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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房产受赠人是否应返还给赠与人

李楠楠律师2021.12.31434人阅读
导读:

案三,2007年6月8日,黄某以黄甲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黄甲返还赠与的房屋。法院认为,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黄某要求黄甲返还赠与房屋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本案中,黄某在与方某的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了将房产赠与黄某的意向,但黄某始终未表示接受。那么该案房产受赠人是否应返还给赠与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三,2007年6月8日,黄某以黄甲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黄甲返还赠与的房屋。法院认为,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黄某要求黄甲返还赠与房屋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本案中,黄某在与方某的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了将房产赠与黄某的意向,但黄某始终未表示接受。关于该案房产受赠人是否应返还给赠与人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该案房产受赠人是否应返还给赠与人
2010-04-15 来源:宣州法院网
一、案情
案一,1988年11月17日,以方某名义申请办理自建的二层五间房屋产权证,申请登记表上家庭常住人口成员为丈夫黄某、子黄甲、女黄乙。1989年5月26日,房产部门确权发证。1989年4月29日,黄某起诉与方某离婚。5月16日,在法院主持下,黄某与方某达成离婚调解协议,黄某与方某共有的五间楼房,一间厨房双方均分;黄某愿将属自己所有的二间半楼房产权赠给其子女所有(楼上两间归黄甲所有,楼下半间归黄乙所有),黄某与方某均同意将一间厨房赠给其子黄甲所有。法院根据双方协议的内容制作了调解书。同年6月10日,黄某与方某签收该调解书。
案二,2007年4月18日,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子女黄甲、黄乙给付赡养费,法院判决两子女每月各给付黄某生活费100元、医疗费25元、房租费30元。
案三,2007年6月8日,黄某以黄甲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黄甲返还赠与的房屋。法院认为,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黄某于1989年与方某离婚诉讼时,明确表示将属其所有的房屋赠与黄甲,黄甲在此居住,表明黄甲已经接受该赠与,并在黄甲离婚后,该赠与房产登记在与黄甲共同生活的方某名下,以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出现了法定撤销事由,原告有法定撤销权,但该赠与行为已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非经法定程序,不可撤销。因此,黄某要求黄甲返还赠与房屋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黄某不服法院案三的判决,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
检察机关对案三提起抗诉,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成立的本质在于双方的合意。本案中,黄某在与方某的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了将房产赠与黄某的意向,但黄某始终未表示接受。在原审庭审中黄某甚至强调自己不是接受赠与的财产,黄某放弃房产只是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是离婚的条件。此外,该房产始终未办理过户手续,黄某仍然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之一,并非原审判决所认定的因离婚而产生的所有权变更。鉴于以上错误,对法院作出的返还赠与房屋纠纷案提起抗诉,请依法再审。
案四,在本案再审庭审中,黄某陈述“在起诉赡养纠纷案件之前,黄甲不定时的给三百、二百的赡养费。”再审另查明该房产证现由黄甲抵押贷款,现该房由黄甲夫妻及其子三口与方某共同居住。再审认为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为,“本案出现了法定撤销事由,原告有法定撤销权”认定事实错误,予以纠正,作出维持案三的民事判决。
二、争议焦点
1、赠与合同是否成立有效?2、该不动产的赠与合同是否以办理房产过户为生效要件?3、该赠与合同是否可撤销?
三、分析
(一)、赠与合同是否成立有效
1、赠与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意思表示将自己的财物无偿转移与他方,而他方受领的合同。1989年4月在本院主持下黄某与方某达成离婚调解协议时,黄某自愿将其所有的楼上两间产权和一间厨房的一半产权赠与黄甲,说明黄某有将该财物赠与黄甲的意思表示。离婚诉讼一案的诉讼主体是黄某与方某,其离婚协议的达成是该双方的意思表示,虽然协议中无黄某的签名及参加诉讼,但不影响赠与人黄某和受赠人黄甲的意思表示。与此同时,黄甲对父母离婚和赠与财产一事知晓,并在此居住,说明有接受该赠与物的意思表示。
2、赠与合同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合同作为实践合同,除赠与人要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外,还必须在受赠人接受赠与后将赠与物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实际控制了赠与物,赠与合同方可成立。交付是指移转标的物的占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赠与房屋,如果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的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本案中,该房产证被黄甲抵押贷款,房产证已经交付给黄甲,由黄甲进行支配、控制,且该赠与的房屋已经由黄甲实际占有、使用、管理多年,说明该赠与物已经交付。
因此,该赠与合同成立并且有效。
(二)、该不动产的赠与合同是否以办理房产过户为生效要件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物权变动采取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将不动产变动的原因和结果进行区分。基于法律行为转移不动产物权,事先需要达成合意,此合意不是所谓的物权,而仍然是一种债权合同,债权合同的效力是独立存在的,它不受物权能够变动、是否变动的影响。办理不动产变动登记属于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效力不能根据是否办理物权登记来认定。“当事人之间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法第十五条),是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要求。而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来完成物权的设立或转移,是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结果要求。因此,本案中,该不动产房屋赠与合同已经生效,不因受赠人黄甲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而导致赠与合同无效。
(三)、该赠与合同是否可撤销
赠与合同的撤销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任意撤销仅限于一般赠与合同,同时须赠与的标的物尚未交付。本案的赠与行为非一般赠与合同,在法院主持下,黄某与方某达成协议,黄某自愿将属自己所有的二间半楼房产权赠给其子女所有(楼上两间归黄甲所有,楼下半间归黄乙所有),并且黄某和方乙均同意将一间厨房赠给其子黄甲所有。该赠与行为一经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确认并签收而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起到了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不动产的变更即发生法律效力(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即使该不动产未进行登记或交付,其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因此,该赠与人黄某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法定撤销权要具备的法定撤销事由之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虽然黄某曾在2007年起诉两子女赡养纠纷,法院对该案作出两子女支付赡养费的判决,但该判决并不意味此前其两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而黄某在再审庭审中陈述“在起诉赡养纠纷案件之前,黄甲不定时的给三百、二百的赡养费”,说明黄甲在尽赡养义务,黄某请求撤销赠与的房屋,不具备法定撤销事由。
(周红兵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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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与“二奶”的房产能索回吗?

