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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是否有效?

张芸律师2021.12.31492人阅读
导读:

婚姻关系解除后,张某因无房居住仍在该房第三层居住。张某对该房屋是否享有居住权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将属于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通过赠与的方式已对房屋作了处分,丧失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当然丧失了居住权。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与刘某在离婚协议中将属于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并未生效,张某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该房屋的所有权。那么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婚姻关系解除后,张某因无房居住仍在该房第三层居住。张某对该房屋是否享有居住权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将属于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通过赠与的方式已对房屋作了处分,丧失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当然丧失了居住权。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与刘某在离婚协议中将属于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并未生效,张某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关于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是否有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是否有效?
2009-12-28
朱敏
案情:张某与刘某于1996年结婚,婚后于1997年、1999年分别生育女儿刘一、儿子刘二。后因感情破裂,于2009年协议离婚。该协议第三条约定,夫妻双方共有房屋中属张某的那一半份额张某同意将其处分给女儿刘一和儿子刘二共同所有。婚姻关系解除后,张某因无房居住仍在该房第三层居住。2009年底,刘某以张某居住的房屋为其所有为由强行要张某交出房门钥匙及大门钥匙,并将张某赶出该房。张某刚一离开,刘某就将大门及房门锁全部换掉,致使张某无法进入该房屋,张某想知道自己是否还能在该房屋中继续居住?
张某对该房屋是否享有居住权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将属于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通过赠与的方式已对房屋作了处分,丧失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当然丧失了居住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在与刘某协议离婚时,虽然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但子女并未在协议上签字,因而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做出意识表示只是单方法律行为。不构成合同法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并没有成立,张某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及居住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与刘某在离婚协议中将属于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并未生效,张某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在本案中,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某和刘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张某所有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该种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即“一诺即成”的合同。赠与合同一经受赠人表示接受便宣告成立。赠与合同又为不要式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不排斥合同采用书面、公证等形式,只是合同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赠与合同既可采用口头形式,又可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订立后办理公证证明。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也无论是否经过公证,都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因赠与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其在形式上比较随意,既可以是口头赠与,也可以书面方式的赠与。据此,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在离婚协议中将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因没有子女在协议上签字而使得赠与合同不成立的说法不能成立。所谓的签字只是证明当事人意识一致的体现,因赠与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在表现形式上具有灵活性,法律没有要求受赠与人必须做出书面的意识表示;另外,对于受赠人女儿(12岁)、儿子(10岁)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要其对接受赠与的行为做出书面的表示,太过苛刻,故若张某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受赠人不接受赠与,则应推定受赠人做出接受赠与的意识表示,应认定赠与合同成立。
但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赠与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其生效要件。根据《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赠与合同生效从交付赠与物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时生效。在本案中要使得张某赠与房屋的合同生效,则需要办理相应的产权过户手续。故本案中赠与合同虽成立但并未生效,张某并没有丧失该房屋的所有权。
另外,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的撤销权。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即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有失公允。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张某的赠与合同不符合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这三个限制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故张某可以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通过撤销赠与来维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
(作者系湖北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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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有怎样的效力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有怎样的效力

    内容: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有怎样的效力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是有效的民事行为。可见夫妻双方私下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虽然赠与合同生效但在房屋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夫妻双方还是可以反悔行使任意撤销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那么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有怎样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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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离婚的方式,规避现政,处理财产,风险非常大。你说的“两套房产产权一人一半”,是什么意思?因为通常表述一般是哪一套房产归哪一方所有。如果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两套房产也应该是你们各有一套的。
  •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现象探讨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现象探讨

    内容: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现象探讨 论文简述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给予子女的行为法律定性。对于受赠人而言,由于大多属于未成年人,没有法定民事行为能力——故而,也不能独立行使房屋变更登记申请权。离婚协议的履行,尤其是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确实需要双方的协助与配合!因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离婚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无法撤销也没有追溯效力;除非原有夫妻两人再次进行结婚登记——这些特点与赠与是完全不同的。那么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现象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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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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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父母与子女间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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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是否有效

