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找律师

北京律师,专业团队, 200+云律所实力在线

解决
难题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化团队,全程跟进
一站式解决您的法律难题

直接找律师

我需要打官司

严选律师,权威专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委托
律师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处理案件类型丰富,庭审经验分析
上万案件代理,胜诉率高

直接委托律师打官司

我需要详细咨询

专案咨询服务,资深律师方案定制

付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根据实际情况量身定制专属维权方案
精准把控案件难点,寻求最优方法

直接付费咨询律师

我需要基础咨询

快速应答,高效服务,24小时在线

免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认证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法律问题优质解答,及时与客户反馈

等待免费咨询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确认纠纷

黄东洁律师2021.12.23740人阅读
导读:

王某与周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亦应无效,陈某与周某之间房地产转让合同亦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依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由于陈某擅自出卖房屋导致合同无效,故其负有过错责任。关于周某提出其购买诉争房屋是善意取得,应认定有效的主张,该院认为,周某虽然善意取得诉争房屋,但其房屋交易行为已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交易不合法,因而导致诉争房屋交易行为无效,故诉争房屋的买卖合同亦不能认定有效,对周某的主张不予支持。那么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确认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某与周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亦应无效,陈某与周某之间房地产转让合同亦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依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由于陈某擅自出卖房屋导致合同无效,故其负有过错责任。关于周某提出其购买诉争房屋是善意取得,应认定有效的主张,该院认为,周某虽然善意取得诉争房屋,但其房屋交易行为已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交易不合法,因而导致诉争房屋交易行为无效,故诉争房屋的买卖合同亦不能认定有效,对周某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确认纠纷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经审理查明:杨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座落于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XX号诉争房屋(建筑面积36.1平方米),原产权人为陈某,经参加房改购得。2001年9月22日,陈某与王某签订《售房协议》,陈某将此房以6.5万元价格卖给王某。

2001年9月23日,王某与周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以6.7万元价格将此房卖给周某。同日,陈某与周某签订了诉争房屋的《沈阳市房地产转让合同》,合同载明购房款为3.5万元,其它内容与《房屋转让协议书》一致。周某按购房款6.7万元履行,陈某实得购房款6.5万元,王某实得2000元,陈某将该房屋以及办理产权变更的相关手续交付给周某。周某于2001年9月23日向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以下简称皇姑房产局)提交《房地产转让申请审批书》,于9月24日委托沈阳市皇姑区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并向皇姑房产局提交相关材料,即原产权人的户口本、结婚证、杨某的书面同意书、诉争房屋的产权证、契税证、转让双方的身份证原件等。其中,除周某本人的身份证外,其余证件均系陈某提供,杨某的书面同意书中“杨某”的签字非本人所签。2001年9月28日,皇姑房产局批准该诉争房屋(原产权证号0204839)转让,并于10月22日向周某核发该房所有权证。沈阳市财政局于9月29日向周某核发该房契证。2001年10月19日,周某与陈某就诉争房屋的水费、电费进行了结算。2001年12月3日,周某与克莱斯特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协议》,诉争房屋被拆迁,周某领取货币安置款10.83万元,搬家费300元。后杨某以自己是房屋共有人,未在交易书上签字,自己到大连等地公出不知道其妻陈某卖房为由,于2001年11月27日诉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另查明:杨某因不服皇姑房产局房产转让审批行为,于2001年12月21日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做出[2002]皇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以被告皇姑房产局只对转让手续进行形式要件审查,未对其真伪进行审核,即作出同意转让房地产的审批缺乏证据,且程序违法为由,判决撤销皇姑房产局于2001年9月28日做出的对0204839号房地产同意转让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后,皇姑房产局上诉至本院。2003年1月13日本院终审作出[2002]沈行终字第295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法院因杨某提起行政诉讼,于2002年2月9日裁定中止民事诉讼。后于本院对行政案件终审判决后恢复对该案审理。

[案情]

