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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兰州离婚案例 房屋产权不认“事实婚姻”

孔孟廷律师2021.12.29791人阅读
导读:

已经结婚并有合法妻子的王远(化名)又和刘春花(化名)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并以夫妻之名在兰州购房安家,双方感情破裂后,王远一纸诉状将“妻子”推上法庭要求分割两人“婚后”购买的房产。近日,兰州中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判决,王远与刘春花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王远无权分割涉案房屋。王远在诉讼请求中称,虽然他与刘春花没有领取结婚证,但双方按照家乡的习俗已经结为夫妻,形成了“事实婚姻”,而且,当时是他出资委托刘春花购买该套房屋,因此登记在刘春花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一审宣判后,王远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那么话说兰州离婚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已经结婚并有合法妻子的王远(化名)又和刘春花(化名)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并以夫妻之名在兰州购房安家,双方感情破裂后,王远一纸诉状将“妻子”推上法庭要求分割两人“婚后”购买的房产。近日,兰州中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判决,王远与刘春花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王远无权分割涉案房屋。王远在诉讼请求中称,虽然他与刘春花没有领取结婚证,但双方按照家乡的习俗已经结为夫妻,形成了“事实婚姻”,而且,当时是他出资委托刘春花购买该套房屋,因此登记在刘春花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一审宣判后,王远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关于话说兰州离婚案例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已经结婚并有合法妻子的王远(化名)又和刘春花(化名)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并以夫妻之名在兰州购房安家,双方感情破裂后,王远一纸诉状将“妻子”推上法庭要求分割两人“婚后”购买的房产。近日,兰州中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判决,王远与刘春花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王远无权分割涉案房屋。

来自广河县的王远今年50岁。17年前,王远与西宁的刘春花相识。随着交往的频繁,1992年两人按照王远家乡的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两人在兰州安家落户,2002年,王远和刘春花以按揭方式在沛丰大厦购买了一套总价为19.2万元的商品房,房产证登记在刘春花名下。当时首付款由刘春花具体缴纳,此后,王远也陆续缴纳了部分按揭款。2006年底,王远与刘春花因感情问题频频发生争吵,无奈之下,2007年4月,王远提出与刘春花离婚,并要求分割刘春花名下的这套房产,但刘春花坚决不同意分割。王远于2008年3月将刘春花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

王远在诉讼请求中称,虽然他与刘春花没有领取结婚证,但双方按照家乡的习俗已经结为夫妻,形成了“事实婚姻”,而且,当时是他出资委托刘春花购买该套房屋,因此登记在刘春花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城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早在1978年,王远已经与同乡的马某结婚并育有5个子女,马某于2005年去世,但马某去世前与王远存在着合法的婚姻关系,因此,王远所称与刘春花形成事实婚姻关系违反了《婚姻法》关于“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从该房屋购买的事实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刘春花签订的,房屋所有权证也在刘春花的名下,在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刘春花是受王远委托购买的情况下,刘春花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因此王远要求予以分割该房屋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王远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王远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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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离婚”买房 只怕“弄假成真”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假离婚”买房 只怕“弄假成真”

    内容:这样的离婚夫妻可能是为享受首套房优惠政策而来‘假离婚’。“我们婚姻登记处有个‘婚姻家庭指导工作室’,我们尽量让每对来此办离婚的夫妇都接受该工作室的调解。“如果是假离婚,我们不会同意。”说法:缺少约束易“弄假成真”对于以“假离婚”来规避二套房贷的做法,律师表示,只要是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从法律上来说,就是结束了双方的夫妻关系,双方不能再用夫妻关系来约束对方。因为在离婚时我们已经再三警示,特别是提醒女性在这种‘假离婚’中往往容易吃亏。那么“假离婚”买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1.12.29674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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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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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到法院起诉离婚
  • 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婚前给付的“彩礼”吗?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婚前给付的“彩礼”吗?

