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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合同已履行,利息属实际储户

任冰峰律师2021.12.31358人阅读
导读:

笔者认为本案黄某与银行实际履行了存款合同,银行应支付黄某存款本金及其利息。黄某以“潘汉年”假名与某银行建立存款合同关系,该合同因违反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强制性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依据该事实上的存款法律关系,产生的利息,属法定孳息,应归属于原物所有人,即应归本案黄某所有。本案黄某以假名存款,未给银行造成任何损失,且银行实际上也已利用了黄某的存款进行金融市场运作,若利息仍归银行占有则无法显示公平。但如果对已履行的存款合同因假名违法而将利息判归银行所有,则不利于保护储户的利益。那么存款合同已履行,利息属实际储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笔者认为本案黄某与银行实际履行了存款合同,银行应支付黄某存款本金及其利息。黄某以“潘汉年”假名与某银行建立存款合同关系,该合同因违反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强制性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依据该事实上的存款法律关系,产生的利息,属法定孳息,应归属于原物所有人,即应归本案黄某所有。本案黄某以假名存款,未给银行造成任何损失,且银行实际上也已利用了黄某的存款进行金融市场运作,若利息仍归银行占有则无法显示公平。但如果对已履行的存款合同因假名违法而将利息判归银行所有,则不利于保护储户的利益。关于存款合同已履行,利息属实际储户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人民法院报8月18日B4版刊登《假身份证存款利息如何处理》一文,该文作者认为,黄某故意以“潘汉年”的假名存款,导致存款关系无效,银行返还黄某本金,黄某自行承担利息损失。笔者认为本案黄某与银行实际履行了存款合同,银行应支付黄某存款本金及其利息。

首先,本案黄某与银行已实际履行了存款合同,建立了事实上的存款关系。黄某以“潘汉年”假名与某银行建立存款合同关系,该合同因违反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强制性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合同应是在“潘汉年”与银行之间的无效。但实际中,黄某已交付存款于银行,银行也接受了该存款,并利用了该存款进行了金融市场运作,获取了利润,即黄某与银行已在实际履行存款合同,建立了事实上的存款合同关系,“潘汉年”与银行间的无效合同关系并不影响黄某与银行之间事实上的存款关系。依据该事实上的存款法律关系,产生的利息,属法定孳息,应归属于原物所有人,即应归本案黄某所有。

其次,银行没有占有该笔利息的法律依据。本案黄某以假名存款,未给银行造成任何损失,且银行实际上也已利用了黄某的存款进行金融市场运作,若利息仍归银行占有则无法显示公平。此外,根据《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第七条规定, 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第九条还规定了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各种处罚,但该规定却未对储户违反规定的处罚,由此可见,银行在推行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中应承担更多的义务,对储户的身份审查注意义务应当加强,而不能因审查不严反而获利。

再次,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存单(折)遗失或毁损需要到金融机构挂失时、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时、存单纠纷的诉讼中司法机关辨别存单的归属时实名与假名的混淆等弊端,同时也有利于遏制相关的违法犯罪。但如果对已履行的存款合同因假名违法而将利息判归银行所有,则不利于保护储户的利益。当然,黄某故意使用假身份证假名存款,如果给银行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黄某的行为不利于推行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对黄某购买、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可由公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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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签订后未实际履行该怎么办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合同签订后未实际履行该怎么办

    内容: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自己的义务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以其他标的代替履行或者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来免除合同规定的义务。在贯彻实际履行原则时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债权人的实际要求确定是否必须履行。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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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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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部分履行应当支付利息吗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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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借款合同部分履行应当支付利息吗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是指当事人对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只是部分履行,而没有履行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无论是不履行还是不完全履行,都属于违约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借款合同部分履行应当支付利息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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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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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使夫妻离婚时就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已达成合意,但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任何一方均可撤销赠与。因此,胡某与张某在离婚时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过户给儿子小月。而协议签订后,张某未将房屋过户给小月,胡某有权撤销该合同。而因一方撤销赠与,致使该共同财产的权利未能转移至受赠人,该夫妻共同财产仍应由原夫妻双方依法分割。
  • 合同纠纷标的总额是否包括利息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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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合同纠纷标的总额是否包括利息

