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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损益相抵原则的适用

姚平律师2021.12.29229人阅读
导读:

“损益相抵”是限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第三个重要规则,但为合同法所遗漏,审判实践做法不一,需要统一。现行合同法对损益相抵未设规范。因为在审判实务中必将不可避免地遇到,并且实践中很多法院在确定违约损害赔偿时,也扣除了受害人因此而获得的利益,实际上己经适用了损益相抵规则。因而,凡同一损害原因受有损害并受有利益,则所谓损害仅存于损害与利益两者间的差额。不具相当因果关系的,可认为损害与利益无适当关系,不得适用损益相抵。上议院认为对损害赔偿的恰当计算应为6000英镑,这才是原告实际损失的数额。那么违约损害赔偿损益相抵原则的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损益相抵”是限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第三个重要规则,但为合同法所遗漏,审判实践做法不一,需要统一。现行合同法对损益相抵未设规范。因为在审判实务中必将不可避免地遇到,并且实践中很多法院在确定违约损害赔偿时,也扣除了受害人因此而获得的利益,实际上己经适用了损益相抵规则。因而,凡同一损害原因受有损害并受有利益,则所谓损害仅存于损害与利益两者间的差额。不具相当因果关系的,可认为损害与利益无适当关系,不得适用损益相抵。上议院认为对损害赔偿的恰当计算应为6000英镑,这才是原告实际损失的数额。关于违约损害赔偿损益相抵原则的适用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损益相抵”是限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第三个重要规则,但为合同法所遗漏,审判实践做法不一,需要统一。

虽然合同法试拟稿第85条规定:“受损方因对方违约而获得利益,计算损害赔偿时,应当扣除所获得的利益”,但最终却被删除了。现行合同法对损益相抵未设规范。我们认为,这是我国合同法的一个遗漏。因为在审判实务中必将不可避免地遇到,并且实践中很多法院在确定违约损害赔偿时,也扣除了受害人因此而获得的利益,实际上己经适用了损益相抵规则。

同时,大陆法和英美法学理和法律实践都承认并设有规范。我们认为,尽管合同法有疏漏,但实践中应该依据这一规则的基本意旨和借鉴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经验予以适用。

损益相抵又称损益同销,指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它的法理依据有利益说和禁止得利说。禁止得利说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我们认为应当采纳。这一学说认为,赔偿旨在填补损害,故赔偿应与损害大小一致,不可少也不能多,被害人不得因损害赔偿较损害事故发生前更优越。因而,凡同一损害原因受有损害并受有利益,则所谓损害仅存于损害与利益两者间的差额。利益大于或等于损害,则无损害可言,利益小于损害时,计算损害应扣除利益额。通常理论认为,损益相抵需要三个构成要件:一是损害赔偿之债已经成立,这是前提,二是受害人受有利益,三是损害事实和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把握这一规则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因果关系上。对此,最初的理论限定于损益同源,即损害与利益必须基于同一造成违约的事实发生,为德国国家高等商事法院判例所创立,适用了相当长一段时期。后来,实践中发现这一规则概念过狭,一些情形中尽管损益并非同源,却基于法律的一般原则和公平的要求应予以相抵,从而损益同源规则为相当因果关系说所替代。杨立新先生对此有精辟的论述:“在具体判断因果关系的构成时,基于同一损害原因所生直接结果之损益,成为不可分离或合一关系者;基于同一赔偿原因所生间接结果,彼此之间可与直接结果为不可分离或合一关系者,均为有相当因果关系”。不具相当因果关系的,可认为损害与利益无适当关系,不得适用损益相抵。我们认为应该坚持这一标准。

但相当因果关系说也不是没有可批评之处。特别是它在标准上仍不失模糊。因此,类型化或判例的发展有助于更准确地适用这一规则:

1.比较常见的应予扣除的利益有:(1)中间利息,如判决违约人分期支付,也就是说受害人本应陆续获得的情况下,违约人却一次性地支付了所有损害赔偿款。这时,按照霍夫曼计算法应扣除未到期的中间利息。(2)因违约实际减少了的受害人的税务责任。英国法院的B. T. C. v. Gourley一案中说明了这一点。该案中原告为被告的服务人员过失伤害,经估计,如果事故不发生原告将挣得37000英镑,但将被课税后只能实际得到6000英镑。根据所得税法这种人身损害赔偿不在征税范围之内,如判给37000英镑,受害人将全部得到37000英镑。上议院认为对损害赔偿的恰当计算应为6000英镑,这才是原告实际损失的数额。(3)商业保险金。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损害赔偿权利人若买了商业保险,则该保险请求权与所发生的损害事故并非出于同一原因,故赔偿义务不得请求扣减。但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理赔后,此时将产生保险人的代位请求权,赔偿义务人可得主张扣除。(4)社会保险金。王泽鉴先生认为,劳灾补偿具有代替雇主承担侵权责任的功能,以免劳工获得双重利益之嫌,所以应予以相抵。(5)以新替旧。依规范目的说,损害赔偿所应填补的为实际损失,新旧间的差额为超过实际损害的部分,自应予以扣除。(6)毁损物件的残余价值。如房屋毁损后所剩的木板、汽车全毁后所剩的可用零件,等等,皆为毁损事故所致新生异种利益,自应从损害额中扣除。(7)原应支付因损害事故而免于支付的费用,如因无需继续履行合同而免于支付的进一步的费用。(8)原本无法获得因损害事故的发生而获得的利益。如赛马时骑手策马致死却因而获得奖金。

