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找律师

北京律师,专业团队, 200+云律所实力在线

解决
难题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化团队,全程跟进
一站式解决您的法律难题

直接找律师

我需要打官司

严选律师,权威专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委托
律师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处理案件类型丰富,庭审经验分析
上万案件代理,胜诉率高

直接委托律师打官司

我需要详细咨询

专案咨询服务,资深律师方案定制

付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根据实际情况量身定制专属维权方案
精准把控案件难点,寻求最优方法

直接付费咨询律师

我需要基础咨询

快速应答,高效服务,24小时在线

免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认证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法律问题优质解答,及时与客户反馈

等待免费咨询律师

承揽合同风险责任谁承担

李楠楠律师2021.12.22521人阅读
导读:

本案审理中产生争议的焦点是:承揽的工程到底是否交付,发生火灾导致部分工程被毁的风险责任应由谁来承担?现工程显然没有完工,也就无从交付,且材料厂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交付工程,属违约行为,按照我国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工作成果未能交付的,其风险责任由承揽人即材料厂承担。标的物风险负担,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其损失的归属。那么承揽合同风险责任谁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案审理中产生争议的焦点是:承揽的工程到底是否交付,发生火灾导致部分工程被毁的风险责任应由谁来承担?现工程显然没有完工,也就无从交付,且材料厂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交付工程,属违约行为,按照我国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工作成果未能交付的,其风险责任由承揽人即材料厂承担。标的物风险负担,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其损失的归属。关于承揽合同风险责任谁承担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2004年12月,浙江某保温材料厂(以下简称材料厂)与吉安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书,约定“由材料厂为建筑公司承建的A楼房进行室内聚氨脂喷涂发泡工程,工程交付期为2005年8月31日,工程按国家标准验收,底部刷防火漆,建筑公司应交预付款10万元,工程总造价30万元,实行由材料厂包工包料”。之后,建筑公司如约交付了预付款10万元,材料厂即进入工地现场开始施工。2005年8月16日,突然发生火灾,将材料厂部分尚未刷防火漆的发泡工程烧毁,此时,双方对已完成工程造价28万元均无异议。火灾发生后,经公安消防部门认定,失火原因为:N公司进入A工程地域内进行电焊,未采取防护措施所致。一月后,建筑公司向法院起诉,称材料厂未能如约交付工程,现工程烧毁,请求材料厂返还其预付款10万元。材料厂拒绝给付,并反诉称,工程最终未能交付,是因建筑公司整个工程安排不利,造成火灾,与已无关,建筑公司还应支付其已完工的工程款18万元。

[争议]

审理本案,首先应确定本案的法律关系,本案属承揽合同纠纷,本案起诉及反诉的内容均为合同之诉,因此审理案件时应仅就该合同内容进行审查,看当事人双方的履约情况,对于这点是无可置疑的。本案审理中产生争议的焦点是:承揽的工程到底是否交付,发生火灾导致部分工程被毁的风险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对于此问题,有四种意见:

1、工程没有交付,风险责任由材料厂承担。

理由是: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底部刷防火漆,之后才能交付。现工程显然没有完工,也就无从交付,且材料厂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交付工程,属违约行为,按照我国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工作成果未能交付的,其风险责任由承揽人即材料厂承担。因此,应支持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由材料厂将预付的10万元工程款返还建筑公司。

2、工程已部分交付,建筑公司承担风险责任。

笔者同意该种意见。理由是:该合同虽为承揽合同,但该案涉及的标的物本身及最终未能交付的原因均有其特殊性,因此,不能完全用承揽合同原则处理本案。该案标的物的完整交付,应在防火漆刷完之后,但除此工序之外的喷涂等大部分工程,确已附着于建筑公司的建筑物之上,应认定是一种事实上的交付;部分工程发生火灾被毁,材料厂与建筑公司双方都没有过错;材料厂未能如期完工,并不是工程最终不能交付的根本原因,在我国法律对意外事故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以标的物的实际转移来认定风险责任的承担,而不能单纯按其他一般标的物的交付形式来约束,因此,应视为标的物已部分交付,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承揽人交付部分工作成果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报酬,故应由建筑公司就已完工的工程支付工程款。

3、同意第二种意见,但又要求材料厂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该种意见认为,材料厂未能交付工程,与其工程逾期有一定的关系,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可以从建筑公司应给予的工程款中适当扣除。

4、处理合同纠纷时还应同时处理侵权纠纷,追加N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该种意见认为,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是第三人电焊保护不力,N公司的行为无论对材料厂还是建筑公司,均是一种侵权行为,其应对本案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标的物是否交付问题是关键,其决定了最终由谁来承担风险责任。标的物风险负担,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其损失的归属。标的物风险,必须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故所造成,而并非当事人双方或当事人一方所造成。

对标的物风险由谁负担,主要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是依“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即以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作为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换而言之,就是标的物所有权归谁,由谁承担风险责任。二是依“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即无论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转移,都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作为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标志。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一般自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对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责任的承担又作了具体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标的物的风险,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笔者认为,本案亦应运用第二个原则即依“交付转移风险”。但本案标的物又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有所不同。其特殊性在于标的物的完整交付不能一次性即时完成,而是须经过一定期限和程序逐渐完成。因此,不能笼统地说标的物没有交付。对于实际附着于不动产之上的部分,应认定为已经交付于不动产所有人,其风险责任亦发生转移。故对于这类案件,应作为一种特殊标的物,规定出其交付的特殊标准,而不应套用一般性标的物的交付来决定风险责任的承担。综上所述,本案的风险责任应由定作人建筑公司承担。 [page]

作者: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朱 莉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李楠楠律师

在线 问题仍未解决?真人1对1咨询为您解答

  • 213位律师在线
  • 已服务23.5万人
  • 5分钟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