原审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未经夫妻共有人杨某同意,依法应认定无效。王某与周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亦应无效,陈某与周某之间房地产转让合同亦无效。虽然周某已取得诉争房屋的产权证,但杨某为此起诉皇姑房产局,经一、二审确认皇姑房产局为周某颁发诉争房屋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法院判决其对0204839号房地产同意转让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故周某以诉争房屋产权人与克莱斯特公司签订的货币拆迁安置协议亦应确认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依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由于拆迁协议书无效,且诉争房屋已灭失,故诉争房屋原产权人陈某应与克莱斯特公司重新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关于杨某主张周某应返还货币安置增值部分4.41万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由于陈某擅自出卖房屋导致合同无效,故其负有过错责任。关于周某提出其购买诉争房屋是善意取得,应认定有效的主张,该院认为,周某虽然善意取得诉争房屋,但其房屋交易行为已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交易不合法,因而导致诉争房屋交易行为无效,故诉争房屋的买卖合同亦不能认定有效,对周某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陈某与王某签订的协议无效;二、王某与周某签订的协议无效;三、周某与克莱斯特公司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四、陈某与周某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无效;五、周某返还克莱斯特公司货币安置款10.83元,搬家费300元;六、陈某返还王某购房款6.5万元;七、王某返还周某购房款6.7万元;八、驳回各方其它诉讼请求。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被上诉人的答辩理由

上诉人周某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周某在与陈某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时,陈某的行为足以使周某相信,其卖房行为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不能以陈某未经夫妻共有人杨某同意为由,而认定对该诉争房屋的买卖协议及动迁协议均无效;2、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与诉争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因为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诉争房屋买卖合同就不能认定有效。

被上诉人杨某、陈某答辩称:1、本案诉争房屋在交易时没有经过房屋共有人杨某同意;2、诉争房屋作为不动产,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3、皇姑房产局批准对诉争房屋进行交易的行政行为已被法院判决撤销,因而最初交易是违法的。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王某述称:该案无论哪方胜诉,均与其无关。

原审第三人克莱斯特公司述称:该公司是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拆迁行为,没有过错。

二审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两个:(1)上诉人周某对诉争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是否为善意、有偿;(2)法院行政判决撤销皇姑房产局对周某与陈某房产转让审批的行政行为是否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 [page]

关于第一个焦点,二审法院认为:周某系善意、有偿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杨某即使不知道或不同意陈某的出卖行为,也不影响周某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杨某称诉争房屋系其妻子陈某单方出卖,本人并不知晓,并举证该期间他本人到大连等地公出,以及未在《沈阳市房地产转让合同》文本上签字等,但这不足以对抗善意买受人周某。因为从周某与王某签订《售房协议》,到与陈某签订正式的《沈阳市房地产转让合同》,以及出卖方陈某为办理房产转让和产权过户提供的户口本、结婚证、“杨某的书面同意书”、诉争房屋契证、产权证、出让方的身份证原件等一系列必需的证件,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已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对后续事宜如水、电等费用的结算达成一致,皇姑房产局向周某核发了该房的所有权证,沈阳市财政局也核发了该房的契证,这对买受人周某而言,有理由相信陈某出卖共有房屋的意思表示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即买受人周某为善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的规定,杨某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买受人周某,而且周某已实际向出卖人陈某支付了房屋对价,且已实际占有、使用诉争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即使陈某擅自处分共有房屋,杨某确是不同意或不知道的,但由于周某善意、有偿取得的房屋,也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周某与陈某签订的《沈阳市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更非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因此该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形,应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杨某、陈某以出卖房屋未经共有人同意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诉争房屋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二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与公民之间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分别受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批准、登记的之外,具体行政行为被法院判决撤销并不能导致民事行为无效。杨某诉皇姑房产局房地产转让审批的行政诉讼案的两审判决,对本案陈某、周某之间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效力不产生影响。公民之间的房地产转让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基于该民事行为所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民事合同。民事合同是当事人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事合同的效力,只能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确认,凡依法不具有法定无效情形的,均应为有效。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虽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转让须经过审批,但其着眼点是基于行政管理和保障国家税费及时准确收缴。而关于合同的批准、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由于前述《规定》和《办法》系部门规章,其规定的审批行为均不能产生影响合同效力的问题,即当事人间的交易行为是否经过行政审批及审批行为是否正确,不影响诉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只在合同当事人间有约束力,其本质在于双方的合意,不受合同以外的其他主体行为的影响。杨某所诉皇姑房产局的行政审批行为是否合法,与陈某、周某所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且不互为前提,也不互相制约,皇姑房产局房产转让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判决撤销并不能导致双方当事人合意成立的、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合同无效。一审认定陈某与周某之间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因行政审批行为被撤销而无效不当,应予纠正。

