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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能履行的合同效力如何

刘晓红律师2021.12.23974人阅读
导读:

履行不能是指由于种种原因的出现造成双方签订合同后不能履行合同,履行不能有全部不能和部分不能之分,如果全部不能履行的话,合同全部无效,如果只是部分不能履行的话,可以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签订时就没有效力,当事人也不能依据合同主张权利。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那么当事人不能履行的合同效力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履行不能是指由于种种原因的出现造成双方签订合同后不能履行合同,履行不能有全部不能和部分不能之分,如果全部不能履行的话,合同全部无效,如果只是部分不能履行的话,可以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签订时就没有效力,当事人也不能依据合同主张权利。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关于当事人不能履行的合同效力如何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履行不能是指由于种种原因的出现造成双方签订合同后不能履行合同,履行不能有全部不能和部分不能之分,如果全部不能履行的话,合同全部无效,如果只是部分不能履行的话,可以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签订时就没有效力,当事人也不能依据合同主张权利。那么履行不能是否可以阻却合同的效力?判断一份合同的效力应该严格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看该份合同是否符合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而合同是否履行不能,不是合同是否生效的阻却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008年10月27日,博誉公司出具一份《补充协议承诺书》,承诺:“根据协商一致,考虑到项目开发资金扩大,我方同意在各方合作开发的银川市兴庆区北京路378号地块综合商业办公楼、公寓项目中不再成为具名投资人,在保证我方总价款988万元,按成本价返还房屋面积,成本价以项目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后的建设成本概算表中的数额为准,我方不独立享有投资人权利,也不独立承担投资人义务,我方的权利义务将与台建公司另行协商确定和结算。我方保证提供权属文件的真实、合法、有效性,不存在担保、抵押、转让的情况,我方将全力无条件的配合你们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转让、过户,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规划的报批,无条件的协助办理各项审批手续。”2008年10月29日,台建公司与银川忠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心公司)签订一份《联合开发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发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378号土地,建筑规模约4万平方米,投资总额约1.5亿,项目名称暂定为“浙商投资大厦”,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2008年10月30日,台建公司与博誉公司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书》,协议约定:“关于双方房地产开发合作事宜,博誉公司于2008年10月27日向台建公司出具了《补充协议承诺书》,由于该承诺书系单方承诺,且与双方在原《联合开发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冲突,现双方经协商一致,博誉公司撤销该《补充协议承诺书》,声明该《补充协议承诺书》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台建公司同意博誉公司撤销该《补充协议承诺书》,同意该承诺书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关于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义务按原合同内容执行。”2008年11月27日,台建公司与博誉公司签订一份《房屋拆迁补偿协议》。2008年12月4日,博誉公司出具一份说明,声明:“我公司位于北京东路378号的办公楼,因我公司与台建公司现已签订土地开发合作协议,此房产为台建公司与忠心公司作办公楼使用。”2008年12月11日,博誉公司办公室主任孙伟函告台建公司:“贵公司所拆三层简易楼的一层外建库房时,请将顶部所有木板暂留待用。”2009年1月6日,台建公司出具一张收条:“今收到宁夏博誉物资印刷有限公司土地证,证号宁国用(2003)第005号,使用权面积5202.8 ㎡。”