2.比较常见的不得扣减的利益:(1)违约事故发生后,基于对受害人的同情、帮助渡过难关、或基于其他原因和动机,第三人赠送给受害人的财物、金钱等,不得扣减。因为此一赠与无非就是使受害人受惠,如准许相抵,受惠者将不是受害人而是违约人,悖于赠与人 的原意,故不应成立损益相抵的适用。(2)以违约损害事实的发生为 继承开始条件的,受害人因这一事实真正成就而继承了利益,则这一 继承利益不得扣减。因为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本意并不是使违约人免责,而是仅仅使受害人(继承人)受惠。(3)法律规定的基于同一违约损害事实而发生的抚恤金、退休金、新的扶养义务人等的利益也不得扣减,同样因为法律之所以给予此等利益,旨在使具有一定身份的受害人及其遗属获得相当程度的保障,其中本无免除违约人或加害人责任的意思,自然不应允许损益相抵。(4)因违约损害事件的结果而为受害人造成某种环境的利益不得扣减。如因伤害而被免除兵役义务的利益,也不得扣减。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情况,有的是基于侵权损害赔偿,但我们认为,对于违约损害赔偿同样有参考借鉴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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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一般不可以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合同违约赔偿损失原则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合同违约赔偿损失原则

    内容: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具体地说,违约损害赔偿地目的是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并非使受害人反而因此而受益。由于同一违约行为既遭受损失,又获得利益,如不将利益予以扣除,就等于让受害人因违约行为而受益,这是违反违约损害赔偿的本意和目的的。损益相抵原则的构成要件:①违约损害赔偿之债已经成立。那么合同违约赔偿损失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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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约损害赔偿损益相抵原则的适用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违约损害赔偿损益相抵原则的适用

    内容:“损益相抵”是限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第三个重要规则,但为合同法所遗漏,审判实践做法不一,需要统一。现行合同法对损益相抵未设规范。因为在审判实务中必将不可避免地遇到,并且实践中很多法院在确定违约损害赔偿时,也扣除了受害人因此而获得的利益,实际上己经适用了损益相抵规则。因而,凡同一损害原因受有损害并受有利益,则所谓损害仅存于损害与利益两者间的差额。不具相当因果关系的,可认为损害与利益无适当关系,不得适用损益相抵。上议院认为对损害赔偿的恰当计算应为6000英镑,这才是原告实际损失的数额。那么违约损害赔偿损益相抵原则的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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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有违约金约定时只能选择适用定金罚则,法律规定,违约金与定金是不能同时主张的,因为同时主张违约金与定金不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 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制

    内容: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我国违约损害赔偿贯彻完全赔偿原则,并以“应当预见规则”加以限定。此外,法条与学说还提供了其他限定赔偿范围的手段。它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由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损益相抵的要件包括: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受害人受有利益以及损害事实与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减轻损失是指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另一方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的过失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时,违约人对于受害人过失导致发生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那么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1.12.30447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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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和违约金依照法律明确规定是不可以同时适用的。当事人可以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但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够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 合同法违约损害赔偿范围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合同法违约损害赔偿范围

    内容:”约定赔偿是依照当事人的意思确定损失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依照法律的一般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由此可见,在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赔偿时,则应适用法定赔偿。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违约金责任不同,违约金责任不以损失发生为要件,但受害人必须有损失,违约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合同法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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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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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损害赔偿和违约金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同时主张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由此看出,请求违约金之后就不能再请求损害赔偿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应采取损益相抵原则还是采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同时适用?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应采取损益相抵原则还是采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同时适用?

    内容:我们认为,当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并存时,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而应采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同时适用。可见,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并非基于同一原因产生。而损益相抵原则要求赔偿权利人所获利益与遭受的损失基于同一原因产生。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计算实际赔偿额与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相悖。定金责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为确保债务履行而预先设定的。采用损益相抵原则计算实际赔偿数额,会发生无论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定金数额如何约定,非违约方获得的实际赔偿总是相同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定金数额的约定失去意义。那么应采取损益相抵原则还是采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同时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1.01350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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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合同纠纷中,当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并存时,应采取损益相抵原则还是采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同时适用?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在合同纠纷中,当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并存时,应采取损益相抵原则还是采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同时适用?

