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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香火”的协议是否有效

杨一凡律师2021.12.28242人阅读
导读:

李某儿媳吕某当时已怀有6个月的身孕,虽其一再保证会把孩子生下来,但李某为续香火,担心儿媳吕某口说无凭,遂与吕某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吕某必须将生下孩子,否则,必须赔偿李某3万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也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对这种生育权利,妇女可以随时行使,且不受他人限制。也就是说,李某与吕某之间签订的“协议”,己因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吕某此后实施人流,既是对其生育权的依法行使,也是其被“协议”剥夺的生育权的“回归”行为,包括李某在内的他人均无权干涉。那么荒唐“香火”的协议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某儿媳吕某当时已怀有6个月的身孕,虽其一再保证会把孩子生下来,但李某为续香火,担心儿媳吕某口说无凭,遂与吕某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吕某必须将生下孩子,否则,必须赔偿李某3万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也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对这种生育权利,妇女可以随时行使,且不受他人限制。也就是说,李某与吕某之间签订的“协议”,己因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吕某此后实施人流,既是对其生育权的依法行使,也是其被“协议”剥夺的生育权的“回归”行为,包括李某在内的他人均无权干涉。关于荒唐“香火”的协议是否有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李某之子于2008年3月5日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李某儿媳吕某当时已怀有6个月的身孕,虽其一再保证会把孩子生下来,但李某为续香火,担心儿媳吕某口说无凭,遂与吕某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吕某必须将生下孩子,否则,必须赔偿李某3万元。一个月后,吕某从自己日后工作、学习、生活考虑,悄悄到医院做了人流。

【分歧】

就李某与吕某之间不续“香火”则赔偿3万的协议是否有效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有效。理由是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损害他人利益,李某有权请求吕某赔偿。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协议无效。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尽管协议的签订是出于双方自愿,但其内容已违反了法律规定,从开始时起,就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也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对这种生育权利,妇女可以随时行使,且不受他人限制。李某与吕某要求将孩子生下来,否则赔偿3万元的约定,表面看来是双方自愿,但实际上是侵犯了吕某在生育上的自由权,使得吕某的自由生育权,变成了必须生育,不生育的自由被剥夺,即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对这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己作了明确规定,即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李某与吕某之间签订的“协议”,己因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既然无效,也就不存在违约,更谈不上依约赔偿。同时,吕某此后实施人流,既是对其生育权的依法行使,也是其被“协议”剥夺的生育权的“回归”行为,包括李某在内的他人均无权干涉。

作者:兴国县人民法院 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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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虽为“阴阳合同”房产证仍合法有效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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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虽为“阴阳合同”房产证仍合法有效

    内容:事后严邦顺认为,该合同违背了他本人的真实意愿,应为无效。遂诉至龙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认定《现售合同》无效。因此,他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龙岗分局颁发的房产证。2008年4月9日,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此行政案开庭审理,并于7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行政审查。据此,被告龙岗分局作出的转移登记行为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支持。综上,原告要求撤销原房地产证的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遂判决:驳回严邦顺的诉讼请求。那么虽为“阴阳合同”房产证仍合法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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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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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协议”可当买卖合同履行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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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购房协议”可当买卖合同履行

    内容:买卖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仅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其中较为详细地约定了付款方式和交房时间。后来一方反悔,认为这只不过是一份居间协议,并不是正式的买卖合同,无需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笔者认为,这类详尽的“购房协议”完全可当买卖合同履行。双方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如双方并未做出上述约定,而双方已签订的协议书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应视为买卖合同成立,并认定合同有效。双方约定再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只是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对买卖关系予以确认。当事人未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不影响原已成立的合同关系。那么“购房协议”可当买卖合同履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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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内容: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债权债务和财产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2010年9月19日,刘某持离婚协议书向法院提起诉讼,程某接到诉状后,提交答辩状的内容与协议书基本一致,但却以刘某迟迟没有支付20万元为由反悔不同意离婚。”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故协议内容无效,法院不应按协议的内容作出判决。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财产分割协议应在条件成就即离婚时产生法律效力。那么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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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跳单”条款是否有效?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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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反跳单”条款是否有效?

    内容:“反跳单”条款是中介机构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其未与当事人进行协商,限制了当事人选择的自由。第二种意见认为“反跳单”条款是有效的,它是当事人之间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当是有效的。”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这种“反跳单”条款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促使居间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诚实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反跳单”条款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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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种协议没有实际法律意义真的爱您的人我相信会体谅您的情况的
  • 婚外情与第三者签订的“分手协议”是否有效?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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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婚外情与第三者签订的“分手协议”是否有效?

    内容:1年后,老王妻子发现丈夫的婚外情,要求离婚。老王为了挽回妻子,遂跟小李提出分手,当时出于愧疚,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书”,称以后见面小李要装成陌生人,老王就赠送小李一套房,小李欣然同意。小编来告诉你:1、“分手协议”无效为什么“分手协议”是在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签订是无效的?订立合同属于民事活动,合同的订立应尊重社会公德才有效。签订的“分手协议书”是基于双方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形成的,两人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签订的协议也是无效的。那么婚外情与第三者签订的“分手协议”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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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他人协议变更,对相对人是否有效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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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静月

    与他人协议变更,对相对人是否有效

    内容: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yy公司收到该协议后,提出因交货时间提前而无法准备货源,并提出交货地点变更,使其费用增加,xx公司必须对此给予补偿。与第三人协议变更合同内容,对合同相对人是否有效?”由此可见,yy公司已经授权zz公司与xx公司达成协议,既然zz公司与xx公司已经达成补充协议,该协议当然对yy公司具有约束力。yy公司拒绝履行该补充协议,已经构成违约。从本案中看,yy公司显然没有对zz公司作出上述授权,故不能认为zz公司有权代理yy公司签订上述补充协议。那么与他人协议变更,对相对人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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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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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达续“香火”目的赔偿3万应无效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未达续“香火”目的赔偿3万应无效