2009年1月8日,台建公司与博誉公司签订一份《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对台建公司拆迁博誉公司房屋补偿安置进行了约定,但未约定由谁办理拆迁许可证。2009年1月13日,台建公司收到博誉公司6层平面图、基础平面图、1层平面图设计说明各1份。2009年5月25日,博誉公司给台建公司出具一份律师函,声明:“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如台建公司于2009年5月27日仍不能提供项目建设施工批复和规划手续,则《联合开发合同》自行终止不再履行,由此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台建公司承担。” 2009年5月27日,台建公司函告博誉公司:“贵公司于2009年5月25日发给台建公司的《律师函》已收悉,现致函如下:一、双方所签合同主体、内容合法,是合法有效的协议;二、台建公司始终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努力履行自己的义务;三、以下事实表明,贵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妥之处:1、贵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初,就向对方隐瞒了涉及本案的土地证已先行抵押贷款的事实;2、合同签订后,贵公司因没有及时履行向我方交付土地使用证原件的相关义务,导致我公司审批的相关事宜因无土地使用证原件而延期;3、依照2007年1月28日银川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的规定,合同所涉土地西侧约3亩用地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也要全部拆除,但贵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将以上规定告知台建公司,导致合同有关拆迁的事宜延期,至今未能完成;4、截至目前,台建公司为履行合同在积极办理相关手续,但土地变更、规划都需要土地使用证原件,因贵公司迟迟未予提供,致使土地开发事宜延期,且已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联合开发合同》系双方协商签订的,各方本应认真履行,方能达到共赢的目的。我们建议双方当事人本着求大同、存小异的态度,心平气和的协商此事为上。”

2009年5月31日,博誉公司通知台建公司:“2009年5月25日我公司向贵公司发出律师函催告贵公司提供已办理完毕的建设施工批复和规划手续,但时至今日贵公司由于未能取得上述批复手续而无法向我公司提供。根据合同约定,《联合开发合同》自行终止的条件已经成就,合同不再履行,现正式通知贵公司接到本通知后十日内自行搬离我公司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北京路的经营场所,如不按期搬离,我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贵公司自行承担。”2009年5月,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岩土工程勘察报告。2009年6月3日,银川市规划局第32号局务会确定同意台建公司先行批准一期规划方案先行拆除南侧三层楼后方可开工。2009年6月26日,针对台建公司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联审的申报,公安局、环保局、园林局、房管局、地震局、人防办、气象局均签字确认。2009年6月26日,银川市国土资源局局务会议决定:“由银川市国土资源局向有关部门出具相关手续,由博誉公司先行办理2.92亩用地拆迁许可,拆迁完毕后土地一起给予办理,上报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此事项由一级规划利用主管办理。”2009年7月2日,台建公司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2009年7月9日,银川市规划管理局出具(2009)退兴字第009号通知书,载明:“台建公司于2009年7月3日申请核发浙商大厦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事项,因土地使用权人博誉公司出具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办理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请与博誉公司联系核实相关事宜。”2009年7月10日,台建公司给博誉公司出具一份律师函,声明:“双方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是有效合同,台建公司始终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博誉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就隐瞒了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证已先行抵押贷款的事实。

2008年7月30日,台建公司在申办项目选址定点事项时,银川市规划管理局明确要求合同项下土地要先行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因博誉公司没有及时将土地使用证交付,致使台建公司报送审批的相关事宜延期。2007年1月28日银川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规定合同项下土地西侧约3亩用地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要全部拆除,但博誉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将这项规定告知台建公司,导致有关拆迁事宜延期。现台建公司仍在积极办理相关手续,但土地变更、规划都需土地使用证原件,建议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地协商此事,共同履行《联合开发合同》。”

