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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如何认定和分割夫妻房屋等共同财产

李孟阳律师2021.12.30351人阅读
导读:

但夫妻离婚系原告的过错行为所致,故反诉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害费人民币5万元。对原告所提出的住房分割方案无异议。另资金账户中所有款项属他人所有,不属共同财产,亦不同意分割。原告于2000年9月21日离家与异性吴某在江宁路685弄190号租房共同生活。之后,双方关系并无改善,原告仍与吴某同居。原告、被告发生争执后,被告拨打“110”报警,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江宁警署接警后到现场处理了纠纷。那么以案说法:如何认定和分割夫妻房屋等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但夫妻离婚系原告的过错行为所致,故反诉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害费人民币5万元。对原告所提出的住房分割方案无异议。另资金账户中所有款项属他人所有,不属共同财产,亦不同意分割。原告于2000年9月21日离家与异性吴某在江宁路685弄190号租房共同生活。之后,双方关系并无改善,原告仍与吴某同居。原告、被告发生争执后,被告拨打“110”报警,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江宁警署接警后到现场处理了纠纷。关于以案说法:如何认定和分割夫妻房屋等共同财产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原告、被告婚后常为琐事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曾于2000年10月诉讼要求离婚,因被告不同意未成。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故再次诉讼要求离婚。离婚后,现有的房屋可归被告所有,原告自行解决居住,但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该房评估价的1/3作为房屋补偿款;另夫妻共同财产有三洋牌挂壁式空调器、日立一小凉霸窗式空调器、梦牌窗式空调器、VCD机、录相机、电脑、全自动洗衣机各1台,索尼牌21英时彩色电视机2台,照像机1台,取暖器2台,红木椅子2把,申花牌煤气淋浴器1台,足金手链1条,足金项链2条,金戒指2枚,大小足金手镯各1副,足金耳环2副,原告资金账户内人民币155430元及号码为62763577的电话租用权,户名为原告的煤气租用权,对上述财产要求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夫妻感情原本融洽,原告与吴某非法同居后,夫妻关系逐渐恶化,现已无和好可能,同意离婚。但夫妻离婚系原告的过错行为所致,故反诉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害费人民币5万元。对原告所提出的住房分割方案无异议。但原告所述家庭财产中三洋牌挂壁式空调器、电脑各1台、索尼牌21英寸彩电2台由其子薛伟华购买,足金项链中有1条系为薛伟华而购买,上述财产应属薛伟华所有,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红木椅子2把因破损已被丢弃,大手镯已另铸为手链赠与儿子的未婚妻,余下的首饰中手链1条已断,耳环仅有1副,且失落1只耳坠,2枚戒指中1只在原告处,另1只已断和小金手镯、足金项链1条均在己处,但对该部分财产不同意分割。另资金账户中所有款项属他人所有,不属共同财产,亦不同意分割。

【一审判决】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被告于1976年1月共同生活,1977年2月育子薛伟华,1977年11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曾有争执,但尚能互相谦让,夫妻感情尚可。原告承包经营娱乐场所后,双方关系渐恶化,动辄相打。原告于2000年9月21日离家与异性吴某在江宁路685弄190号租房共同生活。2000年10月11日,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2000)静民初字第3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之后,双方关系并无改善,原告仍与吴某同居。2000年12月30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在儿子及朋友陪同下,至原告暂住处,发现原告与吴某同处一室并拍下照片。原告、被告发生争执后,被告拨打“110”报警,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江宁警署接警后到现场处理了纠纷。[page]

上海市海防路223弄2号501室房屋系原、被告购得售后公房,该房经法院委托上海沪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79600元。被告于1999年10月15日在金新信托上海华山路营业部设立资金账户,号码为10020220据该资金账户自开户之日至2001年6月20日的资金对账单记载,自资金账户开户之日至2000年2月14日止,被告投人现金计人民币110000元,证券转入4次,取出现金5000元,资金余额计209977.88元;自2000年7月24日至2000年12月19日被告分9次从资金账户中取出现金,共计人民币126000元。2001年1月11日内部转人79000元(原告确认该款取自126000元)。自2001年1月18日至2001年5月15日,被告分5次从资金账户中取出现金,共计人民币108430元,资金账户内余额为15元。2000年7月24日至2001年5月15日,被告资金账户中并无其他现金转入。据此,被告自 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5月15日实际从资金账户中提取现金人民币15543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0)静民初字第321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经本院判决未准予离婚。

2.房屋估价书,证明上海市海防路223弄2号501室房屋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79600元。

3.金新信托上海华山路营业部股票账户资金对账单,证明户名为被告的证券账户中的资金进出情况,被告自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5月15日实际从资金账户中提取现金人民币155430元。

4.2000年12月30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至原告暂住房屋内摄下的照片十五张,照片反映当时原告与另一女子同处一室。

5.2000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原告自认其有外遇。

6.蒋家巷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暂住本市江宁路685弄190号。

7.原、被告原单位对原告的情况作出的说明,证明原告与吴姓女子关系暖昧。

8.上海市静安区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调查表三份,上述表中反映,原告与吴姓女子登记的户编编号相同,在暂住本调查小区离开户籍地不满半年的人数一栏中,原告名下为二人,原告填写的登记表中,申报户别为家庭户,人数为男一人,女一人。

