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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之企业篇

王熙律师2021.12.24347人阅读
导读: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石湾糖烟酒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南民三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不予支持。那么租赁合同之企业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石湾糖烟酒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南民三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不予支持。关于租赁合同之企业篇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石湾糖烟酒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5)南民三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石湾糖烟酒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告丁镜全是原告的原单位职工。当被告还是原告单位的职工时,原告将自己出资兴建的南海石?清晖村三巷7号302房(及相应的单车房)以佛山市公有住房标准出租给被告居住。1999年,原告实行企业转制,被告成为下岗失业人员,但双方对上述房屋的租赁关系仍然保持不变,房屋每月租金为315.36元,由被告按季度向原告交付租金。2003年7月,原告没有按石?水电有限公司的要求报装水表,导致被告自行垫付了1573.09元。为此,被告从2003年7月起拒付租金至今。2003年7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被告共欠租6937.92 元。

被告是佛山市国嘉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中一名股东,该公司于1998年10月7日成立,2001年1月1日进行了变更登记。

根据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的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反映,被告住址是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路4号102房,被告是该房户主刘森娇的女婿。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石湾糖烟酒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6937.92元和利息294.31元(利息暂计至2005年4月30日); 2、原、被告间的租赁合同关系解除,被告限期搬出租住的房屋及归还租用的单车房;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丁镜全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原告向被告清偿垫付的水表安装费用1573.09元及利息148.9元(利息暂计至2005年6月9日,要求计至清偿之日)。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作为原告的下岗职工,依法享有“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已租住公有住房的,房屋产权单位应允许他们继续租用”的权利。被告从2003年 7月起拖欠原告租金,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合法有理,予以支持。就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租赁关系的问题,虽然被告欠租时间较长,但被告欠租行为与原告未尽报装水表义务有一定关系,且根据原告提供的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反映,被告登记的住址房屋并不是属于被告或其妻子的,而是属于被告岳母的,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拥有自己的房屋,因此,原告应允许被告继续租用讼争的房屋。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不予支持。就原告认为被告在未离开原告单位时已是佛山市国嘉酒业有限公司的大股东的问题,因该公司于2001年1月1日进行了变更登记,法院无法核实在1999年原告转制前被告的相关情况,且被告是原告单位的下岗职工已有证据证明,也得到原告的确认,故被告依法享有房改政策所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后,房屋产权单位也应允许他们继续租用原公有住房”的权利。故原告认为被告已开办公司而不符合租住公有住房条件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告作为出租房屋的所有权人,负有保证出租房屋通水通电的基本义务,安装水表的费用应由其承担。现被告为其垫付了水表安装费1573.09元,原告应予归还。被告反诉请求原告清偿垫付的水表安装费1573.09元,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认为被告一直没有拿收据回公司报销,该责任由被告承担的辩解,不合常理,不予采信。至于原、被告各自所请求的利息,因双方均有一定的过错及违约行为,故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丁镜全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6937.92元予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石湾糖烟酒公司。二、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石湾糖烟酒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被告丁镜全垫付的水表安装费用1573.09元。三、驳回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石湾糖烟酒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丁镜全的其他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299元,由原告负担11元,被告负担288元;本案反诉受理费79元,由原告负担73元,被告负担6元。

宣判后,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石湾糖烟酒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不准。

1、关于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关系,法院以“因该公司于2001年1月1日进行了变更登记,本院无法核实在1999年原告转制前,被告的相关情况”为由不予支持,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经营的佛山市国嘉酒业有限公司在1998年10月7日成立,被上诉人是出资三股东中最大股东,出资19万元占公司总投资比例38%,该公司在2001年1月1日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变更,是经营范围的增加变更,不是股东的变更。该公司的股东仍是原来的股东,只是经营范围、项目增加而已。上诉人在1999年转制和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时,无法知道被上诉人在1998年10月7日已成立国嘉酒业有限公司,并且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出资19万占公司38%的股份。就事而论,被上诉人在未离开国有佛山市禅城区石湾糖烟酒公司之前,已是国嘉酒业有限公司的大老板,转制时根本不应列入下岗职工之列。而被上诉人能够列入下岗职工并领取失业救济金那是特定时期的产物。被上诉人丁镜全在成立国嘉酒业有限公司时,登记住所地为佛山市东园9号 104房,说明被上诉人丁镜全已确认在佛山市东园9号104房居住。结合其它证据可知,从1994年底开始被上诉人已在佛山市乐园9号104房居住,没有在本案所涉讼的房里居住。另据2005年9月6日调查结果,被上诉人丁镜全拥有一台小车,车号为E91401(2004年8月12日初次登记)和一辆摩托车,车号为EX8880(2000年4月29日初次登记),该两台车是被上诉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以上可知,被上诉人丁镜全有私家车,有自己的住房,而且是佛山市国嘉酒业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占有38%的公司股权;其持有的失业证所反映的内容不是真实情况。[page]

