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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邢颖律师2021.12.27671人阅读
导读:

光明公司见此情形,就将宏宇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工程款,并要求以拍卖该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那么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光明公司见此情形,就将宏宇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工程款,并要求以拍卖该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关于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导读: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相对于一般债权来说,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但在实践中,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为了获得资金,往往在建设工程上设定了抵押权,当同一建筑物上优先权与抵押权并存时,应当首先保证建筑工程承包人优先权的实现。

(一)案情简介

宏宇房地产开发公司见本市沿海地带风景优雅,而且地处交通便利地区,有意开发一居民住宅小区。后来宏宇公司对住宅小区的建筑工程进行了招标投标,本市有八家建筑公司参与了招标投标活动,最后以光明建筑公司的投标最为符合宏宇公司的设计意图因而中标。1999年11月1日宏宇公司与光明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光明公司负责住宅工程的建设,两年内完成,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后交付给宏宇公司,宏宇公司向其支付建设工程款共计1200万元。后来,宏宇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就将在建的住宅小区工程抵押给了本市的建设银行并贷款3000万元,约定如果宏宇公司到期不能返还,建设银行就将住宅小区工程拍卖以保证其债权的实现。两年后,光明建筑公司完成了住宅小区工程的建设,并通过了有关部门的质量检验。光明公司准备向宏宇公司交付该建设工程并请求宏宇公司支付工程建设款,可此时的宏宇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已经无法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给光明公司建设款,而此时建设银行的贷款也到期了,银行见宏宇公司已经无力清偿银行的贷款就要求实现其抵押权,将建设工程拍卖以满足其债权。光明公司见此情形,就将宏宇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工程款,并要求以拍卖该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法院在受理该案件后,将建设银行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追加到诉讼中来,并作出判决,由银行优先实现其抵押权以保证其债权的优先清偿,清偿银行贷款后剩余的款项由光明建筑公司优先受偿。

(二)思考方向

我国《合同法》的第286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承包人在发包人不能支付工程款时,对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该权利是为了优先保护工程承包人的利益而由法律特别规定的,所以是一种优先权,并可以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受偿。但在本案中,在建筑工程上还存在着银行的抵押权,究竟应当优先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还是优先保护承包人的利益呢?这就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处理。

(三)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四)学理分析

在本案中,法院作出的由银行优先于工程承包人行使抵押权判决是错误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286条规定:在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时,承包人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第一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根据《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权的成立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必须是已竣工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不适用。由于在建工程并没有完工,承包人并未全部履行其义务,所以承包人不能享有优先权。

第二,所担保的主债权必须是基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所生债权。依梁彗星教授的见解,此处的建设工程合同应作狭义解释,“仅指合同法第269条第2款中的施工合同,勘察合同和设计合同不包括在内。”[ 梁慧星:《合同法第286条的权利性质与适用》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9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第1版 第377页

当然,该承包合同必须是有效合同。如果承包合同无效,则承包人不享有优先权,理由是,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优先权,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合同债权,而该优先权属于担保物权,依据担保法规则,主债权无效,则担保物权当然无效。

第三,必须是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此处的“价款”是指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费,包括承包人因施工而支付的劳动报酬、所投入的材料费和所垫付的其他合理费用以及因合同所发生的损害赔偿;此处的“约定期限”是指承包合同所规定的支付价款的期限。

第四,优先权的标的物限于建设工程本身。但下列问题必须弄清:一是基地使用权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法定抵押权的范围。对此,要看该基地使用权是否属于建设工程发包人所有。如果该基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工程发包人所有,则其属于优先权的范围;反之,则不属于。

第五,该建设工程须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这里所说的“不宜折价,拍卖的”的建设工程是指该建设工程具有特殊用途不适合将其出售给第三人。如高速公路、桥梁涵洞、政府办公楼、学校教学楼等。不过,这些建设工程虽然不适宜折价或拍卖,但如果这些工程可以用来经营,并能取得经济效益的,承包人可以要求以其经营所得优先偿还建设工程的价款,例如高速公路所收取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桥梁收取的过桥费等。

