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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

李孟阳律师2021.12.30153人阅读
导读:

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下列事项需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能够代表和维护自己利益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成立业主委员会。除上述所列事项外,对建筑区划内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也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这一规定表明,筹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或者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的作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为有效的决定。对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那么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下列事项需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能够代表和维护自己利益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成立业主委员会。除上述所列事项外,对建筑区划内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也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这一规定表明,筹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或者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的作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为有效的决定。对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关于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下列事项需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业主大会组织、运作的规程,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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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没施的管理规约。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是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规则约定,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制定和修改。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能够代表和维护自己利益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成立业主委员会。对不遵守管理规约,责任心不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委员予以更换。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的管理水平如何,与业主利益有直接关系,需要通过业主大会集体决策选聘和解聘。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改建、重建,涉及费用的负担,事情重大,需要业主共同决定。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除上述所列事项外,对建筑区划内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也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

筹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是建筑区划内较为重大的事情,不能由业主以简单多数的表决形式作出决定,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筹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这一规定表明,筹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或者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的作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为有效的决定。第一个条件是,必须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世主的同意;第二个条件是,必须获得占业主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的同意。假如,一栋大楼的建筑面积总计为9999平方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I:的业主,是指若于个业主的建筑面积之和要达到6666平方米以上的业主。如果,某一建筑区划内共有99户业主,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是指业主数要达到66户以上。

除筹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外的其他事项,属于建筑区划内的一般性、常规性事务,可以采取普通多数同意的方式。对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这一规定表明,建筑区划内的一般性、常规性事务,虽然可以采取普通多数同意的方式作出,但也必须同时符合如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的同意;二是必须获得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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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决定小区内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时,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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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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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结算应注意的事项有:结算的工程量以竣工图为准;对材料、设备的多领少领数量与现场工程师核对确认;材料价差严格按照材料限价调整;分次结算中注意前结算与后结算的工程量衔接等。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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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效力

    内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为自我管理的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其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应当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主要对建筑区划内,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如何行使,业主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等事项作出决定。现实中,有可能有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不依据法定程序作出某些决定,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赋予了业主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不当决定的权利。那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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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自治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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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自治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哪些

    内容:主权在业主,一切权利属于业主,业主采用民主的方式作出决定,重大问题由全体业主决定2、程序原则,制定议事规则,一切决定要依法和依规则来作出。业主委员和业主代表均由业主直接选举产生。业主按程序有序、有效参与,投票和竞选业主委员,业主代表是参与的积极形式。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小区的主要通道,停放车场地及设施的管理。配合违章建筑主管部门,对违章建筑进行举报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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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事项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

    内容:根据我国《物权法》第76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那么哪些事项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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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委会的职责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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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下列事项需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能够代表和维护自己利益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成立业主委员会。除上述所列事项外,对建筑区划内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也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这一规定表明,筹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或者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的作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为有效的决定。对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那么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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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出处分决定书的注意事项:对于共同违纪案件,要分别制作党纪处分决定书;对于需要呈报上级机关审批的案件,要根据上级机关批复制作处分决定书;以及不能用批复代替党纪处分决定书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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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予完善业主重大事项的表决方式

    内容:换句话说,就算全体业主都同意草案第七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全体业主所持专有部分的面积一定小于“建筑物总面积”,两者缺乏可比性。草案规定要高于“二分之一”决议方能通过,表明立法者想表达的意思是业主的房屋面积越大,在投票时的决定权也就越大,体现财产多少与权利大小一致的原则,但现在这样规定是很不严密的。这时候可能就会人为出现“业主总人数”并不固定的情况,这会影响到业主会议表决机制的稳定性。因此,笔者认为采用套内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相结合的表决机制是不合理的。比较好操作的方式应当以“套”计票并适当考虑到每套房屋的面积大小和单个业主所占房屋套数。那么应予完善业主重大事项的表决方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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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对建筑物享有哪些所有权?

    内容:‌三是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业主有权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进行管理‌。那么业主对建筑物享有哪些所有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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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是什么

    内容: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计算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的50%以上。《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那么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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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管理公约与业主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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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物业管理公约与业主管理委员会

    内容:业主管理委员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业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占全体业主总数的一定比例,一般来说不超过10%为宜。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是关于业主代表大会与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活动和行使义务、权利,保证业主权益的法则。目前国内尚无统一的法律文件明确业主管理委员会的法人团体地位,而在深圳等一些地方,已出现了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明确业主管理委员会的社会法人团体地位。随着国内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业主管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将会得到更加明确的保障。那么物业管理公约与业主管理委员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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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委员会职责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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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委员会职责是怎样的

    内容: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业主大会日常运作的组织、实施主体,主要负责拟定相关方案、组织召开会议并具体实施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在细化议事事项操作办法时,要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该办法,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成员均有同等的表决权。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听取居(村)民委员会的建议;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应告知(村)民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及其任何成员不得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擅自决定物业管理事务。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那么业主委员会职责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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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业主有约束力吗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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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业主有约束力吗

    内容:《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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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区业主能在公共绿地种菜吗?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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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小区业主能在公共绿地种菜吗?

    内容:对此,《民法典》中对小区绿地种菜有明确说法,建筑区域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小区业主不能擅自开荒种地,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但部分业主对王某种菜的行为表示不满,认为房地产开发商在建造小区时留有公共绿地是为了给业主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而王某种菜时喷洒的农药和化肥十分呛鼻,影响了小区整体的居住环境,侵犯了其他业主对公共绿地共有的权利,《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该由业主共同决定,小区绿地属于公共区域,但有些业主竟然将小区绿地占为私有,开垦种菜。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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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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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区停车位属于谁呢?物业收取停车费有无法律依据?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小区停车位属于谁呢?物业收取停车费有无法律依据?

    内容:而共有道路上的停车位,因共有道路系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面积而应归属全体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在共有道路上停车收取的停车费应当归业主共有。物业收取小区停车费是有前提条件的。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对于小区内部共有和共同管理的事项,应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据法定和共同议定的议事规则共同决定,该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那么小区停车位属于谁呢?物业收取停车费有无法律依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2.091037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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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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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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