2009年7月14日,博誉公司给台建公司出具一份律师函,内容是:“博誉公司于2009年7月13日收到台建公司的律师函,因博誉公司早已在银行用土地使用权证抵押贷款而未能提供土地使用证原件,但是提供了他项权利证件说明自己的权利人身份,且博誉公司已向台建公司进行了解释说明并按银行贷款期限归还借款,没有因贷款而影响项目合作。博誉公司不知道2007年年初的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所涉及的内容,不存在对台建公司隐瞒拆迁情况的事实。《联合开发合同》因终止条件已经成就,不再继续履行。请贵公司搬离博誉公司的办公楼,否则博誉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贵公司在没有得到拆迁许可和博誉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博誉公司的部分建筑物私自拆除,已损害了博誉公司的财产权利,博誉公司会通过合法途径请求保护。合同签订后贵公司一直占用博誉公司所有的一套办公楼,应支付相应使用期间的租金。如贵公司拒不支付,博誉公司会通过合法途径请求保护。”2009年7月20日,台建公司在银川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申报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2009年7月20日,台建公司给博誉公司出具一份《关于办理土地证挂失手续的函》。2009年7月24日,台建公司给博誉公司出具一份律师函:“2008年5月26日,台建公司与贵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合同》,当时双方约定台建公司在20个月内取得项目建设施工批复和规划手续,贵公司应当提供协议所涉土地使用证、地上附属物的产权证。但在签约时,贵公司提出了一项要求,要求将签约时间提前到2007年9月28日,20个月的办证期也从该日起算。台建公司为了顾全大局,尽早取得审批手续并开工建设,被迫同意了贵公司的要求。合同签订后,台建公司发现贵公司隐瞒了一项重大事实,就是土地证在商业银行办理了抵押手续,这给台建公司办理土地开发的相关手续造成极大障碍。台建公司多次催促贵公司尽快将贷款还清,将土地证交由台建公司,以便台建公司能够按期顺利办理完各项审批手续,但贵公司一直推诿拖延。直到2008年8月8日,台建公司拿着银川市规划管理局作出的《建设项目审核意见通知书》再次找到贵公司,告知规划局已同意项目选址定点,要求先行变更土地证使用性质,请贵公司立即将土地证交付给台建公司,但贵公司还是采取拖延的手段,拒不给付土地证。银川市规划局下达该文件的时间为2008年8月8日,那时贵公司还将土地证抵押在银行,这说明贵公司对合作事宜一直消极不为,且给台建公司办理审批手续设置了无法逾越的障碍,导致手续无法继续办理。

2009年1月6日,贵公司才将土地证交给了台建公司,此时距离双方约定的办理审批手续的期限只有5个多月的时间,而前面近8个月的宝贵时间就被贵公司这样有意拖延耽搁过去了。台建公司拿到土地证后,本打算将审批手续在最短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可令台建公司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贵公司竟然采取不正当手段将土地证拿走。今年4月初,贵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孙伟声称公司上级部门宁夏出版局要进行改制,需要审核资产,土地证暂时借用两天。台建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冬初出于对贵公司的信任,便将土地证送到了贵公司,当时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财务总监及孙伟均在场。贵公司获得该土地证后立即声称要终止双方的《联合开发合同》,台建公司当即表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和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侵害了台建公司的合法利益,台建公司坚决不同意。贵公司在此情况下,竟然置《合同法》的规定和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于不顾,于2009年4月15日与华夏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合同》,将项目开发工程承包给了华夏公司,而此时距双方约定的办理审批手续的最后期限还有一个多月的时间。截至目前,台建公司仍是所涉项目合法的建设开发方,贵公司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形式的联合开发合同均属无效合同。在双方纠纷未得到解决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进入开发现场。除台建公司以外,任何一家开发公司均无权就所涉项目办理审批手续。只要贵公司能够把土地证交还给台建公司,办理审批手续的时间从2009年1月6日起算20个月,那么双方的困境都会得到缓解,特别是对贵公司来讲,其利益将会最大限度得到保障。希望贵公司还是本着以和为贵的精神来解决此事。为避免诉累,减少成本,继续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希望贵公司也本着这样的精神,在收到律师函后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要再设置重重障碍,让台建公司顺利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尽早开工建设。”2009年8月5日,台建公司分别致函银川市规划管理局、银川市土地局,内容是《关于停止给博誉公司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申请及情况反映》,载明:“我公司与博誉公司于2008年5月26日签订了《联合开发合同》。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在申报手续后发现博誉公司隐瞒了其土地证在商业银行办理抵押,这给我公司办理土地开发手续造成了极大的障碍。我公司多次催促博誉公司尽快将贷款还清,将土地证交给我公司,但博誉公司一直推诿拖延。2008年8月8日,我公司拿着银川市规划管理局作出的《建设项目审核意见通知书》再次找到博誉公司,告知规划局已同意项目选址定点,要求先行变更土地证使用性质,请博誉公司立即将土地证交付给我公司,但博誉公司还是采取拖延的手段,拒不给付土地证。

