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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有什么区别

毋磊颖律师2021.12.31111人阅读
导读:

同时,由于我国民法通则明文规定了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而情势变更原则正是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对此类案件依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裁判,亦符合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精神。那么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同时,由于我国民法通则明文规定了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而情势变更原则正是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对此类案件依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裁判,亦符合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精神。关于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有什么区别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引起的原因不同:显失公平主要是主观因素造成的,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当事人的意思存在瑕疵;情势变更是主要由不可归责于合同订立当事人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

2、当事人的心态不同:显失公平是一方利用另一方的轻率、无经验而订立合同,并努力希望达到结果的发生;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非当事人所追求。

3、评判基础不同:显失公平是合同效力的评判规则,以合同订立时的情势为基础来认定合同内容是否显失公平;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阶段的适用原则,以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情势的变更为基础来判断继续履行合同是否会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

4、法律后果不同:出现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情势变更将发生合同变更或解除,解除的效力一般不溯及既往。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同时,由于我国民法通则明文规定了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而情势变更原则正是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民法基本原则既是立法的原则,又是执法和守法的原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此类案件依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裁判,亦符合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精神。所以,具体到本案中,被告的情势变更的主张并不成立。在一般性的签约过程中,普通的商业风险是应当考虑在其中的。尤其是在2008年前后的期间内,房屋的价格上涨不是不可抗力的或者 是不可以预料到的。继续履行合同也并非是显失公正等。原告的主张应当到得保护。最终法院支持了张剑锋的诉讼主张。

以上就是的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有什么区别的相关问题。情势变更和显失公平虽然都对合同的一方造成了权益的的损害,但两者还是有明显的区别的,需要仔细的辨认。如果小编的解释不能解决你的问题的话,欢迎来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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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当事人事可以以情势变更为由依法解除合同的。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且不属于一般商业风险的重大变更情况,如果继续履行会出现显示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合同情势变更原则与其他概念如何区别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合同情势变更原则与其他概念如何区别

    内容:情势变更原则与相关概念的区别由于情势变更原则与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等概念具有相似之处,在司法实践中易于混淆,因此在理论上有必要明确其与这些概念之间的差异。而情势变更原则属于合同履行的原则,其功能在于指导合同正常履行。但在情势变更的情形下,当事人要援用情势变更原则救济自身利益,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请求法院做出裁判,如果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请求,则该当事人仍应履行合同义务。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不仅局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故和其它事件。那么合同情势变更原则与其他概念如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1.12.31571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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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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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原则(实例案例评析)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浅析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原则(实例案例评析)

    内容:在处理本案时必须引入现代民法的最基本原则之一的诚信原则,而情势变更原则则是该原则在合同法领域最具智慧的体现。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而未完全履行前,由于作为该合同关系基础的情势,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并且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变化,致使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以致合同难以履行或按原合同履行则显失公平,此时对双方当事人就实体部分的争议应作出解除或变更的裁判。条件有以下几点:第一,须有对合同起决定影响的情势变更;第二,情势变更须使合同不能或难以履行;第三,情势变更须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第四,维持原合同效力则显失公平。那么浅析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原则(实例案例评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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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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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区别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区别

    内容:(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那么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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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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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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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显失公平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是可行的。法律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有什么区别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有什么区别

    内容:同时,由于我国民法通则明文规定了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而情势变更原则正是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对此类案件依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裁判,亦符合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精神。那么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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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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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分析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分析

    内容: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主观要件的一个方面。如果当事人在订约时对于某种情势已有预见,则表明当事人考虑到这种因素并自愿承担该情势发生的风险,自不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如情势的变更由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事由而发生,则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应承担责任,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显失公平,赋于一方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情势变更原则的目的,在于排除因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发生的不公平结果,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到履行或解除合同。那么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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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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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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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正确行使情势变更原则避险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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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如何正确行使情势变更原则避险

    内容: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的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如要求该集团和张雪桥继续履行原合同,将使该集团的利益受到很大的损害,是显失公平的。那么如何正确行使情势变更原则避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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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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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误解、欺诈和显失公平的区别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重大误解、欺诈和显失公平的区别