另外,关于陈某与王某签订的《售房协议》、王某与周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以及周某与克莱斯特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的效力问题,二审法院认为:该三份合同均无法定无效原因,应为有效合同。其中:陈某与王某签订的《售房协议》、王某与周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只是在当事人间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而已,且陈某与周某所直接签订的《沈阳市房地产转让合同》,所指向的合同标的物亦为本案诉争房屋。加上王某所收取的2000元费用的问题,只能证明陈某拟卖给王某的房屋又通过王某的介绍行为,由陈某直接卖给了周某,即王某、陈某、周某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已解除陈某与王某签订的《售房协议》及王某与周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并且由陈某与周某直接建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关于周某与克莱斯特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取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之规定,上诉人周某在拆迁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即已为房屋所有权人,故应为被拆迁人,其与拆迁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合法有效,且双方均已实际履行完毕,并无争议。对上述三份合同,本案中没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该三份合同的效力问题,该三份合同也不属于法院可以不经当事人请求而主动宣告无效的情形,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即该三份合同的效力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因此,一审法院确认该三份合同无效不当。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page]

一、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01]皇民初字第284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杨某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涉及两个问题:第一、上诉人周某对诉争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是否为善意、有偿。对于这个问题,判决书的论理部分和上一期的“民二庭审判参考”已经论述得很清楚了,在此不再赘述。第二、法院行政判决撤销皇姑房产局对周某与陈某房产转让审批的行政行为是否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这个问题涉及到如何认识行政审批行为及行政裁决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问题,“行政裁决确认的无效行为是否决定民事行为也当然无效”、“如何正确认识登记行为对民事行为效力的影响等问题”,一直是民事审判尤其是房地产审判中存在分歧较多的问题,本案判决的论理对解决此类问题,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行政行为及行政裁决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

本案中,杨某对皇姑区房产局发证审批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行政判决已将周某取得的房产证撤销;而本案民事诉讼又认定周某的购房行为有效,这是否意味着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裁判结果相冲突的问题?笔者认为,两者之间并不矛盾,理由如下:

首先,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其诉讼主体及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决定裁判结果必然不同。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依据的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民事判决的结果直接导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的取舍;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主体与作为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标的指向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其主要特征是“不对等性”,即行政主体的地位不平等(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设立或变更行政法律关系,而无须征得对方同意)。行政诉讼依据的是包括地方性行政法规在内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行政诉讼的裁决结果,只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而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并未进行裁决,因此,其结果不影响相对人的民事行为效力。

其次,行政诉讼裁决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但并不必然决定民事诉讼的结果。按照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符合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方面的要求。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虽然合法但不合理(不适当),都可能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登记发证行为合法性审查为例,行政诉讼对事实和证据的审查主要是形式审查。从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发证机关行使职权采用的是形式审查标准,即审查申请发证所提供的形式要件是否齐全,对房产取得、转让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作审查,因此,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当然也是形式审查。“房产登记发证行为本身不直接使申请人获得权利,登记发证机关不能以自己的意志改变申请人的民事权利,它只是对申请人现有房产权属状态的认可和证明,而不是对相对人和第三人之间特定权利和事实的确权和裁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3月28日《房地产登记类行政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可见,行政诉讼的裁决结果并不直接影响民事裁决的结果。这一点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赵立新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界定批复上诉案”中可以得到认证。该案中,赵立新与第三人宁夏科协就宁夏成套公司的产权争议的民事诉讼正在审理期间,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宁夏成套公司的产权作出了界定批复,赵立新不服引起行政诉讼,并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合议庭认为,“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审理期间,宁夏国资局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依据行政法规有权对企业资产作出产权界定。宁夏国资局对企业资产作出产权界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企业财产所有权的性质问题,而人民法院审理赵立新与宁夏科协的民事案件是为了解决个人与企业之间财产争议的民事纠纷。在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诉讼期间,当事人申请国资局进行产权界定,不属于就同一纠纷寻求不同救济问题,且国资局的界定在价值取向上与民事裁决并不冲突。因此,本案中,行政裁判不应当以民事判决为依据。”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参考》2001年第一辑)