2009年1月6日博誉公司才将土地证交给了我公司,但到今年4月初,博誉公司又以其上级部门宁夏出版局要进行改制、需要审核资产为由,将土地证通过非正常手段取走。博誉公司获得该土地证后立即声称其要终止双方的《联合开发合同》,我公司当即表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和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利益,我公司坚决不同意。博誉公司在此情况下,竟然置合同法的规定和双方约定于不顾,于2009年4月15日与宁夏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合同》。因此我公司郑重声明,我公司仍是所涉项目合法的建设开发方,博誉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联合开发合同均属无效合同。针对博誉公司的侵权行为,我公司于近期内将提起民事诉讼。在法院没有作出判决之前,任何一家开发公司均无权介入此项目,否则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我公司强烈请求规划、土地等行政执法部门立即制止博誉公司上述严重的违约行为,避免其上述行为对建筑市场造成不良影响。博誉公司及任何一家开发公司就所涉项目办理审批手续的,行政执法部门都应予以拒绝,并告知博誉公司存在着严重的违约行为,我公司正在就此寻求法律支持和裁决。”2009年8月5日,台建公司给博誉公司出具一份《关于办理土地证挂失手续的函》。2009年8月5日,台建公司又致函博誉公司,内容与2009年7月24日台建公司给博誉公司出具的律师函相同。

2009年8月5日,台建公司分别致函银川市规划管理局、银川市土地局:“鉴于台建公司与博誉公司之间在履行双方所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期间发生法律上的纠纷,双方的根本分歧在于上述联合开发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谁的行为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等。台建公司将于近期内提起民事诉讼,在法院没有作出判决之前,任何一家开发公司均无权办理规划审批手续。请贵局本着化解矛盾、稳定建筑市场的原则认真审议本函内容以及台建公司呈送的情况反映,同时作出决定,在法院作出有效判决之前,博誉公司及任何一家开发公司就所涉项目办理审批手续的均应予以拒绝。恳请相关领导能够对此事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以免事态进一步扩大。”2009年8月6日,银川市国安公证处出具(2009)宁银国安证字第13454号、第13455号公证书,证明台建公司给博誉公司送达了《律师函》和《关于办理土地证挂失手续的函》。2009年12月15日,银川市规划管理局出具一份《证明》,载明:“楼卫文受华夏公司法定代表人楼卫江全权委托,办理该公司与博誉公司联合开发房地产事宜。2009年8月5日,楼卫文向我局市政府政务大厅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出示了博誉公司土地证原件两本,证号为宁国用(2003)第005号和银国用(2003)第5960号,我局工作人员验看无误并复印留存,原证当场交还楼卫文。”

原审法院判决:一、驳回宁夏博誉印刷物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宁夏博誉印刷物资有限公司、宁夏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联合开发合同》;三、驳回宁夏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它反诉请求。