    内容: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的规定,关于“彩礼”的返还问题,要依情况而定。那么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婚前给付的“彩礼”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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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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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婚姻遭遇房产保卫战 案例解说离婚房产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当婚姻遭遇房产保卫战 案例解说离婚房产

    内容:当两个人走上离婚之路时,以房子为重头戏的财产分割变得异常敏感。在尚未结婚的张女士看来,这个婚姻法新解保护的是男人的利益,并且为男人出轨扫清最后障碍,使得男人的离婚成本大大降低,离婚率大大攀升。而且曹女士认为,无论婚前还是婚后“父母给子女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这一规定,对男女双方都有约束力,儿媳妇不能要公婆的财产,同样,女婿也没权要丈母娘买的房子。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无论是“投资”性质还是“自用”性质或二者兼而有之,该财产在婚姻期间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当婚姻遭遇房产保卫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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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真实案例:离婚不离房更会造成双方伤害加深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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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真实案例:离婚不离房更会造成双方伤害加深

    内容:河北省两家较大的律师事务所曾处理过的80件离婚案例中,女性的财产权利并未能得到充分重视。这是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近日做出的“两全其美”的离婚住房分割判决:一分为二。”尴尬的“同居”一些解除了婚姻关系的夫妻,由于居无另所,不得不按照法院的“公平”判决尴尬地住在同一屋檐下。”法院的一纸离婚判决书,解除了感情破裂的夫妻痛苦的婚姻,赋予了他们重新开始新生活的权利。男方从法律上获得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比例高出女性6.82%,离异双方对于住房分割判决有争议的高达73.75%。1999年12月,裴兰决心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于是向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与刘某离婚。那么真实案例:离婚不离房更会造成双方伤害加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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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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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事实婚姻离婚孩子抚养权纠纷与结婚登记的抚养权纠纷处理方式相同。若是有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若是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当协商,协商不了的,应当起诉,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婚前“按揭”房孳息在离婚时的归属(摘录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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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婚前“按揭”房孳息在离婚时的归属(摘录

    内容:[内容摘要]婚前“按揭”房孳息的归属,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本文主要通过探究我国婚姻财产立法的时代背景和发展轨迹,考察大陆法系典型国家的夫妻财产立法,从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角度,讨论婚前“按揭”房孳息在离婚时的归属。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该房产为王先生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而对于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银行贷款,王先生应将其中的一半偿还张女士。张女士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最终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笔者认为,判断是否属于婚前“按揭”房的关键在于“按揭”房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婚前或婚后。那么婚前“按揭”房孳息在离婚时的归属(摘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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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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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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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未经登记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离婚了还同居不属于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协议离婚不适用“财产等分”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协议离婚不适用“财产等分”

    内容:近日,全椒县法院的一起判决显示:协议离婚的夫妻财产分割不适用公平分割原则。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就是协议离婚。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9条规定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离婚协议中仅存在财产分割的显失公平,不在被撤销、变更的范围内。那么协议离婚不适用“财产等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1.12.2153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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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没影响,婚后按揭还款及对应增值部分系夫妻共同财产,婚前首付及按揭还款及对应增值部分时个人财产,不纳入分割。
  •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不会提升离婚率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不会提升离婚率

    内容:推荐阅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周吉祥说,对近10年本市婚姻状况的统计分析表明,本市离婚最大人群集中在30-40岁之间,“性格差异,感情不和”是离婚的主要原因;而因为财产问题离婚的,不过1%。“既然婚姻最看重的还是感情,那么,房产的归属问题,也就并非当事人维系婚姻关系的关键纽带;因此,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也就不会因为对房屋产权归属的明确界定而造成离婚率的上升。“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对现实的婚姻究竟会产生怎样具体而深远的影响,还有待时间检验。但可以肯定的是,新司法解释会让‘为情结婚’变得更纯粹。那么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不会提升离婚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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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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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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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魏某与袁某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同居关系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且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均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双方婚后虽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且生育了两个孩子,但双方因感情不和并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袁某诉求离婚,法院应予准许。
  • 买二套房能省十几万 高回报助长“假离婚”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买二套房能省十几万 高回报助长“假离婚”

    内容:为了规避二套房贷的新政策,减轻首付与还款压力,几天前刚跟丈夫办完“假离婚“手续。“以家庭为单位界定”的二套房贷执行标准确定后,为省却高额的贷款首付和利率,进而规避楼市新政对多套房设置的重重“门槛”,不少感情和睦的恩爱夫妻选择了“劳燕分飞”。以婚姻为筹码,打起楼市新政的“擦边球”,正在沈阳楼市中频繁上演。从利好方面来讲,“假离婚”带来的房贷利率优惠确实十分可观。所以对于很多人来说,离婚一次可以节省十几万元房款,确实相当“诱人”。那么买二套房能省十几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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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959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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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一方有“婚外情”在分割财产时能否多分?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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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离婚时一方有“婚外情”在分割财产时能否多分?

