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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纠纷之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段建国律师2021.12.29444人阅读
导读:

xx客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由于驾驶员的过错导致王xx身体受到伤害,xx客运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被告xx客运公司赔偿原告王xx医疗费、护理费等及精神抚慰金合计8800元。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xx系在校学生,因乘坐xx客运公司经营的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体受到伤害,学习受到影响,获得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合情合理的,原审法院酌定王xx的精神抚慰金3000元并无不当。本案看似一起简单的客运合同纠纷案件,其关键的法理问题是: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能否支持。那么客运纠纷之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xx客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由于驾驶员的过错导致王xx身体受到伤害,xx客运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被告xx客运公司赔偿原告王xx医疗费、护理费等及精神抚慰金合计8800元。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xx系在校学生,因乘坐xx客运公司经营的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体受到伤害,学习受到影响,获得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合情合理的,原审法院酌定王xx的精神抚慰金3000元并无不当。本案看似一起简单的客运合同纠纷案件,其关键的法理问题是: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能否支持。关于客运纠纷之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公路客运的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身体伤害,此时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若乘客选择侵权损害赔偿(sunhaipeichang)之诉,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乘客所千万的精神损害应予以赔偿;如果乘客选择客运合同违约之诉,对其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也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赔偿。

[案情]

原告王xx系徐州市贾汪区xx中学学生,其父母均为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农民。2006年12月2日16时许,王xx与其他xx中学的部分学生乘坐徐州市xx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客运公司)的苏C15040号客车由其就读的xx中学回家,并购买了车票。当日16时10分,肖xx驾驶山东H78731拖拉机变型运输车,沿2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669KM+500M处时,由于注意力不集中在驾车时因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刹车后驶入公路左侧,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王xx乘坐的苏C15040号大型普通客车相撞后,又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杜xx驾驶的苏03-11322号拖拉机相撞,造成王xx等16名xx中学的学生不同程度受伤。后经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交巡警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肖xx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xx客运公司苏C15040客车驾驶员陈yy负次要责任,杜xx无责任,王xx等16名受伤乘客无责任。

事故发生当日,原告王xx被送至徐州矿务局第二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双下肢软组织挫伤,于2006年12月28日出院,住院27天,共计医疗费用5180.90元。2007年1月29日,王x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xx客运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5800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xx乘坐被告xx客运公司客车,并向xx客运公司购买了车票,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客运合同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xx客运公司负有在合理期间内将王xx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责任。xx客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由于驾驶员的过错导致王xx身体受到伤害,xx客运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原告王xx系在校学生,因乘坐被告经营的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体遭受伤害,学习受到影响,精神上也受到一定的伤害,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可酌定为3000元。据此,判决被告xx客运公司赔偿原告王xx医疗费、护理费等及精神抚慰金合计8800元。

宣判后,xx客运公司不服,上诉称:本案系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其已经选择依据运输合同要求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原审法院也是按合同纠纷进行立案和审理。因此,上诉人只能依据合同承担违约损害赔偿(sunhaipeichang)责任,原审法院判决承担3000元精神抚慰金无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xx系在校学生,因乘坐xx客运公司经营的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体受到伤害,学习受到影响,获得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合情合理的,原审法院酌定王xx的精神抚慰金3000元并无不当。据此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如果原告选择侵权之诉,依照民法通则第12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告完全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得到支持。但是如果原告选择违约之诉,其是否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本案看似一起简单的客运合同纠纷案件,其关键的法理问题是: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能否支持。实务中这样的纠纷越来越多,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理论界争议也较大,使法官往往处于两难的境地。

一、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并未排斥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1、《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第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排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而且法条也没有限定"损失"单指财产损失,既然法律没有禁止,在实践中完全可以根据客观情况给予支持;第二,客运合同的履行关乎当事人的人身安全,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可以预见到,其违约行为将不但造成当事人的人身损害,同时也将会造成精神损害,以不可预见为由否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显然是不合适的;第三,根据上述规定,精神损害也是蒙受损失的一部分,只不过所失去的不是直接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财产损失,而是精神利益的失去。如本案中被告xx客运公司并没有安全的将原告送至目的地,而是造成原告的人身损害,由于原告系在校学生,学习受到了影响,身体遭受了痛苦,被告对原告精神上造成损害是完全可以预见到的,而且客运合同在营运过程中均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可见,客运公司对其违约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并非没有预见。

2、《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表明我国在民法上确立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制度,在违约行为同时可构成侵权时,受害人可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起诉。现行法律虽然不允许两种请求权同行行使,但并非意味着违约责任中拒绝精神损害赔偿,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虽然确定了侵权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从逻辑学的角度分析,在侵权责任中存在精神损害赔偿,并不表明精神损害仅仅存在于侵权行为之中,最高法院并未否认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3、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我国有些地方的法院已经开始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针对某些特殊的合同纠纷,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决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董磊诉祖林、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四公司客运合同纠纷案(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2005年3月7日案例分析)、原告冯林、段茜倩诉被告海峡旅行社、北京招商国际旅游管理总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参见刘琨"旅行社未尽义务被判罚",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9月9日三版),法院的判例反映了现实的需求,在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如果因循传统的教条,剥夺受害人选择以违约之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将有违司法公正。[page]

