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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典型案例评析

荣静月律师2021.12.25222人阅读
导读:

2010年9月,张先生收到房开公司的书面通知:“一期物业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可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张先生在10日之内不能按房开公司通知的价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视为放弃原定的认购协议。对此,张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在双方协商未果情况下,张先生与其他多名购房者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为损害赔偿,其中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和失去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机会的损失,并不包括强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典型案例评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10年9月,张先生收到房开公司的书面通知:“一期物业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可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张先生在10日之内不能按房开公司通知的价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视为放弃原定的认购协议。对此,张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在双方协商未果情况下,张先生与其他多名购房者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为损害赔偿,其中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和失去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机会的损失,并不包括强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典型案例评析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导读:商品房交易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容易引发纠纷,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等涉及房地产的案件占到七成以上商品房认购纠纷、逾期交房、逾期付款、逾期办理产权证、房屋质量问题等依然是2010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热点。就以上热点问题,有关法律界专业人士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深度剖析,希望能对购房者有所警示。

热点一:认购纠纷

案例回放:

2010年7月,市民张先生与某房开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协议中就认购商品房的房屋位置、房型、价格、建筑面积等进行了明确约定。由于张先生认购的房屋还处于开发初期,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张先生依照认购协议,向房开公司支付了2万元的认购金。2010年9月,张先生收到房开公司的书面通知:“一期物业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可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此同时,房开公司表示由于整体楼市房价大幅上涨,所以张先生之前订购的房屋房价也由之前约定的每套20万元左右,上调至25余万元。若张先生在10日之内不能按房开公司通知的价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视为放弃原定的认购协议。对此,张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在双方协商未果情况下,张先生与其他多名购房者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法院已对该案作出判决,在交易中违背了诚信原则的开发商将向购房者们作出巨额赔偿。

法院判决认为,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本案中某房开公司在认购协议签订完、购房者按约支付了认购款后,却提出了大大超过双方预约时约定的价格条件,违背了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导致购房者缔约机会的丧失,应对此承担责任并作出赔偿。最后,法院参照房开公司向购房者发出的通知中的售价与原认购价的差额,酌情确定了赔偿标准。张先生获得了2万元经济损失赔偿,已支付的2万元认购款也如数返还。

律师点评:商品房认购纠纷相当复杂,一般认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在违背认购协议的约定不履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违约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为损害赔偿,其中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和失去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机会的损失,并不包括强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

热点二:逾期交房纠纷

案例回放:

市民李女士于2010年2月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的交房日期为当年8月31日。但在到期交房时,房开公司却无法出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房屋验收备案表等证件及资料。为此,李女士以房屋达不到交房条件为由拒绝收房。事后,李女士将房开公司告上法庭,申请法院判令房开公司给付因逾期交房而产生的已付款利息、违约金、租房费等损失共5万元。庭审中,房开公司辩称,涉诉商品房并非李女士所说,其实已经符合了业主入住的条件,已经取得竣工验收报告。而且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条件并不包含房屋验收备案表,故无需出示验收备案表给李女士。此外,房开公司对李女士提交的租赁协议等均不认可。[page]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对房开公司逾期交房所要承担的责任也有所规定,故法院对房开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此外,依照《合同法》规定,违约金和实际损失不能重复计算,在本案中,违约金数额不能弥补李女士的租房费损失,则违约金应以李女士的房租替代。最终,法院判令房开公司赔偿李女士已付款利息、租房费等损失共计3.6万余元。

律师点评:对于商品房(建筑工程)的交付条件,我国多部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这一条既对规划部门的验收作了强行性的规定,同时也表明规划部门的验收应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之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交付的商品房的强制性条件必须是“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

2008年新修订的《消防法》对消防验收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即只有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才实行竣工验收制度,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对于其他的建设工程,实行消防备案制度。因此,住宅小区的消防验收合格不再是法律规定的交付标准之一。

就贵州省地方规定来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依法取得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二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水、电、道路、绿化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具备国家规定的投入使用条件,已经明确产权、管理权,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难看出,自2009年5月1日起,我省对于商品房的验收原则上实行的是备案制,验收主体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当然,交房条件除了上述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合同的约定。[page]

