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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实际履行的困惑

孔孟廷律师2021.12.31797人阅读
导读:

依据合同法第67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由此可以充分说明,被告根本已无心支付剩余购房款并且对所预订的房屋毫不关心,采取逃避的态度,对合同约定的交款义务恶意不履行,无限期拖欠,因此存在严重的主观过错,被告已严重违约。因此本合同已经在2010年4月29日自动解除,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已经自动终止,原告只需向被告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之后的转售行为是一个新的法律关系生成,不存在被告所说的一房二卖问题。那么合同实际履行的困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依据合同法第67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由此可以充分说明,被告根本已无心支付剩余购房款并且对所预订的房屋毫不关心,采取逃避的态度,对合同约定的交款义务恶意不履行,无限期拖欠,因此存在严重的主观过错,被告已严重违约。因此本合同已经在2010年4月29日自动解除,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已经自动终止,原告只需向被告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之后的转售行为是一个新的法律关系生成,不存在被告所说的一房二卖问题。关于合同实际履行的困惑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原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就法庭审理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已经履行了通知缴纳购房款的义务

2007年 5月9日房屋主体工程封顶,从2007年5月10日开始,原告即陆续通知当期所有的业主交纳当期购房款,共计有100多个业主,能单单的就漏掉被告一个业主吗?因合同没有约定通知方式,因此原告都是通过电话通知业主,有电话通知登记表可以为证。

二、原告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交房

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房屋主体工程封顶时首先交纳当期购房款,但原告在通知其交纳时对方却不理不睬,态度冷漠,直到2007年10月30日合同约定的交房日为止,对方依然未交纳当期购房款以及其他费用。依据合同法第67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因此在本案中,对方应当首先履行支付当期购房款的义务,在被告没有履行该项义务并且一再恶意拖延的情况下,原告完全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交房。

三、被告存在严重的主观过错,已构成违约。

有确凿证据证明我方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退一步讲,假设即使被告未收到原告的通知,那么被告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之事项非常清楚、明确,尤其是双方约定的交房日期2007年10月30日更应当牢记于心。因为被告应当知道,2007年10月30日原告依合同约定应当履行交房义务,但被告直到2007年10月30日,合同约定的交房日为止,仍然逃避支付房屋主体工程封顶时的当期购房款及其后所有相关款项,并且从来没有主动向原告询问过交房的事宜,而且被告当庭已经承认2007年10月份接过原告的电话通知,即被告已经明确知道房屋主体工程已经封顶。由此可以充分说明,被告根本已无心支付剩余购房款并且对所预订的房屋毫不关心,采取逃避的态度,对合同约定的交款义务恶意不履行,无限期拖欠,因此存在严重的主观过错,被告已严重违约。

四、本合同于2010年4月29日(转售登记备案日)已经自动解除,不存在一房二卖的问题。

1、原告本着继续合作的诚意和友好的态度,于2008年9月初再次通知被告交房时,被告依然拒绝受领,造成原告无法实际履行交房义务,导致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该通知中要求被告支付的购房款,原告严格遵循合同约定没有上调,而被告依然拒绝受领、拒绝支付剩余购房款的行为足以说明被告已无心履行购房合同,已构成根本违约。

2、自2007年5月房屋主体封顶至2010年4月,将近三年的时间里,被告既不主张解除合同又拒绝支付当期以及剩余的购房款,并且一直采取冷漠、回避的态度无限期拖延。由于长期无法取得联系,造成原告该房产一直处于闲置状态将近两年之久,由于无法收回成本,损失严重,在迫于无奈之下,为减少损失,原告依据合同第八条之约定,将该房产转售第三人实属无奈之举、别无选择。

3、依合同第八条约定,原告在签订合同后如转售第三人,则本合同自动解除,原告只需向被告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因此本合同已经在2010年4月29日(转售登记备案日)自动解除,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已经自动终止,原告只需向被告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之后的转售行为是一个新的法律关系生成,不存在被告所说的一房二卖问题。

五、被告构成严重违约,依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在被告提交的《房屋内部认购书》中的备注部分:“余款41000元,于2006年11月10日前付清,同时签订购房合同,逾期定金不退。”而事实上,从双方提交的证据上都可看到对方于2006年11月17日才付清该余款并于当日签订购房合同,因此被告已经明显违约,依约定,定金9000元不予退还。

2、依合同第四条约定,如被告逾期付款,自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日向原告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因此,至合同自动解除日2010年4月29日,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6000多元。

六、原告没有违约行为,被告要求返还一倍已付购房款、差价损失、违约金、利息等于法无据。

1、由于本案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而且依约定合同已经自动解除不存在一房二卖的问题,因此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无需返还一倍购房款2、被告要求的差价损失、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因被告违约在先,给原告造成严重的房产闲置损失,原告转售实属无奈之举,因此被告的要求属于颠倒是非、毫无道理可言。[page]

综上,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无法实际履行购房合同,因此本合同已经依约自动解除,被告依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请求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维护我方合法利益。

代理人: xx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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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实际履行的困惑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合同实际履行的困惑