    内容: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与欺诈、显失公平的区别重大误解与欺诈的区别。一方利用其优势或利用对方无经验而与对方订立合同,发生显失公平的后果通常也与对方的重大误解联系在一起。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区别在于:一方面,重大误解的合同并不要求后果显失公平;另一方面,表意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失误主张变更或撤销合同,但若这种单方误解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时,法律可给予救济。那么重大误解、欺诈和显失公平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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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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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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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在哪里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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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在哪里

    内容: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当事人,是以自己方面遭受不利益后果为理由而提出主张的,并且因解除合同而给对方带来损害,应当向对方作出适当补偿。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区别在于功能不同、后果不同、表现形式不同、适用程序不同、两者之间不存在对应的关系。那么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在哪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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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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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有什么区别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有什么区别

    内容: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只要是因为发生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他人损失的,均可基于法律规定免于承担责任。即使出现了不可预见的灾害,如果造成的后果是可以避免的,那么也不构成不可抗力,只有无法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指当事人对该事件的后果无法加以克服,即毫无办法加以阻止这是不可抗力政府或社会行为,譬如政策的变化、国家出现政权的交替等。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那么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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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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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赔偿协议显失公平是否可以请求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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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赔偿协议显失公平是否可以请求变更

    内容:2008年7月21日,谢某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损伤程度为伤残九级,取内固定费用4500元。因此,谢某认为协议内容显失公平,1.5元的赔偿数额太少,遂诉至法院。因此,谢某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增加赔偿数额,依法应予支持。此时,受害人往往认为,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不能再主张赔偿权利。其实,受害人完全可以依法继续要求责任方赔偿。那么赔偿协议显失公平是否可以请求变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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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显失公平怎么处理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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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买卖合同显失公平怎么处理

    内容:合同订立的时候有明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可以申请撤销合同的,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可以要求返还。《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显失公平作为对某种结果的价值判断,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不均衡。显失公平规则与情势变更原则均以显失公平作为构成要件之一,此为联系之处。那么买卖合同显失公平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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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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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工亡补偿数额显失公平 申请变更获仲裁支持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协议工亡补偿数额显失公平 申请变更获仲裁支持

    内容:2011年1月10日,职工高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1月18日,交警部门认定高某本人对该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此后,高某的亲属从肇事者及对方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依法获得了赔偿。2011年3月15日,高某的亲属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变更工伤死亡补偿协议,将补偿金额变更为47.5万元。说法: 变更属合法 协议约定数额太低显失公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用人单位区区5万元不能买断高某的死亡补偿金。”之规定,高某亲属签订5万元的工亡补偿协议构成重大误解。那么协议工亡补偿数额显失公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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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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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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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内容: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主观要件的一个方面。如情势的变更由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事由而发生,则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应承担责任,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显失公平,赋于一方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那么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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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协议离婚 房产给了女方 后前夫认为显失公平要求重分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夫妻协议离婚 房产给了女方 后前夫认为显失公平要求重分

    内容:张先生与妻子到民政机关协议离婚,并约定位于朝阳区甘露园的一套房屋过户给女方。但张先生后来并未协助其前妻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张先生说,他当时是在激愤的情形下在前妻事先准备好的离婚协议上签的字,离婚后他进行了冷静的反思,认为离婚协议对他和孩子显失公平,要求前妻给自己6.5万元折价款。朝阳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姜*玲说,一般在两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请求变更或撤销:欺诈、胁迫。张先生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获支持,因为显失公平不是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事由。那么夫妻协议离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13636人收看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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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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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显失公平是否可变更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显失公平是否可变更

    内容: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应当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依据法律规定计算,谢某应得到的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总金额达4万余元,而赔偿协议的赔偿只包含医疗费和误工费,且数额只有1.5万元,显失公平,依法应支持谢某的诉讼请求。因此,谢某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增加赔偿数额,依法应予支持。那么交通事故调解协议显失公平是否可变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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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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