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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情妇、情夫)能否获得夫妻共同财产

毋磊颖律师2021.12.31999人阅读
导读:

第三者能否获得夫妻共同财产 ——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妇或情夫,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行为无效 基本案情 程某,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生前为北京市海淀区某银行支行副行长;李某,女1982年8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吴某,女,1965年7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程某之妻,无业。程某和吴某夫妻共同购买房产三处,轿车一辆,存款约100万元人民币,基金股票市值约150万元人民币。2008年6月,李某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吴某依据程某遗嘱向李某给付财产。李某对此予以否认。 2、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同财产的效力。那么第三者(情妇、情夫)能否获得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三者能否获得夫妻共同财产 ——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妇或情夫,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行为无效 基本案情 程某,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生前为北京市海淀区某银行支行副行长;李某,女1982年8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吴某,女,1965年7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程某之妻,无业。程某和吴某夫妻共同购买房产三处,轿车一辆,存款约100万元人民币,基金股票市值约150万元人民币。2008年6月,李某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吴某依据程某遗嘱向李某给付财产。李某对此予以否认。 2、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同财产的效力。关于第三者(情妇、情夫)能否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三者(情妇、情夫)能否获得夫妻共同财产
——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妇或情夫,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行为无效
(作者:张志胜律师 )
基本案情
程某,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生前为北京市海淀区某银行支行副行长;李某,女1982年8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吴某,女,1965年7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程某之妻,无业。2006年8月,李某进入程某任职的银行工作,任出纳员;2007年7月,程某将李某调入自己的办公室,任副行长秘书;自此,程某和李某经常发生不正当性行为,2007年12月,二人租房同居。
程某和吴某生育一子,取名程小某,现年14周岁;程某父母均年过70,依靠自己的退休工资生活。程某尚有一姐,家庭收入情况一般。程某和吴某夫妻共同购买房产三处,轿车一辆,存款约100万元人民币,基金股票市值约150万元人民币。
2008年3月,程某被北京市某医院诊断为胰腺癌晚期,自此卧床不起;李某一直陪伴在程某病床前,照料程某。2008年4月,得知自己生命即将终结的消息后,程某聘请律师代书遗嘱,遗嘱记载:将自己的财产份额留给自己的父母。李某见状,大为不满;随后,自己起草一份遗嘱,让程某签字,记载:将所有的财产份额留给李某;2008年5月1日,李某再次聘请律师,代书遗嘱,记载:程某的财产份额留给李某,但是扣除10万元人民留给自己的儿子。2008年5月10日,程某生命终结,李某伙同程某之姐取走程某死亡证明及房产证等证件。
2008年6月,李某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吴某依据程某遗嘱向李某给付财产。2008年7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某派出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吴某出具了下列证据:李某和程某手机通话录音,其中有暧昧词句;程某朋友出具的证人证言,证明程某生前坦承自己与李某系情人关系;程某住院时,病友的证人证言,证明程某与李某具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表象;程某住院医院的医生证言,证明李某以程某妻子名义缴费的事实。李某对此予以否认。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2008年9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程某最后一份遗嘱因违背民法通则基本原则无效,驳回李某诉讼请求。(本文系张志胜律师原创作品,欢迎阅读,请勿抄袭,相互尊重)
律师评论
1、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问题。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17条第款),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对于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单独作出处理行为,即,均有权处理财产;一是重大(非日常生活所需的)事项的处理决定,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即,处理重大财产时,均需要尊重对方意见(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本文系张志胜律师原创作品,欢迎阅读,请勿抄袭,相互尊重)
2、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同财产的效力。夫妻一方擅自处分重要的共同财产之行为(房产处分下面专门讨论),应当分情况讨论其效力:如果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将全部共同财产作出处分,那么,除善意取得外,该行为无效;如果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将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做出处分,则要更进一步细分——如果该财产属于可分物且双方对该财产份额有明确的约定或其他可以确定份额的依据,则该处分行为不能当然无效,如果份额不确定,则处分行为无效;如果该财产为不可分物,如车辆,则处分无效。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后,第三人属于善意取得或有理由相信处分行为属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时,该行为有效,如,丈夫在家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妻子在旁边观看但不表示反对,则购车人有理由相信该卖车行为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本文系张志胜律师原创作品,欢迎阅读,请勿抄袭,相互尊重)
3、夫妻一方擅自出卖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这个问题事关夫妻家庭生活的基础,大而化之,事关民生大计。所以,处分房产是非常重要的事情。物权法(第106条)将善意取得制度第一次在法律(狭义,全国人大制定)层面明确下来之后,处分夫妻共有的房产,这个行为的效力问题有法可依:房屋买受人符合条件——善意(不知道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房屋)、有偿(价格不得畸高畸低)、经过登记——则可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三个条件只要有一项不符合,则该买卖行为无效。
4、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情妇或情夫的行为效力认定。一般而言,财产所有权人完全有权自由处理自己的财产,这是物权的基本特征之一。赠与作为一种处分方式,理当受到法律的尊重。但是,任何民事行为,都不能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否则,法律存在就失去了固有的功能了。民法通则第7条明确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有配偶者与第三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本身就违背了社会公德,在此基础进一步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该第三者的行为无疑是对社会公德的进一步亵渎,如果法院认定该行为有效,那么,无异于鼓励人们好逸恶劳,通过出卖肉体换取经济利益,显然违背了立法初衷。因此,判定该行为无效是恰当的。(本文系张志胜律师原创作品,欢迎阅读,请勿抄袭,相互尊重)
5、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卖与情妇或情夫的行为效力认定。我们认为,此时,情夫或情妇属于民事活动的普通当事人,应受到法律保护,同样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们不能因为情妇或情夫的身份就剥夺其作为交易一方应享受的权利。
6、遗赠的效力期限。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7、对“第三者”、“情妇”、“情夫”、“二奶”等身份关系的确定。法律上,并没有对该类词汇进行界定,有一个笼统的法律术语叫“不正当性行为”,而这个词语区分度很低,即,它包括偶尔一次出轨所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也包括长期同居发生的性行为,甚至包括重婚时发生的性行为。除了同居和重婚在法律术语中出现外,“情夫”等词语均未能得到体现。鉴于此,要求无过错方举证证实该类关系,难道之大可想而知。那么,我们倾向于,只要无过错方能够证明对方与他人发生了不正当性行为,而不论发生的次数,就构成了该类身份关系。另外,是否一定要提供整个性交场面的证据,我们认为有待商榷:整个证据链能够明确指向该行为的发生且具有高度盖然性,法官就应当采信。(本文系张志胜律师原创作品,欢迎阅读,请勿抄袭,相互尊重)
8、对未成年人和老人的保护。法律规定(继承法第19条),遗嘱人处理财产时,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那么,遗嘱人在作出遗嘱或遗赠行为时,应当留给未成年人及没有生活来源的老人必要的财产份额,以保证他们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结合本案,程某留给其儿子的10万元遗产份额,比例上看略显过低;由于程某父母生活境况较好,没有预留份额只能认定为违背道德规范,在法律上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第2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文系张志胜律师原创作品,欢迎阅读,请勿抄袭,相互尊重)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做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何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本文系张志胜律师原创作品,欢迎阅读,请勿抄袭,相互尊重)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遵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7、《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9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8、《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5条第2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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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了是能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夫妻各方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夫妻共同财产能否独自买卖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夫妻共同财产能否独自买卖

