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找律师

北京律师,专业团队, 200+云律所实力在线

解决
难题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化团队,全程跟进
一站式解决您的法律难题

直接找律师

我需要打官司

严选律师,权威专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委托
律师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处理案件类型丰富,庭审经验分析
上万案件代理,胜诉率高

直接委托律师打官司

我需要详细咨询

专案咨询服务,资深律师方案定制

付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根据实际情况量身定制专属维权方案
精准把控案件难点,寻求最优方法

直接付费咨询律师

我需要基础咨询

快速应答,高效服务,24小时在线

免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认证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法律问题优质解答,及时与客户反馈

等待免费咨询律师

魏某某与xx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刘晓红律师2021.12.26431人阅读
导读:

上诉人魏某某与上诉人西南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昭中民初字第34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魏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启念,上诉人xx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尧蔚云、张晓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的性质为劳务合同,魏某某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获取劳动报酬。魏某某完成爆破石方总量有证据证明的为219847.38立方米,其主张给付全部劳务欠款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在审理中魏某某认为还有其他未结算工程量要求结算,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10533元,xx建设公司负担10234.1元,魏某某负担298.9元。那么魏某某与xx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上诉人魏某某与上诉人西南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昭中民初字第34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魏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启念,上诉人xx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尧蔚云、张晓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的性质为劳务合同,魏某某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获取劳动报酬。魏某某完成爆破石方总量有证据证明的为219847.38立方米,其主张给付全部劳务欠款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在审理中魏某某认为还有其他未结算工程量要求结算,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10533元,xx建设公司负担10234.1元,魏某某负担298.9元。关于魏某某与xx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上诉人魏某某与上诉人西南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xx建设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昭中民初字第34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启念,上诉人xx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尧蔚云、张晓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后确认:2004年12月1日,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务分包施工合同》,xx建设公司将水麻高速公路第四合同标段中部分石方爆破工程包由魏某某完成,桩号为K25+200-K28+484.87段,合同约定:“工程承包性质为劳务分包,石方数量经双方确认为准,单价为每立方米6元”,并约定xx建设公司有提供技术上的保障、物资保障(包括炸药、火具以及油料)、施工场地并对安全生产、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等四项责任;魏某某有自备生产设备、生活用具进行安全生产等十三项责任。合同履行后,魏某某完成了爆破石方量为:K25+330-K28+484.87路基便道、边坡塌方石方爆破188070立方米,K25+330-K28+484.87构造物基坑、填方段等石方爆破13498.97立方米,K27+020-K28+484.87路槽以下超挖换填部分石方爆破合计2951立方米,原6号弃土场支砌解石、K26+960-K28+484.87上、下档及5号栏砂坝解石合计14700立方米,魏某某诉请的未结算部份经xx建设公司确认的有K27+158桥左侧便道改线挖方中进行爆破383.41立方米,K27+179-K28+400段涵洞、水沟、档墙等构造物解石爆破244立方米。合计总方量为219847.38立方米。xx建设公司应付款为1319084.28元,已付款为642000元,代魏某某支付欠款22871.5元,尚有余款为654212.78元未付。在爆破中魏某某领用材料价值541794.08元,双方因是否扣材料款以及魏某某认为还有其他工程量未结算而引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劳务分包施工合同》并实际履行,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合同甲方责任中的“甲方按时向乙方提供物资保障:包括炸药、火具以及油料”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魏某某认为提供物资保障是xx建设公司责任,不应扣该材料款,而xx建设公司则认为物资保障是有偿提供,材料款应由魏某某支付,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因此本案只能根据合同的性质,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以及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该条款进行解释。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的性质为劳务合同,魏某某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获取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计算以云南省建设厅2003年《云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中关于爆破石方人工费的规定作参考,该定额中爆破石方人工费均价均不低于每立方米6元价格,且本案双方订立的合同xx建设公司责任中与争议条款类似的“甲方提供技术上的保障、提供施工场地”条款,双方在履行时均未涉及需由魏某某支付相应价款,因此对每立方米6元的单价应解释为不包括材料款。xx建设公司以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袁开林的结算来证明与魏某某的结算也应扣除材料款的理由不能成立。魏某某完成爆破石方总量有证据证明的为219847.38立方米,其主张给付全部劳务欠款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在审理中魏某某认为还有其他未结算工程量要求结算,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遂判决:“一、由被告西南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给付原告劳务欠款人民币654212.78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魏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33元,xx建设公司负担10234.1元,魏某某负担298.9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魏某某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责令xx建设公司提供水麻高速公路第四合同标段K25+200-K28+484.87爆破石方的施工图纸,对已爆破石方中未计算部分进行结算。上诉理由为:一、魏某某劳务组爆破石方中已结算部分的计量证形成后,xx建设公司同意继续结算未算部分,但因是否使用施工图纸及魏某某爆破石方的范围发生争议未果;二、爆破工程作为一项特殊工程,无法用皮尺进行丈量,只能按照施工图纸进行结算;三、双方合同约定魏某某爆破石方的范围是K25+200-K28+484.87段的所有石方爆破,魏某某劳务组的民工也证明,除K25+200-K25+300段少部分石方不是魏某某爆破的外,从K25+300-K28+484.87段所有石方都是魏某某爆破的,故魏某某爆破石方的范围是K25+200-K25+300段的大部分,K25+300-K28+484.87的所有石方,xx建设公司应当提供施工图纸结算该部分的所有方量。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上诉主张。

