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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能写垫资吗

姚平律师2021.09.17993人阅读
导读:

在现实的工程建设施工中,施工方往往会在工程建设中先进行垫资,待工程结束之后再让发包方支付工程款。那么工程垫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施工合同能写垫资吗?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各位读者进行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施工合同能写垫资吗

  带资、垫资施工发生的主要原因:当前建筑市场供大于求建设方强行要求施工方垫资承包以转嫁资金缺口;有些建筑施工企业以带资、垫资作为不公平竞争的一个手段。带资、垫资施工的直接后果是造成拖欠工程款的现象突出。

  我国现行法律对带资、垫资承包问题没有禁止,1996年6月4日,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规定,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6月5日发布的银发[2003]1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要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将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施工所必需的设备(如塔吊、挖土机、推土机等)。企业将贷款挪作他用的,经办银行应限期追回挪用资金,并向当地其他的商业银行通报该企业违规行为,各商业银行不应再对该企业提供相应的信贷支持。

  实践中,带资、垫资承包非常普遍,特别是有些机关事业单位开工建设的项目更是如此。带资、垫资施工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A、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正式文本中明确约定承包人自带部分资金,把垫资承包作为承包人的一项合同义务看待;

  B、合同正式文本中无垫资施工条款,但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规定垫资义务;

  C、合同正式文本中虽未明确约定承包人的垫资义务,但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双方达成默契,由承包人带资建设或发包人延付工程款承包人被迫垫资建设。

  带资、垫资合同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约定,建设单位不预付工程款,而由施工单位自带资金先行施工,工程实施到一定阶段或程度时,再由建设单位分期分批地给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带资、垫资施工的方式较多,一般是双方在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同时,又单独签订一份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施工单位的带资、垫资义务。双方以正式的标准合同应付行政检查,私下又以补充协议限制发包方的资金投入,一旦发生诉讼,发包方往往又以补充协议进行抗辩。还有一些建设单位在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施工单位自带一部分资金,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仅付大部分工程款,剩余的工程款以后付清。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2001年12月3日(2001)鲁法民一字第8号《关于印发〈全省法院房地产案件审判理论和实务研讨会纪要〉的通知》关于带资承包和垫资施工合同的处理问题中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垫资承包和带资施工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认定垫资承包和带资施工的合同条款无效。发包方依据合同中的该条款进行抗辩或据此主张承包方的停工或拖延工期的违约责任的,应当不予支持。当然,按照省法院的意见,对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带资、垫资施工的,合同履行中实际垫资承包的,不能因此而认定合同无效。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该观点等于暗示有关当事人可以放心大胆地搞垫资和带资承包施工,只要书面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合同履行中实际带资垫资承包,就可打擦边球曲线救国了。而对老老实实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却又作无效处理,打压了守规矩的,鼓励了投机取巧的,于情于理不通,更是与法的精神相悖。

  二、垫资的法律效力

  施工合同中的垫资条款应认定为有效。

  施工合同中经常出现关于承包人垫资施工的约定。当前司法实践认可垫资条款的效力,主要原因在于:

  1、垫资施工符合行业惯例,在当前的建设工程市场中普遍存在。

  2、垫资体现了承包人的实力,承包人以垫资的方式进行竞争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3、垫资不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单纯借贷行为,承包人支付垫资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借贷利息,而是为了共同完成建设工程,所以不能认为垫资是违反金融管理秩序的企业间的非法借贷行为。

  4、垫资约定是双方通过共同协商达成的合意,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和第三人的利益。

  5、垫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没有禁止施工垫资的强制性规定,相反,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中规定了关于垫资按有效处理的原则。要注意的是,垫资可以约定或不约定利息,不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约定利息的则计算标准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高于的部分会得不到支持。

  三、签订施工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合同内容的严谨性和合法性

  (1)确保合同措辞的严谨性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也有使用业主与承揽方协商起草的其它合同文件。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如果使用由业主起草的合同文本,则更应该仔细研究,对关键词和关键语句含义要达成共识,避免在理解合同条款时产生多义性和随意性。

  (2)确保签订合同的合法性

  签订合同的内容要合法,内容的合法性具体表现在工程合同的各项条款中。合同的主要条款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反映了当事人对合同的要求,工程合同价款中,履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关系到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各项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应考虑全面、细致,避免出现责任不清。

  2.审查发包人和分包人的资质等级及履约能力和信用

  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和分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我国法律规定,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房产开发的企业或从事工程监理、建筑施工的企业都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是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以及发包方的履约能力和信用情况。在现实工程中对分包方的审查相对审查发包方更为重要,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的法律纠纷在工程中最为普遍也最为棘手,如何防止各分包单位的违约对施工单位来说至关重要。

  3.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几项内容

  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施工企业的最重要问题,因此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必须详细考虑和制定。

  (1)对工期的规定。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或合同签订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那种,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2)对工程质量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3)对工程造价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能避免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因此,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将对后续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依据。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施工合同能写垫资吗的相关内容,通过阅读上文,垫资在施工合同中应当被认为有效的,相信大家对于施工合同垫资这一问题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解决了大家的疑惑,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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