    内容:夫妻共同财产能否独自买卖不可出售共有房屋的。因为现在房产证交易规范化了,如果房产是属双方共有房产,其中一方要私自变卖,也是不能办理过户的。共有房产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房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共同共有的房屋是基于共同劳动或共同生活而产生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除夫妻有特别约定的外,夫妻双方在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房屋在分家之前不得分割。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对房屋享有平等的权利,对共同共有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应由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多数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不允许个别共有人独享房屋所有权。那么夫妻共同财产能否独自买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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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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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容:在我国《婚姻法》中,对于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离婚时养老保险金的处理方法?(二)双方只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由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将来到底能否领取养老保险金,能领取多少养老保险金尚未确定。这种情况,其分割不能按等差处理,只能按平等处理(三)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等其他社会保险的分割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二)身体因为一方伤害获得医疗费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那么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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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损失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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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精神损失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2008年10月,因吴某侵害了吕某的名誉权,经过法院判决,吕某获得了2万元的精神损失费。今年3月份,法院将吴某应给付精神损失费2万元执行到位。法院追加吕某为被执行人后,强制扣留吕某2万元精神损失费。第二种意见认为,吕某2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属于吕某与章某夫妻存续期间所获取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然而,在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精神损失费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财产,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精神损失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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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套住房能否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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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这套住房能否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内容:先是张某起诉李某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尔后,李某又起诉张某,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上述房产。理由是:2004年9月5日,儿子张某曾因购买上述房产而向其借贷10万元,并签有借款协议;而张某与李某2008年6月3日所签约定上述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协议书,属于无偿转让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因此,法院在审理李某、张某的离婚案时,如判决离婚,则应将上述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那么这套住房能否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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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妻子名下房产能否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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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妻子名下房产能否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于是,在征得李女士同意后,决定以李女士的名义购房,但所有的购房支出均由李女士父母承担。后李女士与张先生的婚姻出现危机,张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对该套商品房的产权进行分割。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前,李女士父母也一纸诉状将张先生与李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李女士父母。在法庭审理期间,李女士倒向父母一方,承认自己只是名义上的购房者。且作为两被告之一的李女士,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完全倒向其父母一方,对其父母向法院所作的主张均予以认可。那么妻子名下房产能否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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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买房婚后换大房离婚时能否算婚后共同财产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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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婚前买房婚后换大房离婚时能否算婚后共同财产