同样,在本案中,杨某就不服皇姑房产局房产转让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能否维持的问题,适用行政法律规范;而本案要解决的是陈某与周某所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适用民事法律规范。杨某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陈某、周某所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且不互为前提,也不互相制约。因此,皇姑房产局房产转让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判决撤销并不能导致双方当事人合意成立的、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合同无效。皇姑区法院的行政判决亦认为双方民事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应另案解决。

(二)登记、审批行为对民事行为效力的影响

关于合同的批准、登记,《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的“批准、登记”与合同标的物发生物权变动时的“公示登记”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物权的产生、变更和丧失统称为物权的变动。由于物权具有的排他性决定其变动也具有排他性,如果没有一定的方式将其变动从外部表现出来,就会给第三者带来危害,影响交易的安全。例如,在房屋上设定抵押,如果不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抵押权的存在,那么,不知该抵押权存在的房屋购买人旧可能蒙受损害。因此,民法上关于物权的变动,采取了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法,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即使登记和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这就是民法上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page]

按民法上的物权行为理论,物权在法律上属于支配权,债权在法律上属于请求权(当事人订立合同后,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请求权的约束力)。中国社科院民法研究室主任孙宪忠 教授认为,不动产登记是物权设定成功的表征,登记之后,才能依法取得物权。当事人之间为转移物权而订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会产生请求权的约束力;——但是也正是因为请求权只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所以这一合同成立以及有效不必以不动产登记作为必要条件,债权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所以合同的成立不必要进行公示,也就是说,合同完全可以因为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和有效。合同的成立有效,不是物权有效变动的充分必要条件,不能因为合同成立有效就自然发生的物权成立或者有效结果。

可见,作为物权变动公示效力的登记,并不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未进行登记,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只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形,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就应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不经登记的不动产转让合同,只是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三)房产证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在我国还应包括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按照物权变动原理,房产登记作为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会产生以下三个方面效果:一是房屋的所有权因登记而设定和转移;二是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因登记而推定为正确和真实;三是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因登记而受到保护。

在民事诉讼中,房产证作为证据,可以证明房产登记的事实。房产证的证明力是以其上记载与房产登记机关登记簿上的记载一致为依据的,如果房产证记载的事项与登记簿上的记载不一致,房产证在房产交易中就失去了证明力。如果房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未做变更,房产证自身单独变更不产生物权法上的效力,因此,房产证的交付不产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效果。

正因为房产证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明房产权属的一种重要证据,其证明力的作用大小只能与其他证据相互比较来确定的。梁慧星教授认为,“登记机关的证据在法庭上的证明效力不是绝对的,法律上推定登记机关证据与公证机关证据的证明力,法律术语是推定的证明力。对这类证据,法院首先承认它,然后允许当事人以反证加以推翻。当事人不能以反证加以推翻时,就采纳它,根据它来确定事实。”(梁慧星著《裁判的方法》)。 在房屋权属争议中,当房产证证明的事实与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发生冲突时,其他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房产证的证明力时,法院完全可以按照优势证据的原理,以优势证据确定房屋的权属,而不必先中止诉讼,待房产登记机关撤销房产证后再行判决。正如前面提到的,行政机关的发证审查属形式审查,而民事审判则应进行实质审查,当法院的民事判决改变了房产登记的事项时,当事人可以依判决申请登记机关变更。但在有些案件中也确有“先行政后民事”的必要。例如 ,房产证的证明力在民事诉讼中与其他相反证据相比占据明显优势,而当事人就发证行为的行政诉讼正在进行之中,为了避免给当事人造成诉累,民事诉讼可以暂时中止,待行政诉讼结果确定后再行判决。

[作者]张东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 民法典中涉及确认合同效力能否调解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民法典中涉及确认合同效力能否调解

    内容:但对于合同效力确认后产生的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立案。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会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会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并会出具延期审理通知书。原被告双方可以在法院的组织下进行调解,由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若对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于海明律师
    2022.03.25427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202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管辖权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管辖权

    内容:只要就合同纠纷订立管辖协议的,可认定由该合同产生的违约纠纷和侵权纠纷均由所选法院管辖。新民诉法明确协议管辖适用范围为合同和其他财产纠纷,故目前不宜突破。那么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管辖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1.12.2391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277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