上诉人xx建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并判令魏某某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其上诉理由为:一、对方起诉的石方量是219219.97立方米,但其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其起诉的事实,根据一审庭审中对方举证而我方也有相应证据证实并予以认可的事实,对方完成的石方量仅为204519.97立方米。其中相差的14700立方米,对方仅提供了一份复印件进行证实,我方不予质证也不予认可,但一审法院却对这份证据及相应的事实予以认可,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谁主张谁举证”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规定。二、对方起诉的劳务费为1315319.80元,而一审法院的判决超出被上诉人起诉的范围,认定金额为1319084.28元,违反了民诉法“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三、就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施工合同》中关于“甲方按时向乙方提供物资保障:包括炸药、火具以及油料”条款的不同理解,我方认为包括材料款提供了充分的证据:1、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和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都很明确地界定了本案同类施工6元的单价包括相关的材料;2、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供了参照的交易习惯,即袁开林施工队的参照。一审法院认定我方提供的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仅因为是92定额就主观认为已不能使用,没有任何法律理由。一审法院依据云南省建设厅2003年《云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来认定不包括材料款不当,公路工程建设和建筑工程建设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领域,其分别的主管部门交通部和建设部也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部门,不能用建筑工程的有关定额来理解和推算公路工程建设的定额,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就公路工程的爆破施工的分包,理应依据公路工程的预算定额。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上诉主张。

魏某某针对xx建设公司上诉,答辩称:一、关于材料款的责任归属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魏某某承包工程的性质为劳务分包,魏某某提供劳务的报酬是劳务工资,在合同里的“甲方责任”条款中也明确约定,由xx建设公司提供物资保障(包括炸药、火具以及油料),凭据这一约定,材料款也应当由xx建设公司承担。二、关于14700立方米石方数量的确认问题。我方提供了石方数量统计表证明爆破石方数量的事实,虽然是复印件,但内容是客观真实的,应当受法律保护。因为xx建设公司没有将统计表的原件交付魏某某,魏某某仅持有统计表的复印件。xx建设公司不能因为魏某某无法提供统计表的原件而否认客观事实。因此,一审法院依法确认14700立方米的石方数量是正确的。三、魏某某起诉的劳务费不低于一审法院判决的金额。魏某某起诉的劳务费包括两项:一项是已经结算部分,另一项是魏某某爆破石方中的未结算部分。魏某某爆破石方中的未结算部分还有很多,但一审法院只确认了xx建设公司在2006年11月19目的结算清单上认可的两笔,这两笔的劳务费加上已经结算部分的劳务费,合计为1319084.28元。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没有违反民诉法“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四、魏某某爆破石方的劳务单价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应当执行合同价。即使要参照定额,也只能参照双方签订合同时的定额,2003年制订的有关爆破石方的定额就是双方于2004年签订合同时爆破石方的价格,可以作参考;1992年制订的有关爆破石方的定额,因相隔时间太久,有关爆破石方的费用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人工费起码翻了几倍,双方于2004年签订合同,不可能以1992年的价格预算单价。

xx建设公司针对魏某某的上诉,答辩称:双方合同中约定部分石方爆破由对方承担,石方量由双方核准为准,没有约定工程量要以施工图纸计量,对方提出按施工图纸进行结算的观点不能成立,另外对方又称民工证明约定的施工范围内有部分不是对方所做,观点自相矛盾。石方量的计算需要双方签字认可。

