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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共同还贷未必是共同房产

翁玉素律师2021.12.29315人阅读
导读:

2007年10月,李某与谢某结婚,李某所买的房产也升值了不少。今年3月,因夫妻感情不和,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在谈及房产的分割时,谢某主张该房屋目前的价值除去20万元首付款以及李某婚前偿还的贷款之外,其他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这部分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房产为李某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和谢某在婚后没有就该房屋的所有权达成新的约定,即使谢某共同还贷,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那么结婚后共同还贷未必是共同房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7年10月,李某与谢某结婚,李某所买的房产也升值了不少。今年3月,因夫妻感情不和,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在谈及房产的分割时,谢某主张该房屋目前的价值除去20万元首付款以及李某婚前偿还的贷款之外,其他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这部分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房产为李某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和谢某在婚后没有就该房屋的所有权达成新的约定,即使谢某共同还贷,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关于结婚后共同还贷未必是共同房产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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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2005年9月,李某在市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20万元,银行按揭贷款40万元,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2007年10月,李某与谢某结婚,李某所买的房产也升值了不少。婚后,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今年3月,因夫妻感情不和,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此时,该房产的市值已达100多万元。在谈及房产的分割时,谢某主张该房屋目前的价值除去20万元首付款以及李某婚前偿还的贷款之外,其他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这部分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李某则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仍然归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房产为李某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和谢某在婚后没有就该房屋的所有权达成新的约定,即使谢某共同还贷,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当婚姻关系不再存续时,其拥有的权利仅是已付购房款的原价及利息的返还,而不能对婚前按揭房升值产生的孳息主张权利。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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