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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二奶”的房产能索回吗?

郭铭芝律师2021.12.31658人阅读
导读:

8月20日,在计生部门的主持下,郭某与丁某达成协议,约定解除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郭某将住房赠于丁某,丁某实施引产手术。2002年,郭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丁某迁出所住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持有房屋的产权证,该房应属郭某夫妻的共同财产,其夫妇要求丁某迁出房屋的诉求依法应予支持,据此判决支持郭某夫妇的诉讼请求。郭某赠房行为是否有效及丁某对该住房应否返还。郭某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房产赠予丁某,事后又未经妻子追认。受赠人丁某取得该房产并不符合89条但书之规定,郭某赠房行为应认定无效,丁某应将该房返还郭某夫妇。那么赠与“二奶”的房产能索回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8月20日,在计生部门的主持下,郭某与丁某达成协议,约定解除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郭某将住房赠于丁某,丁某实施引产手术。2002年,郭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丁某迁出所住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持有房屋的产权证,该房应属郭某夫妻的共同财产,其夫妇要求丁某迁出房屋的诉求依法应予支持,据此判决支持郭某夫妇的诉讼请求。郭某赠房行为是否有效及丁某对该住房应否返还。郭某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房产赠予丁某,事后又未经妻子追认。受赠人丁某取得该房产并不符合89条但书之规定,郭某赠房行为应认定无效,丁某应将该房返还郭某夫妇。关于赠与“二奶”的房产能索回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赠与“二奶”的房产能索回吗?
时间:2004-4-520:09:11来源:南通市中级法院作者:任智峰
郭某、成某于1981年12月1日登记结婚,1992年,郭某与丁某产生暧昧关系,1999年7月,郭某通过个人贷款购得住房一套,开始与丁某同居。2001年8月,丁某计划外怀孕,当地计生办找到郭、丁二人,要求丁某引产。丁某提出引产可以,但要求解决与郭某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另外要求郭某给予补偿。8月20日,在计生部门的主持下,郭某与丁某达成协议,约定解除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郭某将住房赠于丁某,丁某实施引产手术。后丁某引产,而郭某于11月13日持购房单据领取了房屋的产权证,产权人为郭某。2002年,郭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丁某迁出所住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持有房屋的产权证,该房应属郭某夫妻的共同财产,其夫妇要求丁某迁出房屋的诉求依法应予支持,据此判决支持郭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之处为?郭某赠房行为是否有效及丁某对该住房应否返还。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185条之规定,赠与合同应为诺成性合同,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予受赠人,受赠人作出接受意思表示时合同即成立并生效。不动产的登记过户手续应为合同履行内容,而非成立或生效要件。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撤销赠与。本案中,郭某若赠与的是其个人合法房产,其作出赠与承诺后,未协助丁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反而以自己名义办理了产权证,并要求丁某迁出住房,应视为郭某撤销了赠与合同,丁某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其次,郭某与丁某在协议中约定,解除双方非法同居关系,丁某引产,郭某将房产赠予丁某。根据《合同法》第190条之规定,该合同应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丁某义务履行,郭某能否撤销赠与﹖法院认为,郭、丁二人非法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丁某计划外怀孕亦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这种义务性条款系无效约定。根据《合同法》第186条,郭某撤销赠房的行为是有效的。
最后,房产系郭某个人贷款所买,但贷款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且现在又是郭某夫妇二人要求丁某迁出住房,该房产应认定为郭某夫妻共同财产。郭某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房产赠予丁某,事后又未经妻子追认。根据《民通意见》第89条之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除外。受赠人丁某取得该房产并不符合89条但书之规定,郭某赠房行为应认定无效,丁某应将该房返还郭某夫妇。
(作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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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房子赠与子女没有过户的话原房主是有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可以写一份保证书。
  • 妻子可以主张丈夫赠与“二奶”房产吗?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妻子可以主张丈夫赠与“二奶”房产吗?

