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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房屋拆迁纠纷的一些思考来源

吴梦云律师2021.12.28387人阅读
导读:

征迁部门把居住人强行赶出屋外然后推倒房屋行为导致了矛盾的激化。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发生了两件因拆迁纠纷引起的自焚事件。而这只是拆迁纠纷中两个比较典型的例子。目前,违法、强制拆迁在全国各地蔓延开来,愈演愈烈,已经成为规模性、颠覆性破坏宪法和其他国家基本法律以及严重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一大社会公害,给人民群众造成了极大的痛苦。那么关于城镇房屋拆迁纠纷的一些思考来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征迁部门把居住人强行赶出屋外然后推倒房屋行为导致了矛盾的激化。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发生了两件因拆迁纠纷引起的自焚事件。而这只是拆迁纠纷中两个比较典型的例子。目前,违法、强制拆迁在全国各地蔓延开来,愈演愈烈,已经成为规模性、颠覆性破坏宪法和其他国家基本法律以及严重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一大社会公害,给人民群众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关于关于城镇房屋拆迁纠纷的一些思考来源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来源:东方法眼 作者:倪洁云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房屋拆迁引发的相关问题已经相当严重.引发拆迁纠纷的原因有其制度性的根源,笔者对此进行了一些思考,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能对问题的解决有些帮助。
[关键词]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制度 缺陷
2003年8月22日,南京市拆迁户翁彪在玄武区邓府巷拆迁指挥部办公室点燃自己浇满汽油的身体。
9月15日,同样的悲剧在北京天安门金水桥,发生在安徽农民朱正亮身上。
玄武区拆迁办采取恶意驱逐行为是翁彪自焚的直接原因,据报道,该拆迁办在处理邓府巷拆迁矛盾时,有断水断电,恐吓,暴力殴打等行为,在安徽农民朱正亮是案子里。朱家被拆的房屋位于青阳县蓉城镇临成南路东侧临西新村,该房子是1998年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建成,耗资十多万,花光了朱正亮一家的积蓄。而在2000年也即短短的两年后的9月,这一地块却被列入旧城改造范围。征迁部门把居住人强行赶出屋外然后推倒房屋行为导致了矛盾的激化。
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发生了两件因拆迁纠纷引起的自焚事件。而这只是拆迁纠纷中两个比较典型的例子。目前,违法、强制拆迁在全国各地蔓延开来,愈演愈烈,已经成为规模性、颠覆性破坏宪法和其他国家基本法律以及严重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一大社会公害,给人民群众造成了极大的痛苦。
房屋拆迁闹得满城风雨,究其根源,以规范拆迁行为的龙头法规--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为主的拆迁制度存在着重大缺陷。
第一:该行政法规违背上位法。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时由行政机关裁决;第十七条规定--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出的实施强制拆迁。
上述两条款一是以行政裁决的形式强制干预了民事主体之间合同订立,代替了民事法律关系中合同当事人对各自权利的意思表示;二是以行政法规涉及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强制性处置,《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即惟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能对此行使国家立法权。因此,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其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至少与国家基本法律--《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七十五条以及〈立法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而第八条规定把"民事基本制度"和"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列为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所谓的拆迁补偿协议实质是民事财产关系的调整,属于民事基本制度中的合同法律关系对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即根本无权调整基本民事权利也就是公民的财产权利,不能以制定行政法规的形式干预合同的订立或者对私有财产所有权进行强制性处置。
第二:没有区别对待为社会公共利益目的的拆迁和纯商业目的的拆迁。
房屋拆迁有为公共利益的拆迁,也有纯为商业利益的拆迁,但目前的立法没有将两者区别对待。凡为修建公共道路、兴办医疗、文化、军事等设施而拆迁房屋的,是公益性拆迁,本身具有一定的正当性,政府在这种拆迁中可以有较多的发言权。而在公益性拆迁之外的商业性拆迁,是开发商为了赚取商业利润而进行的拆迁,这种拆迁应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来看待其正当性,并且必须依照商业模式而非现在的公益模式来拆迁,在补偿费用和安置上应给予所有权人及时、充分的补偿,决不能像现在这样让开发商大饱私囊。
于社会公共利益目的而进行强制拆迁,应当说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如果为商业性目的而在法院判决前给予强制拆迁,这就有问题了。因为,第一,在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处于弱势地位,行政权力的介入应该保护弱者而非强者。第二,从法理上讲不通,开发商与被拆迁人本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商业性拆迁法律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凡双方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最终由法院裁决。行政部门事先强行拆迁,是行政权对司法权的粗暴干预。因此,虽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但是这一规定毫无道理,既不能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又违背了法治的基本原则。
第三: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够和不尊重私有财产权。
城市发展需要拆迁,没有拆迁就没有发展,但是,我们不能把拆迁建立在对私有财产的侵害上。在我国长期的拆迁历史中恰恰忽视了这个问题,只是到了最近,我们才关心起私人财产权问题,但立法对此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严重一点说,现在有的房屋拆迁是一种大规模的、有组织的对私人财产权的侵犯,不但直接侵害了私人财产权,而且也引发了社会极大的不稳定,破坏了人们对法治的信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的住宅等财产不受侵犯,但恰恰是国家的法规和地方法规,给予各地随意和任意拆迁公民房屋住宅以便利。通常的情形是,一个开发商如果看中了某块地皮,只要和政府一说,政府马上借口统一规划建设或者建立开发区,而要求这块地皮上的原有居民搬迁,并且还不给予足额的补偿。如果居民因为不到位或者不愿意拆迁,政府就可以根据上述法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正是因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无视公民房屋住宅这一宪法性权利,导致了各地大量"依法"侵犯公民住宅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现象,极端的时候,就导致了自焚现象的发生。