    内容:根据协议第三条约定,共有房屋属原告的一半份额原告同一处分其女儿王丽、儿子曾涛共同所有。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赠与合同一经受赠人表示接受便宣告成立。据此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在离婚协议中将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因没有子女在协议上签字而使得赠与合同不成立的说法不能成立。根据举证责任规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应认定赠与合同成立。也就是说赠与合同生效从交付赠与物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时生效。故本案中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那么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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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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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律师您好! 本人在国外,关于离婚案宣判后父母出资债权维权想咨询 北京离婚案件男方父母与女方购房出资纠纷,女方为离婚原告,男方为离婚被告 案外利害关系人男方父母。离婚案诉讼背景:当事人双方于2010年初结婚,2012年,在原被告多次恳求被告父母将唯一住房出售在北京购置房屋,并口头承诺二老搬到北京共同居住,待原被告资金宽裕再重新购置房屋偿还,被告父母有条件同意出售唯一住房筹集xxx万元全款支付房款xxx余万元,其中xxx万元由男方父亲直接转账前房东。2016年,女方起诉离婚,对被告父母出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其为自愿赠与,离婚一审判决女方胜诉,二审判决中被告补充提供女方承认偿还的录音证据,二审线上开庭时未被允许展示。2021年x月二审判决房屋所有权以及子女抚养权归属男方,婚房按照评估价平均分配,男方给与补偿款xxx余万元。其中对被告父母xxx万元二审法院界定为涉及案外权益人父母债权要求另行起诉。期间,2018年关于父母出资债权被告父母曾经发起对原被告诉讼,后考虑到老人诉讼负累,希望通过婚姻案一并解决,又撤回被告父母对原被告的诉讼。需咨询问题(1)结合现有证据,申请诉状,重新发起父母债权纠纷诉讼胜诉的把握,风险点(2)是否有其他救济渠道中止拍卖或对拍卖设置阻碍直到父母出资权益主张有结果一并处理
    您好,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只付了首付或者部分出资,房子登记在一方个人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得看您的房屋是全款还是部分出资,您先把证据留存好,来电说明详情,为您解答。
  • 亦谈《离婚协议中将财产处分给子女是否有效》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亦谈《离婚协议中将财产处分给子女是否有效》

    内容:因协商未果,小龙遂将彭某诉至法院。[分歧]《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转让给子女是否有效?》一文中认为本案应适用《婚姻法》,但也谈《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转让给子女是否有效?》一文中认为本案应适用《合同法》。彭某和黄某在离婚时,就其共同财产通过协商,最后达成协议,其协议内容中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小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彭某在房屋过户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但同时又因彭某是由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时而作出的赠与行为,仍属对夫妻财产的分割。那么亦谈《离婚协议中将财产处分给子女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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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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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离婚财产给子女是否可以撤销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协议离婚财产给子女是否可以撤销

    内容:协议离婚财产给子女是不是可以撤销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房屋并对包括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的除非能够举证证明双方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该财产分割协议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否则双方离婚时所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双方将共同房屋赠与子女双方对房屋是共同共有关系赠与也是共同赠与任何一方单方都无权撤销赠与。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那么协议离婚财产给子女是否可以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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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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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对方是否有效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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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对方是否有效

    内容:根据协议约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原告的一半份额,李某自愿无偿赠与给谢某。婚姻关系解除后,李某因无房居住仍住在该房第三层。2007年12月26日,谢某以李某居住的房屋为其所有为由强行要求李某交出房门钥匙,并将李某赶出大门。在李某离开后,谢某将大门及房门锁全部换掉,致使李某无法进入该房屋,李某遂诉至法院。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在与谢某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谢某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李某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那么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对方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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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也谈《离婚协议中将财产处分给子女是否有效》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也谈《离婚协议中将财产处分给子女是否有效》

    内容:因协商未果,小龙遂将彭某诉至法院。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和彭某在离婚协议中将属双方的共同财产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小龙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故彭某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第二种意见认为,作为彭某与黄某离婚时就夫妻的共同财产处理已达成协议,协议中明确载明所有的财产包括房屋都归女儿小龙所有。该案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约定,不是约定财产在夫妻间的分割和归属,而是共同表达意愿,将夫妻的共同财产全部赠予给女儿小龙。那么也谈《离婚协议中将财产处分给子女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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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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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赠子女离婚后是否可反悔的确定方式:若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的,离婚后可反悔。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是否有效?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是否有效?