热点三:房贷难引发的逾期违约责任纠纷

案例回放:

2010年3月,市民黄女士与某房开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黄女士购买该公司位于某区的一套房屋,房屋总价为40万元。其中,黄女士计划贷款28万元。在签订合同当日,黄女士即向房开公司支付了12万元首付款。在黄女士与房开公司签订合同后不久,“国十条”调控政策出台。“国十条”要求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在随后办理贷款过程中,银行以此套房屋属于第三套房为由拒绝为黄女士发放贷款。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黄女士要求解除与房开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返还当初支付的12万元首付款。房开公司却认为,在黄女士申请银行贷款问题上房开公司并无过错,黄女士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黄女士除一次性付清28万元余款外,还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至此,买卖双方因贷款问题引发的纠纷开始不断升级。

律师点评:购房者因无法获得银行贷款而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究竟该由谁承担?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以黄女士买房纠纷为例,黄女士与房开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房贷新政发布前签订的,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改变,这是黄女士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在此情况下,如果要求黄女士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如果案例纠纷中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是在新政施行后发生的,就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购房者还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该规定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虽然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但适用形式变更原则并非简单地豁免债务人的义务而使债权人承受不利后果,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关系。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一般采取的是积极引导当事人重新协商,改订合同;重新协商不成的,争取调解解决。对买卖双方而言,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违约,都有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page]

那么,购房者如何防范此类纠纷的发生呢?在现阶段国家对楼市调控力度加大,不时会有房产新政策出台的情况下,市民在准备购房前,最好能事先咨询有关银行,全面了解当前贷款政策后,再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合同,以避免因无法贷款而引发不必要的违约纠纷。

律师提醒:

从以上几个典型案例不难看出,商品房买卖双方对合同的重视不够或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是造成纠纷的根源。因此,交易双方应充分意识到合同的重要性,从根源上规避纠纷的产生。尤其是购房者,在签订认购协议时应尽量明确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尽量多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实质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磋商不成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等;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尽量明确交房条件及违约责任、房屋的接交方式及违约责任、产权证的办理时限及违约责任,以及约定的其他事项等,以防范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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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2)商品房基本情况;(3)商品房销售方式;(4)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方式、总价、支付方式、支付时间;(5)交付条件和日期。
  • 商品房买卖合同典型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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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商品房买卖合同典型案例评析

    内容:2010年9月,张先生收到房开公司的书面通知:“一期物业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可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张先生在10日之内不能按房开公司通知的价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视为放弃原定的认购协议。对此,张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在双方协商未果情况下,张先生与其他多名购房者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为损害赔偿,其中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和失去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机会的损失,并不包括强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典型案例评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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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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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内容:对于认购书的性质问题,依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认购书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同时,在认购书中应明确所交的认购金是“定金”还是“订金”,定金在不买房时会丧失,开发商毁约时须双倍退还,而订金在不买房时可以要求退还,买房时直接冲抵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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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二手房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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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二手房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内容:为此,秦某把中介告上法庭。但张某认为,买卖不成,中介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经多次协商,张某与中介未取得一致。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赔偿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合同签订当天吴某付了定金1万元,上下家对交房、付款等条款作了约定。签约一周后,吴某反悔,并向中介发出书面通知,认为上家隐瞒了在一年左右内房屋里连续死亡两人的重要事实,造成重大误解,要求解除买卖合同。两个月后,上家将房屋另售他人,并因定金退赔问题与吴某闹上法庭。庭审中,下家吴某认为,房屋内发生过死人情况,不吉利,因上家没有告知而产生误解,合同解除归咎于上家。那么深圳二手房纠纷典型案例解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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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二手房典型纠纷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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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案例分析二手房典型纠纷陷阱