    内容:婚前买房婚后换大房离婚时能否算婚后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包括利息、投资收益,应当仍属于个人财产。案例:张某在婚前买了一套房屋,后于2009年与小亚登记结婚。张某与小亚现因感情不和,双方决定离婚,但对于住房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发生巨大争议。婚后,张某对房屋进行多次交易后,所获得的巨大收益才使他能够购买现在较大的房屋,所以,婚后购买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双方平均分割该套房屋。因此,法院认定,涉诉房屋是张某婚前财产的不同表现形态,并不能改变所有权归属,应当认定为张某个人财产。那么婚前买房婚后换大房离婚时能否算婚后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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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能否约定其为夫妻共同财产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能否约定其为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能否约定其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民法典关于共同财产制或个人财产制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那么能否约定其为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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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军人转业费能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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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军人转业费能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军人转业费能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国家并没有相关法律或条令规定军人转业费用的归属性质,故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分段考虑其归属性质。凡根据军人婚前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凡根据军人婚后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军人转业费能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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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嫁妆能否算做夫妻共同财产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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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嫁妆能否算做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很显然,被告主张摩托车为夫妻共同财产,就是以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理由。但是,依照我国不少地方的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应为女方的婚前财产或属归女方所有的个人财产,而不属赠与给结婚的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因此,在法律没有明定其性质的情况下,依照民间风俗习惯解释,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的“一方的婚前财产”,应解释为包括“女方的嫁妆”在内,而为女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嫁妆能否算做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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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养老保险费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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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养老保险费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被告张某某同意离婚和分割房屋、存款等共同财产,但认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是看得见而拿不着的财产权益,也是日后退休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不应该作为现时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第二种意见认为,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将该养老保险费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被告张某某每月由单位扣缴的养老保险费,实际是从夫妻共同财产即工资中支付的,由工资积累的养老保险费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退休前婚姻存续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是获得养老保险金的直接依据,法定退休的事实不应改变养老保险费与养老保险金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致性。那么养老保险费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2.11576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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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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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共同财产能否赠与小三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夫妻共同财产能否赠与小三

    内容:夫妻共同财产能不能赠与小三不能。孟-女士认为,丈夫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请判令腾先生给付小陈2515140元的处分行为无效,小陈返还孟-女士2515140元。腾先生在二审中书面辩称,他无权处分的全部财产由小陈占有,因此返还财产的全部义务应由小陈承担,且他并未赠与婚外女儿房产和钱款,要求二审维持原判。孟-女士作为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债权人,有权要求小陈返还全部财产。那么夫妻共同财产能否赠与小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2.11351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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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小产权房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民法典中小产权房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内容: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处分夫妻重大共同财产,如买受人知道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还从单方处购买,则难以认定其属于善意取得。如果配偶一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配偶一方则不承担偿还责任。那么民法典中小产权房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2.11943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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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的房子能否算夫妻共同财产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父母的房子能否算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2、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父母的房子能否算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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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内购买员工股份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婚内购买员工股份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吴某以鲁某离婚时隐瞒了其申购员工内部股的事实,该股份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分割员工内部股处置价款。法院判决:婚内购买员工的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涉及的15000股内部职工股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且无任何依据证明其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应当认定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原告吴某以离婚时该共同财产并未处理、现在被告已将该财产的处置价款据为已有为由请求分得相应的价款。那么婚内购买员工股份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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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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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者(情妇、情夫)能否获得夫妻共同财产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第三者(情妇、情夫)能否获得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第三者能否获得夫妻共同财产 ——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妇或情夫,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行为无效 基本案情 程某,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生前为北京市海淀区某银行支行副行长;李某,女1982年8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吴某,女,1965年7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程某之妻,无业。程某和吴某夫妻共同购买房产三处,轿车一辆,存款约100万元人民币,基金股票市值约150万元人民币。2008年6月,李某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吴某依据程某遗嘱向李某给付财产。李某对此予以否认。 2、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同财产的效力。那么第三者(情妇、情夫)能否获得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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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31999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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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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