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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解读【办理房产证迟延的责任】

张嘉娱律师2021.12.311270人阅读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产证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本条是关于办理房产证迟延的责任的规定。对内容真实、符合法定条件的物权,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后,应当给权利人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那么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解读【办理房产证迟延的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产证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本条是关于办理房产证迟延的责任的规定。对内容真实、符合法定条件的物权,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后,应当给权利人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关于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解读【办理房产证迟延的责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办理房产证迟延的责任】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产证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算。

本条是关于办理房产证迟延的责任的规定。

本条司法解释所依据的法律条款是:《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预售商品房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据。对内容真实、符合法定条件的物权,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后,应当给权利人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一旦发生产权的争议,权属证书可以用来作为确权的证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对财产拥有或交易事实的确认,它原则上是公开的正式的法律文书,可供公众查阅,可起到向世人公开所有权的作用,故其具有直接表明所有权的能力。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在大多数城市,房地产产权登记实行土地与房屋分别登记制度,即一宗房地产要办理两本产权证书,一本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一本是房屋所有权证书。也有一些城市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2条也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证书,依照本法第60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人房地产证书。”在国外立法中,对不动产的登记,包括地产与房产,一般均是由一个部门来统一管理。因为房地产分别登记体制,使得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权属分别登记于不同项下,归入不同档案之中,手续繁杂且重复,耗费人力、财力与时间,阻碍了房地产交易的迅捷,同时也妨害了房地产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房地产产权登记作为现代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基础,具有三个方面的功能:第一,产权确认功能,是指房地产产权登记具有的确认房地产的权属状态,承认并保护房地产与其权利人之间的法律支配关系的功能。经过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确认,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护,可以对抗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主体的侵害;第二,公示功能,是指将房地产权利变动的事实向社会公开,用以标示房地产流转的过程和结果。这是为了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的需要,一方面可以防止不具有支配权的人进行欺诈,另一方面可以公示房地产已经设立的相关权利,如抵押权,防止以隐瞒权利瑕疵进行交易的情况。在现代的房地产交易中,常常出现真实的权利人与名义上的权利人分离的现象。在房地产交易的合意已达成,但尚未交付或者房地产已交付但未办理必备的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真正的权利人与名义上的权利人仍有出现分离的可能性。如果不将房地产权利变动的事实公之于众,使真实的权利人与名义上的权利人合而为一,第三人就可能因不明房地产真实的权利状态与名义上的权利人发生交易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放弃对原权利人的保护或者取消与第三人的交易,都会构成对交易安全的威胁和损害。另外,在房地产上已设定抵押权等物权的场合,房地产的产权人因欠缺公示,可能隐瞒这一事实而转让有瑕疵的产权,这样也会危及房地产的交易安全。有鉴于此,各国法律都非常重视房地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就一般社会公众来讲,房地产权属登记因是国家的行政行为,这种权属登记就具有公信力,成为社会公众信赖的基础,一般社会公众就可以根据房地产登记的内容来决定具体房地产交易进行与否以及进行交易的方式。总的来说,就是通过登记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的情况向公众予以公开,使公众了解某项不特定的不动产上所形成的物权状态。物权直接反映社会所有制关系,对社会经济关系影响重大,不能允许当事人随意创设物权,满足法律规定的公示方法才能设定物权,这样也可以充分体现物权的法定原则。物权作为一种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强烈的排他性,直接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不能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创设物权。第三,管理功能,是指房地产产权登记所具有的实施国家管理意图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产籍管理功能,即通过房地产产权登记建立产籍资料,为房地产的税收、规划提供依据。二是审查监督功能,即通过房地产产权登记的审查程序,对房地产的方位、面积等自然状况及其权属的真实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房地产及其权属。同时依据实体法的规定,对房地产权利的设立、变更、终止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取缔违反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管理功能,是国家干预房地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的体现。因房地产尤其是土地的稀缺性,使得国家及其各级机关不得不重视其使用的社会效益,加强房地产资源的规划性,防止房地产资源的滥用和浪费。

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中,关于房地产登记的效力主要有两种形式的规定:一是成立要件主义;二是对抗要件主义。我国法律规定的是成立要件主义,即房地产权利的转移和设定在登记之前只体现债权的存在,在登记之后才能认为是完成了产权转移或权利的设立。未经登记,房地产交易的权利受让人只能得到债权的保护,而不能得到物权的保护。

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中,买受人在房屋交接后,虽然拥有了房屋的使用权,但房屋的所有权并不随着房屋的交接而转移,出卖人在产权登记以前对房屋仍拥有所有权。如果出卖人此时将已交付的房屋抵押或再次出售,房屋原来的买受人的权益就会受到侵害。因此,买受人在房屋交付后,应立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地产产权证书。[page]