在二审诉讼中,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上诉人魏某某认为少计算了石方爆破量15万立方米左右;上诉人xx建设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14700立方米无证据,在此基础上对应付款及欠款数额有异议。此外,双方对其他事实无争议,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魏某某提供了一组照片,并申请魏某某劳务组两名民工刘光超、刘光金出庭作证,欲证明在魏某某劳务组的爆破范围内有部分石方数量未结算,且双方未在施工现场进行计量。

xx建设公司质证认为,照片不知何人何时何地拍摄,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证人作为民工,并不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予认可其证明内容。

上诉人xx建设公司提供了云南水麻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证明,欲证明水麻高速公路为国家重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套用的定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交工发[1992]65号),该定额实行至今。

魏某某质证认为该证明内容不真实,定额只能作为参考,与本案无关。另1992年的定额至今时间太久,各项费用已经发生了变化。

综合双方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魏某某爆破石方数量应如何确定?魏某某领用的材料费应由谁承担?

关于魏某某爆破石方数量应如何确定的问题。本院认为:在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务分包施工合同》第二条约定“石方数量经双方核认为准”,在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约定“当月工程,必须由甲方(xx建设公司)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计量”,在施工阶段双方签有多份计量证,对魏某某爆破石方的数量进行了确认,现魏某某主张依照施工图纸进行结算无合同依据,不予支持。关于xx建设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14700立方米仅有魏某某提供的一份复印件,依法不应认定的主张,本院认为,魏某某就此14700立方米石方数量仅能提供复印件,xx建设公司不予认可,魏某某就此的举证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谁主张谁举证”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规定,本院不予确认,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在魏某某爆破使用炸药数量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举证及核认,本院确认魏某某爆破石方数量为205147.38立方米。

关于魏某某领用的材料费应由谁承担的问题。魏某某劳务组在施工阶段领用的材料价值541794.08元,魏某某签字认可,但双方为该笔材料费用应由谁负担发生争议。魏某某认为其为劳务分包,在《劳务分包施工合同》第二条已约定爆破每立方米石方单价为6元,魏某某提供劳务的报酬是劳务工资,在合同里的“甲方责任”条款中也明确约定由xx建设公司提供物资保障(包括炸药、火具以及油料),凭据这一约定,材料款应当由xx建设公司承担。xx建设公司认为爆破材料为专供材料,不允许施工队在外采购,《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交工发[1992]65号)的定额是包含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的,其提供物资保障不是无偿提供爆破材料。本院认为,交通部《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交工发[1992]65号)并未废止,该定额是全国公路专业统一定额,该定额是以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表现的工程预算定额,云南水麻高速公路在建设过程中概算定额即为该定额,云南水麻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亦予以证实。一审法院参考适用云南省建设厅2003年《云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不当。《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交工发[1992]65号)对人工开炸石方规定为软石每立方米基价是3.78元,次坚石软石每立方米基价是5.5元,坚石每立方米基价是7.7元;对机械打眼开炸石方(人工运输)规定为软石每立方米基价是4.74元,次坚石软石每立方米基价是6.62元,坚石每立方米基价是8.94元。在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务分包施工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约定“甲方(xx建设公司)按时向乙方提供物资保障:包括炸药、火具以及油料”,但未约定所供物资费用由谁承担。魏某某劳务组在施工阶段领用的材料价值541794.08元,汇总表格载明了每个月领用材料的数量和价值以及合计价值,魏某某在汇总表格签字认可,如爆破每立方米石方单价不包含材料费,领用材料的价值与其劳务单价无关,魏某某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在汇总表格签字认可,结合《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交工发[1992]65号)的规定,本院认为爆破每立方米石方单价6元中已包含了材料费,但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所供物资费用由谁承担,使双方对材料费的承担产生误解,不能实现预期利益,由此产生的损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魏某某向xx建设公司支付270897.04元领用材料费。

