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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不算赠与

李孟阳律师2021.12.31387人阅读
导读:

现原告以该房屋系为原告与被告结婚目的建造,并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根据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诉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价值。第三人周某则主张诉讼房屋系其与柯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房屋虽然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各种建房手续及建房资金是由被告父亲柯某某、第三人周某办理及提供,而且1989年该房屋竣工时原告与被告尚未结婚。综合以上情况.被上诉人的证据足以证明诉争房屋的真正权利状况与不动产登记状况不一致,即本案所涉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为原审第三人周某与柯某某。那么以案说法: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不算赠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现原告以该房屋系为原告与被告结婚目的建造,并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根据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诉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价值。第三人周某则主张诉讼房屋系其与柯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房屋虽然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各种建房手续及建房资金是由被告父亲柯某某、第三人周某办理及提供,而且1989年该房屋竣工时原告与被告尚未结婚。综合以上情况.被上诉人的证据足以证明诉争房屋的真正权利状况与不动产登记状况不一致,即本案所涉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为原审第三人周某与柯某某。关于以案说法: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不算赠与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例简介】

1986年,被告柯某的父亲柯某某、母亲即本案第三人周某以子女的名义申请在吉水县城购地建造私房。该房于1987年动工兴建,1989年建成,座落于吉水县城黎洞新村23号。建成之后,柯某某与周某即搬入居住,但当时未办理产权证书。1990年,原告张某与被告柯某结婚。婚后,原、被告与柯某某、周某共同居住至1997年自购新房后搬出,该诉争房屋便一直由柯某某及第三人周某生活居住。1992年,柯某某以其自己的名字办理了该房屋所在地的建设用地许可证,以被告柯某的名字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1998年5月,柯某某逝世,未留有有关财产遗嘱。2006年3月,原告与被告离婚。离婚时没有对上述房屋进行处理。现原告以该房屋系为原告与被告结婚目的建造,并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根据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诉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价值。被告柯某辩称诉争房屋的申建手续及建房资金都是其父母办理和提供的,该房屋不属于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周某则主张诉讼房屋系其与柯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经法院委托评估,该房屋价值为48.3万元。

【审判】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房屋虽然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各种建房手续及建房资金是由被告父亲柯某某、第三人周某办理及提供,而且1989年该房屋竣工时原告与被告尚未结婚。故该房屋可认定为柯某某与第三人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分割诉争房屋价值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人周某主张该房屋系其与柯某某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主张符合事实.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2条,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张某要求分割诉争房屋的诉讼请求。二、本案所涉诉争房屋应为第三人周某与柯某某(已故)的夫妻共同财产。

宣判后.原告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为:1.上诉人、被上诉人和柯某某均参与了诉争房屋的申请建设手续,但这种参与不具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直接效力。更何况柯某某只是参与了房屋的建设申报手续,并无证据证明其是出资人2、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这也是不动产所有权唯一的公示方式。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本案所涉房屋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予以分割。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房屋系柯某某以子女的名义申请购地建造,被上诉人柯某所提交的证据较客观地反映了该房屋系被上诉人的父母出资建造,而且房屋建造时被上诉人参加工作也仅有几年。其无能力出资建造该房,截至房屋竣工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也尚未结婚。此外,本案所涉房屋一直由被上诉人的父母居住,第三人周某至今仍居住于该房屋,而上诉人、被上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于该房屋,此后因无自己所有的住房进而取得了单位的房改房,并在该房中居住至离婚。综合以上情况.被上诉人的证据足以证明诉争房屋的真正权利状况与不动产登记状况不一致,即本案所涉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为原审第三人周某与柯某某。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二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page]

【评析】

实践中,经常有些父母出于种种原因,如担心若干年后遗产继承要交遗产税或者是怕露富而将房产分散,或者是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而将自己建造或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子女的名下,甚至有些父母是将自住房都登记在其子女的名下。子女名下的此类房产在进行分割、变卖、典当、抵押的过程中经常产生纠纷。