法律之所以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抵押权,其理由在于:(一)从法律的规定来说,承包人的优先权是法律所特别规定的,而其他债权人的抵押权是其与发包人约定的,通常来说法律特别规定的效力都优先于无特别规定的事项。(二)从法律政策上来考虑,承包人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建筑工人的劳动工资,在建设工程中凝结着工人的劳动价值,工程款中包含着劳动力价格,应当对工人的工资和报酬加以特殊的保护。相对而言,抵押权所保护的债权多为一般债权,其重要性要小于工资债权。(三)从法律的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由于承包人的劳动在建筑工程中已经附加了一部分劳动价值,所以如果允许其他债权人优先实现抵押权,则相当于就承包人的财产价值优先受偿,这也不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总之,应当优先保护承包人的优先权。

在本案中,在住宅小区工程上同时存在着银行的抵押权与光明建筑公司的优先权。根据上述分析,光明建筑公司的优先权应当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所以法院作出的优先保护银行抵押权的判决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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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你的工作内容只是装饰和装修,则不符合优先受偿权的要求。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优先权并非单独存在的一类权利,而仅是对某些权利的法律效力的加强,其性质仍未完全脱离其所强化的权利本身的性质。《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二百零八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二百三十九条,在同一财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抵押的,留置权优先受偿。这里针对的只是动产,因为不动产不能用于留置。《担保法解释》规定,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和适用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和适用

    内容:相应的,等同于海商法中的船舶优先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归类为优先权。其中,承包人应具有法定的相应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资质,且未与发包人建立直接的工程承包关系的分包人原则上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其中,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如所有权不明确、有争议的建设工程以及学校、医院、政府机关办公楼、道路、桥梁等公益建筑工程,均不适用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那么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和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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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含义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含义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2]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那么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含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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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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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宗琼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时效

    内容: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是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承包人的一项权利。为了增强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可操作性,2002年6 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而如果承包人丧失了优先受偿权,则即使发生承包工程拍卖,承包人也只能在银行等债权人就抵押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之后,才能和其他债权人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分割剩余的拍卖价款。实践中,很多承包人因怠于行使权利而丧失优先受偿权的教训可谓深刻。因此,对于承包人而言,注意优先受偿权的6个月行使期限是极为重要的。那么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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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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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条件

    内容:如果建设工程承包人一方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发包方因此行使抗辩权,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得行使优先受偿权。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那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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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探讨

    内容: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应为不动产优先权。②依笔者之见,上述两种观点均未能正确揭示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因此,认为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是不动产优先权,一方面与我国现行的立法体例相悖,另一方面又犯了“同义语反复”的逻辑错误。其理由在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符合抵押权的主要特征。而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发包人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也并不因此而消灭。那么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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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论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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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内容:因此当优先受偿权开始行使时,承包人实际已不占有标的物。最高人民法院16号文直接规定了建设合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那么浅论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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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能不能对抗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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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能不能对抗买受人

    内容: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律主观:承包人的优先权仅适用于各种可以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的价款,对于不能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是不具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当注意:1、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前者适用于正常竣工工程,后者适用于烂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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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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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讨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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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探讨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内容:一种观点认为,此权利的性质为不动产留置权,因此,如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即可留置该工程,并以此优先受偿。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应为不动产优先权。②依笔者之见,上述两种观点均未能正确揭示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因此,认为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是不动产优先权,一方面与我国现行的立法体例相悖,另一方面又犯了“同义语反复”的逻辑错误。其理由在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符合抵押权的主要特征。而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发包人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也并不因此而消灭。那么探讨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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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承包人享受优先受偿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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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凯旋

    建设工程承包人享受优先受偿权的情形

    内容:泗阳县八集建筑站在法定期间内对债权性质的认定及财产分配方案未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泗阳县八集建筑站对泗阳县橡胶厂的债权,一是不具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二是债权经破产程序处理已消灭,石学永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得不到支持。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那么建设工程承包人享受优先受偿权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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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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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什么意思

    内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预期利润和违约金。因此,在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中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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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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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内容:但物权法和担保法均明确规定了留置权的标的物为动产,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若认定该优先受偿权性质为留置权,则需对现行留置权理论和法律规定进行全面修改。留置权以债权人对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为成立和存续条件,但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大多已不再占有标的物,故亦不符合留置权的特点。《批复》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性质为优先权也予以了肯定。那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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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么保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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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怎么保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内容: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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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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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

    内容: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时,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同样,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预期利润和违约金。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所垫付的费用是否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计算。那么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1.12.20204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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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

    内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预期利润和违约金。因此,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权6个月期限的起算时间应为以承发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竣工交付工程”之日为准,而不是完成全部行政程序上的“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工程处于无法完工的情形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时间就转化为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

    张旭律师
    2022.03.21330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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