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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房屋产权纠纷

陈凯旋律师2021.12.25640人阅读
导读:

王某上诉后,7月15日市中院将北边一间房屋错判给王某。二审判决作出后,上诉人即申请再审,并告知第三人李某该北边一间房屋属于有争议的房屋,让其不要购买。一审法院将之认定为成立并以之对抗上诉人的房屋所有权,明显错误。第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经过双方签字并公证,但第三人李某也只能向被上诉人王某主张债权请求权,不发生所有权转移效力。那么张某房屋产权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某上诉后,7月15日市中院将北边一间房屋错判给王某。二审判决作出后,上诉人即申请再审,并告知第三人李某该北边一间房屋属于有争议的房屋,让其不要购买。一审法院将之认定为成立并以之对抗上诉人的房屋所有权,明显错误。第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经过双方签字并公证,但第三人李某也只能向被上诉人王某主张债权请求权,不发生所有权转移效力。关于张某房屋产权纠纷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第三人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翻建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所办土地使用证是否有效,进而是否享有房屋所有权。围绕这些焦点问题,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该房屋买卖契约因是在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进行的交易,是一份违法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1997年4月10日,原一审法院将将北边一间房屋判给张某。王某上诉后,7月15日市中院将北边一间房屋错判给王某。二审判决作出后,上诉人即申请再审,并告知第三人李某该北边一间房屋属于有争议的房屋,让其不要购买。1997年11月市中院再审判决恢复了一审判决的内容,即将北边一间房屋判决归张某所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5款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五)权属有争议的”。第三人明知该房屋权属有争议而买受,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5款的此项强制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5款之规定,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一审法院将之认定为成立并以之对抗上诉人的房屋所有权,明显错误。

二、依据该房屋买卖契约的约定,该合同本身至今仍未生效。

该房屋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契约经双方签章并经房地产买卖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生效。”依据该合同的此项规定,该合同是一份附生效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该合同虽然经过公证,但是一份附生效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而该合同时至今日仍未生效,即合同在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不产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第三人没有参加房屋所有权确权案件的诉讼主体资格。第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经过双方签字并公证,但第三人李某也只能向被上诉人王某主张债权请求权,不发生所有权转移效力。在原房屋所有权确定后,上诉人可以就新建成的两层房屋向被上诉人及第三人李某依法主张恢复原状,所花费的建造费用应由被上诉人及第三人自行协商解决。

三、依据该房屋买卖契约第四条之约定及合同法的规定,第三人只能向被上诉人只主张债权请求权,不能对上诉人的房屋主张所有权。

该房屋买卖契约第四条约定:“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注损失,甲方负责赔偿。”该约定明确了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主体是被上诉人,即第三人只能依据该条约定向被上诉人主张经济损失赔偿权利。

此外,依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第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发生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在发生纠纷时,第三人只能向合同的相对人主张债权权利,而不能扩张到合同以外的当事人。即第三人只能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向被上诉人主张损失赔偿,而不能对房屋主张所有权。

四、第三人的两次翻建行为均是侵权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人分两次向碑林区建设局城市管理科办理的翻建手续,第一次是1997年6月2日,第二次是1999年,这两次第三人均是以王某之父的名义进行申请的。这种欺骗政府土地部门而办理房屋翻建手续而进行的翻建行为,不仅是违法的,而且侵犯了上诉人的房屋所有权。由于王某之父是王某之父,上诉人在进行房屋确权之诉中,也只能以王某为权属争议人进行诉讼,而无法直接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五、第三人办理的土地使用证违法,不能作为其享有房屋权利的依据。

2000年10月24日,第三人在无房产证的情况下,在土地部门办理的该房屋土地使用证,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房屋和土地的房地一体主义原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第3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原生效判决确定上诉人享有北边一间房屋的所有权,相应的上诉人即享有该一间房屋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第三人在不享有北边一间房屋产权的情况下,所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是违法的,不能以此为依据将市中院再审判决对房屋权属所确定的内容否定。

综上所述,第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是一份无效合同,并且所附条件一至未成就,第三人是债权人只能向合同相对人主张债权请求权,翻建行为违法并且对上诉人构成侵权,所办理的土地使用证违法,请法庭考虑到以上因素,依法撤销再审的一审法院裁定,维持原一审所作的民事调解书。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xxx

2009年11月20日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page]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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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分析:1、农村老家是乡镇下的农村,还是城市里的,一般农村宅基地是属于集体所有,不属于个人,一般只能是继承,可以继承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城市土地属于国有2、法律规定如下: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灭失后的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3、如果还需要进一步咨询,您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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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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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纠纷的管辖权

    内容:具体到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这一义务属于反映此类合同本质特征的义务,则以履行股权转让义务一方所在地或转让股权的行为地(即公司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如上所述,在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纠纷的规则确认股权转让纠纷地域管辖的基础上,仍需根据诉争议标的的种类进而确定合同履行地,故股权转让纠纷应依据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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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铺回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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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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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诉讼与和解的选择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可选择通过诉讼或和解来解决争议,(2)其他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则,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1)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则,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诉讼是通过法院审判来强制实现权益的过程,而和解则是双方协商达成的一种解决方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答:管辖条款具有独立性,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选择受诉法院条款的效力,该条款本身的效力取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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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售商品房产权纠纷怎么解决呢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预售商品房产权纠纷怎么解决呢