    内容:8月20日,在计生部门的主持下,郭某与丁某达成协议,约定解除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郭某将住房赠于丁某,丁某实施引产手术。2002年,郭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丁某迁出所住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持有房屋的产权证,该房应属郭某夫妻的共同财产,其夫妇要求丁某迁出房屋的诉求依法应予支持,据此判决支持郭某夫妇的诉讼请求。郭某赠房行为是否有效及丁某对该住房应否返还。郭某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房产赠予丁某,事后又未经妻子追认。受赠人丁某取得该房产并不符合89条但书之规定,郭某赠房行为应认定无效,丁某应将该房返还郭某夫妇。那么赠与“二奶”的房产能索回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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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赠与的房产(房屋)协议是否有效

    内容:婚前赠与的房产(房屋)协议是否有效婚前的房产赠与往往都附有某些条件,判断婚前的房产赠与协议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协议所附条件是否成就。一般而言,赠与合同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为例外。但并非公证后的婚前房产赠与协议都生效。如果出现男女一方在婚前赠与了房产给另一方,并办理了公证,而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双方未能登记结婚,那么,只要有证据能证明该公证的协议附有登记结婚等条件,则婚前的房产赠与协议可以认定为没有生效而无法实际履行;一方不得起诉要求对方交付赠与合同标的物并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那么婚前赠与的房产(房屋)协议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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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权利转移前,可以要回赠与的房产。赠与房产权利转移后出现法定撤销事由的一年内可以撤销;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六个月内可以撤销;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撤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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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婚不成的赠与财物是否属不当得利?