9.原告邻居闵富财的陈述笔录,该笔录反映原告与吴姓女子于2000年9月暂住本市江宁路,同时出人,约有二、三个月的时间。

10.被告的同学任瑞荣的陈述笔录,2000年12月31日晚8时左右,任瑞荣随被告至原告暂住处,见原告与一女子同住一室。

11.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江宁警署“110”接警通知一份,反映2000年12月30日0时50分,江宁路685弄190号报纠纷。被告认为该接警通知证明2000年12月30日夜,原、被告为原告与他人同居发生纠纷。[page]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自原、被告前次诉讼离婚未经法院准许后,夫妻关系未有改善,在本案中,被告也曾表示同意离婚,可视为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之诉,依法应予支持。原、被告就部分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于法无悖,依法予以准许;至于被告要求原告给予经济补助的请求,因被告本人每月领有退休金,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资金账户内资金的来源,被告前后2次陈述截然不同,前次称系2人投人,后次称系4人投入,且该4人中不包括前次所称的2人。

自1999年ro月15日至2000年2月14日,被告的资金账户内现金存入仅2次,总额110000元,后又曾取出现金5000元,期间有大量证券转人,且被告曾当庭表示其证券投资未有盈利,而至2000年2月14日,资金余额总额高达209977 .88元,故被告关于本人资金账户内资金完全系他人现金投入的陈述与此有显著差异。被告对于资金交付地点及投资后盈利的陈述与四证人的陈述也不一致,被告称资金在家中交付,而张菲菲与程桂花均陈述在各自经商处交付资金,被告称四证人投资后除韩剑青外均未盈利,其中张菲菲有亏损,而证人中除了程桂花表示其无盈利外,其余证人均表示有盈利,张菲菲还称其盈利1万多元;张菲菲与程桂花的陈述与其书写材料亦不一致,前者在还款日期上不一致,后者在2次付款和2次还款的时间与金额上不一致。

韩剑青陈述其收到投资款后向被告出示收条,事后又撕毁,其行为不符常理。根据陈力的陈述,其于1999年6月交给被告45000元进行证券交易,而当时被告尚未在营业部开设账户。综合上述诸多的矛盾,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纳,被告从其资金账户中提取的现金及余额共计人民币155445元应视作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被告提供了证据证明原告与吴某同居的事实,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未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据此,原告与吴某同居的事实,本院也予认定。原告的上述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应相互忠实的婚姻原则,在精神上确实对被告造成了伤害,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被告有权要求原告予以赔偿,但被告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该数额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准许原告薛国璋与被告邵秀丽离婚。[page]

2.现在本市海防路223弄2号501室内原告薛国璋的个人生活用品及原告薛国璋户名的煤气租用权归原告薛国璋所有,其余财产归被告邵秀丽所有,现在原告薛国璋与被告邵秀丽各自处的首饰各归所有。

3.被告邵秀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ro日内给付原告薛国璋人民币77722.5元。

4.本市海防路223弄2号501室房屋归被告邵秀丽所有,原告薛国璋自行解决居住,被告邵秀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薛国璋房屋补偿款人民币59867元。被告邵秀丽付清房款后,上述房屋产权户名变更为被告邵秀丽。

5.原告薛国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被告邵秀丽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

房屋评估费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薛国璋与被告邵秀丽各承担500元。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0.45元,由原告薛国璋承担1700.23元,被告邵秀丽承担1700.2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0元,由原告薛国璋承担804元,被告邵秀丽承担12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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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是离婚时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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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是离婚时财产分割

    内容:1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它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二)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应当体现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是我国婚姻制度的根本原则之一,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上要求男女双方都有平等分割财产的权利。那么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是离婚时财产分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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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房产分割计算方法一览表,2023夫妻共同财产新规定(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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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房产分割计算方法一览表,2023夫妻共同财产新规定(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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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该由夫妻双方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协议不成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可以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内容:夫妻间的法定财产制又称补充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因此,法定夫妻财产制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财产制度。劳动所得共同制,指仅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作为共同财产,其他财产仍旧归个人所有。再次,婚后所得共同制将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作了严格界定,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那么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11369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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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离婚如何分割共同财产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夫妻离婚如何分割共同财产

    内容:夫妻离婚如何分割共同财产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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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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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丈夫父母的拆迁补偿款是归父母所有的,并不是夫妻取得的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所以不参与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以案说法:如何认定和分割夫妻房屋等共同财产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以案说法:如何认定和分割夫妻房屋等共同财产

    内容:但夫妻离婚系原告的过错行为所致,故反诉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害费人民币5万元。对原告所提出的住房分割方案无异议。另资金账户中所有款项属他人所有,不属共同财产,亦不同意分割。原告于2000年9月21日离家与异性吴某在江宁路685弄190号租房共同生活。之后,双方关系并无改善,原告仍与吴某同居。原告、被告发生争执后,被告拨打“110”报警,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江宁警署接警后到现场处理了纠纷。那么以案说法:如何认定和分割夫妻房屋等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1.12.30351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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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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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婚内投保的保险,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前投保的保险,一般是个人财产。且离婚时,一般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个人保险不予分割,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保险,另有约定的除外,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如何分割?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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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如何分割?

    内容: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转自: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条文+案例+解读,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民法典》规定的夫妻离婚时债务清偿的基本准则是: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先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清偿完毕后,余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再由双方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果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判决。还有一种情况是,夫妻约定婚后财产分别所有的,共同债务则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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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4.108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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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如何区分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如何区分

    内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上述的法定的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但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那么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如何区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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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485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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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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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及如何分割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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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离婚时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及如何分割

    内容:夫妻离婚保险财产是怎么分割的1、法律分析:退保后分割现金,3、法律分析:离婚时保险的分割由双方协商,可以采取退保后分割保费、补偿对方相应保费、分割保单现金价值等方式分割保险,第二种,婚后用共同财产为双方购买的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可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分割方式有两种:退保和变更投保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可以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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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08771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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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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