本案首要解决的问题是确认诉争房屋实际上由谁出资建造,其次是诉争房屋登记在被告柯某名下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一、柯某某与周某因建造行为取得诉争房屋事实上的所有权。

本案中,诉争房屋虽然是柯某某于1986年以子女的名义申请购地建房,但该房屋系1987年动工兴建,1989年建成,而原告张某与被告柯某系房屋竣工后于1990年结婚。而且张某与柯某均刚刚参加工作.从客观上来看他俩无能力出资建造该房屋。诉争房屋系柯某某及周某出资建造, 自建成之日起,柯某某及周某即取得了该房屋事实上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规定.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就当然地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属于事实上的所有权,不以登记和交付为取得要件。

二、诉争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柯某.只能推定柯某为法律上的权利人

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变动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供公众查阅。虽然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但是,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只是应当推定为法律上的权利人,并不是物权的最终认定,如果其他利害关系人具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登记记载确有错误,登记记载就会被推翻,法院就应当直接根据反证认定争议财产的物权归属。

三、柯某某将房屋登记在柯某名下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赠与。

本案柯某某及第三人周某是房屋事实上的所有权人,但柯某某将房屋登记在柯某名下是否成立赠与关系这是判断诉争房屋归属的关键。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将标的物实际交付给受赠人,赠与合同生效,赠与关系成立.不动产房屋则经过登记即为交付。实践中经常有父母将自己的房屋登记在子女的名下,对这种行为是否能够认定为赠与?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第一,看父母与子女间是否有书面的赠与合同或者口头上明确的赠与与接受赠与的表示,若有,又办理了产权登记,应认定赠与关系成立。第二,没有明确的赠与表示,仅有事实上的登记行为,则要看该房屋是否履行了事实上的交付行为。以及该登记行为是基于什么目的而作为的。如果父母纯粹是为子女结婚而出资建房或购房并且事实上已交付,从行为目的及行为本身来推断,赠与与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比较明确,应认定赠与关系成立。如果父母不是为子女结婚,而是将自己的房屋甚至是自住房屋基于其他种种原因登记在子女的名下,并且没有事实上的交付行为,甚至该父母一直居住于该房屋,则不宜认定为赠与关系,因为仅根据登记行为而在事实上没有履行交付行为,无法明确推断出当事人赠与与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从充分保护公民最基本的居住权利出发,每一个公民的基本居住权具有根本上的优先性,若将父母所有且一直居住的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认定赠与关系成立,即房屋归属子女所有.则严重侵害公民最基本的居住权。故不宜认定为赠与关系成立,这也是法律规则制度建构的基础。[page]

综上,本案中,柯某某与第三人周某在柯某结婚前建房,并取得了该房屋事实上的所有权,而且建房是为了自住,该房屋也一直由柯某某及周某居住至今,而张某与柯某结婚后的共同居住只是一种暂时借住.其后张某与柯某即搬出居住,可见柯某某与周某并没有在事实上将诉争房屋交付给张某与柯1司,仅仅根据柯某某将房屋登记在柯某名下的行为,不能推断出赠与与接受赠予的意思表示,该行为不宜认定为赠与关系,诉争房屋不属于张某与柯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确认该房屋系第三人周某与柯某某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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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容:据此,房屋不动产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原则,即房屋的产权以房产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你们夫妻出资以子女的名义买房,意味着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赠与是赠与人把自己享有处分权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的行为。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因此,你们的子女是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买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不能随意转让,除非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如生有重大疾病,出国留学等,即便是为了孩子利益而出售或抵押房产,房产部门一般要求提供合法的证据。那么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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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为第三人即其父母借自己名义购买,房屋所有权归第三人享有。如果父母全款出资,房屋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父母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即该房屋归其子女所有。如果父母与子女没有特别约定,通常情况下应理解为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属于赠与,而非借用子女的名义买房。相关法律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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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父母参与出资买的房算不算子女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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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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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将自住房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能否认定赠与?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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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父母将自住房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能否认定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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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房屋赠与子女协议书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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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父母房屋赠与子女协议书