博誉公司不服原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台建公司于2007年9月28 日同时签订了两份《联合开发合同》,但在没有阐明两份合同真伪的前提下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不知应该履行988万元合同还是1350万元合同;2、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华夏公司存在2009年4月15 日签订《联合开发合同》的事实以及台建公司单方面表明上诉人借口“宁夏出版局要进行改制,需要审核资产,土地证暂时借用两天”而将土地证骗走,由此认定涉案的土地使用证原件在华夏公司手中,从而支持了台建公司提出的已将土地证原件交还给上诉人的诉讼主张无法成立;3、原审判决将建设项目中办理拆迁手续的义务强加给上诉人没有任何依据,如此认定既违背了双方的约定又有悖于行业习惯和强制性规定;4、台建公司以“浙商投资大厦”的项目名称及篡改后的建筑规模和投资金额等内容进行报批报建,并且在没有经过上诉人许可的情况下将项目转卖给第三人,存在违约事实,应当承担违约责任;5、涉案土地证是否交付对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的履行不产生实质的影响,2009年1月6日交付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约定,没有影响到被上诉人办理审批等相关手续;6、原审判决确定合同履行期限从2009年1月6日开始计算被上诉人办理完毕规划审批手续的“附合同解除条件”的20个月,将双方合同约定的20个月的起始时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改为“自土地使用证交付之日起”,显属认定错误。一审法院对此问题的认定超出了主观裁量的范围,违背了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意志。《联合开发合同》因合同中约定的附解除条件的成就而解除,不应继续履行。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银民商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已解除并终止履行,判令台建公司归还上诉人的土地使用证原件,退还占用上诉人的办公楼,撤离该办公场所并支付使用期间的费用335962元,赔偿非法拆迁行为对上诉人房屋造成的损害2340780元,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台建公司亦不服原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 1、博誉公司负有向上诉人提交土地证原件或办理挂失、重新办理土地证的协助义务,负有办理土地证过户、办理拆迁许可等《联合开发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义务,一审判决未明确此项内容,一方面不能有效保障守约方在合同中的相关权利,另一方面势必造成在具体执行中上诉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一审法院作出的“规划审批手续办理完毕时间自2009年1月6日起算”也就成了一句空话;2、合同中约定博誉公司负有办理拆迁手续、协助上诉人拆迁地上建筑物的义务,一审法院未对此问题作出判决不适当;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博誉公司存在严重的违约及过错行为,给上诉人办理规划手续设置了无法逾越的障碍,上诉人的反诉请求应予支持,一审法院未判令博誉公司承担100万元违约金显然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博誉公司向上诉人提交土地证原件或履行办理挂失、重新办理土地证的协助义务,并办理土地证过户、拆迁许可等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并承担100万元违约金及本案的上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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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诉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流程是:当事人应携身份证件、购房合同、起诉状等材料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法院通知双方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应备好证据资料,由法院送达开庭公告并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开庭时间,开庭当日当事人带齐资料到庭即可。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 合同修改的效力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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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修改的效力怎么认定

    内容:第五百四十四条变更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有的合同是为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设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条款是专为当事人一方利益约定的。2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为可能。那么合同修改的效力怎么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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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2982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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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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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双方都没有履行好自己相应的责任,双方可以协商来废除这个合同。要看具体合同条款判断,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生效时间,一般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果合同中一方有先履行的义务,后履行的一方有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的一方若无法证明其不履行有免责事由,会构成违约。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一旦合同到达终止时间,可以自然终止,但一般不影响 违约责任 的追究。如果是同时履行,双方都没有履行,可能导致双方违约,按照违约条款确认各自的违约责任 (违约条款不一定是对等的,而且很可能违约计算标准也不相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 民法典中合同没有履行保证金能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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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中合同没有履行保证金能退吗

    内容: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银行履约保函是由商业银行开具的担保证明,通常为合同金额的10%左右。那么民法典中合同没有履行保证金能退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2.08510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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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事实上已不能履行的应作以下处理:1、依法应由当事人通过和解、仲裁、调解、起诉等方式处理;2、如果当事人能够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3、如果无法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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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和特点

    内容:民间个人借贷日趋活跃,但由于运作不规范而导致的纠纷也不断上升。前面小编讲过民间借贷纠纷怎样确定管辖法院和合同履行地,这里小编聊一下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民间借贷合同的特点。无效借贷合同如系由借出人引起的,借入者只须返还本金;由借入人引起的,借入人除了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如当事人之间对借贷约定有利息的,则这种借贷合同就是有偿的。不过有偿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也不能完全随意约定,法律对此也有一定限制。那么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和特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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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674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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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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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 效力未定合同该如何处理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效力未定合同该如何处理

    内容:效力合同是指效力尚未确定,需要根据其他行为事实确定的合同,称为效力未定合同,那么效力未定合同该如何处理呢?此类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的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即使对无效合同不主张无效,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也应当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合同无效的主张或请求应当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其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首先,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权利应为请求权,理所当然应受到正确行使其权利的期限限制。其次,对于一个业已存在甚至履行完毕但却又依法应属无效的合同,更不能让其长久处于无效合同的不确定状态。那么效力未定合同该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2022.02.09284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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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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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预期违约的,守约方还可以提前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合同没有履行期限效力如何认定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合同没有履行期限效力如何认定

