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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某某供电公司诉任某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案

周春花律师2021.12.27532人阅读
导读:

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佛山某某供电公司与任某某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9月11日作出的佛中法民一终字第 14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某某供电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某某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志青,任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林文波到庭参加了诉讼。保证期限届满,工程仍未竣工,某某供电公司于1998年9月2日通知任某某在1998 年9月20日前退出施工现场。综上,因某某供电公司设计、施工方案变更等原因引起的延误工期合计为10个月;因任某某施工方原因造成延误工期为11个月。2002年11月22日,任某某以某某供电公司拖欠电力大厦工程款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佛山某某供电公司诉任某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佛山某某供电公司与任某某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9月11日作出的佛中法民一终字第 14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某某供电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某某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志青,任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林文波到庭参加了诉讼。保证期限届满,工程仍未竣工,某某供电公司于1998年9月2日通知任某某在1998 年9月20日前退出施工现场。综上,因某某供电公司设计、施工方案变更等原因引起的延误工期合计为10个月;因任某某施工方原因造成延误工期为11个月。2002年11月22日,任某某以某某供电公司拖欠电力大厦工程款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关于佛山某某供电公司诉任某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一再字第169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二审被诉人):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佛山某某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青,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任某某,男,195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某某区荷城星河路华顺E座。

委托代理人:林文波,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某某区班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某某区荷城竹园路13号。

法定代表人:严学明,总经理。

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佛山某某供电公司(下称某某供电公司)与任某某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9月11日作出的(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 14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某某供电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4年6月4日作出(2004)佛中法民一申字第24号民事裁定,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并于2004年7月30日的按第二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志青,任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林文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再审查明: 1995年6月20日,某某供电公司与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后更名为佛山市某某区班格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称班格建筑公司)签订一份《某某市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班格建筑公司承建某某电力调度大楼,工程地点在某某市荷城区沧江路(新开发区);施工工期由1995年6月30日至1996年11月 30日;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班格建筑公司负责无偿修改返工,工程交付时间每延期一至二周,罚款5000元,第三周罚款15000元,以此类推等。班格建筑公司签订合同后,将该工程转交给任某某组织施工。1995年6月30日,任某某进场开工,1998年7月6日,任某某出具《保证书》给某某供电公司,保证在1998年7月30日前将全部工程竣工交付某某供电公司使用。保证期限届满,工程仍未竣工,某某供电公司于1998年9月2日通知任某某在1998 年9月20日前退出施工现场。工程实际工期至1998年9月5日,延期21个月,其中因:1、某某供电公司基础开挖方案大修改(1995年6月30日至同年9月29日)及某某供电公司分包给他人(广东省江门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基础桩质量不合格返工(1995年8月15日至10月27日),(会议记录和回复中认定)共延误工期3个月28日;2、某某供电公司要求某某建筑设计院对设计图纸的多次修改、工程建设方案的多次变更(包括首层步级变更楼梯,楼层厕所、门窗、消防工程、排水工程、空调、冷气工程、管线安装、设备安装、设备安装等),变更期间包括多工种同时施工因素的修改和变更,延误工期酌情确定 50日;3、某某供电公司电力大厦20层施工方案变更,某某供电公司要求任某某将已全部装好的模板、钢筋拆除,增加楼高一米,(设计通知及庭审笔录中承认)延误工期酌定1个月;4、某某供电公司要求任某某贴地板砖停工(自1997年2月20日至5月27日签订购鹰牌瓷砖合同)(会议记录和回复中承认)延误工期3个月7天。综上,因某某供电公司设计、施工方案变更等原因引起的延误工期合计为10个月;因任某某施工方原因造成延误工期为11个月。

另查明:2000年11月6日,2002年3月26日,某某供电公司及班格建筑公司、任某某就工程逾期及质量问题召开会议进行协商,制作了《会议记录》,任某某未就工程逾期及质量问题作出明确表态。2000年11月8日,某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下称监理公司)与某某市电力工业局共同对施工方任某某提出的拖延工期与质量问题进行讨论,制作了《对施工方提出电力大厦主楼拖延工期与质量处罚问题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2002年11月22日,任某某以某某供电公司拖欠电力大厦工程款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作出(2002)明民二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判决某某供电公司支付工程款给任某某。 2003年3月3日,某某建筑公司与任某某签订《供电大楼工程诉讼责任确认合同书》,确认任某某是挂靠班格建筑公司承建某某供电公司的电力调度大楼工程。

