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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对当事人可得利益的保护

周春花律师2021.12.29285人阅读
导读:

甲退款后找到房地产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及赔偿利息损失,并同时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因不能及时向外出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元。我国《合同法》对间接损失的赔偿无明确规定,故房地产公司不用赔付。”该条款就体现了对可得利益损失的保护。通过对合同法第113条的适用,可以使违约的受害人甲恢复到合同如期履行的状态。房地产公司进行的损害赔偿不仅包括甲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包括了2万元可得利益的损失。因此,甲提出的可得利益损失房地产公司应当予以赔付。那么合同法对当事人可得利益的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甲退款后找到房地产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及赔偿利息损失,并同时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因不能及时向外出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元。我国《合同法》对间接损失的赔偿无明确规定,故房地产公司不用赔付。”该条款就体现了对可得利益损失的保护。通过对合同法第113条的适用,可以使违约的受害人甲恢复到合同如期履行的状态。房地产公司进行的损害赔偿不仅包括甲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包括了2万元可得利益的损失。因此,甲提出的可得利益损失房地产公司应当予以赔付。关于合同法对当事人可得利益的保护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甲预测某地段新修的门市会在一两年内增值,遂凑足10万元资金从开发该片区的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其中的一个门市。双方签订出售合同约定:从甲付清房款次日起房地产公司在90日内为甲办好房产证。合同签订后,甲如约履行支付全部购房款以及办理房产证所需税费的义务。甲付款后一边等待房地产公司给自己办理房产证,一边积极寻找买主。果然不到一年该地段门市大幅增值,甲所购门市乙愿意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乙向甲支付了房款后催促甲将门市及时过户给自己。但因房地产公司迟迟不按约定为甲办妥房屋产权证,致使甲无法履行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乙找到甲要求甲退回房款。甲退款后找到房地产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及赔偿利息损失,并同时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因不能及时向外出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元。房地产公司只同意返还10万元购房款及利息,不同意赔付甲提出的2万元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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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主张的2万元经济损失属于尚未发生的间接损失,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行为与甲所提出的损害事实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我国《合同法》对间接损失的赔偿无明确规定,故房地产公司不用赔付。

第二种意见认为房地产公司应该进行赔付。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甲向房地产公司提出赔付的损失属于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是合同在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它具有三个特点:一是未来性,即是一种未来利益,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并没有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以及合同当事人的一定的付出才能得以实现;二是期待性,即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所获得的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三是现实性,即其已具备实现的条件,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具备转化为现实利益的条件时就会被当事人所实际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条款就体现了对可得利益损失的保护。

本案中甲所要求的经济损失,是其在与房地产公司订立门市买卖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所取得的利益,只要房地产公司如期履约就能获得,这种期待利益是可得利益。通过对合同法第113条的适用,可以使违约的受害人甲恢复到合同如期履行的状态。房地产公司进行的损害赔偿不仅包括甲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包括了2万元可得利益的损失。因此,甲提出的可得利益损失房地产公司应当予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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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继承法》已被废止,但现行的《民法典》中的继承编规定了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的内容,即继承人需要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来清偿债务;并且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也可以向债权人进行清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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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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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如何定义好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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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劳动合同法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的争议。“单保护”即主张劳动合同法是向劳动者权益倾斜保护的法律;“双保护”则主张劳动合同法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但最终立法仍然是坚持写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没有写上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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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保护离婚弱者利益落实经济补偿有哪些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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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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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交通事故后如何保护乘客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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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宗琼

    作为贸易公司的债权人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内容:本案的关键在于分析贸易公司股东在不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情况下私分公司财产的行为是否符合债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确认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债权侵权行为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损害债权实现,造成债权人因此遭受财产利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行为。本案实业公司与贸易公司的货物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实业公司在向贸易公司交付货款之后即享有贸易公司支付货款的权利。那么作为贸易公司的债权人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2.07396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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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生交通事故时,下列哪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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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发生交通事故时,下列哪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