    内容:交往期间,庞某曾向杜某表示希望与其结婚,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后来双方因感情不和反目,庞某将杜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返还钱款15万元及相应利息。第二种观点认为,这属于婚恋期间的赠与行为,系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现预期的婚约没有实现,男女双方不能结婚,赠与行为所附解除条件成立,赠与的法律效力解除,该财物作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而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而赠送的贵重财物,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鉴于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并未依登记缔约婚姻关系,故受赠人的这种占有行为属于不当得利,赠与人可请求返还,受赠人则负有返还全部财物的义务。那么结婚不成的赠与财物是否属不当得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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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赠与财产定性为夫妻共有财产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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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与财产定性为夫妻共有财产是否合理

    内容:赠与财产定性为夫妻共有财产是否合理如果赠与约定中明确赠与给一人,则不能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后该次女与其丈夫闹离婚并诉争于法院,双方对该房屋是否属于共有财产发生争议,此时甲某已经死亡。该案审理法院认为,虽然该房屋赠与行为发生在受赠人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但甲某明确表明将该房赠与其次女,根据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结合本案事实,甲某赠与书中,明确约定该房归次女所有,因此,根据民法典规定,本案争议财产应视为甲某次女的财产。那么赠与财产定性为夫妻共有财产是否合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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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赠与的房产未过户是否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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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该案房产受赠人是否应返还给赠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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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房产受赠人是否应返还给赠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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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未婚同居期间赠与财物是否返还

    内容:2、一方向另一方索要,要求返还财物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那么未婚同居期间赠与财物是否返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1.30293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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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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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共同房产赠与儿子是否可以撤销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共同房产赠与儿子是否可以撤销

    内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共同房产赠与儿子是否可以撤销离婚协议是双方离婚妥协的结果不能任意撤销。无论是在民政部门双方协议离婚还是在人民法院通过调解离婚都涉及到离婚协议的订立。为了达成协议离婚的目的为了尽快解除婚姻关系夫妻任何一方在财产分割方面所做出的必要的妥协或让步甚至是为了达成离婚的目的所做出的放弃财产的决定除非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任何一方在离婚后均不能以显示公平要求撤销离婚协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那么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共同房产赠与儿子是否可以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2022.02.01370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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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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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该案房屋赠与协议是否生效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该案房屋赠与协议是否生效

    内容:案情2007年张某与妻子李某因感情破例协议离婚。分歧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关于张某对李某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是否有效出现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李某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即已对房屋作了处分张某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当然丧失了居住权。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在协议中约定属于张某的房子赠与给李某并且双方在协议上签了字所以应认定赠与合同成立。其次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未生效。但张某与李某对赠与的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本案中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张某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那么该案房屋赠与协议是否生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01253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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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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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太房产留民警房产在通常情况下爱是可以赠与给他人的。进行房产赠与必须依法办理签约、申请、审核、登记及产权过户等手续。房产赠与人必须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必须对其所赠房产拥有所有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 离婚合同中规定的共有房产赠与儿子是否可以撤销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离婚合同中规定的共有房产赠与儿子是否可以撤销

    内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共同房产赠与儿子是否可以撤销离婚协议是双方离婚妥协的结果,不能任意撤销。无论是在民政部门双方协议离婚,还是在人民法院通过调解离婚,都涉及到离婚协议的订立。为了达成协议离婚的目的,为了尽快解除婚姻关系,夫妻任何一方在财产分割方面所做出的必要的妥协或让步,甚至是为了达成离婚的目的所做出的放弃财产的决定,除非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任何一方在离婚后均不能以显示公平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那么离婚合同中规定的共有房产赠与儿子是否可以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1.30476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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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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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赠与房产是否有效(案例)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婚前赠与房产是否有效(案例)

    内容:目前,夫妻一方婚前房产由于婚后在房产证上添加另一方的名字,在夫妻离婚时为房产诉争较多。今年3月,张小姐与宗先生因感情破裂,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现张小姐起诉要求对诉争房屋进行析产。张小姐诉称,用于结婚的房屋,购房时产权确为宗先生父子共有,因宗先生在婚前一再承诺婚后将产权变更为夫妻双方名下,故其将房屋1/4的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因张小姐没有在系争房屋中出资,她不应享有份额,不存在析产问题,可以补偿她3万元至4万元。现张小姐与宗先生已离婚,张小姐要求分割系争房屋,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根据有理有利原则,应由宗先生父子给付张小姐房屋折价款。那么婚前赠与房产是否有效(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111023人收看
  •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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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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