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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门面转让合同规范

李维律师2021.12.311098人阅读
导读: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国内协议管辖设定了以下条件:适用范围的有限性,即当事人可以协议管辖的案件仅限于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案件不适用协议管辖;管辖协议形式的特定性,协议管辖只能以书面形式表现,这种书面协议既可以是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口头协议则无效;约定法院的关联性,协议管辖的法院必须与合同存在某种联系或与当事人住所地存在联系;而且,协议管辖不能违反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规范,即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法院进行协议,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协 ...那么餐饮门面转让合同规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国内协议管辖设定了以下条件:适用范围的有限性,即当事人可以协议管辖的案件仅限于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案件不适用协议管辖;管辖协议形式的特定性,协议管辖只能以书面形式表现,这种书面协议既可以是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口头协议则无效;约定法院的关联性,协议管辖的法院必须与合同存在某种联系或与当事人住所地存在联系;而且,协议管辖不能违反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规范,即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法院进行协议,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协 ...关于餐饮门面转让合同规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接收人(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就营业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条件如下:

甲方愿将独资设立,坐落 路 号的 店铺,转让予乙方经营。

1、店铺全部器具,存货作价人民币 万元。器具及存货另列清册并分别标明价格。

2、上列器具,存货经盘点如有增减变化数量,则依清册所记载价格,增减付现金。

3、甲方应收未收款约计 万元(详移交清册),悉数由乙方承受,不另计价。唯乙方应承受甲方对外所欠的一切债务(详移交清册)。

于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乙方交付甲方 万元;其余款于点交完讫之日一次付清。

双方订定 年 月 日为点交日期,并定于餐饮店现场为点交地点。

1、本店清点移交以前,所有甲方对外所欠的一切债务,概由乙方承受,并由乙方将营业承受承担债务的情况通知各债权人。清点移交前所积欠一切税捐、水电费用、房租、员工薪资亦同。

2、店铺名称或延用原名称,或变更名称,悉依乙方自便,甲方不得雷同。甲方应协同乙方办理店铺变更登记手续,不得借故推辞。

3、店铺现承租坐落 市 路 号的租凭权,由甲方让与乙方,并由甲方负责出租人与乙方办理续租 年,与乙方另行换立足约,如出租人不允许续租或要求增加租金或提出其他条件,致乙方受害时,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契所列各条情形之一,即视违约论,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如是乙方违约,愿将已付款项,任由甲方没收;若是甲方违约,则应按所收的款项加倍返还以为违约处罚。若有其他损害,仍得请求赔偿。

七、本合同一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立合同书人: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1、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2、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3、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下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是:

1、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2)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4、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国内协议管辖设定了以下条件:

(1)适用范围的有限性,即当事人可以协议管辖的案件仅限于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案件不适用协议管辖;

(2)管辖协议形式的特定性,协议管辖只能以书面形式表现,这种书面协议既可以是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口头协议则无效;

(3)约定法院的关联性,协议管辖的法院必须与合同存在某种联系或与当事人住所地存在联系;而且,协议管辖不能违反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规范,即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法院进行协议,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协议管辖条款效力的独立性,即无论管辖协议是以独立的协议形式,存在或者是作为合同的一项条款,其效力是独立的,不以发生纠纷的合同的效力为转移,其是否有效应当单独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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