    内容:婚姻关系解除后,张某因无房居住仍在该房第三层居住。张某对该房屋是否享有居住权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将属于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通过赠与的方式已对房屋作了处分,丧失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当然丧失了居住权。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与刘某在离婚协议中将属于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并未生效,张某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该房屋的所有权。那么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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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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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好是公证。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1、您可以详细描述一下事情的整个经过,以便帮您分析解答。2、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变更是否有效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变更是否有效

    内容:2006年原告张某与丈夫被告王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协议第三条中约定夫妻共有房屋双方自愿赠与婚生子小明小明当时为3岁由张某抚养房屋暂由张某居住。据此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将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因没有子女在协议上签字而使得赠与合同不成立的说法不能成立。根据举证责任规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应认定赠与合同成立。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在本案中原告的赠与合同不符合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这三个限制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那么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变更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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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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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中的债务约定是有效的。但是这个协议的效力是有限的,只对夫妻双方有效和知道这个约定的债权人生效,对其他债权人是没有效的。如果债权人同时起诉双方,法院可能会判决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屋的约定是否撤销

    陈凯旋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凯旋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屋的约定是否撤销

    内容:双方虽在离婚时约定将其房屋赠与女儿张某但之后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房屋产权仍属于李某与张某某共同共有所以张某某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由于双方的女儿张某既不是离婚协议中的权利人也不是民事权利的承受人其只是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仅仅为受益人在其父亲拒绝交付赠与房屋的产权时张某也无权要求其父亲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那么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屋的约定是否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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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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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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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离婚时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可否反悔---林奕荣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协议离婚时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可否反悔---林奕荣

    内容:协议离婚时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可否反悔---林奕荣一位年轻小伙到律师楼咨询:“律师,我爸妈离婚时在协议书中约定将安阳新区的房屋赠与给我,已经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房产证登记在爸爸名下,现爸爸拒绝过户给我,我能不能起诉?在离婚中夫妻将财产赠与子女而言,是常见的。我们在法律实务中常见离婚当事人对共同财产作出赠与子女的安排,因为子女是夫妻双方的平衡点,在争执不休的情况下,将财产赠与给子女常是双方可接受的妥协之举。但赠与合同有效并不意味着财产权属的转移,物权没有转移。但像本案的这类在民政局审查的离婚协议,并不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的范畴。那么协议离婚时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可否反悔---林奕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1.12.31906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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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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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是可以约定子女共同抚养的。根据相关规定,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双方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在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协商孩子由二人共同抚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的有效性如何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的有效性如何

    内容: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的有效性如何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便撤销。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往往愿意将共同财产赠与给自己的子女或者其他第三人。这种赠与行为本质上是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一个重要条件。故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那么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的有效性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01954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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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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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有共同债务的约定是否有效的确认方式:满足意思标准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即可生效。但生效后,除债权人同意受约束外,一般不对债权人产生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的约定是否可以撤销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的约定是否可以撤销

    内容: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的约定是否可以撤销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女儿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目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它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那么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的约定是否可以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毋磊颖律师
    2022.02.01267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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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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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效力案例32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效力案例32

    内容: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刘丽与张南婚后购买的房屋一套归婚生子张涛所有。张南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房屋赠与婚生子张涛的条款无效,并要求重新分割该房屋。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虽然将属于共同财产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但该子女并未在协议上签字,因而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做出意识表示只是单方法律行为。在离婚协议上签字的只能是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而不能是包括子女在内的第三方。那么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效力案例32。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1.12.311030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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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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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继承”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继承”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内容: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继承”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并且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那么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继承”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2.01248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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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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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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