    内容:应当注意的是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须对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而造成预售方不能履行原因有很多,有违约的情形,也有情势变更的情形,因此在审判实践中还应注意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排除不公平的结果,从而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不能因预售方在对自明显不利的情况不同意提供担保就机械地一概解除合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如何解决(一)中止合同的履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目的,在于排除合同成立以后,因后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而给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带来的不公平后果,当可能造成这种不公平后果的因素被清除后,则不安抗诉归于消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原有合同。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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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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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纠纷案件律师一般怎么收费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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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经济纠纷案件律师一般怎么收费

    内容:二、按标的额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案件(含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代理每个诉讼阶段的收费数额可按下列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标的额1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8%收取,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一、按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案件(含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计件收费,三、风险代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事务,律师事务所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数额在标的额10%至30%内议定,具体比例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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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款纠纷需要什么证据材料

    内容:02搜集双方存在建设工程关系的证据材料一般情况下,证明双方存在建设工程关系的证据材料通常为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工程签证单等,01搜集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在工程欠款案件中,我们要准确的选择被告,明确欠付工程款的义务主体,3、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1)工程预、决算报告,(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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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纠纷案件诉前调解对当事人都有什么样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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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债务纠纷案件诉前调解对当事人都有什么样的好处

    内容:对于债权方来讲1、便捷,高效程序简单,在调解环节,由法院工作人员主持,不用像打官司那么复杂,债权方可以和债务人直奔主题去开展协商,调解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如果债权方在调解环节发现无法调解的,也可以提前转立案进入诉讼程序,相对于1-3个月的简易程序和3-6个月的普通程序,大大的节省了债权方的时间,变相的节约了各种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2、自觉履约率高诉前调解遵循的是自愿、合法的原则,便于双方意见的统一,调解成功后,债权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材料,法院会根据提交的材料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跟生效的判决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3、可申请强制执行万一调解成功后,对方还是不履行接下来的还款义务,债权方可以持有出具的司法确认裁定书到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对于债务人来讲1、免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前调解和司法确认是完全免费的,那就意味着债务人不会像正常的诉讼程序一样,一旦败诉还要承担上千元的诉讼费,本身经济就很困难了,能节省一笔也是好事情2、对抗性弱诉前调解遵循的是自愿、合法的原则,在调解的过程当中,债务人完全可以结合自身的情况,在表达强烈还款意愿的前提下发表自己的想法和意见,进而争取到债权方的理解达成新的还款协议,甚至是做到一些相关息费的减免,这个相对于逾期后的主动协商被频繁拒绝和开庭审理过程中的以理据争对薄公堂一分钱都得不到减免来讲,还是可以给债务人提供很多便捷的3、隐私性强调解是不公开的,而且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也都是不用上传到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相比较于公开审判,变相地保护了债务人的隐私,避免了私事外扬给自己带来的伤害4、免去因缺席审判被强制执行的风险参与诉前调解,争取到一个适合自己当下现状的还款方案并且去按约履行,相比较于因为惧怕开庭审理而缺席败诉,再到被强制执行等,利远远大于弊,不用担心银行卡被莫名冻结,也不用担心自己被拉入失信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更不用担心自己的失信信息被媒体突然的曝光当然了,对于人民法院来讲,可以便于节省司法资源,高效审结案件,人民法院设立民事诉前调解庭的目的也是为了充分发挥其调解作用,提高案件庭前调解率,这样也可以帮助当事人节省掉一些取证费用以及委托律师费用,节省诉讼成本,利于他们快速地从诉讼中解脱出来,继而投入到日常的生活工作当中去。

    王熙律师
    2024.03.20621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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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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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案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案

    内容:2010年2月9日,张某回家时与赵某发生打架纠纷,张某被赵某及赵某之弟赵丙打伤,当即报警,后经鉴定,伤情为轻微伤。2010年2月23日,张某向法院起诉赵某离婚,要求判决离婚并对子女抚养与夫妻财产进行处理以及赔偿损失等。2010年3月10日,经派出所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由赵某和赵丙向张某道歉并赔偿医药费2000元等。一审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庭审中对于赵某之兄向夫妻双方所借债务一审法院判决离婚,子女全由张某抚养,车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期间,车辆利害关系人赵丙和赵丁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认定车辆系其与张某共有,并要求分割。那么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11900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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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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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任冰峰律师
    2024.03.21122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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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上诉案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上诉案

    内容: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孙某某于2009年7月10日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某与孙某某离婚,张某某返还孙某某房屋拆迁过渡费6000元。张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孙某某要求离婚,张某某同意离婚,该院予以准许。在二审期间,张某某未提供新证据,孙某某提供二份子女书写的证言,证明导致离婚其父张某某有过错。孙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张某某离婚,张某某同意离婚,原判决准许二人离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张某某称上述证明不真实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张某某要求确认双方分割房产协议效力、分割房产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那么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上诉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1.31625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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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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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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