    内容:诉讼与和解的选择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可选择通过诉讼或和解来解决争议,(2)其他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则,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1)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则,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诉讼是通过法院审判来强制实现权益的过程,而和解则是双方协商达成的一种解决方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答:管辖条款具有独立性,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选择受诉法院条款的效力,该条款本身的效力取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刘晓红律师
    2024.03.18423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0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房屋买卖纠纷逐年递增 怎样认定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房屋买卖纠纷逐年递增 怎样认定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内容:在城市房地产需求增加的同时,房屋买卖纠纷也逐年递增。在崇文区法院近期审理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中,要求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案件,占了很大部分。包某委托某房屋中介机构,与钱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来,在钱某办理完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包某以自己卖房当时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属无权处分行为为由,要求法院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来,李某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取得代理权必须经委托人授权,该房屋中介机构未经委托人授权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因此该合同无效。本案其他共有人已提出异议,表示不予追认,则房屋买卖合同自始无效。那么房屋买卖纠纷逐年递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1.05278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47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储蓄合同争议纠纷(储蓄合同纠纷代理词)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储蓄合同争议纠纷(储蓄合同纠纷代理词)

    内容:合同纠纷的主要种类有哪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案由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合同纠纷包括以下种类: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1)确认合同有效纠纷(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68、债权人代位权纠纷6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71、债务转移合同纠纷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73、悬赏广告纠纷74、买卖合同纠纷(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4)互易纠纷(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6)网络购物合同纠纷(7)电视购物合同纠纷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76、拍卖合同纠纷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7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7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8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8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1)委托代建合同纠纷(2)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3)项目转让合同纠纷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84、供用电合同纠纷85、供用水合同纠纷86、供用气合同纠纷8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88、赠与合同纠纷(1)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89、借款合同纠纷(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同业拆借纠纷(3)企业借贷纠纷(4)民间借贷纠纷(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90、保证合同纠纷91、抵押合同纠纷92、质押合同纠纷93、定金合同纠纷94、进出口押汇纠纷95、储蓄存款合同纠纷96、银行卡纠纷(1)借记卡纠纷(2)信用卡纠纷97、租赁合同纠纷(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9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99、承揽合同纠纷(1)加工合同纠纷(2)定作合同纠纷(3)修理合同纠纷(4)复制合同纠纷(5)测试合同纠纷(6)检验合同纠纷(7)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101、运输合同纠纷(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3)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6)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7)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8)管道运输合同纠纷(9)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1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13)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14)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15)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16)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102、保管合同纠纷103、仓储合同纠纷104、委托合同纠纷(1)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2)货运代理合同纠纷(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4)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105、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2)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06、行纪合同纠纷107、居间合同纠纷108、补偿贸易纠纷109、借用合同纠纷110、典当纠纷111、合伙协议纠纷112、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113、彩票、奖券纠纷114、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115、农业承包合同纠纷116、林业承包合同纠纷117、渔业承包合同纠纷118、牧业承包合同纠纷119、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3.04.13536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2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怎么举证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怎么举证

    内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的争议,一般情况下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尚未履行,或者认为合同已不具有履行效力等。根据《民事证据规则》5条第2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就合同法律关系中所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的一种例外规则,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合同的效力确认,因为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当事人不涉及第三人,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不存在合同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第三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不适格,第三人无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这个观点是从法理上阐述的,实务中具体法条没有相关的规定合同外第三人无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那么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怎么举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1.12.23947人收看
  • 陈凯旋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258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什么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什么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内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即可认定为有效。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那么什么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1.12.23177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916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确认赠与合同效力纠纷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确认赠与合同效力纠纷

    内容:我们都知道,发生纠纷可以走法律的流程来进行解决,最常用的是协商、起诉的方式,下面,大律网专业律师将针对确认赠与合同效力纠纷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

    龙珊律师
    2021.10.29271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941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对于篡改的合同如何确认效力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对于篡改的合同如何确认效力

    内容: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般情况下公章造假会使合同不成立。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首先确认对方是否具备合法有效的授权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那么对于篡改的合同如何确认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2022.03.02501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343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是否包括撤销合同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是否包括撤销合同