    内容:事实上,我国《婚姻法》并不是这样规定的,现行《婚姻法》在财产分割上面是做了如下规定: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时,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那么离婚时一方有“婚外情”在分割财产时能否多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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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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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案例分析彩礼与赠与的区别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离婚案例分析彩礼与赠与的区别

    内容:离婚案例分析彩礼与赠与的区别彩礼是我国古代婚姻制度遗留下来的一种习俗,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由男方结予女方一定数量的钱物,作为定婚的聘礼。彩礼给予的时间是在结婚之前,此时男女双方还处在婚姻的“谈判”阶段,还没有正式结为夫妻。彩礼给付的目的是为了与女方缔结婚姻,赠与则多为表达一种感情。因协调离婚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还返20000元钱及价值8000元金器的彩礼。被告则提出不同意离婚,另外20000元及金器并非是彩礼,而是人情钱和赠与,不应还返。彩礼源于西周时确立的婚姻“六礼”制度。然而在婚姻中送彩礼的习俗在农村地区仍然存在。那么离婚案例分析彩礼与赠与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1.12.24705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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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事实婚姻离婚孩子,应当由双方协商处理。若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则是属于事实婚姻,再结婚,则是构成重婚罪。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 离婚时,能否返还“礼金”?

    陈凯旋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凯旋

    离婚时,能否返还“礼金”?

    内容:“礼金”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流传下来的习俗,虽然不被法律赞许,但谁也避免不掉。如果双方结婚时间尚短,可以“酌情”返还,如果结婚时间已较长,则返还的可能性不大了。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赠与均为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赠与方还可以拿到礼金的一半;如果是对财产的特别“约定”,则只能属于受赠方。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宜,理由是,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约定财产需采用书面形式。那么离婚时,能否返还“礼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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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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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婚姻离婚纠纷真实案例(事实婚姻如何离婚)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事实婚姻离婚纠纷真实案例(事实婚姻如何离婚)

    内容: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第二种,直接去 法院起诉离婚 ,同上,也要提供双方何时开始同居生活的相关证据,这样法院才能依法认定是否构成事实婚姻,以及婚姻关系的起始时间,再进一步认定哪些属于婚内的 共同财产 ,并依法进行分割。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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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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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按揭”房增值部分在离婚时的归属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婚前“按揭”房增值部分在离婚时的归属

    内容:判断是否属于婚前“按揭”房的关键在于“按揭”房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婚前或婚后。”新《婚姻法》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即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一般来说应由其本人管理、支配和处理,在离婚时即归其个人所有,不再分割。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婚前一方的财产归其本人所有,否定了因婚姻关系存续到法定时间转化为共同财产,有利于对一方婚前财产的保护,维护“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那么婚前“按揭”房增值部分在离婚时的归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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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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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话说兰州离婚案例 房屋产权不认“事实婚姻”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话说兰州离婚案例 房屋产权不认“事实婚姻”

    内容:已经结婚并有合法妻子的王远(化名)又和刘春花(化名)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并以夫妻之名在兰州购房安家,双方感情破裂后,王远一纸诉状将“妻子”推上法庭要求分割两人“婚后”购买的房产。近日,兰州中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判决,王远与刘春花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王远无权分割涉案房屋。王远在诉讼请求中称,虽然他与刘春花没有领取结婚证,但双方按照家乡的习俗已经结为夫妻,形成了“事实婚姻”,而且,当时是他出资委托刘春花购买该套房屋,因此登记在刘春花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一审宣判后,王远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那么话说兰州离婚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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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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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有房子我怕谁” 恐成婚姻杀手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我有房子我怕谁” 恐成婚姻杀手

    内容:《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解释三》就婚姻所涉房产的上述规定,打破了一些人想借婚姻来改变无房命运的想法,也为真正因情投意合而结合的人,提供了正名的机会。其中最让人难堪的,恐怕还是有房者容易自恃“我有房子我怕谁”,而轻视应有的婚姻责任。“虽然财产不是平衡家庭的根本所在,但毋庸置疑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专家的话确实非常中肯。那么“我有房子我怕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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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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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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