再查明:班格建筑公司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建筑企业,该公司原名为某某市建筑工程公司,后变更名称为某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3年6月10日,某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佛山市某某区班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某供电公司与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称第一建筑公司)签订的《某某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合同虽是第一建筑公司签订,但工程实际施工是任某某。合同约定的工期为1995年6月30日至1996年11 月30日,但工程实际延至1998年9月5日仍未竣工。任某某在1998年9月20日前清场时,其施工的工程有部分未竣工是双方确认的,延期竣工事实清楚,庭审中,任某某认为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是某某供电公司,但其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任某某退场后,某某供电公司与第一建筑公司于1998年12月16日签订的《某某市电力大厦主楼扫尾工程补充合同(一)》的工期与任某某无涉。任某某没有按约定期限交付工程,已构成违约,应负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给某某供电公司的民事责任。某某供电公司请求任某某支付拖延工期18个月的违约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某某供电公司在没有征得任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委托他人对其承建工程进行返工及补漏,且没有证据证明返修工程是经有关部门核价、结算的,返修工程款也没有得到任某某的认可,故某某供电公司请求任某某支付返工工程款证据不足,不予支持。2000年11月6日和2002年3月26日,某某供电公司与第一建筑公司、任某某就工程延期及质量问题进行过协商,是诉讼时效的中断,故第一建筑公司认为某某供电公司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2002)明民二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和第一建筑公司与任某某签订的《供电大楼工程诉讼责任确认合同书》,确认任某某是挂靠第一建筑公司承建电力调度大楼工程,故任某某认为其只是第一建筑公司的职员,是负责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并非是工程最终权利义务的承担者的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参照粤高法发[1995]11号《关于经济审判适用法律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被挂靠者具有法人资格,挂靠者以被挂者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产生债务被起诉时,先以挂靠者的资产清偿,不足清偿的,以被挂靠者的资产补充清偿。第一建筑公司作为被挂靠企业,对任某某在挂靠期间以第一建筑公司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而产生的债务应负补充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任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拖延工期违约金360000元给原告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佛山某某供电公司;二、被告某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任某某上述债务负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746元、财产保全费2623元,合共11369元,由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佛山某某供电公司承担1523元,被告任某某承担9846元。被告某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任某某承担的诉讼费9846元负补充清偿责任。

本院二审认为:任某某挂靠班格建筑公司与某某供电公司签订的《某某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于班格建筑公司将工程交给不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任某某个人组织施工,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该合同应为无效。原审判决认定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和约束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但合同无效是由于任某某没有从事建筑活动资格而造成的,故合同完工的工期仍应参照合同约定的从1995年6月30日至1996年11月30日。任某某组织承建的工程实际迟延至 1998年9月5日才交付给某某供电公司,共逾期工期21个月,扣除因某某供电公司基础开挖方案修改、分包给他人承建的基础桩等工程质量不合格返工、设计图纸、工程建设方案、楼层施工变更及某某供电公司要求停止贴地板砖等原因引起的延误工期酌定10个月,任某某施工方实际造成延误工期11个月,该延误工期,应由任某某参照合同“每延期一至二周,罚款5000元,第三周罚款15000元,以此类推”的约定向某某供电公司赔偿拖延工期造成的损失22万元。某某供电公司请求任某某支持违约金36万元,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任某某应向某某供电公司支付拖延工期违约金36万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任某某上诉认为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全部在于某某供电公司,其所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本院不予采纳。某某供电公司与任某某及某某建筑公司在2000年11月6日和2002年3月26日三方还就工程延期及质量问题召开会议进行协商,并进行会议记录,此过程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重新计算。故某某供电公司于2003年2月26日起诉主张权利并无超过诉讼时效,任某某上诉认为某某供电公司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一、维持佛山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03)明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二、变更佛山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03)明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任某某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赔偿拖延工期造成的损失22 万元给被上诉人某某供电公司。一审案件受理费8746元,财产保全费2623元,合计11369元,由任某某负担6869元,某某供电公司负担45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746元,由任某某负担5446元,某某供电公司负担3300元。

某某供电公司申请再审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工程延期责任及天数已由双方共同委托的具有资质的某某工程监理公司出具了意见书,明确说明工程实际延期21个月。扣除甲方因素引起的延误3个月,实际施工延期18个月,应罚款360000元,并且对延期责任天数的有关问题做出了详细答复。该意见书及答复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但二审法院在没有否定监理公司结论的情况下,根据原审被告提供的证据,而该证据只证明工程有延期情况,并不能证明是谁的责任及不能计算出确切的延误时间,更重要的是不能证明延误了工程的进度。而有关工程延期的责任、天数问题已由监理公司做出答复,但二审法院滥用了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单凭个人感觉酌情减去10个月延误期,即140000元违约金,既不尊重事实也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在事实确认和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提出上述申请,要求依法对该案进行再审,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的关键是延误工期21个月的具体责任应如何分担的问题。工程实际延期21个月,对该延期后果的发生,根据查明的事实,某某供电公司与任某某双方均有责任。尽管监理公司作为双方委托的监督机构已就工期延误的天数作了结论,但该结论并未全面衡量造成工程延期的原因,而且,就延期的违约责任问题,监理公司认为任某某方应承担违约金为15万元。而原审之所以判决任某某因拖延工期承担违约金责任22万元,既非15万元亦非36万元,完全是基于造成工程延期的具体原因所作的正确认定,该认定结论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并非某某供电公司所提出的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变更责任承担的行为。因此,某某供电公司申请再审请求任某某支付违约金36万元的证据及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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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彭某要诉湖南省某某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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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某要诉湖南省某某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内容:彭某要诉湖南省某某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文号: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26号 原告彭某要,男,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原告彭某要诉被告湖南省某某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王健、审判员王超峰、人民陪审员何志锋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要诉称:2007年12月30日,被告湖南省某某安装有限公司所属的株洲市石峰区地税局工程项目部与原告签订建筑施工劳务合同。原告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湖南省某某安装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内外墙粉刷款93 898元。那么彭某要诉湖南省某某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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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佛山市第二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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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佛山市第二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