    内容:为了与“二奶”的生活过得更舒适和方便,黄某买下了一套价值24万的房产赠送给韦某并将产权登记在韦某名下,二人也得以在此共享温柔。2008年,从黄某的朋友口中得到黄某在漯河“包二奶”的信息后,周某瞒着丈夫黄某,进行了隐蔽的调查,了解到黄某“包二奶”韦某并赠送给其一套房子的事实。在没有证据证明赠与是夫妻双方合意的情况下,因为黄某将财产赠给“二奶”,因此我们不能将黄某的赠与视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行为。那么妻子可以主张丈夫赠与“二奶”房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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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可成立赠与合同,但赠与合同的生效必须实际给予赠与物,即赠与的生效要件是赠与物的实际给付,就不动产而言主要是进行产权登记。此外,《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体到本案,李二接受李大2010年1月的赠与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该赠与合同尚未生效。李大2011年3月将该房再赠与李三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是生效的赠与,是对其2010年1月将房屋赠与李二行为的撤销。李三因接受李大的房屋赠与并且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而取得房屋所有权,李二不得以先接受赠与为由对抗李大与李三之间的赠与行为。
  • 赠与“二奶”的房产能索回吗?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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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赠与“二奶”的房产能索回吗?

    内容:8月20日,在计生部门的主持下,郭某与丁某达成协议,约定解除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郭某将住房赠于丁某,丁某实施引产手术。2002年,郭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丁某迁出所住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持有房屋的产权证,该房应属郭某夫妻的共同财产,其夫妇要求丁某迁出房屋的诉求依法应予支持,据此判决支持郭某夫妇的诉讼请求。郭某赠房行为是否有效及丁某对该住房应否返还。郭某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房产赠予丁某,事后又未经妻子追认。受赠人丁某取得该房产并不符合89条但书之规定,郭某赠房行为应认定无效,丁某应将该房返还郭某夫妇。那么赠与“二奶”的房产能索回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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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房产没有变更登记前,你丈夫可以反悔。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房产作为不动产,其权利转移需要依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权利转移的效力。你丈夫李某虽然与你签有赠与合同,但因没有登记,房屋的权利并没有转移,即该房产仍是李某个人的。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你丈夫在房产权利没有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可以反悔,如果你丈夫撤销了赠与,则该房产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没有你的份额。
  • 房产赠与需缴纳的税费如何计算?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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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房产赠与需缴纳的税费如何计算?

    内容:除上述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个人无偿赠送房产,受赠方需要缴纳契税。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契税的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赠与方需要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双方需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属于印花税应纳税凭证。那么房产赠与需缴纳的税费如何计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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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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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房产为不动产,不动产的赠与以办理过户登记为物权转移的生效要件,登记后才发生物权变动即所有权转移的效力,赠与房屋的产权才能合法转移给受赠人,居住及交付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本案男方婚前赠与女方的房产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也就是说房屋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仍属于男方所有,另,本案也不适用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条款,故男方可以在房屋产权转移之前撤销赠与。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合同经公证机构公证,且公证没有明显错误、赠与人就不能任意撤销该赠与。公证是以法律形式对赠与合同的确认,客观上限制了赠与人对赠与合同的反悔,也是对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保护。而本案中的赠与合同并未经过公证,不受该条款的限制。
  • 哪些情形房产赠与不需要提交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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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情形房产赠与不需要提交公证书

    内容:四种房产赠与情况如符合营业税免税规定无需提交公证书:1.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2.无偿赠与特定亲属不动产、土地使用权;3.无偿赠与抚养人不动产、土地使用权;4.无偿赠与赡养人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此前,这四种赠与情况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等赠与公证材料。那么哪些情形房产赠与不需要提交公证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1.12.31975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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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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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妻子可以主张丈夫赠与“二奶”房产赠与合同无效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妻子可以主张丈夫赠与“二奶”房产赠与合同无效

