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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成立的有效要件有哪些

刘晓红律师2021.12.23690人阅读
导读: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拒绝要约是指受要约人没有接受要约所规定的条件。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通知中,并没有更改要约的实质内容,只是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予以变更,而要约人又没有及时表示反对,则此种承诺不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否则原则上不妨碍要约的效力,除非合同必须由要约人本人履行。那么要约成立的有效要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拒绝要约是指受要约人没有接受要约所规定的条件。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通知中,并没有更改要约的实质内容,只是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予以变更,而要约人又没有及时表示反对,则此种承诺不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否则原则上不妨碍要约的效力,除非合同必须由要约人本人履行。关于要约成立的有效要件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二)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一、必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一向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二、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所谓具体是指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所谓确定,是指要约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约应当使受要约人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否则无法承诺。

(五)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条件。要约人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拘束力,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达,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

所谓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产生拘束。要约消灭以后,受要约人也丧失了其承诺的能力,即使其向要约人表示了承诺,也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

要约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要约有效期限的经过,凡是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则承诺必须在该期内作出,超过了该期限,则要约自动失效,不可再接受承诺。

第二,受要约人拒绝要约。拒绝要约是指受要约人没有接受要约所规定的条件。拒绝的方式有多种,既可以是明确表示拒绝要约的条件,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作答复而拒绝,还可以表现为对要约的实质内容作也限制、更改或扩张大而形成反要约,不过在后一种情况下,既表明受要约人已拒绝了要约,同时也向要约人提出了一项反要约。受要约人在拒绝要约以后,也可以撤回拒绝的通知,但必须在撤回拒绝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于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处,撤回拒绝才能产生效力。

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通知中,并没有更改要约的实质内容,只是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予以变更,而要约人又没有及时表示反对,则此种承诺不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但如果要约人事先声明要约的任何内容都不得改变,则受要约人更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也会产生拒绝要约的效果。

第三,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要约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可以由要约人撤回或撤销。一旦撤回或撤销,要约将终止效力。

第四,因要约人死亡而使要约失效。需要注意的是,要约是否因要约人或者受要约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失去效力?《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在要约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表明发生上述情况时要约失去效力或者受要约人在承诺之前即已知晓要约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时,要约失去效力。否则原则上不妨碍要约的效力,除非合同必须由要约人本人履行。受要约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如果是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发生的,要约对要约人当然不发生效力;如果是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后发生的,除非合同必须由受要约人本人履行,否则原则上也不妨碍要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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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项要约有效成立的要件主要包括:1、要约的内容是具体确定的;2、要约人作出了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4、要约人明确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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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与要约不一致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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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根据你的叙述,邀约因对方做出了实质性变更,5月8日发出的邀约已经失效,对方5月11日发出的邀约为新邀约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的定义及条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四百七十八条 【要约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 要约成立的有效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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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约成立的有效要件有哪些

    内容: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拒绝要约是指受要约人没有接受要约所规定的条件。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通知中,并没有更改要约的实质内容,只是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予以变更,而要约人又没有及时表示反对,则此种承诺不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否则原则上不妨碍要约的效力,除非合同必须由要约人本人履行。那么要约成立的有效要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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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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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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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内容:债权让与是让与人与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债权让与的法律效果主要是让与人应将让与的债权移转于受让人,因此,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让与的一个必备条件。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此外债权人占有的债权担保物,也应全部移交受让的占有。那么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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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挂靠合同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1、合同的成立应该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2、有两方以上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共同借款合同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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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共同借款合同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内容:所谓“依法合同成立”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法。那么共同借款合同的成立要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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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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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约的承诺在通常情况下是意味着合同成立。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当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承诺的有效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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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承诺的有效要件是什么

    内容: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承诺出现迟延有两种情况,一是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二是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对于第二种情况,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而迟到的。如果要约人怠于发迟到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那么承诺的有效要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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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约有效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邀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民法典》关于撤回要约的规定是,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法律其他规定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 现代合同立法应重新确立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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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合同立法应重新确立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内容: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二撤销权是合同保全制度的手段之一。撤销权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以法律手段保障经济和契约信用。并要求在否认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有效性后,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利益。民法典中撤销权的行使针对的只是债务人实施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那么现代合同立法应重新确立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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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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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行为有下列成立条件:1、主体必须是法定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赋予行政职能的主体;2、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产生、变更或消灭;3、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行为;4、主体实施的行为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和成立要件是什么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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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和成立要件是什么

    内容:撤销权行使的效力是什么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对债权人、债务人、相对人均有效,其效力依判决而确立。撤销权行使的成立要件是什么分别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如下所述:(一)客观要件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因为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积极损害债权的行为,若不及时行使撤销权,等到债券期限届满时,将无法补救。那么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和成立要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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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约必须写进合同才是否有效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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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要约必须写进合同才是否有效

    内容:要约必须写进合同才是否有效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要约本身就具有合同的基本要件要约本身就可以用为合同使用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的要约就会生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时间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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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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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内容:《民法典》对收养关系规定的条件是: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被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履行法定手续。一个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具备《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才是合法、有效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要想成立的收养关系合法,首先肯定是要满足《民法典》中规定的条件,其次就是要按照规定办理收养手续或者进行收养公证,不然的话成立的也只能是事实收养关系,这对当事人来讲也是会有不利的。那么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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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嘱信托成立之要件:遗嘱本身有效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遗嘱信托成立之要件:遗嘱本身有效

    内容:从另一方面来说,被继承人如果想要把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受益人,只要不侵害继承人之遗产特留分,都是可行,也不需要经过遗嘱信托受益人的同意,成立遗嘱信托时,必需特别注意,与一般生前财产信托不同,可能无法像将全部财产权信托出去,如果有多数的法定继承人,一定要考虑到民法保留特留分给近亲的规定,遗嘱信托是不能违反民法对遗嘱的限定,遗嘱信托最大前提是一份有效的遗嘱,另外,中信银也提醒遗嘱信托还必需许多要件,比如说立遗嘱人须于遗嘱内载明信托意旨、指定受益人、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内需详列财产项目,因为遗嘱信托的信托财产必需确定,如果遗嘱中就财产(遗产)的项目没有详细记载,遗嘱执行人没有权力。

    孔孟廷律师
    2021.11.25692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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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书遗嘱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自书遗嘱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内容:自书遗嘱成立的要件是什么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由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不能由他人代写也不能打印。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的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照自书遗嘱对待。遗嘱的有效要件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遗嘱能力。原则上应该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那么自书遗嘱成立的要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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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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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间接清偿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债务间接清偿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内容:因而间接清偿是有因行为故应有旧债务存在间接清偿合同才能有效成立。倘若旧债务不存在或无效或被撤销时则为间接清偿合同之成立原因不存在或不合法新债务自然不成立。比如对应支付金钱之债务换立借据变更履行期限或者变更履行地、给付数量等均非要素变更不属间接清偿而如约定以物品抵算因为已变更了债之客体标的这一要素故属间接清偿。因为虽然债权人有两个债权但债权人既已同意债务人以新债务清偿旧债务即对债务人负有一定义务也就是说应先自新的、独立的债权寻求满足债务人如履行了新债务则等于同时履行了旧债务。那么债务间接清偿的成立要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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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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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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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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