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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

赵金保律师2021.12.30464人阅读
导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适用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核心要件。实践中,受害人一方必须证明另一方具有假借磋商、谈判而使其遭受损害的恶意,才能使另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而对此种类型责任的适用具有严格限制。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不能妨碍当事人享有谈判的自由,否则将使合同自由原则难以实现。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实施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适用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核心要件。实践中,受害人一方必须证明另一方具有假借磋商、谈判而使其遭受损害的恶意,才能使另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而对此种类型责任的适用具有严格限制。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不能妨碍当事人享有谈判的自由,否则将使合同自由原则难以实现。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实施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适用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一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他人利益。“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核心要件。实践中,受害人一方必须证明另一方具有假借磋商、谈判而使其遭受损害的恶意,才能使另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而对此种类型责任的适用具有严格限制。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不能妨碍当事人享有谈判的自由,否则将使合同自由原则难以实现。

第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故意隐瞒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意识地没有将与订立合同有关的情况向对方当事人通报。重要事实是指足以影响对方当事人决定是否与该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情况。提供虚假情况则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故意将客观上不存在或者与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资料、信息交给对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其实质就是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本来应当告知对方的情况而故意不告知,因以上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因泄露和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而给商业秘密的所有人造成了损失,不论其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适用于民事主体的一般民事行为,更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订立合同的行为。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实施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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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缔约过失责任的行为类型主要包括:1、行为人故意隐瞒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2、假借订立合同,实际进行恶意磋商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的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合同无效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合同无效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内容:违约责任是违反了有效的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是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宗旨就是为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的问题。第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形式,而缔约过失责任只是一种法定的责任,不能有当事人约定。违约责任通常要求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期待利益既包括了可得利益,也包括了履行本身.而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根据信赖利益的损失要求赔偿。第六从归责原则来看,违约责任是严格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是过错责任。那么合同无效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1.12.22653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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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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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保人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物保人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

    内容:物保人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一)《担保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物保人承担责任的原则(一)必须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无论是基于公平正义的考虑还是基于促使物保人积极促成物保合同成立生效的考虑,这一原则都是必须坚持的。因此,在物保与保证共存的混合担保中,物保合同无效后,物保人是否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需要依据债权人是否有实际的债权损失为标准。如果债权人经向债务人、保证人追讨后债权仍然没有得到全部清偿,则可要求无效物保的物保人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吴梦云律师
    2022.03.26193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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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指行为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所要承担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主要有: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合同保全制度的表现形式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合同保全制度的表现形式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内容:以下主要是催天下小编为大家从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期限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介绍合同保全制度的表现形式和适用范围是什么?以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利的实现。④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危害。例如,债务人已受破产宣告,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有清算人行使,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因此,代位权的行使集中表现在代位权诉讼上。②代位权请求的范围,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诉讼的标的仅以金钱为限。那么合同保全制度的表现形式和适用范围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2.09974人收看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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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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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规适用情况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规适用情况

    内容:司法实务中,如何正确认识与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增强市场主体法治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李红霞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多次找二被告及第三人协商赔偿事宜,至今未能获赔。因此,原告的相关损失应由原告和被告跃华公司共同承担,其中被告跃华公司承担60%的责任,原告承担40%的责任。故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判决被告跃华公司承担60%的责任即38112元,原告因其过失承担责任的40%即25408元。那么缔约过失责任的法规适用情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1.12.29180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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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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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约合同效力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预约合同效力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

    内容:此前,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预约合同的效力也未规定违反预约的法律责任,《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确认了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是因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不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是一种法定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赔偿的是对方的实际损失,即对方为缔约而付出的成本。可见,违约方承担的赔偿责任较缔约过失责任更为严重。那么预约合同效力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09931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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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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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是怎么样的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是怎么样的

    内容: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是怎么样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已经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的确定已经由原先的保护部分人身权和人格权扩展为保护人身权和人格利益因为我国法律已经有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具体准确界定所以本文将以该解释简单介绍。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反之不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那么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是怎么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09319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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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于《侵权责任法》已经失效,所以目前适用的是《民法典》,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对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的侵害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的异同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的异同

    内容: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那么合同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的异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1.01322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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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用范围: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物保人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物保人承担责任的原则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物保人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物保人承担责任的原则