第四:政策法规中政府角色定位不正确。
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房屋是一生中最重要的财产,作为所有者,他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根据自然的正义原则和现行宪法和法律的精神与条款,该项权利理当受到保护。显而易见的是,负有保护责任的正是政府。作为解决问题的最后手段,在利益发生冲突而无法通过商业手段讨价还价解决之时,民众必然诉诸行政、司法程序,要求政府对纠纷作出裁决,并动用手段来保护自己合法的财产权利,也保障社会的合作与交换体系正常运转。一个成熟、高效有公信力的政府,在制定政策是首先考虑的就是不能与民争利。
房屋拆迁,实际上涉及到三方主体利益即房主的房屋所有权、政府的土地所有权和开发商的开发权,从公正意义上说应该是由三者来分享开发利益,但目前的立法着重保护政府和开发商利益。由于行政权利的介入,加之有关拆迁补偿和安置都是由开发商一个人说了算,是霸王条款,被拆迁人同意也罢,不同意也罢,都得拆,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丝毫没有体现中央"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
第五:《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关于补偿安置的规定非常不合理,它闭塞了被拆迁人获得民事救济的渠道。依据该规定,被拆迁人不满开发商提出的补偿安置方案时,开发商可以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若房主不服,其只能就此裁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以开发商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但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原则上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涉及合理性.因此,这对房主非常不利。
两起因强迫拆迁导致的自焚事件,让全社会密切关注拆迁过程中的违法问题.只有改革现行房屋拆迁法律制度,才能真正确立合宪、合理的拆迁秩序;才能解决拆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差遣真正利于经济的发展;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
为此,笔者提出一些建议以供参考。
首先,建议最高立法机关尽快对有关拆迁的行政法规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查,按照宪法和基本法律的要求,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并制定出合乎法律和民意的新规定,这应该是治本之策。
其次,房屋拆迁立法应将出于商业目的与出于社会公益目的的拆迁区别开来,对出于商业目的的拆迁应确定特别的程序和原则。第一,商业拆迁规划立项时,应公告征求广大被拆迁人的意见,确保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并建立被拆迁人大会或代表大会制度、;第二,拆迁评估机构应由开发商与被拆迁人共同选定,取消由开发商聘请评估机构来评估的做法,采取公开,公正的程序如招标等方式来选择评估机构,保障公正评估;第三,应建立拆迁安置补偿费用专项监管制度;第四,取消对商业拆迁中的行政裁判制度,未经法院判决,不得强制拆迁;最后,政府应强化对开发商的管理,除检查规划、立项等工作外,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纠纷应发挥协调作用,但不应对被拆迁人作出强制性的行政决定。
再次,建立配套的、完善的司法救济途径。司法制度对人们利益保护是一道最后的防线,没有了这道防线,人们在别的地方寻求救济的可能性就不大了。对待拆迁中发生的不公正现象,司法机关应该考虑司法的作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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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行政裁决。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2、依法起诉。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了不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情况下,诉讼期间可以不停止拆迁的执行。3、强制拆迁。在拆迁过程中的发生农村拆迁纠纷,如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必须以裁决为前提。对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强制拆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6、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4、项、第5、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5、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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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拆迁房屋继承纠纷,房屋拆迁房产权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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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拆迁补偿纠纷应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当事人可以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予以解决,裁决后当事人不满意的可以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家庭拆迁分配不均怎么办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家析产,对该补偿利益进行分割,农村拆迁补偿款纠纷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协调裁决征地补偿裁决等方式进行解决,拆迁款家庭分配纠纷方法如下:一人一份,均等分割,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对补偿款是共有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也应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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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家宝总理要求解决好城镇房屋拆迁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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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家宝总理要求解决好城镇房屋拆迁等问题