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准。被上诉人从2003年7月开始,恶意拖欠租金,擅自将公有住房转租他人居住,经多次催收不交租金,并不返还租赁房屋。依据《广东省公有住房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单位或个人私自将公房转租……房管部门有权将房收回;第二款规定:……有意连续拖欠房租半年以上者,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除追收欠租外,有权将房屋收回。结合前面所述的事实,被上诉人已不能适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有关政策,不适合再租用公有住房。

据此请求:对原审判决第三项予以改判,判决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租赁合同关系解除,并判令被上诉人限期搬出租住的房屋及归还租用的单车房;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期间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石湾糖烟酒公司提供以下证据:

1、两个录音材料和录音材料笔录,证明上诉人多次向丁镜全追收租金;租金一直按季度交,数额不变,上诉人清楚告知丁镜全要交的租金数额,但丁镜全一直欠交,最后只好用挂号信函通知,但由于丁镜全长期不在涉讼房屋居住,信件无人签收被退回;丁镜全恶意拖欠租金近两年。2、劳动合同书、企业登记查询资料、企业变更登记资料、车辆登记资料,证明丁镜全有财产和能力支付租金而拒不支付;其持有的下岗证所反映的情况不真实。3、会议纪要一份,证明丁镜全长期拖欠租金;关于涉讼公有房屋买卖的会议通知丁镜全,丁镜全没有参加。

被上诉人丁镜全质证认为,证据1形成于一审案件受理前,根据证据规则,不能作为新证据。即使能够采信,也正好证明被上诉人没有恶意拖欠租金,租金的拖欠事出有因。在第二次法庭调查时,被上诉人认可关于水表费和租金问题,双方有过协商,证据1有记载。证据2不能证明上诉人要证明的事实。登记资料是早就存在的证据,在一审时没有提交,不能作为新证据。丁镜全投资国嘉酒业有限公司并不代表其有支付能力。从公司登记的资料可知,公司成立于1998年10月7日,丁镜全的下岗证明是在1998年9月30日开出的,是上诉人将失业证的日期改为12月30日。小车是货车,是挂在丁镜全名下的,但为公司所有。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于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多次向丁镜全催收租金,也不能证明已把开会日期通知丁镜全。

被上诉人丁镜全答辩称:一、上诉人认为答辩人不应当属于失业人员的观点是错误的。1、答辩人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失业证、佛山市职工失业救济申请表。 2、佛山市国嘉酒业有限公司是原石湾区糖烟酒公司批发部按政府集体转制下岗的职工自救组成的公司,答辩人仅仅是股东,并非经理或董事长,投资是借来的,并非自有资金。答辩人拥有一台小车和一台摩托车,该小车是公司运货的货车,摩托车是2000年登记的。另外,下岗后可以再就业,不能因为再就业就否认下岗的事实。二、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佛府办[1998]085号文件规定,答辩人有权继续租用公有住房,上诉人有义务保证答辩人这一权利的实现。三、答辩人并没有恶意拖欠租金,也没有转租给他人,讼争房屋一直由答辩人居住。上诉人没有给答辩人报销水表安装费,造成租金拖延的责任完全在于上诉人。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被上诉人丁镜全提供以下证据:

1、佛山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说明一份、《关于1998房改年度公有住房出售价格问题的通知》一份,证明丁镜全符合房改条件,1998年房改年度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远远低于1300元/平方米,但上诉人坚持以此价格房改。2、向酒类专卖局和市税务局的报告,证明国嘉酒业有限公司是下岗职工自救组成的企业,丁镜全是下岗职工符合事实。3、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下岗证,证明丁镜全于1998年9月30日下岗,1998年12月30日才办好下岗证。4、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丁镜全为了照顾其父母,曾于2000年4月22日前居住在东园9号104房,之后就一直居住在讼争房屋内,丁镜全没有属于自己的住房。5、水费收据,证明丁镜全目前居住在讼争房屋内。6、(2000)佛石法民初字第317号、(2000)佛中法房终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证明与本案相同的案件已经经过法院处理,两级法院均驳回了上诉人解除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情况与本案类似。

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石湾糖烟酒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2在一审没有提交,根据证据规则,没有证据效力。证据3,章是上诉人的章,但修改的部分不是上诉人写的。证据4正好说明丁镜全没有在讼争公房内居住,丁镜全之前在东园居住,之后搬到同济路居住。证据5与丁镜全是否在讼争房屋内居住没有关系。对证据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案情不同,本案不适用,而且我国也不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

经审查,本院除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2004年年底,上诉人通知被上诉人装水表的费用由上诉人负责,要求被上诉人拿单据回去报销。