    内容:5、机动车变更车道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5、机动车变更车道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8、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因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造成交通事故,8、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因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造成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时,下列哪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有下列哪些情形的需承担全部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下列情形的需承担全部责任:1、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违反信号灯控制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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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主要是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如果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因为用人单位在现实中处于强势地位。劳动合同立法应着眼于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合同短期化等诸多侵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 什么是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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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什么是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内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意义和作用为: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符合商业道德的要求。将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力,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那么什么是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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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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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背户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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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车辆背户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内容:根据《担保法》和《借款合同法》的规定,车辆背户协议可以作为一种合法的交易方式,并对协议中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保护,因此,借款人在签订车辆背户协议时,应当明确了解自己的还款义务,并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以免触犯法律规定,此外,在车辆背户协议中,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也是需要法律保护的,因此,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签订车辆背户协议的合法性,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此外,车辆背户协议的具体法律保护还有赖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过程中的合法行为。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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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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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对公平原则的具体规定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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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合同法对公平原则的具体规定

    内容: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公平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意义和作用是: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符合商业道德的要求。将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力,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那么合同法对公平原则的具体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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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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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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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内容:一般来讲,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只要当事人的意思不与强制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抵触,就承认合同的法律效力,国家及法律尽可能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一般不予干预,由当事人自主约定,采取自愿的原则。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国家应当予以干预。所以说,遵守法律原则和自愿原则是不矛盾的,自愿是以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同时,只有遵守合同法,依法订立合同、履行合同,才能更好地体现和保护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的自愿原则。那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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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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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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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中当事人约定的过高利息受保护吗以及是否可先扣除利息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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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凯旋

    民间借贷中当事人约定的过高利息受保护吗以及是否可先扣除利息

    内容:我们知道,在民间借贷中,除了事先扣除利息这种做法以外,人们往往还喜欢约定高额的利息,那当事人约定的过高利息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吗?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按照这些规定的要求,在合同法生效前,各级法院在审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过高利息就是不予保护的。那么民间借贷中当事人约定的过高利息受保护吗以及是否可先扣除利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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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此外,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九十一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3、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1、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4、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与工程分包合同有关的合同法当事人的规定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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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与工程分包合同有关的合同法当事人的规定

    内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那么与工程分包合同有关的合同法当事人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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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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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人的利益保护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人的利益保护

    内容:大部分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仅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还有可能涉及包销商、建筑商、按揭银行以及其他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包销人的诉讼地位及法律责任的认定,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包销商在诉讼中的地位 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出卖人与买受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发生纠纷时,出卖人应被列为第一被告;基于上述包销行为特殊的法律属性,包销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涉及返还购房价款、赔偿损失等,因此,买受人可以选择将包销人作为共同被告。由于《商品房买卖解释》第20条规定,法院应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人的利益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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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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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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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方合同撕了再粘好受法律保护吗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双方合同撕了再粘好受法律保护吗

    内容:合同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合法的合同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同时,合同不仅应当符合法律,而且在内容上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被撕坏了的合同,粘好后,仍然是有效的。5、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否则会削弱合同的约束力。9、签订以后应根据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及时进行归档保管,以免丢失。同时可将合同复印件交由履行部门存查,保证依约履行。那么双方合同撕了再粘好受法律保护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毋磊颖律师
    2021.12.23516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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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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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如下:1.行使资产收益权。2.参与重大决策权。3.行使选择管理权。中小股东救济途径如下:1.行使回购请求权。2.行使决议撤销权。3.行使解散公司请求权。4.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 合同法对当事人可得利益的保护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合同法对当事人可得利益的保护

    内容:甲退款后找到房地产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及赔偿利息损失,并同时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因不能及时向外出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元。我国《合同法》对间接损失的赔偿无明确规定,故房地产公司不用赔付。”该条款就体现了对可得利益损失的保护。通过对合同法第113条的适用,可以使违约的受害人甲恢复到合同如期履行的状态。房地产公司进行的损害赔偿不仅包括甲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包括了2万元可得利益的损失。因此,甲提出的可得利益损失房地产公司应当予以赔付。那么合同法对当事人可得利益的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1.12.29285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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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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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责声明有法律效力吗,如何约定免责条款的内容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免责声明有法律效力吗,如何约定免责条款的内容

    内容:但是对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也是应当禁止的,否则不但将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而且还会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合同法规定这两种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这种条款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允许这类条款的存在,有的当事人可能利用这种条款欺骗对方当事人,同时至少也是纵容了一方当事人故意不履行合同,任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完全相违背的,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2、在条款利用人可能负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免责条款未指明所免除的责任是否包括过错责任时,如何约定免责条款的内容使用清楚、明确,不易产生歧义的文字表述免责条款的内容,是当事人提出免责条款所追求的基本目标&mdash,例如:1、在免责条款未指明是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时,由于侵权责任规范&ldquo。

    姚平律师
    2023.07.21999人收看
  • 陈凯旋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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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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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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