    内容: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届全国人大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要抓紧解决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温家宝说,在城镇房屋拆迁中,要严格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拆迁规模,规范审批程序,完善补偿安置政策,强化监督检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支付的企业和经营者,要坚决依法查处。要建立健全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机制,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要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离退休费的按时足额发放,任何地方都不得出现新的拖欠。要严格工资专户管理,财政资金要优先保证发放工资。那么温家宝总理要求解决好城镇房屋拆迁等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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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征地拆迁案件实务问题的几点思考

    内容: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进程中,城市化逐步推进,工业园区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速,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及房屋拆迁纠纷越来越多,征地拆迁问题已成为当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有权批准征地的是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应无争议。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主体。那么农村征地拆迁案件实务问题的几点思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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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录:朝阳法院调研涉农村房屋拆迁五类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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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摘录:朝阳法院调研涉农村房屋拆迁五类民事纠纷

    内容:农村房屋拆迁五类民事纠纷的法院调研(摘)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调研发现,农村房屋拆迁易引发五类民事纠纷: 农村房屋拆迁纠纷一是分家析产纠纷。被拆房屋所有权人已去世时,继承人之间为获得拆迁补偿而诉至法院主张继承权,要求分割遗产,引发近亲属之间的纠纷。农村村民拆迁前将房屋出卖给非本村村民甚至城镇居民,一旦得知所出卖的房屋纳入拆迁范围,卖房人为获得巨额拆迁补偿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主张原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引发合同纠纷。农村房屋拆迁纠纷五是离婚后财产纠纷。那么摘录:朝阳法院调研涉农村房屋拆迁五类民事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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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我国对拆迁安置工作,尚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是由被拆迁安置者要求拆迁方式,拆迁一般按照户口数、家庭常住人口数、房屋面积等方式计算。另外,私有房屋建设征收时私有树木、水井数目都会按拆迁补偿款方式支付。城镇户口人口是否拥有安置房要看当地具体的拆迁安置政策,并不是绝对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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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立法权来源不明

    内容:地方立法对集体土地房屋进行强拆,就是打着合法旗号剥夺老百姓财产权。笔者翻阅许多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地方规定,见不到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立法目的,脱离宪法宗旨私设拆迁权。目前,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尚未授权制定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行政法规,国务院实际也没制定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条例,许多省、市、自治区,地级市,甚至于县出台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立法规定,笔者不明白他们是如何突破《立法法》而找到立法权的。那么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立法权来源不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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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纠纷如何处理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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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房屋拆迁纠纷如何处理