    内容:(二)甲方自愿将第一条所述房产无偿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上述房屋全部产权。且甲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办理完赠与房屋的产权至乙方名下的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税及相关费用由 方负责。(五)甲方赠与房屋交接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赠与房屋交接后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六)甲、乙双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手续。那么父母房屋赠与子女协议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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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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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案说法:婚前父母的赠与应该如何认定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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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以案说法:婚前父母的赠与应该如何认定

    内容:于是法官提出,由刘娟举证当时这笔钱是共同出资,并指明其100000元的出处。刘娟无法举证,案例最终得到了调解。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因此应该将目前的房价扣除掉张明的100000元以后再进行分割。一是在结婚后,把夫妻双方的名字均写到房产证上,这样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以案说法:婚前父母的赠与应该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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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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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房子属于老人对子女的赠与,将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说明赠与已经完成,现在房子是子女的财产,老人不能作为遗产来处理。但是,如果受赠的子女对老人未尽赡养义务,老人可以撤销赠与。
  • 以案说法: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不算赠与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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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以案说法: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不算赠与

    内容:现原告以该房屋系为原告与被告结婚目的建造,并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根据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诉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价值。第三人周某则主张诉讼房屋系其与柯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房屋虽然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各种建房手续及建房资金是由被告父亲柯某某、第三人周某办理及提供,而且1989年该房屋竣工时原告与被告尚未结婚。综合以上情况.被上诉人的证据足以证明诉争房屋的真正权利状况与不动产登记状况不一致,即本案所涉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为原审第三人周某与柯某某。那么以案说法: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不算赠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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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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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利弊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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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利弊一览

    内容:买房不能贷款如果买卖合同约定房屋的购买方是未成年人一人,则该房屋买卖不能申请银行贷款,只能一次性付清房款。关于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利弊一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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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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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是否能分割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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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是否能分割

    内容:3房产登记在“小三”名下能分割吗房子登记在“小三“”名下仍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有以下条件1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2用于购房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分割房产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3“小三”未能提供购房出资凭证以及与婚外情一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经营所得财产等相关证据,3房产登记在“小三”名下能分割吗房子登记在“小三“”名下仍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有以下条件1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2用于购房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分割房产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3“小三”未能提供购房出资凭证以及与婚外情一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经营所得财产等相关证据,在法律意义上夫妻将房屋无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依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经过办理变更登记即为实际交付赠与关系因此成立且不可以撤销,在法律意义上夫妻将房屋无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依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经过办理变更登记即为实际交付赠与关系因此成立且不可以撤销,1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不能主张分割房产,2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不能分割房产但买房的钱是借给子女的可以分割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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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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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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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可以依法将涉案房屋按财产混同处理,并裁定追加子女为被执行人,查封涉案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规定的可以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主体的几种情形:“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可见,法律对于财产混同情况并不赋予其免除执行的权利。所谓财产混同,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与他人的财产混合,从而模糊其作为产权人的属性,使承担债务的财产形式减少,避免该财产被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在欠债期间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尚无经济收入的子女名下,明显属于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将涉案房产按财产混同处理,并追加子女为被执行人具有合理性,而且能够依法有效打击规避执行行为,且有利于案件的执行。根据《意见》精神,将涉案房屋按财产混同处理并追加案外人子女为被执行人,正是法律公平公正的应有之义。
  •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屋的约定能否撤销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屋的约定能否撤销