综上,魏某某劳务组爆破石方数量为205147.38立方米,工程价款为1230884.28元,扣除魏某某承担的材料费270897.04元后,xx建设公司应付款为959987.24元,现xx建设公司已支付642000元,代魏某某支付欠款22871.5元,尚欠295115.74元未支付。上诉人魏某某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上诉人xx建设公司上诉理由之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余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昭中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即“由被告西南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给付原告劳务欠款人民币654212.78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驳回原告魏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西南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魏某某支付295115.74元;

三、驳回魏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诉讼费10533元,由魏某某承担5266.5元,xx建设公司承担5266.5元。二审诉讼费10533元,由魏某某承担5266.5元,xx建设公司承担526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xx建设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xx建设公司不自动履行本判决,魏某某可在判决履行期限届满后一年内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 律师回复中...
  • 魏某某与xx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魏某某与xx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内容:上诉人魏某某与上诉人西南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昭中民初字第34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魏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启念,上诉人xx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尧蔚云、张晓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的性质为劳务合同,魏某某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获取劳动报酬。魏某某完成爆破石方总量有证据证明的为219847.38立方米,其主张给付全部劳务欠款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在审理中魏某某认为还有其他未结算工程量要求结算,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10533元,xx建设公司负担10234.1元,魏某某负担298.9元。那么魏某某与xx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1.12.26431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0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原告尉氏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中铁某某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原告尉氏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中铁某某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内容:原告尉氏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中铁某某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文号:郑铁民初字第22号 原告尉氏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风舟,男,195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尉氏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中铁某某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尉氏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中铁某某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法定期限内向原、被告分别送达了诉讼文书并指定举证期限至2008年2月18日。被告中铁某某建筑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状中所诉内容严重失实,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那么原告尉氏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中铁某某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1.12.26669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镇江市xx公司诉南京市xx机械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镇江市xx公司诉南京市xx机械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内容:上诉人xx公司、xx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镇经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2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公司委托代理人程美瑛,上诉人xx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安祥、万樾莉到庭参加诉讼。xx公司不是xx公司的出资义务人,故其不应对xx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请求法院驳回xx公司对xx公司的诉讼请求。1995年12月20日,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一份工程承发包补充协议,协议对借款1500万元的付款时间及工程开工日期作了调整。该协议经xx市公证处公证。那么镇江市xx公司诉南京市xx机械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1.12.18371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2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上海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沈同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上海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沈同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

    内容:沪一中民终字第2320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民事判决书沪一中民终字第2320上诉人:上海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浦东新区杨高路2585 弄126号法定代表人:张xx,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德尧,上海市友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昌友,上海市友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沈xx,男,1949年10月1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上虞市盖北乡四合村委托代理人:张嘉兴,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xx公司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徐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述合同签订后,沈xx即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沈xx遂诉至原审法院。那么上海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沈同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1.12.18645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婚姻家庭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刘某某劳务费合同纠纷案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刘某某劳务费合同纠纷案

