律师在接受外国当事人委托后,大都是身在不同国度,不能当面叙说,律师应指导其有目的地陈述,根据陈述为其起草法律文书,包括委托书、起诉书、离婚意见书或双方同意离婚的协议书。当事人的委托书及起诉书、离婚意见书应当经过委托人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使领馆认证,或直接由我国使领馆公证。书写法律文书应注意按照大使馆的规定的格式填写,但对于外文书写的法律文书(如起诉状)、委托书等,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对于当事人不能亲自回国办理离婚的当事人。当事人除出具必须的法律文书外,还应出具一份不能亲自回国经公证或认证后的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特别是签收法律文书等。因为签收法律文书非常重要,可以减少本应经过司法送达的时间,也可以减少法院辗转送达的麻烦。

当事人愿在离婚中放弃不动产的数额较大的行为,律师应让其出具有关放弃财产的声明书(离婚意见书)或在起诉书中写明。代理律师不应仅凭口头联络,为其放弃财产,以免代理人陷入财产纠纷的泥潭当中。

双方都在国外的当事人,在达成一致的离婚意见时,为了减少费用,会要求代理人代理双方离婚。这种做法虽为当事人双方自愿,但是与中国的法律相违背的,不应接受。

3. 适用法律

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二)协议离婚

(1)《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一般而言,采用登记方式,当事人需亲自到场,对于可以在国内办理内地居民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婚姻,也必须双万亲自到场才能办理协议离婚。当事人不到场而委托别人可以通过协议登记再婚的,只能是双方均在国外的留学生或在国外工作的,或夫妻双方均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只有在居住地机关不予受理其离婚的情况下),才可以委托律师在其原结婚登记地办理登记离婚。[page]

律师办理离婚的注意事项参见上述诉讼离婚的第(2)委托事项。

二、当事人一方在国外的离婚(双方都是中国公民)

(一)协议离婚

《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

需要强调的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须持有关的证件和证明,并且双方必须亲自到场。对此,《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这个条例,双方一起持各自的户口证明、身份证、及双方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将进行审查,并在一个月内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如果采用这种方式,国外一方不仅必须要回来,所花费的时间也会比较长。这种方式不方便,可以采用诉讼的办法。

(二)诉讼离婚

1. 管辖权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2. 委托事项

(1)法院判决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page]

(2)法院调解离婚(实践中也有)

《民诉意见》第93条还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调解的,除非本人不能表达意志,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从以往这方面的一些案例来看,一方远在国外,可以被认定是“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所以,当事人不必回国来亲自出庭,只需出具书面意见,即可由代理人参加调解,与另一方达成协议,由法院出具调解书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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