    内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即可认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关系到借贷关系是否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因此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时,应该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但是,由于《合同法》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仅规定了欺诈、胁迫形成的合同当其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法》之所以在规定两大类借款合同纠纷中没有将企业间的借贷纳入,其主要原因是该种借货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是我国法律所认可的合法合同。那么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是否包括撤销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1.12.23254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77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怎么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陈凯旋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凯旋

    怎么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内容: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买方则不同意,坚持按事先规定的价格购买,双方遂起纠纷。独家受许可方获知后、要求转让方赔偿损失.双方之纠纷因此而起。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再如,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未考虑周全,致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诸如履行地点不明确,质量规格不明确等情况,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就会引起纠纷。一项合同纠纷,有时由单纯的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而引起的,有时则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合同在履行,甚至终止时发生纠纷是在所难免的。那么怎么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凯旋律师
    2021.12.231026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462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服务合同纠纷案(服务合同纠纷案难处理吗)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服务合同纠纷案(服务合同纠纷案难处理吗)

    内容:服务合同纠纷案由法律主观:1、 缔约过失责任 纠纷 2、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3、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4、确认 合同无效 纠纷 5、 债权人代位权 纠纷 6、 债权人撤销权 纠纷 7、 债权转让 合同纠纷 8、 债务转移 合同纠纷 9、 债权债务 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10、悬赏广告纠纷 11、买卖合同纠纷 12、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13、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14、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15、互易纠纷 1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17、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18、电视购物合同纠纷 19、招标 投标 买卖合同纠纷 20、拍卖合同纠纷 21、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2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23、建设用地使用权 转让合同 纠纷 24、 临时用地 合同纠纷 25、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26、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27、房地产开发 经营合同 纠纷 28、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29、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30、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31、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2、 商品房 预约合同纠纷 33、 商品房预售合同 纠纷 34、商品房 销售合同 纠纷 35、商品房委托 代理 销售合同纠纷 36、 经济适用房 转让合同纠纷 37、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纠纷 38、房屋 拆迁 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39、供用电合同纠纷 40、供用水合同纠纷 41、供用气合同纠纷 42、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43、 赠与合同 纠纷 44、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45、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46、 借款合同 纠纷 47、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48、同业拆借纠纷 49、企业借贷纠纷 50、 民间借贷纠纷 51、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52、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53、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54、 保证合同 纠纷 55、 抵押合同 纠纷 56、 质押 合同纠纷 57、 定金合同 纠纷 58、进出口押汇纠纷 59、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60、银行卡纠纷 61、借记卡纠纷 62、信用卡纠纷 63、 租赁合同 纠纷 64、 土地租赁合同 纠纷 65、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66、 车辆租赁合同 纠纷 67、建筑 设备租赁合同 纠纷 68、 融资租赁合同 纠纷 69、 承揽合同 纠纷 70、 加工合同 纠纷 71、定作合同纠纷 72、修理合同纠纷 73、复制合同纠纷 74、测试合同纠纷 75、检验合同纠纷 76、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 77、 建设工程合同 纠纷 78、建设 工程勘察合同 纠纷 79、建设 工程设计合同 纠纷 8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8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82、建设 工程分包合同 纠纷 83、建设 工程监理合同 纠纷 8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5、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86、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87、 运输合同 纠纷 88、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89、公路 货物运输合同 纠纷 90、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91、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92、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93、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94、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95、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96、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97、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98、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99、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100、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01、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 102、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103、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 104、 保管合同 纠纷 105、 仓储合同 纠纷 106、 委托合同 纠纷 107、进 出口代理合同 纠纷 108、 货运代理合同 纠纷 109、民用航空运输 销售代理合同 纠纷 110、 诉讼 、仲裁、 人民调解 代理合同 纠纷 111、委托 理财合同 纠纷 112、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13、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14、 行纪合同 纠纷 115、 居间合同 纠纷 116、补偿贸易纠纷 117、借用合同纠纷 118、典当纠纷 119、 合伙协议 纠纷 120、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121、彩票、奖券纠纷 122、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123、农业 承包合同纠纷 124、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125、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126、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127、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纠纷 128、 土地承包经营权 转包合同纠纷 129、土地 ...。

    王学瑞律师
    2023.02.25797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457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买卖合同纠纷夫妻共同债务(合同法夫妻共同债务)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买卖合同纠纷夫妻共同债务(合同法夫妻共同债务)