    内容: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吴波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李沛东、代理审判员李倩组成合议庭,于2004 年2 月26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绍某某、被上诉人刘某某参加了诉讼。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中央储备粮沈阳直属库扩建工程的部分劳务发包给刘某某。本院认为,刘某某与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部门中央储备粮沈阳直属库扩建工程项目经理部所签订的中央储备粮沈阳直属库扩建工程承包合同书及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属项目部签订的中央储备粮沈阳直属库扩建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那么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刘某某劳务费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1.12.2264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289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某园林建设工程总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某园林建设工程总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内容: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诉某园林建设工程总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法公布第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经终字第210号上诉人:安徽南洋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上诉人安徽南洋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常州第二园林建设工程总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嗣后,南洋酒店作为发包方对园林公司承建的土建工程进行签证,承担发包方的权利义务。那么某园林建设工程总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1.12.1863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462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北京某某世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某某工程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北京某某世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某某工程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内容:北京某某世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某某工程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文号:一中民终字第16586号 上诉人北京某某世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经理。上诉人北京某某世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某某工程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海民初字第22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某某世纪公司诉称款项全部向航空港某某分公司支付后,航空港某某分公司未还款。航空港某某分公司的辩称理由可信度高,该院予以采信。那么北京某某世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某某工程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1.12.26961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472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上诉人马某某与上诉人某某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上诉人马某某与上诉人某某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内容:上诉人马某某与上诉人某某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文号:长中民一终字第1157号 上诉人马某某,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星沙望仙路16号。上诉人马某某与上诉人某某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某某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了天民初字第1632号民事判决,马某某与省建工集团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合同签订后,马某某组织人员进场施工。省建工集团支付马某某劳务费3 045 412元,马某某认为省建工集团尚欠963 181元,要求省建工集团予以支付,但省建工集团认为已将所欠款项付清,双方协商未果,马某某诉至原审法院。那么上诉人马某某与上诉人某某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1.12.26170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201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婚姻家庭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魏云龙与西南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魏云龙与西南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内容:魏云龙与西南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劳务定金额为1319084.28元,违反了民诉法“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魏云龙针对西交建设公司上诉,答辩称:一、关于材料款的责任归属问题。因为西交建设公司没有将统计表的原件交付魏云龙,魏云龙仅持有统计表的复印件。西交建设公司不能因为魏云龙无法提供统计表的原件而否认客观事实。魏云龙爆破石方中的未结算部分还有很多,但一审法院只确认了西交建设公司在2006年11月19目的结算清单上认可的两笔,这两笔的劳务费加上已经结算部分的劳务费,合计为1319084.28元。那么魏云龙与西南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1.12.27810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412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李某某、黄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李某某、黄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内容:上诉人广东省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黄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佛城法经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被上诉人李某某与黄某某在1995年7月1日签订的《佛山市建筑桩基础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确立了该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两人因履行合同书所引起的纠纷,应由该两人之间处理。那么李某某、黄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1.12.2798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457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上诉人马树林与上诉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上诉人马树林与上诉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内容:合同签订后,马树林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04年12月27日,省建工集团项目经理李建向业主方就K45+420-K45+804标段改沟尺寸的变更向业主申请工程变更方案备案表,业主方签署“同意将该水沟改为底宽1.5 米、上宽2.7米、沟深1.5米,浆砌片石。”马树林于2006年元月从施工现场退场。省建工集团支付马树林劳务费3 045 412元,马树林认为省建工集团尚欠963 181元,要求省建工集团予以支付,但省建工集团认为已将所欠款项付清,双方协商未果,马树林诉至原审法院。那么上诉人马树林与上诉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1.12.27394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916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湖北省某某市建筑劳务公司与北京市海淀区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湖北省某某市建筑劳务公司与北京市海淀区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内容:本院依法组成会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湖北省某某市建筑劳务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查一某某、王晓钟,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吴晓晴、郭春元到庭参加诉讼。判决,北京市海淀区某某建筑工校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湖北省某某市建筑芳务公司劳务费一万六千七百七十七元三角二分。判决后,某某劳务公司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处理不公为由上诉至本院、某某建筑公司同意原判。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四年六月,某某劳务公司与某某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劳务合作会同。本院认为,某某建筑公司与某某劳务公司签订协议后双方应积极履行。那么湖北省某某市建筑劳务公司与北京市海淀区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1.12.26444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46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杨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杨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内容:四川福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时间:2007-02-15 当事人: 刘庆秋、杨某某 法官: 文号:成民终字第472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成民终字第472号上诉人四川福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四川福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龙泉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受理费3683元,诉讼保全费600元,合计4283元,由四川福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上诉人杨某某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事实均不成立。那么杨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1.12.1644人收看
  • 荣静月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193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何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何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内容: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敏独任审判,于2006年4月6日、2006年4月2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燮平,被告某某建司的委托代理人段茂兵,倪世钧均到庭参加诉讼。那么何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1.12.16506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277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由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由

    内容:2、合同有效的要件承包人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且劳务分包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那么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1.12.20540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299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刘晓红律师

在线 问题仍未解决?真人1对1咨询为您解答

  • 213位律师在线
  • 已服务23.5万人
  • 5分钟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