    内容:离婚后,双方未将房屋过户至女儿张某名下。不久张某某反悔,不同意将房屋赠与女儿张某,并实际占有了房屋。双方虽在离婚时约定将其房屋赠与女儿张某,但之后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房屋产权仍属于李某与张某某共同共有,所以张某某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由于双方的女儿张某既不是离婚协议中的权利人,也不是民事权利的承受人,其只是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仅仅为受益人,在其父亲拒绝交付赠与房屋的产权时,张某也无权要求其父亲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那么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屋的约定能否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1.12.31265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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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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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律师您好! 本人在国外,关于离婚案宣判后父母出资债权维权想咨询 北京离婚案件男方父母与女方购房出资纠纷,女方为离婚原告,男方为离婚被告 案外利害关系人男方父母。离婚案诉讼背景:当事人双方于2010年初结婚,2012年,在原被告多次恳求被告父母将唯一住房出售在北京购置房屋,并口头承诺二老搬到北京共同居住,待原被告资金宽裕再重新购置房屋偿还,被告父母有条件同意出售唯一住房筹集xxx万元全款支付房款xxx余万元,其中xxx万元由男方父亲直接转账前房东。2016年,女方起诉离婚,对被告父母出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其为自愿赠与,离婚一审判决女方胜诉,二审判决中被告补充提供女方承认偿还的录音证据,二审线上开庭时未被允许展示。2021年x月二审判决房屋所有权以及子女抚养权归属男方,婚房按照评估价平均分配,男方给与补偿款xxx余万元。其中对被告父母xxx万元二审法院界定为涉及案外权益人父母债权要求另行起诉。期间,2018年关于父母出资债权被告父母曾经发起对原被告诉讼,后考虑到老人诉讼负累,希望通过婚姻案一并解决,又撤回被告父母对原被告的诉讼。需咨询问题(1)结合现有证据,申请诉状,重新发起父母债权纠纷诉讼胜诉的把握,风险点(2)是否有其他救济渠道中止拍卖或对拍卖设置阻碍直到父母出资权益主张有结果一并处理
    您好,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只付了首付或者部分出资,房子登记在一方个人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得看您的房屋是全款还是部分出资,您先把证据留存好,来电说明详情,为您解答。
  • 父母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有哪些风险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父母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有哪些风险

    内容:按照正常程序,孩子名下房子只有在孩子年满18周岁后,经其同意才能被出售。另外,父母如果想卖孩子名下房产套现也是不被允许的。那么父母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有哪些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13277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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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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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购置、建造的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是不是就归子女所有了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父母购置、建造的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是不是就归子女所有了

    内容:父母购置、建造的房屋,产权登记子女名下,如父母在登记前或登记时明确表示赠与的,如在房产证上或房管部门的档案中有赠与的明确记载,有经有关部门证明的赠与书或房产的公证证明,或者有其他足以证明赠与事实成立的情形,该争议的房产权就应归登记人所有;父母购置、建造的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虽然登记的原因不明,但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否定登记的,产权应该属于登记人所有。父母购置、建造的房屋,登记在部分子女名下,父母去世后,子女之间引起房产纠纷,进行房产诉讼时,除了应考虑上述两种情况外,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登记人仅作为产权人的代表进行了登记。那么父母购置、建造的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是不是就归子女所有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1.31103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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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子女名下的房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吗,房产在子女名下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子女名下的房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吗,房产在子女名下

    内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父母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将产权人登记为子女,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子女的个人财产,夫妻以子女的名义买房,实际上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行为,如果房产已经实际购买下来,并且已经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房产证上是登记的子女的名字,那么子女是该房屋的产权。

    冯清琴律师
    2024.01.15730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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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赠与子女的房屋,在权利转移前可以要回。赠与房产权利转移后出现法定撤销事由的一年内可以撤销;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六个月内可以撤销;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撤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 父母将自住房屋登记在成 子女名下不宜认定为赠予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父母将自住房屋登记在成 子女名下不宜认定为赠予

    内容:现张某英以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本案柯某枢及周某英是房屋事实上的所有权人,但柯某枢将房屋登记在柯某的名下是否成立赠与关系是判断诉争房屋归属的关键。那么父母将自住房屋登记在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1.12.311014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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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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