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找律师

北京律师,专业团队, 200+云律所实力在线

解决
难题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化团队,全程跟进
一站式解决您的法律难题

直接找律师

我需要打官司

严选律师,权威专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委托
律师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处理案件类型丰富,庭审经验分析
上万案件代理,胜诉率高

直接委托律师打官司

我需要详细咨询

专案咨询服务,资深律师方案定制

付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根据实际情况量身定制专属维权方案
精准把控案件难点,寻求最优方法

直接付费咨询律师

我需要基础咨询

快速应答,高效服务,24小时在线

免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认证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法律问题优质解答,及时与客户反馈

等待免费咨询律师

一个小区只能成立一个业委会

郭铭芝律师2021.12.30623人阅读
导读:

一波三折的世纪同乐小区业委会筹建再次“难产”。今年7月份业委会选举筹备组终于在多方多次协调下成立,可是,到了11月份业委会还没成立。因此,坚持把商铺、办公楼的业主排除在业主大会外,要求住宅部分的业主和商铺、办公楼的业主分别成立业委会,分别备案。长风街道和街道房地办却答复,按照有关业委会成立的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有一个业委会。在这个问题上,筹备组成员和负责指导业委会成立的街道、房地办存在较大分歧,业委会筹建进度再次停滞。业主有权罢免不称职的业委会成员。那么一个小区只能成立一个业委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波三折的世纪同乐小区业委会筹建再次“难产”。今年7月份业委会选举筹备组终于在多方多次协调下成立,可是,到了11月份业委会还没成立。因此,坚持把商铺、办公楼的业主排除在业主大会外,要求住宅部分的业主和商铺、办公楼的业主分别成立业委会,分别备案。长风街道和街道房地办却答复,按照有关业委会成立的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有一个业委会。在这个问题上,筹备组成员和负责指导业委会成立的街道、房地办存在较大分歧,业委会筹建进度再次停滞。业主有权罢免不称职的业委会成员。关于一个小区只能成立一个业委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波三折的世纪同乐小区业委会筹建再次“难产”。

今年7月份业委会选举筹备组终于在多方多次协调下成立,可是,到了11月份业委会还没成立。4个月的时间筹备业委会成立工作应该绰绰有余,而世纪同乐小区业委会筹备组成员在筹备召开业主大会时,在对待同属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商铺和办公楼业主的问题上,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产生分歧。

世纪同乐小区在开发时,是集住宅楼和商铺、办公楼一起开发建造并销售的。小区业委会筹备组已经于今年7月份成立,在筹备召开业主大会的时候,筹备组成员认为,把商铺、办公楼业主纳入业主大会,会造成商铺、办公楼使用者使用小区内的公用设施、水电设施和停车位,会加重小区管理的负担并会增加相关费用。因此,坚持把商铺、办公楼的业主排除在业主大会外,要求住宅部分的业主和商铺、办公楼的业主分别成立业委会,分别备案。

长风街道和街道房地办却答复,按照有关业委会成立的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有一个业委会。像世纪同乐这种综合小区,商铺、办公楼业主也是小区业主,不能把这部分业主排除在业主大会之外。另外,关于商铺办公楼业主使用小区设施的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商铺、办公楼的业同样缴纳物业服务费、水电费和停车费,而且由于房屋使用性质不同于住宅,物业服务费和水电费按照商用房的标准收取,并不会多占用小区的公用设施。如果筹备组坚持把商铺、办公楼业主排除在业主大会外,即使最后依照程序选出了业委会,也会因为缺少这部分商用房业主,造成向房地局报批备案时不获批准。在这个问题上,筹备组成员和负责指导业委会成立的街道、房地办存在较大分歧,业委会筹建进度再次停滞。

链 接

关于业委会的疑问

问:如果某户家庭经常造成所在楼道的不和睦,该户家庭的成员是否没有资格入选业委会?

答:按照有关规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条件为:①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③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无违章装修行为);④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⑤具有一定组织能力;⑥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首先,有资格入选业委会的必须是业主,即房屋产权证上是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即使因为某户家庭个别成员的原因,经常造成楼道里邻里关系的不和睦,该户家庭其他成员只要符合上述6个条件,就有入选业委会的资格,业委会选举资格上不实行“连坐”。

问:业主是否有权利联名罢免业委会成员。如果可以,需要多少住户联名?如果不可以,应该遵循怎样的罢免程序?

答:《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向全体业主负责。业主委员会应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及时了解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的监督,向业主负责。

业主有权罢免不称职的业委会成员。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要想更换业委会成员,可由20%以上的业主联合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作出决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通过,可罢免业委会委员。

(见习记者何丹丹整理)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郭铭芝律师

在线 问题仍未解决?1对1咨询为您解答

  • 在线律师
  • 已服务274818人
  • 5分钟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