    内容:周某兰开始与丈夫黄某铭进行摊牌:要么放弃“二奶”和收回房产,要么离婚。因此作出了“驳回原告黄某铭、周某兰的诉讼请求”的判决。遂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认定黄某铭对韦某芳的房产赠与合同无效,判令韦某芳退还房子给黄某铭、周某兰。”本案房产的赠与,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黄某铭应当与周某兰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没有证据证明赠与是夫妻双方合意的情况下,因为黄某铭将财产赠给“二奶”,因此我们不能将黄某铭的赠与视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行为。那么妻子可以主张丈夫赠与“二奶”房产赠与合同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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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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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 公证后没过户房屋赠与无效获赠后“变脸”老人讨回房子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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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公证后没过户房屋赠与无效获赠后“变脸”老人讨回房子

    内容:孤寡老人石大爷,自老伴去世后,邻居肖某夫妇一直对他照顾得很好,石大爷很是感激,便决定将自己名下的一间房赠与肖某,自己保留居住权。但是此后,邻居肖某渐渐找借口不再照顾老人,甚至干脆就不露面了。而肖某认为,协议是做过公证的,房子送给他,就不能要回去了。最后两人把“官司”打到了公证处,有关人员当即告知:原赠与协议尚未生效。据公证人员介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房地产赠与应当办理先行的公证。这是为加强审查,避免出现各种假赠与,减少矛盾和纠纷的必要条件。公证人员在此提醒,房屋赠与的公证,公证后一定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否则赠与无效。那么公证后没过户房屋赠与无效获赠后“变脸”老人讨回房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1.12.31123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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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尚未获得全部产权的房屋能“赠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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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尚未获得全部产权的房屋能“赠与”吗?

    内容:虽然李某承诺剩余的贷款也由他负责偿还,但我的心里还是不踏实:尚未获得全部产权的房屋,李某有权利做出“赠与”决定吗?如果这一切都能实现的话,我就同意跟他离婚,可“赠与”的房子会不会是个骗局呢?天晓 天晓朋友: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法律术语称这种合同为诺成性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只要“承诺”就可以“成立”。基于该合同的诺成性,赠与人做出意思表示时虽未实际取得但将来可以取得的财产,也可成为赠与合同的“标的”。那么尚未获得全部产权的房屋能“赠与”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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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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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人赠与房产后想撤销,是可以在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且赠与合同未经过公证前任意撤销的。如果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或合同已经被公证机机构公证的,则一般不可以依照任意撤销权撤销,只能在出现法定撤销事由时才能撤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 夫妻共有房产赠与二奶无效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夫妻共有房产赠与二奶无效

    内容:夫妻共有房产赠与二奶无效1997年2至3月间,王某与刘某相识后,逐渐发展成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事后,双方产生矛盾,王某遂诉至某区法院请求归还上述款项。在诉讼过程中,王某之妻杨某以此18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而王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处理侵犯了其财产共有权为由要求参加诉讼,但法院未予准许。王某与杨某对该判决均不服,在判决生效后向某省检察院申请抗诉。由此可见王某给刘某的18万元是特定目的赠与行为,刘已实际接受,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另外,王某以借款纠纷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是王某与刘某,杨某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因而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无权请求返还这18万元。那么夫妻共有房产赠与二奶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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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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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中介通过“赠与”避税 律师称莫因小失大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房产中介通过“赠与”避税 律师称莫因小失大

    内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面对新政可能给二手房交易带来更多税费时,为躲避营业税,一些未满5年的二手房正以“赠与”的方式悄然变相交易。王先生希望刘小姐能支付这笔费用,而刘只愿意出80万,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突然”多出的费用。争执之下,该中介决定帮买卖双方以“赠与”的形式将该套房变相交易。据悉,以赠与的形式能避开全额营业税,目前广州已有不少中介建议一些二手房买卖人按照该形式“买卖”。程根球建议,二手房买卖还是应该通过正常程序,否则很容易造成买卖者“因小失大”。那么房产中介通过“赠与”避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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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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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丈夫偷偷赠与二奶房产,妻子有权要求返还-上海离婚律师>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丈夫偷偷赠与二奶房产,妻子有权要求返还-上海离婚律师>

