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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是什么?

李孟阳律师2021.12.29272人阅读
导读: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指出,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房屋已经灭失的;以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这五种情况不可申请裁决。《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指出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裁决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那么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施行,该规程明确了行政裁决及强制拆迁的程序,确立了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裁决原则,规范了拆迁强制执行行为,是对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补充和完善。

1、可申请行政裁决的情形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条:“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指出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可向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2、不可申请裁决的情形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四)房屋已经灭失的;(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指出,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房屋已经灭失的;以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这五种情况不可申请裁决。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3、拆迁人或被拆迁人申请裁决应提交的资料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五条:“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裁决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六条:“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裁决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指出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裁决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裁决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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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被拆迁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被拆迁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内容:一)在房屋拆迁活动中,被拆迁人应当享有如下权利:1、依法获得安置和补偿的权利。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受理做出行政裁决的申请前,如果与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较多时,应当进行听证。(二)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被拆迁人承担如下的义务:1、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拆迁人给予安置和补偿后,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任务。那么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被拆迁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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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的规定,因拆迁补偿问题产生纠纷的是属于行政纠纷,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提起民事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 如何确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问题?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如何确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问题?

    内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那么如何确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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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行政仲裁,应提交哪些材料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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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被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行政仲裁,应提交哪些材料 ?

    内容:被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行政仲裁,应提交哪些材料 [法律指引]《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六条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裁决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那么被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行政仲裁,应提交哪些材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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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介绍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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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介绍

    内容: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主的法规体系,但该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目前,建设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就进一步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开展调研,近期将出台一个有关拆迁管理规范化的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司法解释已进入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阶段。该司法解释将突出体现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拆迁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那么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介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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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 对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不服的处理方法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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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对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不服的处理方法

    内容: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的拆迁裁决依法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答复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期间,如果拆迁双方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的,应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交给裁决机关,拆迁裁决程序终止。若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没有参加裁决审理的,视作撤回裁决申请。那么对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不服的处理方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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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应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法定评估机构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算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城市房屋拆迁的工作程序有那些?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城市房屋拆迁的工作程序有那些?

    内容:按照建设部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的程序依次为: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强制拆迁。为了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避免激化社会矛盾,国务院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那么城市房屋拆迁的工作程序有那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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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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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的法律规定如下: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征收补偿计划,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计划进行论证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布。公告应当规定征收补偿计划、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 申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五个条件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申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五个条件

    内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一是申请人是发生纠纷的拆迁当事人;二是有明确被申请人;三是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根据;四是符合规定的裁决申请期限;五是符合规定的受理范围。房屋拆迁裁决程序办理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如果拆迁双方在拆迁期限内未能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均可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裁决申请。裁决申请资料齐全的,裁决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那么申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五个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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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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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是什么?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是什么?

    内容:《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指出,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房屋已经灭失的;以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这五种情况不可申请裁决。《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指出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裁决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那么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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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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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交易、租赁、抵押、担保、商品房开发与销售等环节都离不开对房地产的估价。城市房屋拆迁装修评估补偿有对评估机构,评估标准等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 什么情形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什么情形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四)房屋已经灭失的;(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那么什么情形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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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工作的程序是?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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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房屋拆迁工作的程序是?

    内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应当遵循: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那么房屋拆迁工作的程序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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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缴个人所得税。指拆迁人以支付货币的方式,赔偿被拆迁人因拆除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价补偿是拆迁人乐于采用的一种形式,它不仅可以一次性解决房屋拆迁安置中的种种问题,而且还可以有效提高房地产经营效益。不足之处是使用拆迁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初始投资过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行政法律问题及权利救济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行政法律问题及权利救济

    内容:城市房屋拆迁是全社会最为关注、最为敏感的问题,也是易引发群体上访,激化社会矛盾的问题。房屋拆迁问题在所有的社会矛盾中应当是个非常重大而敏感的问题,处理不好不仅侵害了他人合法的物权,而且很容易引发群体上访事件。笔者日前所承办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中所折射出的方方面面问题,使我们看到当前城市规划与房屋拆迁工作中仍存在着相当多的行政法律问题。建设部的这一规定,目的就是为了纠正滥用行政许可权。根据建设部的通知,从发文之日起,这种违法行为理应得到纠正,然而时至2007年这种行政违法问题却仍然存在。那么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行政法律问题及权利救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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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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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房屋拆迁承租人可以要求安置费用和相关装修设施费用的赔偿。承租人因不能归咎于承租人的部分或全部损坏或者损失的,可以要求减少或者不支付租金。
  • 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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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

    内容: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主的法规体系,但该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目前,建设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就进一步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开展调研,近期将出台一个有关拆迁管理规范化的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司法解释已进入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阶段。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拆迁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拆迁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那么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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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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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房屋未办理过户的,拆迁款依然归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人。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住房产权权益归房产证登记人所有。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遇到拆迁,现房主对所购买的房屋虽实际占有、使用、收益,但由于其并没有实际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故安置补偿的受益人是原房主。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政府应从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程序中完全脱离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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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政府应从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程序中完全脱离出来

    内容: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就是说城市拆迁工作已由原来的政府行为,转为民事行为,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的民事活动。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不再是领导者,而是监督者、管理者。因此,政府必须从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程序中脱离出来,行使好“三种权利”,即:拆迁计划权,监督管理权,行政执法权。再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切实履行依法保护拆迁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的职能,使城市房屋拆迁完全按照市场规则来运作。那么政府应从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程序中完全脱离出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1.02962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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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内容: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那么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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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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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称之为合法有效的房屋价值评估?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称之为合法有效的房屋价值评估?

    内容: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先通过行政裁决的程序后才能依法强制拆迁,而行政裁决的重要依据即是评估结果。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同理,没有评估师资格的人员在拆迁房屋价值鉴定的评估报告上署名,其作出的评估报告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以此评估报告做出的裁决亦应当被撤销。那么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称之为合法有效的房屋价值评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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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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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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