    内容:【拓展资料】一、买卖合同的订立与合同责任主体的认定1.【公章的效力】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因合同上所盖印章并非其合同专用章或备案公章而当然免除合同责任2.【合同的涂改】一方认为对方提交法庭的买卖合同存在单方涂改但又不提交己方理应持有的合同原件的,其主张难获法院支持3.【避税合同】买卖双方为达到避税、通关等目的而就同一标的物签订价格不同的多份合同后因此发生纠纷时,法院应综合证据确认体现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的效力4.【长期供货的报价】长期供货合同的履行中买受人虽未在特定批次报价单上签字但接受货物且未提出异议的,一般可认定其对该报价已经认可5.【格式条款的认定】买卖合同一方主张合同中特定条款系格式条款而要求确认其无效或采取对该方有利的条款解释时,法院通常从双方的订约能力、交易地位和条款的广泛性、重复使用性、细致度及订立过程等方面综合予以认定6.【员工的职务行为】企业法人应对其员工在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签收确认等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7.【公司人格混同】买卖合同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有意混淆自身与名称相近的关联公司并以此主张免除特定公司合同责任的,法院可综合判定合同责任的实际承担者或认定公司人格存在混同8.【设立中所订合同】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并为设立中公司的利益对外签订买卖合同的,在公司成立后应由公司承担合同权利义务9.【挂靠施工中的购销】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材料购销合同的,可认定由被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10.【婚姻期间货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订立买卖合同的,其拖欠的货款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买卖合同中的税费负担与二手房买卖的户口迁出11.【税费负担的约定】买卖合同中关于由并非缴纳税费义务人的合同一方或第三方负担税费的约定系有效约定12.【发票的开具】买卖合同纠纷中一方诉请法院判令对方开具发票的主张,一般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处理范围13.【增值税的抵扣】销售方未履行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法定义务,购货方可主张因无法抵扣税款而产生的损失14.【二手房户口迁出】二手房买卖纠纷中买受人因出卖人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户口迁出义务而要求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三、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表见代理、无效与撤销等效力争议15.【表见代理】以他人名义订立买卖合同之人虽无代理权但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该合同仍拘束被代理人16.【违法与无效】买卖合同所违反的法律规定系管理性强制性法律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的,不影响合同效力17.【农村房屋买卖】超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的宅基地上房屋、小产权房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18.【虚假需求】一方主张其订立高价买人合同系受出卖人与第三人串通制造虚假需求信息所致而诉请否认合同效力但未能举证证明的,难获法院支持四、买卖合同履行中的交易惯例、不安抗辩、情势变更、债务承担与继承19.【交易惯例】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均不明确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当事人应按交易惯例履行合同20.【挂靠与履行】出卖人将车船等特殊动产登记至被挂靠人名下可认定系对作为挂靠人的买受人履行合同义务21.【不安抗辩】买卖合同订立后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逃债等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以不安抗辩主张免责22.【情势变更】一方以价格、运费、成本大幅波动为由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对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该事实并非不可抗力或商业风险、继续按约履行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充分举证23.【债务承担 ...。

    翁玉素律师
    2023.02.27373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确认纠纷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确认纠纷

    内容:王某与周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亦应无效,陈某与周某之间房地产转让合同亦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依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由于陈某擅自出卖房屋导致合同无效,故其负有过错责任。关于周某提出其购买诉争房屋是善意取得,应认定有效的主张,该院认为,周某虽然善意取得诉争房屋,但其房屋交易行为已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交易不合法,因而导致诉争房屋交易行为无效,故诉争房屋的买卖合同亦不能认定有效,对周某的主张不予支持。那么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确认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毋磊颖律师
    2021.12.23740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201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婚姻家庭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要点有哪些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要点有哪些

    内容:又涵盖了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界定,合同效力的无效或可撤销的认定涉及到较为复杂的问题,包括法律后果和行使权利期限均有不同,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判断。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因存在某些瑕疵而导致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需要有权追认的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追认方可生效的合同。《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那么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要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1.12.23473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64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黄东洁律师

在线 问题仍未解决?真人1对1咨询为您解答

  • 213位律师在线
  • 已服务23.5万人
  • 5分钟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