房屋出卖人须交付房屋并保证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这是房屋出卖人最基本的一项义务。因此,房屋出卖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法交付房屋。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办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日期为准,房屋的实物交付依合同约定为之。房屋的交付包含实物交付和证件交付。所谓实物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房屋腾空交付买受人占有、使用。所谓证件交付,是指房屋出卖人将房屋产权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等)交付买受人,并协助实现房产转移登记。在实务操作中,房屋买卖都是先交付后办理过户手续,而且交付和办理过户手续之间需要一段时间。而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房产证的原因比较复杂,分析起来可能有以下几种原因:

1.土地使用手续不合法。如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未办理土地征用手续之前,是不能直接进人市场流通的。因城市建设需要利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手续,再由有关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给用地单位或个人。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因土地使用手续不合法而无法办理产权证。又如,联建一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系划拨土地使用权,其分得的房产往往只能自用,不能直接作为商品房出售,如果按商品房出售的,其买受人无法领取房产证。

2.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土地出让金是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主要义务,在受让人没有按约履行全部义务前,土地管理部门一般会限制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

3.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章建房,比如审批了18层实际却盖了20层,违章的部分就无法办证。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提供规定的资料。如因没有通过综合验收而不能提供综合验收合格的证明。

5.其他原因。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将代收的公共物业维修基金上缴,没有将抵押权注销等情况,也会影响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办理。

房屋买卖关系是基于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关系,而物权变动则是对世效力问题。同时,一旦不动产已经交付,那么受让人即获得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但在办理登记之前受让人仍没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他不能向世人表明其拥有所占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是说,他不能对房屋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因为只有进行法律上处分时才涉及到不特定世人的利益或特定第三人的利益,才有必要追问是否有所有权问题。受让人虽然有权占有使用房屋,拥有一种实际的“所有权”,但是他的“所有权”缺少最根本的权利,即处分权。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物权生效变动不是一个点,而是一个过程。房产权属登记是房产产权管理的主要行政手段,也是依法确认房地产所有权的法定手续。产权登记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经审查确认产权后,由房产管理部门发给所有权证,即产权得到法律上的承认;产权登记后,则成为房屋所有权的凭证,产权人依法对其房产行使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其他人无权干涉或妨碍。

由于经登记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登记的迟延毫无疑问会影响不动产受让人权利的实现。为了确保受让人权利早日实现,法律上也有必要将协助受让人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规定为一种法律义务。《瑞士民法典》中就明确规定:在转让人故意拖延或不办理产权登记时,赋予受让人请求法院作出强制卖方协助办理转移登记的权利。合同一方依据合同的约定应当办理登记的申请,乃是一种依据合同应负的义务,而另一方要求其履行登记义务实际上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如果负有登记义务的一方拒不办理登记手续,应当以构成违约论,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什么情况下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本条司法解释做了明确具体的规足,以便审判买践中有据可循。首先,本条司法解释确定了因出卖人一方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办理房产证,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期限。该期限一个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另一个就是90日内,对于起算时间又分别做了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算;已竣工的房屋,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确定一个合理期限非常必要,要兼顾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的利益,90日的期限是参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而确定的。其次,本条司法解释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即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的内容来办;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处理的原则就是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付息,参照的标准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特殊约定,法院在处理时还是要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内容来办。有这样一个案例,王女士在2001年1月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同年5月交房,同时约定如因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责任造成王女士不能在交房之日起半年内取得房产证,王女士有权按已付购房款的2%进行索赔。合同签订后,王女士依约支付了购房款,房地产开发公司按期交付了房屋。但直至2002年3月,王女士仍然没有取得房产证。据调查,王女士不能按期取得房产证的原因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迟延提供办证所需的材料。王女士和其他20多位买受人遂一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按购房款的2%支付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等人不能按期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是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王女士等人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违约金,故在判决中支持了王女士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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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二)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三)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若房屋测绘报告为旧格式的,则还需出具竣工验收单及填写丽水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新格式只需提供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即可)。(四)完税凭证(契税缴款书)。(五)已婚的购房人:1、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原则上需校验原件);2、婚姻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3、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到场办理,则需提供私章,若委托第三方代办则需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私章。(六)单身的购房人(必须本人到场,不可代办):1、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校验);2、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3、单身声明具结书 购房者在本地则到民政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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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继承需要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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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算商品房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方式是:可以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已约定迟延付款违约金金额的,可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违约金。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承包经营买卖合同连带责任(买卖合同连带责任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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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3、在 买卖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中,如果买卖合同签署所使用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是借用的,合同一方作为债权人,在在起诉时只将出借单位列为被告,在立案后认为借用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借用人为共同被告,上述案例如果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劳动仲裁委员会则应受理李某等24名工人的仲裁申请,并裁决深圳市某装饰工程公司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践中存在,个人承包经营者侵害劳动者权益,却没有足够的能力对劳动者进行赔偿,或者个人承包经营者逃避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却很难得到赔偿的现象,为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者招用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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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通的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买家是可以贷款的,一般都是向银行进行贷款,就是俗称的按揭贷款。选择科学的贷款方式,是买房人满足自己刚性需求同时,又不影响自己生活质量的关键。一般买房人都会选择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相互结合,就是俗称的组合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解读【办理房产证迟延的责任】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解读【办理房产证迟延的责任】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产证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本条是关于办理房产证迟延的责任的规定。对内容真实、符合法定条件的物权,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后,应当给权利人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那么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解读【办理房产证迟延的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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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房屋办理房产证的时间是: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房产证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房产证应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办理。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房屋买卖协议签了能否办理房产证过户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房屋买卖协议签了能否办理房产证过户