    内容:丈夫瞒着妻子把房产赠与给他人,损害了共有人妻子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妻子有权追回房屋。在协商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她和丈夫到当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张某赠送房屋给刘某的行为无效,判令刘某把房子退还给他们夫妇。金某夫妇不服,上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金某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所以张某赠送给刘某的房产,在赠与之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近日,中院认定张某赠与刘某房产的行为无效,判令刘某退还房屋给金某夫妇。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那么丈夫偷偷赠与二奶房产,妻子有权要求返还-上海离婚律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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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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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虽为“阴阳合同”房产证仍合法有效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虽为“阴阳合同”房产证仍合法有效

    内容:事后严邦顺认为,该合同违背了他本人的真实意愿,应为无效。遂诉至龙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认定《现售合同》无效。因此,他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龙岗分局颁发的房产证。2008年4月9日,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此行政案开庭审理,并于7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行政审查。据此,被告龙岗分局作出的转移登记行为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支持。综上,原告要求撤销原房地产证的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遂判决:驳回严邦顺的诉讼请求。那么虽为“阴阳合同”房产证仍合法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1.05470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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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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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醒:房产交易五大“避税妙招”潜藏巨大风险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提醒:房产交易五大“避税妙招”潜藏巨大风险

    内容:针对部分房地产交易者为规避税费进行“巧妙交易”的情况,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7日在此间发出风险提示:种种避税“妙招”在获得短期利益的同时,将给交易双方尤其是买方利益埋下巨大风险。房屋所有权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法定凭证,所有权的转移须经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登记才能生效。专家同时指出,房地产市场波动性较大,交易双方的违约风险极大。那么提醒:房产交易五大“避税妙招”潜藏巨大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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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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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赠与房产5 增值4倍手足为房产“增值”闹意见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赠与房产5 增值4倍手足为房产“增值”闹意见

    内容:赠与房产5年增值4倍手足为房产“增值”闹意见 金陵晚报2007-05-15 新华报业网讯由于近几年房产增值迅速,以前一套十几万元的房子目前都涨至几十万甚至百万,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一些当初办理赠与手续的房产开始出现纠纷。” 洪先生称,他在报纸上看到法律有规定,赠与房产哪怕已经过户,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收回房产,因此他比较担心。“如果洪先生的父亲感觉自己没有享受到应有的照料,或洪先生的弟弟妹妹有证据表明洪先生没有履行基本的扶养义务,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房产赠与。”洪先生这样说。那么赠与房产5。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1.12.31599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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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赠与子女规避限购令或无效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房产赠与子女规避限购令或无效

    内容:为了规避限购令,不少人又想到了房产赠与子女以规避限购令,本文提醒房产赠与子女规避限购令或无效,并且赠予房产税费重,成本高,还将遭遇风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权把房产赠与任何想赠与的人,但是这样做并不是没有成本的。房产赠与过程中将产生契税、公证费、登记费等税费。有市民想到新招数:把现有房产赠与子女或亲戚。“我手里有多套房,儿子家也有2套房,按照限购令都不可以再买。从理论上说,用房产赠与来规避限购令,是可行的。提个醒个税高而且存在风险赠与避限购得不偿失通过“假赠与真买卖”的方式规避限购令,风险很大,建议买卖双方“三思而后行”。那么房产赠与子女规避限购令或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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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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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回赠与二奶的房产——以道德的方式实践法律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收回赠与二奶的房产——以道德的方式实践法律

    内容:收回赠与二奶的房产——以道德的方式实践法律 不得不承认,包二奶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而这种现象往往是和物质利益挂钩的,说直白一点,一方是要钱,一方是要色,属于钱与色的赤裸裸交易。换句话说,“包二奶”这颗社会毒瘤的原罪在于男方而非女方。要求“二奶”交出接受的财物,归还给受到侵害的男方配偶,成为其独立于家庭共同财产之外的个人财产,既是对包养二奶关系中的男女双方的一种惩戒,又是对无辜受害的男方配偶的保护和补偿。那么收回赠与二奶的房产——以道德的方式实践法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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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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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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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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