本院认为:佛山市人民政府佛府办[1998]085号文件第二条“下岗失业人员已经租住公有住房的,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允许他们继续租用,租金标准统一按市政府规定的房改政策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后,房屋产权单位也应按上述规定执行。”是针对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执行房改政策所作的规定,带有福利的性质,与《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住宅分配的对象,主要是无房户、危房户、拥挤户以及按政策应优先照顾的住户,各单位对住宅分配要实行民主分房,接受群众监督。”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障无房户、危房户、拥挤户以及下岗、失业人员等的居住权。上诉人已按市政府文件规定,解决了被上诉人的公有房屋租住问题;被上诉人作为下岗职工,也已享受了相应的福利待遇。被上诉人作为承租人,负有按时交纳租金的义务,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拖欠的租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上诉人主张解除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首先,被上诉人拖欠租金与上诉人未尽报装水表义务有一定关系。上诉人作为出租人,同时又是讼争公房的产权人,负有保障出租房屋通电通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基本义务,水表安装费用应由其承担。上诉人虽于2004年年底通知被上诉人装水表的费用由上诉人负责,要求被上诉人拿单据回去报销,但之前未及时支付水表安装费用,有不当之处。其次,被上诉人作为下岗职工,经过自己的努力积累了一定的物质财富,但上诉人并未有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拥有自己的房屋或者被上诉人将讼争公房进行转租,因此,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佛府办[1998]085号文件以及《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虽然被上诉人严重违约的事实清楚,但是被上诉人的居住权还是应当得以保障,上诉人应允许被上诉人继续租用讼争的房屋。[page]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8元,由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石湾糖烟酒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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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承租人下落不明,企业租赁期间所欠债务应该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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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企业的租赁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或出现法定解除事由就能解除。依据最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约定事由或法定事由发生,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事由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根本违约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改制后的企业需要履行原有的房屋租赁合同吗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改制后的企业需要履行原有的房屋租赁合同吗

    内容:改制后的企业需要履行原有的房屋租赁合同吗是需要履行的,当然如果双方有新的合作协议达成的话,原有的租赁合同可以不必履行。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那么改制后的企业需要履行原有的房屋租赁合同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06350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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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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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企业与企业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自愿签订的,并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 如何判断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无效?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如何判断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无效?

    内容:对于直接以借款合同形式表现出来的企业间借贷,法院一般认为其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法规而无效。但是,可能出于对《贷款通则》效力层次的考虑,有的法院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对于变相借贷合同的处理,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适用更是纷繁多样。对于以投资协议、以货易货和预付购销、融资租赁合同等形式,实为企业之间借贷的合同,法院一般也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确认无效。那么如何判断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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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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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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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印花税是多少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租赁合同印花税是多少

    内容:房屋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是租赁金额,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对财产租赁的印花税有特殊规定:最低一元应纳税额起点,即税额超过一角但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计。因此,企业与个人签订的租房合同,如用于住宿用途的,立合同的双方都暂免征收印花税。据此,上述企业所签合同在分别列示两种经济事项的基础上,应分别计算,只对房屋租金部分,按财产租赁合同记载的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那么租赁合同印花税是多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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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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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么写青岛市房屋租赁居间合同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怎么写青岛市房屋租赁居间合同

    内容:委托人甲出卖人委托人乙买受人居间人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青岛市房屋租赁居间合同委托人甲出卖人委托人乙买受人居间人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二、青岛市房屋租赁居间合同说明1、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采用,3、本合同有关房屋租赁的具体条款应该由委托人甲乙双方协商后自主填写居间人不得干预可以提供合理化建议居间人的报酬经与委托人双方协商确定后由居间人在合同中填写,本合同的委托人甲是指具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出租人委托居间人向自己提供承租人情况的当事人委托人乙是指欲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委托居间人向自己提供房屋出租人以及标的情况的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2、本合同所说的“居间”是指“媒介居间”即居间人同时接受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委托将有关订约事项据实报告给各方当事人媒介居间人的报酬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的行为,媒介居间人应该是具备经营房地产中介资格的、在我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周春花律师
    2022.02.22647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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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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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贴花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企业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贴花

    内容:企业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贴花依据我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就需要交纳印花税,但企业之间进行借贷的,是不需要交纳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帐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印花税税目税率表》8、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那么企业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贴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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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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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之装修与违章建筑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之装修与违章建筑

    内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装修与违章建筑责任房屋属违章建筑物,对此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酒店公司欠付租金构成违约,国有企业依约定有权解除合同,酒店公司应当向国有企业支付租金300万元;国有企业取得装修及加层建筑,对违章建筑具有过错,应当分担部分责任,因而判决国有企业对酒店公司装修投资予以补偿的同时,分担酒店因加层建筑而投入的费用共计1500万元。承租人需要装修出租房屋的,须经出租人同意,否则,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之装修与违章建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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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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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锁餐饮企业租赁合同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连锁餐饮企业租赁合同

    内容:2.租金 甲方同意给予乙方 日免租期。如甲方未能按期交付场地,甲方应向乙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每天 元人民币;如超过约定日期三个月,乙方可选择终止合同,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在本合同期满而双方未续约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时,乙方应将租赁场地以清洁良好的状态交给甲方,而无责任将场地恢复至租赁前原状。那么连锁餐饮企业租赁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1.03876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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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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