    内容:“避税”陷阱:“阴阳合同”隐患多,避税难避法律责任案例一:王某最近购买了一套三居室,面积150平方米,成交价为150万元。但在房管所网签时,王某与原房主签订的价格显示的是75万元。推荐阅读:二手房纠纷如何处理二手房定金合同纠纷 如何维权2011二手房交易经典纠纷 从05年6月1日起,为了稳定房产市场,我国开始执行普通商品房、非普通商品房区别征税,并且对出售方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大大增加了非普通商品房及出售方的税负,而转让方的税负又转嫁到了受让方,于是买卖双方为了少付税费,多采取做低房价的方式来逃税,并且以“避税”的幌子来掩盖违法的真实目的。那么案例分析二手房典型纠纷陷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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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补办房屋买卖合同需要什么手续_商品房买卖合同怎么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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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办房屋买卖合同需要什么手续_商品房买卖合同怎么补办

    内容: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房屋未做预售登记前,买受人可以与出卖人协商沟通遗失情况,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已做预售登记后,买受人可以到房管局申请调档,调取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发票档案。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是:出卖人转移在建或已建商品房所有权及相关权利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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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哪几大注意事项

    内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哪几大注意事项一、注意审核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抵押购房者购买前可向当地土资源管理机构查核该开发土地使用权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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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重大误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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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重大误解案例

    内容:郑某购回将压机整理后,以每台690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双方并约定试高压时裂缸由郑某负责重做,铰链梁断一个扣除800元,其他质量不包。4月17日,刘某交付了138000,将两台压机拉回安装,安装过程中,刘某花费30000余元置换了大量配件。刘某因两台压机均无法使用与郑某交涉,双方协商未果。刘某向法提起诉讼,以郑某隐瞒压机露天存放事实,以废钢材价格购得压机却以正常二手机价格出售,造成其重大误解,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郑某签订了一份显失公平的合同,要求撤销合同、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应认定为重大误解。那么买卖合同重大误解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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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应当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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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应当怎样处理

    内容: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比如交房装饰标准、物业的服务项目、收费等,同时明确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的,应当按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来处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双方可协商要求违约的一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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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合同时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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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合同时注意哪些问题

    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意事项签订前要注意申请楼盘情况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前,要认真审核开发商的销售许可文件。签约时商品房买卖合同要看清《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购房者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律依据,因此购房者不能不慎重看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要注意以下问题:在合同中,应注明与开发商谈定的付款方式是一次性付款还是按揭付款,最好注明如申请不到银行按揭时订金等预付付款的处理办法。仔细研读补充条款的内容如果购房者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仍不够详细,可以再签订一个补充协议,把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内容规定在补充协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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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买卖合同口头承诺有法律效力吗_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口头约定吗

    内容: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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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期限是多久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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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期限是多久

    内容:可见,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应该履行通知的程序。作为法院,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实践中,应该围绕上述法律规定所列举的情形来审查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从而确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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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一个典型的一房两卖案件成功案例

    内容:一个典型的一房两卖案件成功案例一个朋友说他有个奉化的朋友遇到了一个很棘手的法律问题,希望我帮忙。这是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比较典型的一房二卖。案子从立案庭转到民一庭以后,法官已经多次找到房地产公司委托的销售公司人员,要求其处理该一房两卖争议,其答应进行协调,并先后两次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情况说明。俞先生等人提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那么一个典型的一房两卖案件成功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1.12.10459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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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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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是专属管辖_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是专属管辖_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内容: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发生商品房买卖纠纷时根据其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交由房屋所在地法院、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买卖合同是指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确定为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专属管辖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专属管辖吗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但根据最新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可以推定不属于。

    崔玉君律师
    2022.05.062152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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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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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查询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_房产买卖合同备案查询的方法是什么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如何查询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_房产买卖合同备案查询的方法是什么

    内容:在一些地方房产交易中,贷款银行会在审查购房合同办理登记备案后才会发放贷款。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程序是什么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程序是什么1、开发公司在网上提交商品房买卖开发公司凭密码登录该市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产权市场处“网上办公平台”将已经签字生效的商品房买卖在网上提交。买卖合同登记表的格式与目前使用的登记表相同。开发公司可凭盖章后的登记表及已经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

    吴梦云律师
    2022.05.073840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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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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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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