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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官员解读经济适用房管理新政 建设部对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若干意见

周春花律师2021.12.27682人阅读
导读:

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那么,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关于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官员解读经济适用房管理新政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办法》规定,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那么,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关于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官员解读经济适用房管理新政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经济适用房管理新政

一、建设标准和供应对象

《办法》首次提出了严格控制经济适用房户型的标准: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改变以往经济适用住房只售不租的做法,实行租售并举,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以政府核定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从而为符合条件的家庭,特别是一部分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更多选择。

为了使政府有限的财力和资源,真正用于保障收入较低、住房较困难的家庭,《办法》严格限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和面积标准为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等,具体操作的标准由地方制定。

二、申请的程序

《办法》规定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这三项制度的建设,增加了申请、审批程序的透明度,有利于社会监督。《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三、出售的条件

改变以往将经济适用住房与房改房的出售一并管理的做法,单独规范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售后交易和换购行为,以防止购房人利用政府的优惠政策进行牟利。出售经济适用房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例如,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等等。

明确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并加以规范。《办法》规定,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参加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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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管理办法有哪些?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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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债权债务管理办法有哪些?

    内容:为了落实责任,便于款项的催收,在供货单位或经济事项后加注经办人。坏帐的确认条件:①、债务人死亡,既没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②、因债务人破产,依照民事诉讼法,清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③、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三年仍不能收回的,由董事会或董事授权报经税务等有关部门审批。那么债权债务管理办法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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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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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房是否能用来抵押贷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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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经济适用房是否能用来抵押贷款呢

    内容:这样一来,银行信贷安全将无法保证,因此,各银行不对5年内经济适用房发放贷款。《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那么经济适用房是否能用来抵押贷款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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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深圳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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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最新深圳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

    内容:第二条本市范围内临时停放机动车的道路停车位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称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以下称道路停车)的主管部门,负责道路停车及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和管理,并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称道路停车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工作,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文章导航】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停车设施规划和设置第三章道路停车收费第四章道路停车设施使用管理第五章服务规范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合理利用道路资源,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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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官员解读经济适用房管理新政 建设部对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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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官员解读经济适用房管理新政 建设部对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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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债务管理办法有哪些

    内容:债权债务管理办法有哪些1、应收及预付款,是公司发生产品销售,劳务供应等经济活动,以及公司因为将要发生外购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经济业务,而预付供货单位和提供劳务单位的款项,根据有关资料按购买单位或供货单位设置明细科目。为了落实责任,便于款项的催收,在供货单位或经济事项后加注经办人。那么债权债务管理办法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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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夫妻要离婚经济适用房怎么分割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如果夫妻要离婚经济适用房怎么分割

    内容:夫妻离婚了经济适用房怎么分割,1、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离婚如何分割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管理办法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首先遵照夫妻协议约定夫妻对经济适用房没有达成约定的由于无法估计房产的价值因此也就无法确定补偿的数额,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3、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4、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房屋应当归买受人所有即此种情况下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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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具体到本案,经济适用房是由地方政府投资兴建并出售给特定人员的特定商品,其买卖必须遵守上述规定。历某有购买资格但无购买能力,洪某有购买能力但无购买资格,不仅两人串通购买经济适用房损害了G市政府利益,属于无效民事合同,而且历某与G市政府的房屋买卖合同亦可撤销。因此,洪某与历某讼争房屋应当归还给G市政府,历某自洪某处取得的10万元属于非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收缴。
  • 经济适用房子女继承吗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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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经济适用房子女继承吗

    内容:经济适用房子女继承吗被继承人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的,取得了经济适用房的限制所有权,所以继承人是可以继承的,但继承后出售房屋的会受到限制。相关法律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那么经济适用房子女继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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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房继承需要的材料以及流程都有哪些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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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经济适用房继承需要的材料以及流程都有哪些

    内容:经济适用房继承流程都有哪些《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死亡后相关问题的处理暂行办法》房屋权利人死亡后,继承人均为申请家庭成员的,可申请办理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继承人可主张分割经适房按照规定回购所得价款,亦可等到房屋符合上市交易条件时,办理权属登记。而对于保障房上市交易,成都市有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起满5年的,购房者可申请完善产权上市交易,增值收益的60%要上缴。那么经济适用房继承需要的材料以及流程都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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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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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以微利价格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在我国,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购买人必须符合相关的条件并且在购买房屋后的一定年限内不得出售。而吴某尚未取得相应的购房资格,且转让者乔某也尚未实际取得确定的房屋。乔某将购房权私自转让给没有购房资格的吴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客观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妨碍了其他符合购房条件人的购买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乔某与吴某私下转让经济适用房房号的合同无效。
  • 典当管理办法解读,如何理解典当?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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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典当管理办法解读,如何理解典当?

    内容:在规定日期内,要按照典当行的规定,将本金和利息进行偿还,才能对所当的东西进行赎回。那么,如何进行典当管理办法解读,如何理解典当?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所谓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尽管官府对当铺予以保护和扶植,各地抢劫、焚掠当铺一类事件仍时有发生。大官僚大商人投资开设典当牟利的,亦屡见不鲜。那么典当管理办法解读,如何理解典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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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取管理费怎么写合同(提取管理费申请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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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提取管理费怎么写合同(提取管理费申请怎么写)

    内容:一、房屋管理(一)乙方根据市____文件规定将____新村住房共计____套___平方米(建筑面积)出售给职工个人(说见清册),现委托由甲方管理并按本合同第三条款规定向甲方支付委托管理费,(二)甲方负责乙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的日常维修,所需费用从上述房屋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的增值部分中开支,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物业委托合同范文2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入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物业名称)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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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承房改房后还能买经济适用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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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继承房改房后还能买经济适用房吗

    内容:继承房改房后还能买经济适用房吗依据我国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是有一定条件的,而继承房改房后,一般是不能再申请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法律规定《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那么继承房改房后还能买经济适用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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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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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房房可以继承吗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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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经济适用房房可以继承吗

    内容:经济适用房房可以继承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取得了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所以经济适用房是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那么经济适用房房可以继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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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和个人加强债权管理的办法有哪些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企业和个人加强债权管理的办法有哪些

    内容:企业和个人加强债权管理的办法有哪些一、加强咨询调查加强咨询调查,经济交往前尽可能掌握对方基础信息。而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停止履行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且其对外享有到期债权,则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偿还等额债务,从而变相实现债权。那么企业和个人加强债权管理的办法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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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网约车新政解读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2022网约车新政解读

    内容: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外公布网约车的合法地位获得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新政于11月1日起实施。关于网约车新政的主要内容包括1、平台公司许可条件及程序。车辆和驾驶员许可申请。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那么2022网约车新政解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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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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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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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建设部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那么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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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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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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