    内容:无论是基于公平正义的考虑还是基于促使物保人积极促成物保合同成立生效的考虑,这一原则都是必须坚持的。物保合同无效后,物保人对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物保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债权人的债权因物保人的无效物保行为而受到损害。通过物保人对债务人的赔偿,可以有效减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让物保人对其非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后果,从而使保证人和物保人的法律责任承担趋于平衡。保证人向物保人追偿应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进行。那么物保人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物保人承担责任的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2.09192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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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本人 身份证号 于2021年09月10日进入公司,自用工日起与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合同》《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对本人存在如下违法的行为: 1•自2021年09月10日入职至今,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为本人缴纳2021年10月社保和2022年04月社保,并要求其中2022年03月社保让本人全额自付,由公司代缴。2.自2021年09月至今,多次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延迟发放工资。3•2022年01月工资原定2022年2月15日发放工资拖欠至2022年02月24日,因疫情下生活经济压力被迫签下公司在2022年02月23日发出的《停薪留职通知单》,于2022年02月24日发放一月工资。4.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下要求员工签《停薪留职通知单》且仅发放2月1000元也并未支付。5.2022年春节假自01月28日至02月12日为带薪年假,02月13日和02月14日正常上班,违反劳动法规定,给员工发停薪留职通知单,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未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本人02月底薪,和03月04月疫情保障生活费。6.多次提出让本人由全职美术老师降为兼职美术老师,且不支付相应补偿。为此,本人依据《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工资支付暂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22年04月 日正式提出被迫解除与贵公司劳动关系,并要求贵公司于收到通知书三天内结清以下费用:1.未缴纳社保费用元2985( 1492.5 元 ✖️2)或补缴2021年10月和2022年04月社保。 2.2022年02月底薪4500元。 3.2022年03月和04月生活费2280元✖️2 4.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自2021年09月至2022年04月,满8个月补偿一个月工资5600元。 5.拖欠未结2022年02月工资、03月和04月生活费补偿百分之二十五。 以上金额合计 19910元,如单位不予支付,不予执行,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本人将保留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利。 此通知一式三份,一份邮寄公司,一份送达公司一份本人留底。 特此通知通知人:2022年0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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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缔约过失承担责任的要求有哪些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缔约过失承担责任的要求有哪些

    内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即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缔约过失责任的行为类型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一、形式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因此而获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那么缔约过失承担责任的要求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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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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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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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合同义务与缔约过失的区别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先合同义务与缔约过失的区别

    内容: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都听说过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两个词。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那么先合同义务与缔约过失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09607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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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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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内容:因一方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受损害方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其防止损害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应当由缔约过失方承担。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那么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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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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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征是: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定其他特征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

    内容:当多方参与合同的履行时,如果其中的一方违约或者因过失行为导致了另一方的损害,那么这时候第三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确定并不是仅仅依靠一种责任形式,而是需要综合考虑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第三方责任等多个因素,责任的确定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来判断,法院会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判决,首先,对于合同缔约过失的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属于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合同缔约过失最常见的责任形式,而第三方责任可能在特定情况下也会发挥作用。

    吴梦云律师
    2023.06.19253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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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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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缔约过失责任一般都是合同没有生效。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适用范围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适用范围

    内容: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侵害身体权 对于身体权的侵害究竟以何种方法救济,最高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做了规定,这就是赔偿精神抚慰金。对此,以赔偿抚慰金作为救济的主要方法,辅之以财产损失应予赔偿的方法,是最好的选择。侵害健康权 凡是侵害健康权对其本人或其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无论是否造成残疾,都应当予以抚慰金赔偿。请求权人的范围,以死者死亡时为限,包括胎儿在内。上述三种情况,抚慰金赔偿请求权由权利人专有行使,均为专属权利。那么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适用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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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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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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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内容:我们认为,可以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实际情况,主要应包括:损害后果较为严重;加害人的经济状况优于受害人或与受害人相同;完全由受害人承担全部损失有失公平;一方从损害行为中受益等情况。那么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07998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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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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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

    内容: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适用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核心要件。实践中,受害人一方必须证明另一方具有假借磋商、谈判而使其遭受损害的恶意,才能使另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而对此种类型责任的适用具有严格限制。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不能妨碍当事人享有谈判的自由,否则将使合同自由原则难以实现。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实施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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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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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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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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