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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范围规定

刘晓红律师2021.12.28531人阅读
导读:

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同样,当可撤销合同在撤销权存续期间届满未被撤销或在此期间放弃撤销权时,可撤销合同已成为有效合同,也是不能称作可撤销合同。这个规定明确了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在1年内撤销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时该撤销权则归于消灭,可撤销合同便绝对有效。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虽然没有明示表示放弃撤销权,但以自己的行为放弃的,撤销权消灭。那么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范围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同样,当可撤销合同在撤销权存续期间届满未被撤销或在此期间放弃撤销权时,可撤销合同已成为有效合同,也是不能称作可撤销合同。这个规定明确了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在1年内撤销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时该撤销权则归于消灭,可撤销合同便绝对有效。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虽然没有明示表示放弃撤销权,但以自己的行为放弃的,撤销权消灭。关于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范围规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重大误解即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

2、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它对利益受损方而言,并非自愿接受。其主要特征在于一方利用对方缺乏经验和紧迫而乘人之危。合同的公平与否,还应当以当事人之间的物质利益是否均衡加以判定,只有将主客观要件结合起来,才能正确认定显失公平问题。

3、乘人之危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做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4、欺诈、胁迫即一方当事人采用欺骗或实施不法行为给对方造成危难等手段,使对方做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上述四种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均使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在合同中受到重大不利。因此立法时赋予受害人以变更或撤销权,从而尽可能地维护受害人的利益。这正体现了《民法》自愿、意思自治的要求。《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不够具体,对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明显缺乏相应的具体规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条的操作感到困难,同时也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客易导致对该条的滥用。

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所谓狭义的可撤销合同的效力,是指可撤销合同在撤销权存续期间内而未被撤销时的效力而广义的可撤销合同的效力,除此之外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的效力,二是可撤销合同在撤销权存续期间届满未被撤销或在此期间放弃撤销权后的效力。严格地说来,所谓可撤销合同的效力,是指狭义的。因为当可撤销合同被撤销时,可撤销合同已变成无效的合同,是不能称作可撤销合同。同样,当可撤销合同在撤销权存续期间届满未被撤销或在此期间放弃撤销权时,可撤销合同已成为有效合同,也是不能称作可撤销合同。

所谓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

但应当明确起算时间是不同的,《合同法》规定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而司法解释的规定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这个规定明确了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在1年内撤销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时该撤销权则归于消灭,可撤销合同便绝对有效。

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不但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反而明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明确表示”的方式是口头的或书面的均可。

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虽然没有明示表示放弃撤销权,但以自己的行为放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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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保全中撤销权消灭的规定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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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合同保全中撤销权消灭的规定

    内容: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不但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反而明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合同法》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就是承认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行为时,享有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那么合同保全中撤销权消灭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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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的行使方式:1、一般以通知的方式来行使,且善意相对人需要在被代理人追认合同之前予以撤销;2、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追认的,则合同对被代理人和善意相对人发生法律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可撤销合同撤销权有诉讼时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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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撤销合同撤销权有诉讼时效吗

    内容:可撤销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条件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可撤销权是有期限限制的,超过了法定期限不行使,该权利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那么可撤销合同撤销权有诉讼时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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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动撤销合同法律规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合同法撤销权的具体规定具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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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撤销权的具体规定具体是什么

    内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存在以上情形的,享有撤销权一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来撤销合同。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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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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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内容: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对此作出了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其行使范围不以保全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为限,而应以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全部债权为限,因此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应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那么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2022.02.07197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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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撤销权除斥期间的新规定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合同撤销权除斥期间的新规定

    内容: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但具体期限有所不同。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在合同保全中,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那么合同撤销权除斥期间的新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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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显失公平合同是否可以行使合同撤销权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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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显失公平合同是否可以行使合同撤销权

    内容:在可撤销合同中,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如果对方对撤销合同有异议,撤销权人需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诉讼时只能以另一方当事人为被告。在合同的保全中,因撤销权的行使,使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发生自始无效的效力,对第三人的影响颇大,为慎重起见,合同法特别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并以诉讼形式进行。虽然撤销权人都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但具体期限有所不同。合同法明确规定,因合同显失公平损失较大方有权提出变更或者撤销,有过错的一方应该在合理赔偿范围内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那么显失公平合同是否可以行使合同撤销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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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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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贷款合同中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和主体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贷款合同中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和主体

    内容:不过,因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在于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以,每个债权人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将对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发生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当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规定有期限限制。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根据《合同法解释》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那么贷款合同中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和主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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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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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关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规定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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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2022年关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规定

    内容:根据《民法典》规定,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那么2022年关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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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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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撤销权的范围有哪些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债权人撤销权的范围有哪些

    内容: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对此作出了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两条规定明确了两点,一是人民法院只对通过诉讼程序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予以保护;二是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债权保护限于其债权额度范围内。那么债权人撤销权的范围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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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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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撤销权的规定有: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签订的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实施欺诈行为签订的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法律其他规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合同纠纷疑难解答之代位权、撤销权、悬赏广告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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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合同纠纷疑难解答之代位权、撤销权、悬赏广告

    内容:因依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之规定,不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为权利取得要件,所以无论抵押权人善意与否,均可取得不动产抵押权。简言之,不动产抵押权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要约人不得以悬赏广告非真实意思表示而拒绝给付报酬的义务。依法成立得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那么合同纠纷疑难解答之代位权、撤销权、悬赏广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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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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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的时候是有撤销权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怎样行使撤销权,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怎样行使撤销权,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

    内容:怎样行使撤销权,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所谓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那么怎样行使撤销权,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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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贷款合同撤销权的效力范围主要包括:1、对于第三人将因转让行为取得的财产再转让给善意购买人的转让行为;2、被撤销的行为的权利登记行为;2、贷款合同撤销权的其他效力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范围规定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范围规定

    内容: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同样,当可撤销合同在撤销权存续期间届满未被撤销或在此期间放弃撤销权时,可撤销合同已成为有效合同,也是不能称作可撤销合同。这个规定明确了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在1年内撤销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时该撤销权则归于消灭,可撤销合同便绝对有效。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虽然没有明示表示放弃撤销权,但以自己的行为放弃的,撤销权消灭。那么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范围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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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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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赠与合同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标准如下:1、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2、债务人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及期限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及期限

    内容: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及期限在我国学说上,一般认为撤销权的目的在于保全所有一般债权,因此其行使范围,不以保全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享有的债权额为限,而应以保全全体一般债权人之全部债权为其限度。但《合同法》未采纳此一见解,而是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由此规定,可以反映出《合同法》似采撤销效果的相对效果说,意在尽可能小地影响交易的安全。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那么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及期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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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保全措施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有哪些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合同保全措施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有哪些

    内容:合同保全措施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有哪些1、代位权和撤销权的相同之处:两者都是因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代位权都限制为金钱之债;撤销权没有金钱的限制。代位权的行使仅涉及到双方当事人;撤销权的行使涉及到第三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那么合同保全措施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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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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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关于重大误解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规定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法律关于重大误解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规定

    内容:”一般认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当事人对合同关系某种事实因素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一般以双方误解为原则,以单方误解为例外。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1、必须是表意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在定性问题上容易混淆。那么法律关于重大误解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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