    内容:我们认为,当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并存时,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而应采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同时适用。而损益相抵原则要求赔偿权利人所获利益与遭受的损失基于同一原因产生。同一原因是指受害人所获利益与遭受的损失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计算实际赔偿额与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相悖。定金责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为确保债务履行而预先设定的。采用损益相抵原则计算实际赔偿数额,会发生无论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定金数额如何约定,非违约方获得的实际赔偿总是相同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定金数额的约定失去意义。那么在合同纠纷中,当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并存时,应采取损益相抵原则还是采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同时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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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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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约损害赔偿的目的主要是什么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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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违约损害赔偿的目的主要是什么

    内容:违约损害赔偿的目的主要在于敦促当事人遵守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合同内容;同时也是弥补守约方的损失。此种赔偿仅针对欺诈行为而适用,它只是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一个例外,而非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因此,作为违约责任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皆可转化为损害赔偿。那么违约损害赔偿的目的主要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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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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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约损害赔偿有什么特点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违约损害赔偿有什么特点

    内容:作为违约责任形式的损害赔偿,与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害赔偿、合同无效后的损害赔偿、合同撤销后的损害赔偿所不同的地方在于它仅能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之前提。此种赔偿仅针对欺诈行为而适用,它只是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一个例外,而非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同时,当事人也可以预先约定免责条款免除其未来的违约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作为违约责任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皆可转化为损害赔偿。只要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并且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违约方就要负损害赔偿责任。那么违约损害赔偿有什么特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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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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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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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约损害赔偿损益相抵是什么意思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违约损害赔偿损益相抵是什么意思

    内容:在合同法上所称的损益相抵规则,其内涵是受害人基于导致损失发生的同一违约行为而获得利益时,其所能请求的实际赔偿额为损失减去利益的差额。损益相抵规则与减轻损害规则不同。损益相抵的法理依据在于,赔偿责任制度的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并非使受害人因此而获得不当得利,因而受害人不得因损害赔偿较损害事故发生前更为优越。即违约方仅就其差额部分进行赔偿。损益相抵是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重要规则。因此,必须采取损益相抵原则。那么违约损害赔偿损益相抵是什么意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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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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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违约赔偿损失原则有哪些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合同违约赔偿损失原则有哪些

    内容: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也就是说,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合同法》第119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这是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重要规则。具体地说,违约损害赔偿地目的是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并非使受害人反而因此而受益。因此,必须采取损益相抵原则。那么合同违约赔偿损失原则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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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中是否适用过错抵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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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离婚损害赔偿中是否适用过错抵消的原则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中是否适用过错抵消的原则在离婚诉讼中有当事人认为自己虽然存在过错但对方过错较大或者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在过错相抵之后由过错大的方赔偿给过错较小的方。但是从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才可能认定为无过错方才可能获得法院支持。无过错方的这项权利与其它权利样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无过错方才能提起损害赔偿。除去规定的情形其他过错行为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不能成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即使夫妻的另方没有过错。那么离婚损害赔偿中是否适用过错抵消的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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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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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离婚损害赔偿中是否适用过错相抵的原则?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1离婚损害赔偿中是否适用过错相抵的原则?

    内容:般情况下是可以的。在离婚诉讼中有当事人认为自己虽然存在过错但对方过错较大或者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在过错相抵之后由过错大的方赔偿给过错较小的方。但是从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才可能认定为无过错方才可能获得法院支持。无过错方的这项权利与其它权利样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无过错方才能提起损害赔偿。除去规定的情形其他过错行为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不能成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即使夫妻的另方没有过错。那么1离婚损害赔偿中是否适用过错相抵的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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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可以并用吗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可以并用吗

    内容: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的。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是否并存,牵涉到违约责任的适用是否以发生实际损害为要件以及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问题。原则上可以说违约金的运用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适当予以增加。据此,虽然违约金的适用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要件,但最终违约金金额大小的确定与实际损失额密切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数额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标准的。那么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可以并用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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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约损害赔偿有什么特点呢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违约损害赔偿有什么特点呢

    内容:违约损害赔偿的特点1、损害赔偿是因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作为违约责任形式的损害赔偿,与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害赔偿、合同无效后的损害赔偿、合同撤销后的损害赔偿所不同的地方在于它仅能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之前提。此种赔偿仅针对欺诈行为而适用,它只是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一个例外,而非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同时,当事人也可以预先约定免责条款免除其未来的违约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作为违约责任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皆可转化为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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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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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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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

    内容:由于损失赔偿要以守约方受有损失为前提,当损害发生后,会遇到确定赔偿额的困难,且其计算又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因此,约定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有助于损失赔偿额的确定,有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因此它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赔偿范围的确定标准,这便是损失赔偿的补偿性特征。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那么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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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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