    内容: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如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那么房屋拆迁纠纷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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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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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生房屋拆迁纠纷进行诉讼的类型包括:因补偿数额、补偿方式不一致导致拆迁协议无法签订的;签订动迁安置协议后,共有人不服的;因空挂户口、结婚、生育、继承导致拆迁人内部分割补偿款或者产权调换房屋发生纠纷的;违章搭建的补偿面积发生争议的;拆迁人未按期交付置换房屋的;双方达成拆迁协议后,被拆迁人不愿意搬离的。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关于城镇房屋拆迁纠纷的一些思考来源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关于城镇房屋拆迁纠纷的一些思考来源

    内容:征迁部门把居住人强行赶出屋外然后推倒房屋行为导致了矛盾的激化。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发生了两件因拆迁纠纷引起的自焚事件。而这只是拆迁纠纷中两个比较典型的例子。目前,违法、强制拆迁在全国各地蔓延开来,愈演愈烈,已经成为规模性、颠覆性破坏宪法和其他国家基本法律以及严重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一大社会公害,给人民群众造成了极大的痛苦。那么关于城镇房屋拆迁纠纷的一些思考来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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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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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纠纷打官司律师费是多少?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房屋拆迁纠纷打官司律师费是多少?

    内容:一般拆迁纠纷律师收费标准:(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 30000元/件。(五)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承办律师办理的,可以按原收费标准酌减收费。《征收条例》适用于城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拆迁仍然依据《土地管理法》,这导致了同样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城镇与农村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造成了立法和执法上的不公平。为了解决城乡实行不同的征收补偿制度的问题,正在修改之中的《土地管理法》,将参照《征收条例》中确立的基本原则,国有集体土地有望实现同价同权。那么房屋拆迁纠纷打官司律师费是多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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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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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

    内容: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那么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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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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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房屋拆迁中补偿安置合同纠纷的法律实务处置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城市房屋拆迁中补偿安置合同纠纷的法律实务处置

    内容:城市房屋拆迁中补偿安置合同纠纷的法律实务处置 一、对拆迁安置合同的效力审查 对拆迁安置合同的效力审查,应从合同的主体和内容两个方面作为切入点。被委托人、分支机构等以自己的名义订立拆迁安置合同引起诉讼的,其授权人或上级法人应成为诉讼主体。对于拆除临时建筑物,如果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拆迁人依法应享有拆迁补偿待遇,但不享有安置待遇。那么城市房屋拆迁中补偿安置合同纠纷的法律实务处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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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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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理房屋拆迁纠纷的法律依据汇总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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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处理房屋拆迁纠纷的法律依据汇总

    内容:推荐阅读:房屋租赁知识介绍什么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一、综合性规定1、(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1次会议通过,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2、(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305号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3、(2005年10月31日建设部发布);4、(2003年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5、(2004年6月7日那么处理房屋拆迁纠纷的法律依据汇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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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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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房屋卖了拆迁补偿纠纷如何处理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农村房屋卖了拆迁补偿纠纷如何处理

    内容:对于农村房子卖了拆迁补偿款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为平衡双方的利益在合同无效后果的处理上,要全面考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增值、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两方面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对于土地增值和拆迁部分补偿,合同无效后,根据出卖人负有主要责任,买受人负有次要责任的过错分配原则予以处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无论是将农村房屋出卖给本市的居民还是外省市的居民,合同都是无效的。那么农村房屋卖了拆迁补偿纠纷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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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房屋拆迁纠纷案件都需要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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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北京房屋拆迁纠纷案件都需要哪些证据?

    内容: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二、证明房屋拆迁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一)被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1、被拆迁人房屋的所有权证;2、证明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3、当被拆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和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提交证明被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赔偿安置权利的证据;4、证明房屋被拆时间的证据;5、已经达成拆迁赔偿协议的,还应提交拆迁赔偿协议;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那么北京房屋拆迁纠纷案件都需要哪些证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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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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