二、否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不符合我国国情、民情

我国正处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阶段,强调以人为本的发展原则。"以人为本"就是强调公正、关注弱势群体、强调有损害就应有救济,司法救济更趋于人性化。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体现了法律的理性与人本主义内涵。本案中,如果否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假如受伤的学生有的提起侵权之诉,有的提起违约之诉,那么必然导致赔偿标准的不统一,受到同样的损害却因诉的不同,致使裁判结果不同,这很难让当事人认同和接受,这是否属另一种意义上的"同命不同价",我们虽然做到了程序公正,却做不到实体公正,而实体公正应是司法的终极目标。

因此,我们认为,尽管从当今民法发展的趋势看,精神损害赔偿可以突破传统的侵权责任范畴进而扩展到违约责任领域,但是在国内立法未作出明文规定前,在肯定学说不具有绝对说服力的情况下,最低标准应当考虑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赋予权利人同样的赔偿标准,即其选择侵权之诉应当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时,其选择违约之诉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应得到支持。

在当前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我们不能迁就于某一法律而忽视民生,而应当让法律成为为民生服务的良法,生活并非为了理论,理论却是为了生活。法律的生命在于发展与变革。

作者:周洪生 薛安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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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关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例分析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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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有关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例分析

    内容:同年12月,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孩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半负担,被告赔偿原告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此,原告于2007年10月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20万元抚养费损失和20万元精神抚慰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与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违背了夫妻间应互相忠实的义务。现双方虽已经法院判决离婚,并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但该赔偿性质应属离婚损害赔偿,与本案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另认为,由于该事实给原告的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痛苦,被告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同时,还应另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有关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例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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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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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内容: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险为同一保险公司赔偿权利人请求在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险范围内一并赔付且该保险公司也明确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一并予以审理。第十一条机动车在维修业者管理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驾驶人未取得驾驶执照的由驾驶人与陪练人对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四条同一道路交通事故中有数家保险公司的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的赔偿数额以数家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总和为限并由各保险公司均等负担但其中无过错机动车方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无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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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试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

    内容:注意,只有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判案一般从以下几点进行综合考虑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所以,在具体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还应考虑到其他情况,比如:夫妻用于家庭劳动和子女抚养、教育上的时间和费用等因素。法官是要根据这几种情况确定离婚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的。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在适用相关规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婚姻法规定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那么试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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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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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内容:第三条在受害人起诉的案件中,保险公司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保险公司和责任人进行调解。第十二条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要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外再承担死亡伤残、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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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浅析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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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浅析

    内容:但现有法律规定不具体、赔偿范围狭窄等立法缺陷,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不足。可见,配偶权因合法婚姻关系成立而产生,因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当事人因配偶权的丧失产生了非财产上损害,法律上称为离婚精神损害。再次,适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要以配偶权为依据。配偶权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发挥着其他民事权利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得以建立的法律基础。这说明我国法律确认适用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以《婚姻法》明确规定的配偶权派生身份权为依据。那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浅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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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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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内容: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险为同一保险公司赔偿权利人请求在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险范围内一并赔付且该保险公司也明确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一并予以审理。第十一条机动车在维修业者管理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驾驶人未取得驾驶执照的由驾驶人与陪练人对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四条同一道路交通事故中有数家保险公司的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的赔偿数额以数家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总和为限并由各保险公司均等负担但其中无过错机动车方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无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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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离婚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夫妻一方由于过错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并且其过错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对由此所受的损害,要求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无过错方只能向有过错的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并且婚姻关系无过错方请求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无过错方请求对方给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那么离婚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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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中运输合同纠纷有精神损害赔偿吗

    内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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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之间因为家暴离婚,受害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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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夫妻之间因为家暴离婚,受害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内容:夫妻一方因家庭暴力起诉离婚时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是否应予支持?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双方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那么夫妻之间因为家暴离婚,受害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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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疑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条中的“管理过错”

    内容:承办法官表示省高院2010年出台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未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许可擅自使用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擅自使用人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该意见于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那么质疑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条中的“管理过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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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内容:交通事故对受害者及其亲属都可能会带来精神伤害,当事人在起诉时有可能附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与此同时,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没有统一的标准,给法官自由裁量留下很大的空间。一般侵权中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更应确立精神损害赔偿。那么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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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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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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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10年)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10年)

    内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第十一条机动车在维修业者管理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驾驶人未取得驾驶执照的由驾驶人与陪练人对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10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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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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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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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内容:第三条在受害人起诉的案件中保险公司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保险公司和责任人进行调解。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诉讼费适用以下规则交强险赔偿部分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那么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1.27391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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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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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游合同之诉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陈凯旋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凯旋

    旅游合同之诉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内容:旅游者以旅游合同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理论上讲,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虽然违约可以导致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非财产性损失,但对于市场经济行为,订立合同本身就意味着风险,精神损害的风险应当包括在这种风险之内,故不能单独就其再主张一次赔偿。从法律上讲,目前我国尚无违约之诉中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诉求的规定,虽然以精神愉悦为目的的旅游合同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缺乏法律依据。此处把“人身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作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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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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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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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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