    内容:合同纠纷标的总额是否包括利息合同纠纷的总额是否包括利息要依据具个情况而定如果合同有约定或者法律有规定的包括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百条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那么合同纠纷标的总额是否包括利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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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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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符合下列条件就能撤销:1、合同已经成立,且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2、未过法定行使期限,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在九十日内等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已签协议并给了保证金,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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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已签协议并给了保证金,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内容:已签协议并给了保证金,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以签订协议并且交纳了保证金的,只能确定保证金合同生效,但主合同是否已经履行要依据主合同的具体内容而定的。由于本法没有规定接受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不履行合同时是否应当双倍返还履约保证,所以我们不能将其视同为定金。其次,履约保证金也不同于预付款。预付款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提前支付合同约定价款。而履约保证金则发生不予返还的问题。(三)履约保证金采取银行保函的形式时,最容易与银行担保相混淆。而作为履约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只是银行保证在中标人不履行合同时,从其开户上支付相应的保证金额。那么已签协议并给了保证金,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08492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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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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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实际未履行的借款合同有效吗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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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民法典中实际未履行的借款合同有效吗

    内容:如果银行借贷或者公司借贷,借款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实际履行的,不影响借款合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那么民法典中实际未履行的借款合同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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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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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立的合同双方并未实际履行但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的依然能撤销。成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的,受损害方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申请。合同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怎样具体确定借款合同利息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怎样具体确定借款合同利息

    内容:怎样具体确定借款合同利息借款合同双方,如果明确约定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如果明确约定利息利率的,按照约定计算,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借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借款双方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2.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那么怎样具体确定借款合同利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07387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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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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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管辖实际履行地如何确定诉讼管辖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借款合同管辖实际履行地如何确定诉讼管辖

    内容:借款合同管辖实际履行地如何确定诉讼管辖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即将借款交付时间确定为合同生效的时间。这才是将原告住所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的原因所在。那么借款合同管辖实际履行地如何确定诉讼管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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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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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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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实际履行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成立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没有实际履行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成立

    内容:没有实际履行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成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但借贷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的,民间借贷成立,但借贷合同要出借人出借款项后才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中利率有纠纷怎么办在民间借贷中,最易产生矛盾的也是利息。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那么没有实际履行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成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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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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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订立合同但双方均已实际履行怎么处理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未订立合同但双方均已实际履行怎么处理

    内容:未订立合同但双方均已实际履行怎么处理如果未订立合同但双方均已实际履行合同的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关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当事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而成立合同。而“立”强调缔约的结果,指的是双方合意的达成即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至少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形成一致意见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得以确定简言之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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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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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款合同已履行,利息属实际储户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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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笔者认为本案黄某与银行实际履行了存款合同,银行应支付黄某存款本金及其利息。黄某以“潘汉年”假名与某银行建立存款合同关系,该合同因违反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强制性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依据该事实上的存款法律关系,产生的利息,属法定孳息,应归属于原物所有人,即应归本案黄某所有。本案黄某以假名存款,未给银行造成任何损失,且银行实际上也已利用了黄某的存款进行金融市场运作,若利息仍归银行占有则无法显示公平。但如果对已履行的存款合同因假名违法而将利息判归银行所有,则不利于保护储户的利益。那么存款合同已履行,利息属实际储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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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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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笔者认为本案黄某与银行实际履行了存款合同,银行应支付黄某存款本金及其利息。黄某以“潘汉年”假名与某银行建立存款合同关系,该合同因违反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强制性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依据该事实上的存款法律关系,产生的利息,属法定孳息,应归属于原物所有人,即应归本案黄某所有。但如果对已履行的存款合同因假名违法而将利息判归银行所有,则不利于保护储户的利益。那么存款合同已履行利息属储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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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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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没有实际支付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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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民法典没有实际支付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2,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未做约定或没有签订借款合同的,一般不能主张违约金的。但是,可以主张对方赔偿实际损失,譬如要求对方支付逾期利息。只要协商达成一致,那么便可以按约定履行合同。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并且双方因此引起纠纷的,可以搜集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那么民法典没有实际支付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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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签订后未履行无效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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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合同签订后未履行无效怎么处理

    内容: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二、建设工程合同无约定逾期竣工的违约金怎么处理如果建筑工程合同中无约定逾期竣工的违约金因为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逾期竣工那么可以按照以下方法来解决1、可以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包括交付时间、逾期交付的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等,因此发包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对于已经完成的工程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处理1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2、发包人对承包人造成的逾期竣工的违约行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其中三种具体的处理利息起算标准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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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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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解除与实际履行有什么关联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合同解除与实际履行有什么关联

    内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因一时履行不能,债务人在不能障碍消除前不负履行迟延责任;遇有履行不能情形时,债务人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并有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的义务;除承担违约责任;6、合同实际履行首先要根据事实情况来进行判断。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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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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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未实际履行怎样抗辩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借款合同未实际履行怎样抗辩

    内容: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点: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属于消费借贷合同。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我国的借款合同应理解为诺成合同。借款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借款合同大部分为要式合同。除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外,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另外,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协议书及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那么借款合同未实际履行怎样抗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07294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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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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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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