    内容:李某儿媳吕某当时已怀6个月的身孕,虽其一再保证会把孩子生下来,但李某为续香火,担心儿媳吕某口说无凭,遂与吕某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吕某必须将生下孩子,否则,必须赔偿李某3万元。一个月后,吕某从自己日后工作、学习、生活考虑,悄悄到医院将腹中的孩子“处理”掉了。李某随即持协议,以吕某违约且两人有明确的赔偿约定为由,起诉要求吕某赔偿3万元。也就是说,李某与吕某之间签订的“协议”,己因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吕某此后“处理”孩子,既是对其生育权的依法行使,也是其被“协议”剥夺的生育权的“回归”行为,包括李某在内的他人均无权干涉。那么未达续“香火”目的赔偿3万应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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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荒唐“香火”的协议是否有效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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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荒唐“香火”的协议是否有效

    内容:李某儿媳吕某当时已怀有6个月的身孕,虽其一再保证会把孩子生下来,但李某为续香火,担心儿媳吕某口说无凭,遂与吕某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吕某必须将生下孩子,否则,必须赔偿李某3万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也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对这种生育权利,妇女可以随时行使,且不受他人限制。也就是说,李某与吕某之间签订的“协议”,己因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吕某此后实施人流,既是对其生育权的依法行使,也是其被“协议”剥夺的生育权的“回归”行为,包括李某在内的他人均无权干涉。那么荒唐“香火”的协议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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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赠与“二奶”的房产能索回吗?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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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赠与“二奶”的房产能索回吗?

    内容:8月20日,在计生部门的主持下,郭某与丁某达成协议,约定解除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郭某将住房赠于丁某,丁某实施引产手术。2002年,郭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丁某迁出所住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持有房屋的产权证,该房应属郭某夫妻的共同财产,其夫妇要求丁某迁出房屋的诉求依法应予支持,据此判决支持郭某夫妇的诉讼请求。郭某赠房行为是否有效及丁某对该住房应否返还。郭某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房产赠予丁某,事后又未经妻子追认。受赠人丁某取得该房产并不符合89条但书之规定,郭某赠房行为应认定无效,丁某应将该房返还郭某夫妇。那么赠与“二奶”的房产能索回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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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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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样的“爱情协议”有效吗?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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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这样的“爱情协议”有效吗?

    内容:所谓“捆绑不成夫妻”就是这个道理。据称这种“爱情协议”正在重庆市悄然流传。由于这份协议中出现明显的“限制”和“惩罚”内容,因此,这份协议归于无效。把“爱情协议”作为约束婚姻的条件,这个看似进了保险箱的东西并不就真得那么保险,因此,这样的“爱情协议”是不值得肯定和倡导的。那么这样的“爱情协议”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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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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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里的生死约定是否有效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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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离婚协议里的生死约定是否有效

    内容: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第五条约定,今后“刘海涛如发生意外身亡,全部财产归女方朱敏娜所有”。于是朱敏娜向苏州市吴中区法院提起诉讼: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将房屋交付原告,并确认该房为原告所有。离婚协议书第五条违反了继承法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而朱敏娜则认为,离婚协议第五条仅是对财产所作的处分,并未涉及人身关系。被上诉人与刘海涛的离婚协议是真实的,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是有效的;因协议订立后刘海涛意外死亡,故该条款所附条件已成就。通过审理,法院认为,自愿离婚协议书经过民政部门鉴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那么离婚协议里的生死约定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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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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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内容:王女士以于先生违反“忠诚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对方按协议赔偿30万元违约金。于先生很快提起了上诉。于先生同意撤诉,而王女士同意将赔偿额减为20万,双方当场结付清楚。于是,“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并没有得到更高一级法院的认定,就使得忠诚协议的有效性在法院系统的认定具有模糊性。那么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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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让虚报购价是否属于“欺诈”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转让虚报购价是否属于“欺诈”

    内容:”[案情]唐某经朋友介绍,与谢某达成了商品房转让协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唐某不应要求谢某返还所谓“多赚的”款项。”要求谢某双倍赔偿其因欺诈行为而受到的5000元损失。”《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请求法院对合同价款予以变更,在总价款中剔除谢某多出的报价5000元。那么转让虚报购价是否属于“欺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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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订“租女友回家过年”的协议有效吗?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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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租女友回家过年”的协议有效吗?

    内容:临近春节,在外工作的适婚晚辈往往会遭到长辈们的逼婚,便有了签订“租女友回家过年”的协议这一说,那么签订“租女友回家过年”的协议有效吗?也就是说,租金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物,而租女友协议中的标的是人身,基于人身的“租赁”而签署的协议,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签订“租女友回家过年”的协议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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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还款协议“超诉讼时效”债权是否受保护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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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达成还款协议“超诉讼时效”债权是否受保护

    内容: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双方就原债务达成协议的,是否应当受到保护?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当事人双方就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5月29日,被告黄某军因经商需要向原告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人民币50000元,双方约定了相关利率、罚息,并约定了借款期限为1999年5月29日至2000年5月29日,被告提供了登记所有权人为“黄某军”的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新田县房地产交易所颁发了《房屋他项权证》。那么达成还款协议“超诉讼时效”债权是否受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1.12.09211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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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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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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