    内容:合同没有履行期限效力如何认定合同没有履行期限并不影响合同成立的效力。没有履行期限的可以双方再加以补充如果协议补充不成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这也是合同履行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如在合同约定结束期限后还未履行的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零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百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的债权债务终止()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那么合同没有履行期限效力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10271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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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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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当事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主要包括:1、买受人应当履行支付价款、受领标的物、检验标的物等义务;2、出卖人应当履行交付标的物、物的瑕疵担保、权利的瑕疵担保等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 谈谈“收取定金合同履行不能应否双倍返还”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谈谈“收取定金合同履行不能应否双倍返还”

    内容:前言:原告周某与被告余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被告应按有效合同的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即向原告支付双倍定金10万元。即原告周某与被告余某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并不立即生效,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本案房屋所有人对该房屋买卖合同不予追认,被告余某事后也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故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旨在使受损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恢复到合同磋商前的状态。为此,本案原告周某还可要求被告余某按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那么谈谈“收取定金合同履行不能应否双倍返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1.01771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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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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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不能履行有违约责任吗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合同不能履行有违约责任吗

    内容:如果因主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外,若违约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违约人依法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杨一凡律师
    2022.03.26233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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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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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到疫情影响企业不能如约履行合同的处理方式是双方可以协商延期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属于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不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其他规定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效力如何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效力如何

    内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效力如何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不代表合同是无效的就是因为合同有效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民法典才规定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那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效力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10310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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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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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利义务没有履行完合同会失效吗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权利义务没有履行完合同会失效吗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那么权利义务没有履行完合同会失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3.02779人收看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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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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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构成违约的当事人仍然要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 当事人不能履行的合同效力如何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当事人不能履行的合同效力如何

    内容:履行不能是指由于种种原因的出现造成双方签订合同后不能履行合同,履行不能有全部不能和部分不能之分,如果全部不能履行的话,合同全部无效,如果只是部分不能履行的话,可以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签订时就没有效力,当事人也不能依据合同主张权利。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那么当事人不能履行的合同效力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1.12.23974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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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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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你可以依据这一条和对方解除合同
  • 合同义务的履行会受到当事人姓名的改变而改变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合同义务的履行会受到当事人姓名的改变而改变

    内容:谁知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为传媒公司的领导人进行了更换,对这次宣传片的构思并不买账,中止了与某民间学院的合作合同。自然民间学院将传媒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自己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花费的制作材料费和违约赔偿金,以及学员劳务。在合同法中,合同已经生效,履行过程中是不能因为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的名称有所改变,或者是由于企业或者公司内部的法定代表人,领导负责人等有变动就不履行原来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所以传媒公司是不能将换了负责人当做借口而不履行合同的义务,对此给民间学院造成的损失是要进行赔偿的。那么合同义务的履行会受到当事人姓名的改变而改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2.10740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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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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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第三人能不能向合同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呢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第三人能不能向合同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呢

    内容:合同相对性原则认为,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那么第三人能不能向合同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08267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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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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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合同的效力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合同的效力

    内容:综上,当事人在拟定无效协议的时候,除了应符合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还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对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行约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那么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合同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1.12.23341人收看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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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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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违约了通常是还能履行的,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1、合同标的履行不能或履行困难的;2、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的;3、合同违约后,导致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等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 合同没有履行期限效力怎么认定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合同没有履行期限效力怎么认定

    内容:没有履行期限的可以双方再加以补充如果协议补充不成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在合同约定结束期限后还未履行的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那么合同没有履行期限效力怎么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3.02798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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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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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合同能不能约定担保期限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抵押合同能不能约定担保期限

    内容: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申办抵押合同时,公证处对审查抵押人主体资格和抵押物上要求较严。如当事人排除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适用,另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擅自设 定抵押担保续展期限,都违背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应认定无效。综上,《担保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的规定对抵押权效力存续期限作了明确规定。那么抵押合同能不能约定担保期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2.10396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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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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