    内容:上诉人佛山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第二中学因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其次,桩基础变更工程乃为三建工程公司施工后,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而改变设计所引起的工程量变更,要求在投标阶段解决此问题根本不合逻辑事理;其三,紫晖咨询公司出具该意见已超出其正常工程审价职能之外,为无权认定。关于三建工程公司主张佛山二中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因上诉人佛山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已预交一、二审受理费,故被上诉人佛山市第二中学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迳付给上诉人佛山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一、二审法院已收取诉讼费不再另行收退。那么佛山市第二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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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史某某、被告南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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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史某某、被告南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内容: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史某某、被告南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孙玉宛、龚广晓,被告史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高某某,被告南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汉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南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意见同上。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通知史某某到庭,但史某某拒不到庭。另查,史某某承包的桂花城2号楼项目部隶属于南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那么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史某某、被告南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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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上诉人马某某与上诉人某某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文号:长中民一终字第1157号 上诉人马某某,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星沙望仙路16号。上诉人马某某与上诉人某某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某某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了天民初字第1632号民事判决,马某某与省建工集团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合同签订后,马某某组织人员进场施工。省建工集团支付马某某劳务费3 045 412元,马某某认为省建工集团尚欠963 181元,要求省建工集团予以支付,但省建工集团认为已将所欠款项付清,双方协商未果,马某某诉至原审法院。那么上诉人马某某与上诉人某某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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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佛山市某某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

    内容:法定代表人邓某某,校长。上诉人佛山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某某中学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佛禅法民一初字2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佛山市某某中学因需要建设教学楼而向社会公开招标,原告中标后,双方于2000年11月13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 430万元。那么佛山市某某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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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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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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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某某诉中铁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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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刘某某诉中铁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内容: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张某某 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 王绍军,该公司法律顾问。上列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07年6月21日诉至本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并答辩:被告中标xx高速松阳段第八合同段工程,2005年8月1日被告将该工程转包给孟某某,合同签订后,由于种种原因,孟某某未实际投入施工,而是由原告组织具体施工,并于2005年11月1日签订了《补充施工协议》。据此证明被告将六座桥梁分包给原告刘某某具体施工。那么刘某某诉中铁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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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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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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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某某与某某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蔡某某与某某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内容:原审第三人福建省建阳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上诉人蔡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某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原审第三人福建省建阳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某某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1日作出天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蔡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那么蔡某某与某某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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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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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某某诉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某某新外滩工程项目经理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刘某某诉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某某新外滩工程项目经理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

    内容: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某某新外滩工程项目经理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谭夏先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爱武、人民陪审员谭艳敏参加的合议庭。原告刘某某诉称,2007年8月28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下属机构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新外滩项目经理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刘某某承包完成被告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南省永州市承接的某某新外滩建设工程的劳务工作。那么刘某某诉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某某新外滩工程项目经理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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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某某与张某某、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李某某与张某某、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内容:李某某与张某某、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文号:卫民初字第870号 原告李某某,男,1975年8月8日出生。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城站路138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振伟,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燕,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利民、程俊浩到庭参加了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张某某立即支付拖欠的劳务费49191.1元并支付逾期滞纳金;2、被告某某公司对张某某承担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李某某与张某某、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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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倪某某与被告金某某、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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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原告倪某某与被告金某某、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内容:原告倪某某与被告金某某、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文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倪某某,男,生于1970年5月15日,土家族,住黔江区鹅池镇方家村三组。原告倪某某与被告金某某、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贻独任审理,于2009年3月3日、2009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永福,被告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姜治华、被告重庆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那么原告倪某某与被告金某某、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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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电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案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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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水电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案

    内容:被上诉人某某市水电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某某市南涪路8号。上诉人周某某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南民初字第2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组建的迎龙湖水利工程项目部无法人资格,其民事权利义务应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2010元,其他诉讼费605元,全计2615 元,由原告某某市水电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05元,被告周某某负担1310元。被上诉人某某水电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那么水电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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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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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某诉某某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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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某诉某某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内容: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某某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某某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杨某请求判令被告某某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工程损失41796.20元,民工工资、误工损失28959.70元,诉讼费损失1326.00元,差旅费损失1200.00元。原告杨某诉称,双方于2004年7月1日口头达成工程施工协议后,我组织了61名民工于同月29日开工。杨某在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商贸中心项目部已给付超过30%工程款,超过合同约定。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杨某的无理请求。那么杨某诉某某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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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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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某某与中铁某某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纠纷一案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赵某某与中铁某某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纠纷一案

    内容:被告中铁某某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和平路39号。本院受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中铁某某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铁某某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第十二条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睢阳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铁某某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审理。那么赵某某与中铁某某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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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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