    内容:依据合同法第67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由此可以充分说明,被告根本已无心支付剩余购房款并且对所预订的房屋毫不关心,采取逃避的态度,对合同约定的交款义务恶意不履行,无限期拖欠,因此存在严重的主观过错,被告已严重违约。因此本合同已经在2010年4月29日自动解除,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已经自动终止,原告只需向被告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之后的转售行为是一个新的法律关系生成,不存在被告所说的一房二卖问题。那么合同实际履行的困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1.12.31797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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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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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签协议并给了保证金,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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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已签协议并给了保证金,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内容:已签协议并给了保证金,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以签订协议并且交纳了保证金的,只能确定保证金合同生效,但主合同是否已经履行要依据主合同的具体内容而定的。由于本法没有规定接受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不履行合同时是否应当双倍返还履约保证,所以我们不能将其视同为定金。其次,履约保证金也不同于预付款。预付款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提前支付合同约定价款。而履约保证金则发生不予返还的问题。(三)履约保证金采取银行保函的形式时,最容易与银行担保相混淆。而作为履约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只是银行保证在中标人不履行合同时,从其开户上支付相应的保证金额。那么已签协议并给了保证金,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2.08493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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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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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符合下列条件就能撤销:1、合同已经成立,且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2、未过法定行使期限,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在九十日内等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合同的实际履行与适当履行的区别在哪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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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合同的实际履行与适当履行的区别在哪

    内容:2、适当履行,又称全面履行原则,是指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时间、地点、包装、运输、结算等各项条款全面正确地履行义务。全面履行原则是实际履行原则的具体化。一般情况下,经济合同的履行必须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亲自履行;特殊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合同义务也可以由第三方完成,如保证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受更,否则,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那么合同的实际履行与适当履行的区别在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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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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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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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签订后未实际履行怎么处理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合同签订后未实际履行怎么处理

    内容:4、依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签订后未实际履行的情况出现后也可以双方自愿协商解除。那么合同签订后未实际履行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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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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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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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使夫妻离婚时就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已达成合意,但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任何一方均可撤销赠与。因此,胡某与张某在离婚时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过户给儿子小月。而协议签订后,张某未将房屋过户给小月,胡某有权撤销该合同。而因一方撤销赠与,致使该共同财产的权利未能转移至受赠人,该夫妻共同财产仍应由原夫妻双方依法分割。
  • 民法典中实际未履行的借款合同有效吗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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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民法典中实际未履行的借款合同有效吗

    内容:如果银行借贷或者公司借贷,借款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实际履行的,不影响借款合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那么民法典中实际未履行的借款合同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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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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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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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实际履行法律规定有哪些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合同实际履行法律规定有哪些

    内容:合同的实际履行,又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标的去履行自己义务的原则。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要相互配合协作,以利合同更好地履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义务。那么合同实际履行法律规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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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31425人收看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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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实际履行的管辖怎么确定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合同实际履行的管辖怎么确定

    内容:当主要义务履行地无法确定的,两个以上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第七、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履行地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较为常见的约定不明确的管辖协议。那么合同实际履行的管辖怎么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2021.12.31522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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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订立合同但双方均已实际履行怎么处理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未订立合同但双方均已实际履行怎么处理

    内容:未订立合同但双方均已实际履行怎么处理如果未订立合同但双方均已实际履行合同的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关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当事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而成立合同。而“立”强调缔约的结果,指的是双方合意的达成即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至少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形成一致意见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得以确定简言之合同成立。

    翁玉素律师
    2022.02.22183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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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补签合同,也就是说签订日期晚于合同实际履行日期,也是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合同未实际履行的管辖法院有哪些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合同未实际履行的管辖法院有哪些

    内容:再次,民诉法解释规定了按照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的两种特例。”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4、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就不能协议约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案件就不能协议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那么合同未实际履行的管辖法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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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31237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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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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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签订后未实际履行该怎么办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合同签订后未实际履行该怎么办

    内容: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自己的义务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以其他标的代替履行或者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来免除合同规定的义务。在贯彻实际履行原则时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债权人的实际要求确定是否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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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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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未实际履行怎样抗辩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借款合同未实际履行怎样抗辩

    内容: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点: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属于消费借贷合同。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我国的借款合同应理解为诺成合同。借款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借款合同大部分为要式合同。除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外,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另外,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协议书及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那么借款合同未实际履行怎样抗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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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294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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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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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管辖实际履行地如何确定诉讼管辖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借款合同管辖实际履行地如何确定诉讼管辖

    内容:借款合同管辖实际履行地如何确定诉讼管辖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即将借款交付时间确定为合同生效的时间。这才是将原告住所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的原因所在。那么借款合同管辖实际履行地如何确定诉讼管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2.07567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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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解除与实际履行有什么关联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合同解除与实际履行有什么关联

    内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因一时履行不能,债务人在不能障碍消除前不负履行迟延责任;遇有履行不能情形时,债务人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并有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的义务;除承担违约责任;6、合同实际履行首先要根据事实情况来进行判断。

    荣静月律师
    2022.04.096215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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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未实际履行的管辖是怎样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合同未实际履行的管辖是怎样

    内容:再次,民诉法解释规定了按照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的两种特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后果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在合同签订后,履行合同是合同双方的义务。那么合同未实际履行的管辖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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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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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实际履行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成立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没有实际履行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成立

    内容:没有实际履行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成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但借贷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的,民间借贷成立,但借贷合同要出借人出借款项后才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中利率有纠纷怎么办在民间借贷中,最易产生矛盾的也是利息。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那么没有实际履行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成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2.07125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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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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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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