    内容:由于房屋是不动产,因此,出卖人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房产证,即通常所谓的“过户登记”。买受人对出卖人该义务的履行,享有申请登记请求权,在出卖人不履行该义务时,还可请求法院强制出卖人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至于办理房产证义务的履行期限,应遵从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房屋是否属于商品房进行分类处理:我定了一套还未取得房产证的经济适用房,签了居间合同、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关于未取得房产证进行房屋交易的风险问题:若卖房人在未取得房产证前上市交易,则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待定,若发生争议时卖房人仍未取得房产证,则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那么房屋买卖协议签了能否办理房产证过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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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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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未办理房产证签订的买卖合同依然有效,但当事人对房屋仅享有债权,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房屋存在没有产权证明的障碍导致房屋不能办理过户属于物权变动问题,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民法典安置房买卖后怎么办理房产证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民法典安置房买卖后怎么办理房产证

    内容:安置房是给予被征收人的拆迁安置补偿,而被拆迁人取得安置房后,办理产权登记后,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房屋所有人可以买卖房屋的,那么民法典安置房买卖后如何办理房产证?大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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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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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迟延交付商品房会承担的责任如下:若卖方迟延交房,经买方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房的,买方可以解除买卖合同,并可以请求卖方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逾期交房、迟延办理房产证开发承担什么责任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逾期交房、迟延办理房产证开发承担什么责任

    内容:逾期交房、迟延办理房产证开发承担什么责任商品房买卖中,涉及到的问题最多的可能要算逾期交房、办证迟延(不能)这两种情况。但开发商的不诚信经营行为应当要算主要原因。强者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侵犯弱者的利益。逾期交房是最常见的房产纠纷。购买期房本身就具有很大的风险,而长期不交房,业主面临的风险和经济损失就会扩大。所以,政府示范合同文本中一般约定逾期90天以上业主就可选择退房。但现实中,开发商一般会采取拖延的手段不予理睬并寻找工期迟延等等不是借口的借口来敷衍业主。而业主之间信息交流的不流畅实际上也为开发商推卸责任提供了一个空间基础。那么逾期交房、迟延办理房产证开发承担什么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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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中的违约金该如何确定(商品房买卖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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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买卖中的违约金该如何确定(商品房买卖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内容:商品房买卖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法律主观:商品房违约金 法律规定如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 损失赔偿额 的计算方法,从法律上讲,《民法通则》第122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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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生商品房买卖迟延交付纠纷进行诉讼的时效是3年。该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以申请适当延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商品房有房产证、无土地证,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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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商品房有房产证、无土地证,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

    内容:在不动产登记之前,房产证和土地证是分开的。然后如果业主发现自己房子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应该怎么处理?商品房有房产证、无土地证,由开发商与业主共同提供资料。下面一起来看看。遇到这种情况,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最好首先到国土局档案馆查询一下房屋所占土地的情况,具体原因是有个别小区在以前办理土地分户证时,已收回了单位或开发商的土地总证,如果属于这种情况,市民查询后则不需要提供土地总证原件。那么商品房有房产证、无土地证,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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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纠纷中逾期办证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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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商品房买卖纠纷中逾期办证责任的认定

    内容:本文将结合对《解释》第18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就商品房买卖纠纷中逾期办证的责任认定与处理问题予以阐述。相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讲,出卖人负有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并移转房屋所有权的义务,《解释》第1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负的首要义务。对于不动产的商品房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移转行为的完成,就是必须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这也是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原则的具体体现。那么商品房买卖纠纷中逾期办证责任的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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