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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能不能对抗买受人

张芸律师2023.11.22455人阅读
导读: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律主观:承包人的优先权仅适用于各种可以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的价款,对于不能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是不具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当注意:1、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前者适用于正常竣工工程,后者适用于烂尾工程。

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受买人是什么意思

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是一句专业法律术语。意思是:他人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干预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先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为解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以及购房者准所有权的竞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具备法定条件而发生。但优先权的行使还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方式。

一、催告程序。在法定优先权成立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此催款通知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当发包人在该合同期限届满时仍未支付,承包人才能就该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至于该催告的合理期限,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催告期限为28天,属于约定期限。没有约定的,可根据工程价款的标的大小掌握合理期限。一般来说,最长为两个月(60天)。

二、行使方式。根据《合同法》286条规定,行使法定优先权有两种方式:①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折价;②申请法院依法拍卖,且这里的拍卖仅限于通过法院来实现。途径有两种:①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并提供证明法定优先权存在和具备行使条件的证据;②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并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行。

三、行使期限。对于承包人的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款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律主观:

承包人的优先权仅适用于各种可以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的价款,对于不能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是不具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这实际上就把国家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公用事业工程和其他使用国家划拨土地建设的工程排除在外。

法律客观: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规定于《合同法》286条,内容为“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20日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进行答复,该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获取工程款的一把利剑,应当充分利用之。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当注意:1、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前者适用于正常竣工工程,后者适用于烂尾工程;2、优先受偿的范围为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3、欠款数额清楚、证据充分,承包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不必对工程款纠纷另行提起诉讼;4、两种情形下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工程项目,如国家机关办公楼、图书馆、博物馆、机场码头等公用建筑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项目;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建筑工程承包人在发包人不支付价款的时候有优先受偿权,但是,在上述两种情形是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关于优先受偿权的两个问题

一、首先要明确“优先受偿权”的享有者。这个条文的设计是旨在保护“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得到清偿,同时又不影响到已经购买了房屋的买房人的所有权。所以,是“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所以,您提到的“买房人是否还享有优先受偿权”本身就是一个错误的概念,买受人只想有所有权(虽然可能还没有转移所有权,但是未来即将取得的所有权也受到保护)。

 

二、“所以办理的退房手续,但开放商并未把房款交还”,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这时候买房人拥有的是一个普通的赔偿请求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所以,承包商的“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要优先于买房人的“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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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一定能对抗买受人。承包人可以请求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拍卖价款受偿,但房屋买受人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浅论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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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因此当优先受偿权开始行使时,承包人实际已不占有标的物。最高人民法院16号文直接规定了建设合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那么浅论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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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实例

    内容:在法律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定不明确保护不力的情况下,纵使法院判决胜诉,待到执行完毕,施工单位也收不回多少钱。为了解决这一老大难问题,最高法院于2002年6月27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根据这一规定,B公司要求A公司偿付的工程价款具有最优先受偿权,而违约损失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那么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实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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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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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和适用

    内容:相应的,等同于海商法中的船舶优先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归类为优先权。其中,承包人应具有法定的相应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资质,且未与发包人建立直接的工程承包关系的分包人原则上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其中,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如所有权不明确、有争议的建设工程以及学校、医院、政府机关办公楼、道路、桥梁等公益建筑工程,均不适用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那么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和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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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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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静月

    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探讨

    内容: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应为不动产优先权。②依笔者之见,上述两种观点均未能正确揭示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因此,认为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是不动产优先权,一方面与我国现行的立法体例相悖,另一方面又犯了“同义语反复”的逻辑错误。其理由在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符合抵押权的主要特征。而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发包人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也并不因此而消灭。那么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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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承包人享受优先受偿权的情形

    内容:泗阳县八集建筑站在法定期间内对债权性质的认定及财产分配方案未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泗阳县八集建筑站对泗阳县橡胶厂的债权,一是不具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二是债权经破产程序处理已消灭,石学永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得不到支持。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那么建设工程承包人享受优先受偿权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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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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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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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内容:光明公司见此情形,就将宏宇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工程款,并要求以拍卖该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那么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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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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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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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做到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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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如何做到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的限制

    内容: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那么如何做到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的限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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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讨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探讨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内容:一种观点认为,此权利的性质为不动产留置权,因此,如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即可留置该工程,并以此优先受偿。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应为不动产优先权。②依笔者之见,上述两种观点均未能正确揭示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因此,认为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是不动产优先权,一方面与我国现行的立法体例相悖,另一方面又犯了“同义语反复”的逻辑错误。其理由在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符合抵押权的主要特征。而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发包人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也并不因此而消灭。那么探讨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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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能不能对抗买受人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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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能不能对抗买受人

    内容: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律主观:承包人的优先权仅适用于各种可以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的价款,对于不能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是不具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当注意:1、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前者适用于正常竣工工程,后者适用于烂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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